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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容易被误读的关键信息

2016-02-09文丨海

遵义 2016年9期
关键词:管理费用草案慈善

文丨海 建

几个容易被误读的关键信息

文丨海 建

慈善法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是国内舆论场的焦点,亦吸引了外媒的关注。比如日本外交学者网站3月17日刊发题为《中国新通过的慈善法能够修正可怜的捐助率吗?》的文章。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3月16日则称,对于热心公益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中国有了一部承诺扩大而不是限制他们行动空间的新法律。那坏消息是什么?这部法律可能会遭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抵制,甚至还会遭到有些它试图去帮助的非营利组织的反对……

类似的担心或解读,其实还是对中国慈善事业复杂语境的应激反应。作为一部新法,它有相对稳定的理念与规则,亦有见仁见智的理解与分析。因此,慈善法出台之后,各种过度解读、乃至误读,也给普法环境造成了事实上的困扰。

比如,慈善法禁止个人救助了吗?

新法公布后,不少网友认为“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是一条恶规,担心会让弱势个体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该话题一度成为热门微博。民意反弹强烈,说到底,是源于对“募捐”一词的误解,将“募捐”和“求助”混为一谈。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是指为公益目的而开展的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财产的行为。公益目的指以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

简单来说,为一个特定的人发出求助筹款信息,属于个人求助行为;如果为一群不特定的人进行公众筹款,则属于公开募捐行为。以汶川地震救灾为例,如若个人为帮助整个震区受灾群体开展灾后重建而进行公开筹款,该行为就构成个人公开募捐行为,被慈善法所禁止;而如果为灾区的某个受伤的孩子筹钱,该行为属于个人救助。

个人救助是自然法赋予人的天然权利,不在慈善法调整范围内。所以慈善法规定个人不可以公开募捐,但是并未禁止个人求助。个人遇到困境,发出求助信息,不受任何法律限定。个人求助不仅包括对自己个人的求助还包括帮身边的亲朋好友的求助,甚至还包括帮助素不相识的人的求助。此外,对给予个人求助行为的支持,合同法称为赠与,亦即求助者和救助人之间你情我愿的行为。

这并不是中国慈善法特有的规定,世界各国亦是如此规定。

慈善法虽明令禁止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显然,慈善法又为个人参与慈善提供了另外一个重要通道。

简言之,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可公开求助。

再比如,15%的管理费高吗?

2016年3月9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说明。次日上午在慈善法草案的小组讨论中,有关基金会行政管理费用条款的新增规定让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21组炸了锅。

此前慈善法草案的两次审议中未对关于基金会行政管理成本予以规定,而当天的慈善法草案三审中新增“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3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这让委员们倍感讶异。

说到基金会行政管理成本,不得不提另一个数字。早在2004年6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就有相关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十余年中,10%的紧箍咒一直备受争议。

面对15%的管理成本,业界人士嫌放宽空间太小,委员则称从没见过这么高的成本比例。

就在大家围绕标准不断拉锯之时,四天后标准进一步下调。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短短五日,“管理成本”的表述改为“管理费用”,“15%”又降回“10%”,但同时增加了对特殊情况的说明。

抽象地看,很难说10%是低了还是15%是高了,再说,这个10%也并非一刀切的标准。只是,“5%”的博弈结果,其实不过深刻折射出公众对慈善基金会的不信任。纠结在具体数字上,意义也许并不大:只要慈善领域的门槛是低的、管理是到位的,类似“比例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来调解。就像专家说的,“一个慈善组织行政成本高了,公众可能不给你捐款,管理费用低,公众信任度就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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