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青年结婚高额彩礼问题探析——以福建省大田县为例
2016-02-09陈振汴
■ 田 丰 陈振汴
(天津体育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天津 300381;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福建 大田 366100)
农村青年结婚高额彩礼问题探析
——以福建省大田县为例
■ 田丰陈振汴
(天津体育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天津 300381;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福建 大田 366100)
【摘要】对福建省大田县的调查显示,农村彩礼呈现高额化的趋势,影响婚姻自由、赡养关系和婚后生活,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彩礼费用主要由男方父母支付,大多转化为女方兄弟的结婚费用或被女方父母占有。影响彩礼数额的因素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性别比例和男女双方的自身条件等。大多数人认可彩礼,并认为它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和对女方父母的补偿,而且老年人更多地对高额彩礼持肯定态度。高额彩礼的存在与传统习俗、小农意识和封建观念、婚后女儿不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关。遏制彩礼高额化应当加强法律宣传,营造反对高额彩礼的氛围,依法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积极完善我国有关彩礼的立法。
【关键词】农村青年高额彩礼婚姻自由赡养婚姻法
伴随社会的发展、变迁,农村地区彩礼之风逐渐盛行并呈现出日益高额化的趋势,出现了以收取彩礼之名行“借婚姻索取高额财物”之实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和谐,导致恶性事件频发。例如,“8万彩礼,吓跑准新郎,逼死准新娘”[1],就是一起发生在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的悲剧,因双方父母在彩礼的数额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自杀,使原本两情相悦的一对年轻人阴阳相隔,两个家庭由此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为研究因高额彩礼产生的种种问题,我们以福建省大田县农村为例,对彩礼习俗的现状、特征和影响等进行调查。选择福建大田县进行调查主要是因为:大田县农村的彩礼习俗总体上反映了我国农村彩礼习俗的情况,且大田县是福建省的贫困县,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封建传统的保留以及彩礼的多样性等方面是中国农村的缩影,因此可以管中窥豹,透过对大田县农村彩礼状况的调查来反映我国农村彩礼的现状。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查阅法院卷宗等方法,对大田县18个乡镇的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发放问卷325份,回收300份,回收率92.3%;走访调查40人;查阅法院卷宗10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彩礼的数额、彩礼的来源、对结婚索要高额彩礼的态度、彩礼的功能、彩礼的主要去向、彩礼存在的原因、影响彩礼数额的因素、彩礼高额化的影响等。
一、农村青年结婚彩礼现状及对彩礼的认识
第一,彩礼数额越来越高,纠纷和恶性事件逐年增多。在“您所在的村庄结婚需要多少彩礼”的调查中,选择数额在4万-6万(不含)元、6万-10万(不含)元、10万-13万(不含)元、13万-16万(不含)元、16万元以上的分别为0人、75人(占25.0%)、86人(28.6%)、98人(占32.7%)、41人(占13.7%)。可见,大田县的彩礼数额主要集中在6万-16万元。这个数额相当于当地普通农民十年左右的收入,所以彩礼具有高额化的特征。
高额彩礼成为当地许多男青年结婚的障碍。有的男青年东拼西凑给付彩礼结了婚,婚后生活却陷入困境。同时,因高额彩礼引发的恶性事件如殉情、盗窃甚至抢劫时有发生,相关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据大田县人民法院统计,2011-2013年大田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分别是28件、32件和37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的2.65%、2.73%和2.99%。事实上,因彩礼引发的纠纷远比法院受理的彩礼案件要多。在当地由于受“以讼为耻”“一场官司十年仇”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发生彩礼纠纷,农民首选的解决办法是自己协商或由村里有威望的长者进行调解,只有在这两种手段都无法解决时才会诉诸法律。
第二,彩礼费用主要由男方父母支付。在“您结婚彩礼的来源”的调查中,选择来源于男方父母、由男方本人支付和来自其他经济来源的分别有88人(占 65.19%)、16人( 占11.85%)、31人(占22.96%)。由此可见,彩礼主要来源于男方父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部分男青年在订婚前自己的收入很少,纵使外出打工赚了点钱,大多也都消费掉了或给了父母。另外,由父母支付彩礼费用也是当地的一种习惯,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第三,彩礼主要转化为女方兄弟的结婚费用或被女方父母占有。在“彩礼的主要用途”的调查中,27人回答“转化为间接嫁妆”,占9.0%;96人回答“被女方父母占有”,占32.0%;177人回答“转化为兄弟的结婚费用”,占59.0%。彩礼的这种流转方式在当地极为常见。在接受调查时,大多数收了彩礼的女方父母认为:“要彩礼,就是为了家里的儿子结婚时支付女方索要的彩礼。”“我们把女儿养大,将来嫁到男方家后,便成为男方家的人了,如果我们把彩礼转为女儿的嫁妆,最终将是‘人财’两空,这样女儿就白养了。”
第四,影响彩礼数额的因素包括多个方面。(1)当地经济水平。经调查,在大田县经济较落后的武陵、梅山、吴山、谢洋、上坪等乡镇,彩礼数额为7万-10万元,在经济水平中等的桃源、文江、济阳、上京等乡镇,彩礼数额为10万-13万元,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太华、建设、广平等乡镇则为13万-18万元。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彩礼的多少,这证明了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2)性别比例。性别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彩礼的数额。由于大田县男多女少,当地人说:“只有娶不到老婆的男人,没有嫁不出去的女人。”性别比例的不协调对彩礼数额的上涨和高额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3)女方自身条件。女方自身条件包括长相、年龄、学历、职业等,对彩礼数额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女方的条件比较好,或父母对她的养育投入了更多的费用,女方父母可能索要更多的彩礼。(4)男方自身条件。这也是一个影响彩礼数额的不容忽视的因素。男方如果家境比较优越、学历高、工作好,需给付的彩礼相对较少。女方父母索要彩礼原本的目的之一是把它作为女儿婚后生活的保障,因此在男方条件较好的情况下,女方父母在彩礼数额上会做出一定的让步。
第五,大多数人认可彩礼,并认为它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和对女方父母的补偿。在被问到“您认为是否应该废除彩礼习俗”时,认为应废除彩礼的只有18人,占6%;282人反对废除,占94%。由此可见,大多数人还是认可彩礼习俗的,彩礼习俗在当地流传已久、影响深远。对于“彩礼的功能”,195人认为是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是对女方父母的补偿,占65%;39人认为是表达男方缔结婚姻的强烈愿望,占13%;36人认为是婚约信用的担保,占12%;30人认为是为了促进婚姻稳定,占10%。
第六,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调查对象对高额彩礼的态度不尽相同。在“您对结婚索要高额彩礼的态度”的调查中,我们把调查对象按性别和年龄区分为6个人群,结果显示:男青年赞成的15人,反对的44人;女青年赞成的24人,反对的26人;中年男性赞成的27人,反对的21人;中年女性赞成的25人,反对的22人;老年男性赞成的43人,反对的7人;老年女性赞成的41人,反对的5人。由此可见,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对高额彩礼的态度不尽相同。与中青年人相比,大多老年人无论男女都对高额彩礼持肯定态度,在上了年纪的人看来,结婚要高额彩礼是天经地义的。而在青年群体中,男性对高额彩礼主要持否定态度,占接受调查的男青年的74.5%,其原因主要是男青年是高额彩礼问题最直接的“受害者”,一些男青年因无法给付高额彩礼迟迟不能结婚;女性对高额彩礼持肯定态度的人数和持否定态度的人数相差不多。较之中老年人,年轻人更多地对高额彩礼持否定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二、高额彩礼存在的原因及其影响
(一)高额彩礼存在的原因
1.传统习俗影响
传统习俗影响是高额彩礼存在的历史原因。以给付彩礼为结婚的条件,在中国婚姻史上古已有之。在民国时期,彩礼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需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尽管在国家法层面上取缔了彩礼,但流传于乡土社会的彩礼习俗从未间断,彩礼在“民间法”上继续存在,给付彩礼仍是结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大田县,祖祖辈辈都遵循这种习俗,结婚要彩礼已经成为大田县一种约定俗成的“法则”。每一对新人结婚前,男女双方家庭都会对彩礼的种类和数额进行商议。如果男方不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那么这门婚事几乎不可能实现;而如果女方不要彩礼,则会招来许多流言蜚语。
2.受小农意识和封建观念影响
小农意识和封建观念是高额彩礼存在的思想基础。婚姻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事情。对于男方家庭来说,结婚是关系到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大事,能够增加男方家庭的劳动力、壮大家族的成员,为此男方家庭愿意给付彩礼作为代价。并且,男方给付彩礼后,意味着与女方结成了姻亲关系,此后男女双方的家庭就如同签订了协议,不能再与其他人家议亲,除非退婚。因此,彩礼被认为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补偿。对于女方家庭来说,把女儿养育长大出嫁后就成了男方家庭的劳动力,希望男方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偿也是人之常情。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很多女方父母索要高额彩礼是由于“便宜无好货”等思想在作怪——若少收或不收彩礼,就意味着女儿不值钱,到新的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只有收了彩礼或高额彩礼才算体面;另一方面,娶亲的人家也只有送了高额彩礼心里才能够踏实。这些偏颇的观念是彩礼存在而且数额不断攀高的重要原因。
3.受婚后女儿不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习俗影响
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一直是家庭所具有的功能,也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家庭成员应承担的责任。这不仅是一种血缘关系决定的自然行为,也是一种代际间无私的利他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种利己行为。从利益的角度考虑,抚养与赡养实际上是一种投资与回报的关系。而大田县的风俗则是赡养父母的义务都由儿子承担,嫁出去的女儿不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女儿一般只有在逢年过节时才会给父母两三百元作为礼物——这已经算是足够孝顺的表现了,当然,女儿将来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彩礼被看成是对父母赡养费的一次性给付,给付彩礼后女儿和父母之间的赡养关系就此终结。虽然这与我国《婚姻法》有关赡养责任的规定相悖,但现实中这种习俗流传广泛,它是彩礼存在及高额化的一种现实基础。
(二)彩礼高额化的影响
1.对结婚自由的影响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公民自主地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被彩礼习俗所绑架。在对“您认为彩礼对婚姻家庭的主要影响是什么”的调查中,135人的回答是影响结婚自由,占被调查人数的45%。
当前,一些女方父母“不择其婿之贤否、年之相若,但多得索聘资即乐与之缔婚”,即在嫁女儿时,不问男方的人品,先问彩礼多少,在订立婚约时明示彩礼数额,而男方以给付彩礼为代价换取婚约的成立,这就使婚姻具备了买卖的性质。彩礼对结婚自由的影响最典型的表现是,有些男青年因无法给付彩礼想结婚而不能,有些女青年因父母已收下彩礼而不得不结婚。
2.对赡养关系的影响
成年子女供养和扶助父母原本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当今农村中,对这种法定义务的履行和传统美德的弘扬却不尽如人意。人们常说“养儿防老”,其中的“儿”指的是儿子而不包含女儿在内。在农村地区已经出嫁的女儿不赡养父母得到村民的普遍认可,其原因主要有三:(1)传统思想使然,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别人家的人了;(2)在农村,已经出嫁的女儿实际上不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相应地也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3)结婚时男方已经给了女方家庭一笔彩礼钱,这笔彩礼被看成是对女方父母抚养女儿的补偿,并被当作女儿对其父母赡养费的一次性给付。也就是说,给付彩礼之后,女儿就被认为和父母没有赡养关系了。在调查中,108人认为彩礼习俗主要会影响赡养关系,占被调查人数的36%。这无疑是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悖的。
3. 对婚后生活的影响
彩礼高额化对代际关系、姻亲关系、夫妻关系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调查中,36人认为高额彩礼主要影响婚后生活,占被调查人数的12%。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给男方家庭带来经济上的负担、精神上的压力以及内心的怨气,由此可能引起姻亲关系不和、夫妻生活不睦、婆媳关系紧张以及女方的不满、怨恨、反抗。因此,彩礼高额化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婚姻生活质量,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同时,彩礼高额化也可能使女方婚后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常常处于被支配的状态,导致《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得不到落实,也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心、和睦相处的愿景难以实现。
4.对离婚自由的影响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地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恩格斯说过:“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2]婚姻既然以两性相爱为基础,那么当不存在两性相爱或两性相爱已经消失的时候,离婚就是不可避免的。离婚自由赋予当事人解除没有爱情的婚姻关系的权利,使其可以再寻求真正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生活。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缺少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就是不完整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离婚自由,并对离婚采取“感情破裂主义”,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要求离婚。但现实中在高额彩礼盛行的地区,离婚自由将再次被彩礼绑架,因为女方父母之前接收了彩礼,一旦女方想终止婚姻关系,按习俗应当返还彩礼,这就无形中给女方施加了社会的和心理的压力。如果彩礼已被女方父母消费,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女方家庭而言,要求其返还彩礼就非常困难了,此时即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想终止婚姻关系也面临不能返还彩礼的障碍。因此在调查中,有21人认为高额彩礼对婚姻家庭的主要影响是限制离婚自由,占被调查人数的7%。
三、遏制彩礼高额化的建议
在中国,彩礼有着悠久的历史,娶亲给付彩礼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就大田县的调查结果看,收取彩礼正在逐渐演变成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种形式,让婚姻家庭关系充满了功利色彩。为了消除“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3],还原给付彩礼作为男方以财物作为礼物向女方表达缔结婚姻愿望的一种礼节的本质,弘扬健康文明的社会习俗,促进我国农村的和谐发展,应当遏制彩礼高额化的发展趋势。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在调查中,听说过“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只占被调查人数的7.66%,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不知道我国《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这正是大部分农民在彩礼问题上法律意识淡薄的根本所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民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低、接触新思想的机会少。(2)当地相关部门对法律规定的宣传不到位。(3)如前所述,给付彩礼的习俗在当地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着,被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此,在农村尽管出现了许多实际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
针对农民婚姻观念落后和法律观念缺失的现状,为避免高额彩礼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政府有必要组织和协同民政、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工作,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落实经费保障。政府应将宣传《婚姻法》的经费纳入相关预算,使法律宣传工作有一定的资金保障,避免资金短缺导致工作不到位。(2)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国家应该增加有关部门法律专业人员的编制,为法律宣传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司法人员可通过有计划的“下乡活动”开展持久性的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3)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民政部门的联动作用。村委会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更加了解本地的风土人情,可与民政部门等联动起来,通过设置法制宣传栏、组织安排村民听法律讲座以及分析法律纠纷案例等,因地制宜地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宣传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等,使村民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清楚的认识。
(二)营造反对高额彩礼的氛围
调查显示,人们不能接受的不是彩礼习俗本身,而是彩礼的高额化以及它背后存在的借此索取大量财物和买卖婚姻的问题。这一点笔者在调查时感受颇深。在我们入户走访时,不少调查对象抨击彩礼高额化现象,认为收取高额彩礼已经成为当下农村一些女方家长乐于使用的索取财物的手段,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几乎是买卖而成的。另外,当我们在走访中询问女方家庭“女儿嫁到哪儿”时,不少女方家长都使用“把女儿卖到哪儿哪儿了”这种表述。这些看似是一种习惯性的表达,某种程度上却透露出女方家庭把婚姻当做买卖的潜意识。
尽管这些习俗与观念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但可以通过开展形式丰富多样和人们喜闻乐见的活动、营造舆论氛围来逐渐改变。例如,可以由村党支部或团支部组织“争做21世纪农村新青年”等形式的系列婚恋活动,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逐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潜移默化地营造新的婚恋环境和氛围,加快在农村培育新的婚姻文化。在移风易俗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重点宣传彩礼本来的内涵,强调彩礼是“礼”而弱化其物质含义,让彩礼回归其本义。(2)提倡将彩礼以礼物的形式送给新婚夫妇,这样可避免在社会上产生“出嫁女儿不要彩礼,是不是女儿有问题”的流言。(3)大力宣传或表彰结婚只要少数彩礼甚至不要彩礼、践行新时代文明习俗的先进典型,使其产生广泛的示范效应。(4)选择一些负面事例和案件,如因为索要高额彩礼而使有情人终未成眷属甚至酿成悲剧的真实事件,通过宣传让人们意识到彩礼高额化可能造成的问题与后果。需要说明的是,一种社会风气的改变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它是一个长时间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营造反对高额彩礼的氛围、遏制彩礼高额化的趋势需要我们付出持之以恒的努力,逐步引导风气朝着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
(三)依法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以收取彩礼之名行“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实的情况大量存在,不少男女青年在结婚意向上已经基本达成一致,但由于女方或女方父母向男方索要更多的甚或超出男方经济能力的财物并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造成双方无法成婚。这是一种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滥用或干预。女方在选择配偶时,固然可以适当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但若以给付财物作为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
借婚姻索取财物就其情节、后果而言,虽然不如包办、买卖婚姻严重,但此类现象比包办、买卖婚姻更为常见,涉及面更广,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其危害性不可低估,因此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要依法严加治理。实践中,很多父母是允许其子女自由恋爱的,但在子女订婚时却因索要高额彩礼实际上限制甚至剥夺了他们的婚姻自由。对于此类现象,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应联合司法机关加大治理力度,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者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同时司法机关也要依法妥善、公正地处理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
(四)积极完善我国有关彩礼的立法,为解决彩礼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有关彩礼的立法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彩礼问题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的解决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未共同生活的举证难问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彩礼赠与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问题,为解决彩礼纠纷带来许多困难。完善我国有关彩礼的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司法制度占有重要地位,同时民俗习惯也是调节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如何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实践,并对其进行法律适用上的研究,既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法律创新和民俗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 参 考 文 献 ]
[1]郭雯:《彩礼猛于虎》,载《福建日报》,2013年3月30日。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80页。
(责任编辑:刘向宁)
作者简介:田丰,天津体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主要研究青年问题和婚恋;
收稿日期:2016-01-11
陈振汴,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主要研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