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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新职务调研京晋沪释放什么信号

2016-02-09

新传奇 2016年48期
关键词:王岐山监察中央

王岐山新职务调研京晋沪释放什么信号

“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王岐山表示,今后,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每一个动作,都有人来监督。而监察委员会将独立于行政、司法系统之外,提高了独立性。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研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再添新职务。近日,他以“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到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调研,释放出多重改革信号。

中央全局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首先,中央从全局层面加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十八届六中全会部署从严治党时,将“国家监察机关”单列,而后中央明确在京、晋、浙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此前均已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选择这三地进行试点,具有深刻考量。监察改革是重大政治改革,北京是首都和全国政治中心;山西在发生塌方式腐败后正在重建政治生态;浙江则是民营经济发达活跃的地区,选择三地进行试点,具有不同的风向标意义。而王岐山此番首次以“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亮相,标志该项工作在中央层面也有了宏观掌舵机构,有助于从全局把控、协调改革的进展。

国家推进重大改革之前,一般都会采用试点的工作方法。试点的地区,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王岐山说,在北京、山西、浙江先行先试,充分体现了中央的信任。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是专责,联系本地区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由此可见,试点地区是中央慎重选择的,肩负推开改革的重要任务。

明确新机关的职能定位

但凡谈到改革,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人的问题。因为一改革,就涉及到机构整合,一整合就涉及到队伍稳定。

那么,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到底要整合哪些机构呢?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监察委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成立监察委,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目前体制下,监察机关归属政府序列,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设监察部,地方一般设监察厅、监察局。按照王岐山在调研中所指出的,新的监察机关为“监察委员会”,定位是“反腐败机构”、“监督执法机关”。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而是“国家监察”,将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与检察院系统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有机整合。

在岐山书记调研的画面中,各地参会的领导人员主要有如下几位: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主责、专责领导自不用说。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监察委员会,产生后又涉及人事安排,人大主任和组织部长自然要参加。

政法委书记和检察长是两位关键人物,因为机构整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政法部分职能的转隶。

此前的制度设计中,反腐败机构涵盖党务(纪委)、行政(监察、腐败预防、审计)以及司法(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等机关。对于监察委员会职能的新设计,王岐山此次明确了三个关键点:

一是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二是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

三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试点地区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谁在改革的盘子里,一目了然。

调研明确监察改革路线图

再次,王岐山在调研中也明确了监察改革的路线图。一是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二是要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由于现行法律中并未有“国家监察”的内容,各级人大也没有选举产生监察会的职权。因此,要进行改革,需要全国人大做出有关决定方能实施。

然而,转变职能、整合力量,绝不是简单地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增加人员。关键的关键在于:凡是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就必须坚持和加强。也就是说,要通过改革,让监察委员会这个反腐败机构硬起来。

在当下的行政体系中,监察部门是政府组成部门,与其他部门平级。根据此次的改革方案,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产生”这个词颇有意味。因为,在设置法、检两院的过程也用到了这个词。《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此外,监察委员会将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表述类似,监察委员会相对于现在的政府监察部门,站位是更高的。在我国法律中,法、检是要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的,法、检部门的中高级领导人员也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其独立性可见一斑。

值得关注的是,监察委员会产生后,党的领导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可以预见,未来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将有望通过监督执法等来遏制权力滥用,通过与纪委合署办公来推动党纪与国法的紧密衔接;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

(《北京日报》2016.11.2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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