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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养殖,兼顾钱袋子和菜篮子

2016-02-08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中华环境 2016年11期
关键词:养猪场废弃物依法

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绿色养殖,兼顾钱袋子和菜篮子

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只有变革畜禽养殖理念,平衡畜禽规模化养殖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关系,才能保障养殖者、消费者等多方权益。

农村和农业是连接人与自然的主要纽带,农村环境是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环境保护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不仅涉及环境及公共安全,还影响到农民的“钱袋子”和市民的“菜篮子”。近期,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省某养猪场一案依法宣判,该案对推动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倡导绿色环保养殖等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案件回放:

江苏省某养猪场(以下简称“养猪场”)设立于20世纪末,位于无锡西郊两镇交界处,其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与村庄居民距离较近。由于历史原因,养猪场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养猪场虽然增设了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但均未通过当地环保、农林部门验收。生产过程中,养猪粪便、沼液未依法进行利用和处理,随意排放,致使河道河水发黑发臭、水质严重恶化,严重损害了公共环境利益。

周边村民不堪养猪场污染,信访不断,要求政府出面予以解决。当地环保部门曾多次要求养猪场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整治环境污染,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养猪场也曾多次与当地村委制定过排污整改方案,承诺“猪粪日产日清”“保证污水不直排水体”“接受村民上门督查”等,但过后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相关环境责任。由于污染迟迟得不到治理,周边村民与养猪场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发生村民集体设置路障堵路的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新华日报》曾就该事件连续作过7次深入报道,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新浪、网易、搜狐等国内数十家主流网站相继转载、刊发评论,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委托当地环保志愿律师对养猪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在接受委托后,环保志愿律师立即安排前往现场,核实举报信息,收集养猪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养猪场周边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将环境公益诉讼材料准备完毕,递交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听取环保志愿律师的案件汇报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决定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养猪场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及时保全证据

根据现场实地调查的情况,环保志愿律师依法向法院递交了《勘察、鉴定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养猪场持有的生产报表、生产日志、原辅材料台账等相关资料,查封、冻结了养猪场相应财产,并委托当地环保部门对养猪场的三个生态净化塘、附近较大河流水源采集水样进行检测鉴定。环保志愿律师依法全程参与了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及鉴定采样。经监测,养猪场周边水域已受到严重污染。

否决被告修复方案

庭审后,迫于各种压力,养猪场主动向法院提交了自行编制的环境修复方案,并请求按修复方案自行修复。法院就环境修复方案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邀请环保专家到庭发表专家意见。联合会环保志愿律师和环保专家都认为,该环境修复方案中的河道整治方案无法达到环境修复目标。养猪场提出的环境修复方案因此被否决。

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委托拥有资质的第三方重新编制了环境修复方案,并依法进行了司法审查,确保环境修复目标的根本实现。

编制监理方案

此外,为保证生态修复的效果,法院还创造性地委托第三方就环境修复方案制定相应的监管方案,在环境司法审判中首次通过环境监理的方式,对涉案环境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进行实时监测,从而全面监理环境修复方案的落实,以达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该环境监理方案,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提升了环境司法审判效能。

最终,法院判令养猪场依法修复涉案土壤和水体、承担修复费用及支付律师费、《修复方案》的制定费、监理费等(经现场勘察,养猪场已于2015年12月关停并拆除猪舍)。另外,判决书还明确载明:养猪场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报告环境修复落实情况,本院将委托当地环保职能部门验收”,有力地保障了环境修复方案的落实,维护了环境正义。

案件启示:

在案件办理中发现,苏南农村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项目建设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第二,应配套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依法建设,或虽建设但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形同虚设;第三,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体系未建立,畜禽废弃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面对该现象,只有变革畜禽养殖理念,提倡依法养殖、绿色养殖、科学养殖,才能平衡畜禽规模化养殖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丰富市民“菜篮子”的同时,保障农民的“钱袋子”。

统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进行环评审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前,依法进行环评审批,能避免畜禽养殖项目环境违法、保护农民的投资利益,还可引导农民自身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对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必要投资,降低畜禽养殖项目风险。

因地制宜,依法鼓励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另外,《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 6号,以下简称《意见》)在谈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防治时,也突出强调“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建议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种养结合生态模式、规划建设畜禽粪便处理中心等不同处理工艺和方法,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积极推行“河长制”,加大对政府的考核力度,依法引导绿色养殖

“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建立“河长制”的目的,在于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政能力,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环保,有利于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方便各级地方领导直接进行环保决策和管理。推行“河长制”,有利于应对畜禽规模养殖造成的污染。

另外,建议政府依法采取财政、税收等政策,引导农民进行绿色环保养殖。例如,将畜禽养殖项目是否通过环评审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通过环保验收等作为发放畜禽规模化养殖补贴的前提条件,促使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符合环保法律规定;将畜禽养殖项目周边环境的环境监测数据等作为发放补贴的考评指标,敦促畜禽养殖项目依法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引导公众参与对畜禽规模化养殖项目的环境治理进行监督,敦促畜禽养殖项目切实履行环保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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