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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2016-02-07吕孟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6年12期
关键词:环保法监测站监测数据

吕孟

(安徽省长丰县环境监测站安徽合肥231100)

浅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吕孟

(安徽省长丰县环境监测站安徽合肥231100)

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屡见不鲜。为遏制造假行为,2015年12月,环保部结合该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颁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本文从《处理办法》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与其中可能有的弄虚作假行为展开较全面的论述,为环境监测数据恶意伪造、篡改行为的打击提供法律判定依据。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有效实施新环保法,全面查处环境监测数据虚假现象,增强监测获取数据的权威性,于2015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颁发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简称《处理办法》,该办法在2016年1月1日得以正式实施。

1 责任主体

《处理办法》的第二条对环境监测机构作出了较明确的界定,即包括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参与环境监测的其它相关政府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等。可以看出,本办法的责任主体应为分为两个方面:(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担任保护环境的职能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如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2)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即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担任环境监测相关流程的企事业单位。如水务局所属的水质监测站,第三方独立法人的社会实验室等。

2 适用范围

依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弄虚作假行为即故意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恶意修改、伪造或唆使他人从事修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一系列行为。监测范围具体涉及:(1)依法进行的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监测等;(2)对与环境监测相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3)国家政府所购的环境监测服务或委托实施的环境监测;社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实施或委托实施的自主监测;(4)依法实施的其它环境监测行为。

3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和调查

3.1 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

《处理办法》里较全面、完整的规定了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里可能会用到的造假手法,对包括现场采样、监测布点、质控至数据处理、实验室分析、出具报告等多环节在内的多环节内容进行了概述。依照规定我们将弄虚作假行为总结成如下几种情形: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恶意修改监测数据、唆使他人修改并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3.2 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

《处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提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承担起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对可能存在的一切恶意伪造、篡改环境监测结果的行为展开调查,若行为属实,需依法给予处分,并将调查过程与结果及时报告给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者在案件调查时需认真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固定证据。取证后,调查者与被调查者均应在规定位置签字。调查结束后,调查者已把收集到的违法证据、初步处理意见,一并上交至纪律监察部门,再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后续处理。

4 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手段

4.1 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总结包括5条。(1)对一切社会监测与设备维护、营运机构及人员均适用的通报制度,把弄虚作假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且在社会上公开公布;(2)对国家政府机构,所用措施包括:涉及目标考核根据违法行为严重性判定考核结果,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取消本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或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排名考核的,则可以当日或当月监测结果历史最高浓度值进行排名计算;(3)对部分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与机构,应排入黑名单,各级无权购买所有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4)对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仪器生产、销售商,应对销售单位、生产厂家与产品名录进行通报公示,并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可再参与一切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采购项目。

4.2 法律手段

(1)对参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如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与进行环境监测设备维护的企事业单位等),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负责任的,均需根据新环保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严厉处分,对参与恶意伪造与篡改数据的其它责任者均一并承担连带责任。(2)针对一些企图通过篡改、伪造等行为来企图避开监管而实施违法排污行为的单位或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较轻不足以构成犯罪行为的,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与新环保法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处分。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应将案件转移至公安机关,针对直接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均一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轻者,酌情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3)对国家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恶意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严格依照新环保法里第六十八条规定,处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4)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中第四十五条内容及《计重法》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根本未实施检测行为而虚假谎报数据的行为或恶意篡改检测结果的行为,资质认定部门需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5 结语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出台,使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有法可依,可以有利于避免个别地方政府受考核评比等行政干扰对监测数据进行造假,维护环境监测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使监测结果更权威、更科学。

吕孟,35岁,男,工程师,公共管理硕士,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和管理方向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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