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可行性探究
2016-02-06蒋一虹
音像档案是伴随着社会历史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它作为一种专门档案,相比纸质载体档案而言,更为形象和生动地还原了历史的真实面貌,在档案工作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目前,有关音像档案的研究仅仅局限于传统声像档案的现象和范围,还没有上升到对音像档案形成者、传播者、传播媒介与受众方权益维护的研究层面,未触及到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成熟的政策理论作为支撑。作为档案工作者,有义务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使音像档案形成者、制作者、利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音像档案的概念
关于音像档案的定义,档案界基本一致认同音像档案是运用声像技术等专门载体记录的信息。音像档案(audio-visualarchives)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照片(包括底片、反转片)、影片(正负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不同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音像档案具有形象性、纪实性与艺术性、广泛性与快捷性、复制性与转移性、保管的特殊性等特点。
二、我国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音像档案涉及范围较广,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都会伴生出大量的音像档案。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在相关国际条约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所产生的反映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音视频资料、照片等形成者、制作者、使用者个人权利、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公民相关权利所实施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媒介的不断发展提高了音像档案的传播、利用,音像档案传播的主动权在不断弱化,受众不再处于被动的地位,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和了解音像档案,公民的利益已经和音像档案利用密不可分。音像档案的网络传播方式、传播效果呈现动态的变化,音像档案强化了档案文化传播,在这一强化过程中,人们渐渐开始重视档案文化。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我国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更是面临诸多复杂挑战:诸如音像档案的形成者、著作权、版权的维护,使用过程中公民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以及音像档案易复制性,在不同载体间转移的过程中,有改变原始信息质和量的可能,所有权归属问题日益严重,为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著作权、版权保护带来一定难题。因此,对于音像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迫切。
三、我国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缺陷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特征决定的权利边界模糊,造成涉及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间的价值权益保护分工与合作厘定不清。
1.《著作权法》立法实践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保护对象中音乐、曲艺、舞蹈、杂技作品,摄影作品,口述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都是以照片、音像为载体体现,从而形成大量具有保存价值的音像档案。其形成者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大量音像档案形成者著作权被忽视,基本被划归公有领域,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划定。例如2006年发生的版权之争,关于云南《小河淌水》是民歌还是创作歌曲成为争议焦点。此案显现了长期以来,我国不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简单地划归公有领域,任何人都能从中获取有价值的成分,而不必考虑所有者的权利,民间艺术形态也很难找到真正的所有者。延伸到音像档案,对照片、音像作品形成者的权力同样需要依法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称《档案法》)立法实践
《档案法》1987年颁布实施,1996年重新修订,是我国档案工作“依法治档”的重要体现,其中规定了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档案的权利和义务。《档案法》是调整档案关系的基本法,与之配套的《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订),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档案法》实施的过程中也显现了一些疏漏和不足。这主要表现在:《档案法》以及《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问题比较模糊,不具有针对性,从而导致可操作性差。例如:1995年出版的《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一书就涉及到因擅自公布、引用档案侵犯名誉权构成侵权,引发了一起利用档案的司法案,也是迄今为止在中国档案界颇具典型意义的一起司法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档案引用和公布的界限是什么?
从此案我们看出:《档案法》的立法理念是管理法,立法中只停留在对档案载体的保护手段上,即档案馆的法律责任以管理为主,服务为辅,整部法律围绕档案管理活动展开,所构建的档案法律关系是一种标准的传统意义上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立法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没有档案馆,但法律却有:“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的要求。目前,档案部门也把记录口头传统、表演艺术、节庆活动、传统艺术等照片、音视频资料作为收集范围。在没有具体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下,对于音像档案直接形成者,例如:口传文化、摄影作品,档案部门参照《著作权法》与形成者签订授权书决定是否公开。
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等行政保护手段的实践
音像制品属于音像档案的载体,近年来我国实施修订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条例办法实施后,对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以及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标明进口批准文号等有关知识产权采取了保护措施。1992年12月17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音乐创作和使用。其主要职责是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
总之,宏观框架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说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就促进微观领域比如档案、音像档案知识产权实施的法律制度则处于不完善阶段。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环节,“中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尤其是档案、音像档案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重属性,来源的多样性,对《档案法》调整范围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四、我国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想
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在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名录中,将音像档案归属于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它命名为“世界的记忆”。在音像档案被广泛利用的过程,引起公众渐渐的重视档案文化权利,唤醒公众档案意识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
1.构建新的音像档案界定理论
我国音像档案的产生领域很多,涵盖了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并延伸到媒体领域,随之而来的是人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应该从一个更广的角度来看待音像档案,尤其是在网络媒体下,音像档案的利用从过去的特权转变为了大众的权利,网络传播的受众处于同等地位,具有完全自主性的个体,受众覆盖面之广,丰富了音像档案信息的表达方式,也充分调动感官去理解档案文化。加之数字技术给音像档案管理带来的契机,在数字背景下,音像档案载体上的差异性日益缩小,载体汇合将成为一种趋势,这些都为音像档案的再定义、管理理论的重构提出新的要求。而音像档案重新定义与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息息相关,凡是涉及到音像档案的行业、领域都应纳入界定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档案部门。
2.推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对音像档案的保护
音像档案来源广、利用频率高、公布利用面广、影响大覆盖面广、受众面广,重视立法问题,关系到国家利益、国家形象,应得到应有的重视。音像档案知识产权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制度体系问题,它应该是在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支撑下的一个组成部分,把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要使档案法与相关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机衔接,梳理矛盾冲突,做到法律之间的互相协调。
2016年国家档案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49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显现了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档案法》的适时调整。
3.推动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
音像档案应有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战略,同时处理好本土化与全球化的关系。形成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联盟和国家间组织机构,合作推动相关国际保护秩序的建立。从立法的视觉引申到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各国间要加强交流,由于立法规定的不一致性,不能这个国家这样施行,那个国家那样施行,应有国际性的规范标准,应建立国际档案界立法交流合作的平台,各国应互相学习借鉴,共同探讨法律问题。
4.培育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一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缺少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内在支撑,在当前国家实现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性国家的新形势下,培育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教育的重点要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创造者以及知识产品的消费者,规范公民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1]魏瑶.教示制度对《档案法》的意义[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3(2)
[2]丛立先.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选择[J].政法论丛.2011(3)
[3]慈云力.档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作用[J].《黑龙江档案》,2003(6)
[4]王岚.国家治理视觉下《档案法》修改的思路与思考[J].档案学研究.2015(1)
[5]张美芳.音响档案抢救与保护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5(3)
[6]祝建辉.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培育的研究与展望[J].理论与改革.2013(1)
[7]王雪飞.数字化背景下声像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J].大众科技.2011(10)
我国音像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可行性探究
■ 蒋一虹
云南省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