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天人感应”法律思想的文化价值——以柳宗元《断刑论》为视角
2016-02-05王晓
王 晓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我国古代“天人感应”法律思想的文化价值——以柳宗元《断刑论》为视角
王晓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柳宗元在其著作《断刑论》下篇批判了我国古代“秋冬行刑”制度,认为“刑以秋冬”是“伪也”,目的在于借天命而愚民。这是对我国古代“天人感应”观念的冲击。如何正确评判我国古代“天人感应”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当今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秋冬行刑;天人感应;文化价值
一、“秋冬行刑”的产生与柳宗元的批判
“秋冬行刑”的刑罚制度萌芽于奴隶社会的神权思想,是西周统治者“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理论的产物。经过战国《吕氏春秋》的阐释和董仲舒《春秋决狱》的论证,形成以“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理论为依据的一项司法制度。汉律中曾记载:“王者生杀,宜顺时气”,[1]体现了当时统治者对自然界,对“天理”的敬畏;后来,秋冬行刑为唐律所承袭,秋冬行刑的制度构成了我国传统刑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我国刑法发展的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秋冬行刑制在法律繁盛的唐代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柳宗元作为唐代政治改革的先驱,认为“受命不于天,于其人;休符不于祥,于其仁。”[2]认为关于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的理论属无稽之谈,是门阀世族维护统治的工具。因而认为基于“天人感应”的“秋冬行刑”制度乃“伪也”,“伪”在不能“罚务速而后惩”;“伪”在“言天而不言人”,是借天命而愚民的手段。基于刑罚时效性的思想,他的批判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时代的制度都有其存在的正当依据,研究特定的法律制度应当回归当时的社会环境,用历史的眼光加以评判。
二、秋冬行刑制度的合理性依据
按照吴经熊先生的法律三度论,“每一个特殊的法律均有其三度,无时间、无效力范围,和无事实争点之法律是不存在的。”[3]因此,评判一种法律制度应当从时间、空间和事实角度加以评价。对于以天人感应为基础形成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探究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回归到具体的历史时间,从时间的发展、朝代的更替中探究其存在的合理性。
从《断刑论》中可以看出,秋冬行刑制本身具极大的迷信色彩,但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基础,以及中华五千年文明的传承性,天人感应理论及其催生出的秋冬行刑制有其时代合理性。
首先,从大一统的的角度来说,当原始社会逐渐发展为民族国家,疆域广阔的中国经常遭受外敌入侵,只有提供稳定的外部条件才可以使国家长治久安,统一与安定是大势所趋,专制皇权应运而生,但其存在的合理性如何被证明呢?由于人民长期受到万物有灵、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对于自然、神的力量有较大的敬畏感,因而“君权神授”的理论成为证明专制皇权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当“君权神授”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推广与其相关的、同样顺应自然的刑罚制度自然具有更好的说服力和威慑效果。可以说,君王的“君权神授”理论是对万物有灵的专制化解释。于是,由天人感应所衍生出的秋冬行刑制度成了维护专制统治必不可少的工具。其次,秋冬刑罚制度背后的天人感应理论是维系中华五千年文明连续性的重要纽带,而秋冬行刑制本身作为一项司法制度也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颇为重要的一环,对于中华法系的理论完整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天人感应”法律思想的文化价值与反思
任何一种规范背后都有制度,制度背后有思想,而思想的最终源头应该与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息息相关,而“法史研究的价值不在实用”,恰恰在于文化。
天人感应作为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神权思想逐步演化而来,在时代的变迁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由自然界到神再到天,这是传统中国人不可或缺的信仰,这种信仰产生于以小农生活为主的人们对于风调雨顺的渴望,再到后来,发展为维系家庭、维系统治的合理性之理论基础。天人合一的和谐状态成了历代规范制度所要追求的目标,也成了历代中国人所要实现的内心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状态。
余秋雨先生在《何谓文化》这本书中提到:“文化是一种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它通过积累和引导,创建集体人格。”“文化是一种时间的积累,但也有责任通过引导而移风易俗。中华文化的最重要成果,就是中国人的集体人格。”中国传统的天人感应观念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成为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对人道,天理的贯通培养了中国人仁爱的品性;它通过天人合一的和谐价值观赋予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特有的文化内涵。法律作为一门人文科学,本就应当基于对人性的考量作出价值判断,而天人感应的哲学观以及因应天人感应而生的传统伦理等级秩序恰恰是从人的角度出发,将人间伦理与天道相结合,从而实现人的和谐、天的和谐以及天人和谐的理想境界。和谐、仁爱成了中国人集体性格的重要特征。当文化沉淀为集体人格,也就凝聚成了民族的灵魂。可以说,天人感应的观念塑造了中华民族的灵魂。
今天,当我们反观基于天人感应观念形成的法律制度时,应立足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空间范围,同时结合中国人的性格特点方能得出合理的评价。任何法律制度的发展都不能脱离民族的特性与文化基础,只有以史为镜才能为今天法律的发展提供重要借鉴。
[参考文献]
[1]范晔.后汉书[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1.
[2]柳宗元.断刑论[Z].百度百科.
[3]吴经熊.法律的三度论,收于<法学论集>[M].北京: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8.
作者简介:王晓(1995-),女,汉族,山东泰安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