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更加重视公民权利——韩国电影《辩护人》观后感
2016-02-05金钊
金 钊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让我们更加重视公民权利
——韩国电影《辩护人》观后感
金钊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韩国电影《辩护人》以个世纪80年代发生在韩国的“釜林事件”为背景改编,讲述了主人公宋佑硕的经典事迹。在欣赏精彩影片《辩护人》的同时,也带给我们法律人更多的感悟,让我对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有了更多的思考,感觉到重视公民权利的必要性。
关键词:观后感;公民权利;公权力
时光回落,总会有那么一个故事,在舒缓或激情的音乐中,徐徐开始。在一辆行使的小巴车上主人公宋佑硕进入我们的眼帘,此时的他看起来是那么的平凡,而等到影片的落幕,他的形象又转变为如此的伟大。宋佑硕演活了一个平凡的律师为了追求民主与自由,敢于与公权力做抗衡,让我们看到法律人不畏强权的正义面庞。
一、故事由真实人物、历史背景改编
本片的主人公宋佑硕高中毕业,当时没有任何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凭借自己的努力通过了司法考试,一开始当上了法官,但是由于法官的收入比较低微,转行做了律师。宋佑硕有一双儿女,为了让孩子们过上更好的生活他另辟蹊径做起了其他人都不太看得起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甚至还被同行所不耻。然而在大家看到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甜头后,纷纷效仿,以至于宋佑硕又转做了税务领域,而且非常有成效,累积了一定的财富。在他贫困潦倒准备司法考试的时期他曾经经常去光顾一家汤饭店,由于自己经济条件的原因他欠下了老板娘一个月的饭钱,在老板娘追要后他没有付钱就匆匆离去,而在他当了律师发达以后,便经常去光顾当年的汤饭店,以报答汤饭店大婶的“一饭之恩”。
当时的韩国正处于全斗焕的独裁统治下,史称“第五共和国”①,属于韩国的政治敏感期,统治也是十分黑暗的,经常有为了人权示威游行的事情发生,国家也加大力度镇压示威游行的反动分子,而这些示威游行者中主要的成员就是大学生。韩国政府对学生们传阅一些民主思想的书籍也是加大力度打击的,而汤饭店的老板娘的儿子镇宇就被卷入了此次事件之中。由于这次事件是有关于国安法的案子,所以一开始宋佑硕的前辈请求他接手这个案子时他婉言拒绝了,他只想安逸的过着自己的小日子。但是在宋佑硕得知老板娘的儿子镇宇也卷入这次事件当中后,他为了报答老板娘的恩情选择接手这件案子。
“釜林事件”由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使本来分工明确,相对独立的公检法,甚至军队互相勾结都参与其中,镇宇等学生被严刑拷打,加上了莫须有的罪名,宋佑硕不畏强权,哪怕是放弃自己的事业和家人的安危也要追寻真理为镇宇讨回公道。在宋佑硕的几场精彩的庭审对决后,最后个人的力量在法庭上还是没有战胜强大公权力的干预,这场官司宋佑硕败诉了,镇宇他们被判有罪。在影片的最后,宋佑硕为了追求公意和人权为学生组织了一场追悼会,但被国家以非法集会的罪名提起公诉,在宋佑硕被公诉的庭审上,伴随法官清点为宋佑硕辩护的釜山99名律师的名字的声音下落幕。
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影片中宋佑硕和车冬英庭审的对话中有这么一段话“民国主权属于国民,所有权利都有国民产生,国家即国民”,根据近代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等启蒙思想的观点,人们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让渡给共同体国家,国家获得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但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因而可以说成国家权力来自于人的自然权利或公民权利,近代公法学也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为基本范畴。我国法学界的主流理论至今还坚持权利权力法理学,人们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给予国家,从国家的手中获得权利,人们服从这个国家或者这个政权的理由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个政权是具有合理性的,是绝大多数人可以认同的。
“人生来自由,去无处不在枷锁之中”,人类最主要的两项权利在我看来就是生命和自由,但是我们的枷锁如果是公权力所带来的肆意的钳制我们还何以谈论自由。现代法治国家,就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言,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公民更好的享有权利。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但同时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为了公民更好地享有权力,必须以法律控制国家权力。在现代社会,法律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而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就是依法行政。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者应当是法律明确的主体,有法律授予的权限,并且执法的内容要法律明文规定,严格遵守程序执法。
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有欲望,达成自由目的。而国家通过法律来保卫、维护人们自由的。然而,这绝不意味着自由就是人们的行为不受任何限制。人们常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而应当是在法律下的自由,人们在行为时不可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限制我们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也限制人们侵害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建立在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而人们行为自由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道德主义,不伤害社会的基本公共道德。法律又通过法律家长主义,限制人们的自由不能有意构成对自己的伤害。法律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尽可能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法涉及人们行为的最低限度,而不是最高标准。
三、对公民权利的新思考
宋佑硕十分爱自己的国家,他有钱之后买了一艘帆船刻苦训练,希望可以为国争光,车冬英也十分爱自己的国家,他听到国歌时出于对祖国敬仰而自然流露的神情也无法模仿。但是宋佑硕希望自己的国家变得更加的美好。因为人民组成国家,只有人民民主,法律健全,国家才会强大,所以他组织集会,渴望政府尊重人权,渴望国家法制,渴望国家民主、自由。
而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拥有了民主和自由,但是关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我们还是需要加以重视。
首先,在立法上要继续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同时一定要明确的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与限制。所以,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应及时有效地加强行政立法活动,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更加全面的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从而达到行政权在立法层面上的控制,确保依法行政的实现。
其次,司法上的控制也是对行政权控制的重要手段。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在5月1日起实施,我国在依法治国道路上又迈出了踏实的一步,近些年来由于行政权的扩大,尤其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使其可能容易侵犯到公民权利。所以,行政权的控制有时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对于行政机关越权执法,行政不作为,行政权滥用等行为,司法机关要合理的进行救济,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从而控制行政权的不法使用。
然后,加强完善行政权监督机制。整合现有的检察监督资源,做到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中的反贪局合并管理,建立一个独立于同级党委和政府之外的反贪办事机构,该机构做到垂直领导体制,上级反贪机构直接任命下级反贪机构的人员的组成对其负责,中央反贪机构对中共中央总书记负责;各级反贪机构的行政经费由各级政府单独列支,人大批准后独立使用。
最后,在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的全面的履行政府职能,更好的服务于大众,做一个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与程序进行执法,做到依法行政,绝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应有的权利。还要做到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应该公开的内容都应当及时有效的向大众公开,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从细节做起,从思想上加以转变,成为一个真真正的法治政府、人民政府,早日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
[注释]
①1979年10月26日,韩国总统朴正熙被暗杀身亡后,时任总理崔圭夏继任总统,不久军人全斗焕发动军事政变,全面掌握国家的军政大权,崔圭夏其后被迫下台,韩国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全斗焕展开其近八年的独裁统治。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龚向和.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J].法律科学,2010.04.
[3]惠毅,邓魏.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关系[J].法学研究,2007.01.
作者简介:金钊(1990-),男,汉族,吉林九台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税法、刑法。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