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2016-02-05顾劼
顾 劼
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顾劼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伴随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中的法律诉求越来越多,立法部门需要加快对法制建设的步伐,适应精神文明发展的需求。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是维护合同法中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益的需求,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全面建设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诸多争议,需要立法部门不断进行完善,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缔约过失责任机制。本文针对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展开讨论,旨在为我国推进法制建设进程做出贡献。
关键词:缔约过失;合同法;适用范围
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明确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课题,开启了缔约过失责任机制确立和发展的先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法治文明建设不断深入,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历的契约过程越来越多,契约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缔约形成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由于一方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失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因此产生。笔者针对“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一课题进行分析,以期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全面确立和完善。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现代社会中,契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契约的缔结需要经历订立、成立、生效、履行、责任担当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是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权益的体现。如果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等状况,势必对无过失一方造成利益的损害,根据无过失一方的权益要求,无过失一方适当得到相应赔偿,为谋求对无过失一方当事人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分析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众说纷纭,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我国著名法律专家、法律教育专家王利明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违背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两位法律专家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论述虽然在形式上具有一定差别,但是均揭露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和内在要求,通过对法律专家相关缔约过失责任讨论的分析,总结如下: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的原因,导致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受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素
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分析,可以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构成如下:
第一,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需要根据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事先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其中义务部分的制定被称为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照顾、通知、保密、忠实、保护等方面。缔约过失是一方当事人违背先合同义务的基础上造成的系列活动。因此,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首要构成因素。
第二,合同当事人在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过错的造成存在两种可能,即故意和过失,但是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一方当时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确认失效或者撤销等造成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2]。
第三,由于过错方当事人的主管过错行为造成另外当事人在利益上的损失,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无过错当事人因为对合同的信赖产生的利益损害,无论利益直接损害、利益损间接损害和固定利益损害都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第四,过错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存在因果联系。因果联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与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益损害事实存在必然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如果只存在缔约过失行为,或者认定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不被确认。
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分析
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全面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势在必行,完善缔约责任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在要求分析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情况:
(一)违反先合同义务方面
先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合同随附义务规定,一方当时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同时可能造成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先合同义务的内容,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一下内容:
第一,出现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没有根据先合同义务尽到通知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明确指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一方,当事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事实的,应当由过失行为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过错的期待或者信赖导致其他当事人利益收到损害且成为损害事实时,该当事人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3]。
第二,出现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没有根据先合同义务尽到保护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在车辆买卖的过程中,由于车辆本身的问题导致顾客在试车过程中出现状况,对顾客的利益造成损害事实的情况,车辆卖方可以提交对买方做出保护义务的相关证明,减轻卖方因保护义务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出现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没有根据先合同义务尽到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地43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商业机密,无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何种状况,合同当事人不可泄露或者进行不正当应用。因一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机密给其他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害现实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不成立方面
第一,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正确程序对合同单方面撤回或者撤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进行撤回或撤销,但是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与要约共同到来受要约人方能生效,如果要约撤回通知没有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因为信赖产生的利益损害事实,应有要约撤回人承担赔偿责任[4]。
第二,当事人不当撤回承若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27条明确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若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只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确履行承诺撤回过程的缔约过失行为,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解决。
(三)合同无效方面
合同有效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被法律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没有被法律认可的代理人和没有处分权权利人代定的合同导致合同法律效力待定的状态,若代理权或者处分权被当事人承认,合同效力自始发生;若被拒绝,则自始无效。对于合同当事人自身问题导致的合同效力待定情况,权利人的决绝追认最终会是合同成为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用于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双方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导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不予受理[5]。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缔约过失的概念、要件构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系统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促进法治社会的全面建立。
[参考文献]
[1]潘冬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0,05(04):28-29.
[2]门睿.缔约过失责任比较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06(03):57-66.
[3]韩力宏.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法律适用[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1,08(04):67-68.
[4]吴国强.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J].法制与社会,2011,12(20):291-292.
[5]刘爽.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09(07):239.
作者简介:顾劼(1986-),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学士学位,厦门大学,职工,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