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博弈与补偿制度建构的法律思考
2016-02-05何丹许博
何 丹 许 博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博弈与补偿制度建构的法律思考
何丹许博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为促进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现代化的程度与农村居民的生活的质量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但是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践中,具有“土地资源不足、人口基数过大”等一系列的矛盾,这就意味着我国必须要摒弃经验上的“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先后顺序发展的道路,而是走出一条“工业化引导之下的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并列发展”的道路,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更具有高效性,就需要对土地资源予以制度上的创新运作,农村征地拆迁就成为这一制度实践具有支撑性的内容。本文就是在剖析新形势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博弈问题的前提下,针对问题提出补偿制度建构的法律对策,期望会对促进农村征地拆迁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理论研究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农村;征地拆迁;法律
农村征地拆迁就是指土地产权资本的变化,会在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发展层面发挥作用,征地拆迁可以促进城镇化的发展。在征地拆迁作用下,农民的身份转化自然会成为必然。这是因为征地拆迁会解决当前联产承包体制下土地经营碎片化、产权固定化、工作低效化等诸多问题,农民依然群体性被羁绊在自己的土地上,这也就使城镇化的经济基础极为薄弱,在土地资源进入市场流转后,农民可以从自己的土地中解放出来,在获得一定的土地收益基础上,从土地走向工业生产,随之而来的社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随之就会成为现实,新城镇据此而出现。
一、农村征地拆迁的意义
(一)提高了农业经济现代化的程度
对于农村而言,土地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基础,农村经济的发展就应该是以立足于征地拆迁这一关键点来做文章。在征地拆迁的现实中,农业经济必然会朝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
一是规模与集约的土地利用促进现代技术的应用。在征地拆迁的带动下,大量的土地集约经营,造就规模化产业发展的模式,为更好地提高生产的效率,提高生产的效益,就必须要使用高科技的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这也就成为现代农业的主要标志。
二是构建起具有现代意义的农业经济产业链。征地拆迁下的农业经济进入现代化发展的快车道,现代企业体制就成为其未来发展的主要目标,同时也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农业生产设备的供应、农业产品的销售、物流体系的构建、产品的深加工等产业都会发展起来。
(二)加快了小城镇的建设
在征地拆迁的现实条件下,造就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与现代化的农业产业链,这就为小城镇建设准备了条件。一是人力资源聚居条件。大量的农村剩余人口不可能全部涌向大城市,在当前大城市资源压力日趋增大的严峻形势下,农村劳动力的回流成为日后的主要趋势之一,当地的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将会起到吸纳与聚集劳动力人口的作用,从而使得具有聚居型的小城镇形成成为可能。二是企业集中条件。位于产业链各节点上的企业会在交通、人口等条件具备的城镇建设,从而起到了明显的连锁效应,使得小城镇成为当地的经济文化中心。
二、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博弈
(一)土地主观化评估侵害农民利益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土地价格也已成为这一实践规范化运作的主要羁绊,这是因为,土地受让人必须要拿出资金补偿土地出让人出让土地经营权、土地之上种植的粮食作物,但是其具体实施的过程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一是土地本身因素。根据土地适宜种植的作物、肥沃的程度、区位便利的条件等因素出发来划分不同土地的等级,并据此来对价格予以区分;
二是市场的因素。土地资本投向市场之后,就必须要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根据市场的变化来确定土地在不同时期的价格。
从以上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征地拆迁中的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需要具有权威性、专业化的评估体系才会使土地价格的评估实现规范化的运作,但是,这恰恰就是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薄弱环节之一,评估的专业人员缺乏、机构缺失,从而导致非专业性认主观性评估大行其道,评估价格低、变动性大、履约困难等问题接踵而至,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同时也与征地拆迁政策实施初衷背道而驰。
(二)征地拆迁相关利益方权限不明确
征地拆迁必然会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从目前来说,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与集体,这就说明了进行征地拆迁无法逾越这一局限,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更是明确指出,在征地拆迁中必须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这也就成为征地拆迁中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土地法》中则是对这一素所有权的主体予以进一步明确,第十条的二、八款中就涉及到了村小组、村,以及乡镇政府三级所有权主体,乡镇政府在法律上代表国家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主基层主体,居于管理土地的法律地位,村一级的村小组则起到具体负责运作征地拆迁的事项,在处于土地发包的地位,但是在实际运作正中,这容易导致相互之间的矛盾,从法律的视角来说,乡镇政府出于强势的地位,这是因为,乡镇政府具有国有土地的审批、征用与管理的权限,这使之可以随时直接插足于征地拆迁运作的实践中去,即在征地拆迁评估过程中不顾农民的切身利益,压低或是变相压低补偿的费用,甚至于串通村一级人员降低农民因该得到的征地拆迁收益比例,其最终的结果就是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利益,也会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建构的法律思考
(一)强化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
1.确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的确立直接受益者是农民,这是因为在物权的前提下,农民就具有了独立而又直接支配征地拆迁的权力,而地方乡镇的政府与村一级的机构则就没有享有相应收益的权力了,类似于强迫性的征地拆迁,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征地拆迁、侵犯农民利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2.细化征地拆迁形式的多元化
从市场的发展视角来看,征地拆迁应该是市场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的发展,征地拆迁的形式必然会出现多元化的趋势,据此而言,作为国家政策来说,只能是承认这一趋势,并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形式的多元化,而不是阻遏这一趋势。据此而言,在制定政策或是法律规制的时候,就应该采取弹性化的策略,即只是扩大政策或是法律内容量,具体的形式变化交由市场来决定。即制定出边际化的约束条款,从征地拆迁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这两个方面来予以规范。
(二)规范征地拆迁合同的实践
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农民意识到自己虽然是征地拆迁的主体与直接受益者,但是一旦出现纠纷,就必须要借助于法律来进行解决,从而使之抛弃以往人情大于法律的传统意识,将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征地拆迁合同作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政府部门来说,则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文本样式与免费公正等措施鼓励农民订立合同。同时还会规范了合同内容,规避出现现行法律抵触现象,保障了合同文本的有效性。
(三)明确征地拆迁的利益分配
一是成立农民自己的征地拆迁自治组织,代表农民与相应的利益关涉群体进行交涉,既起到了保障农民合法的权益,又起到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的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在维护自己利益层面的话语权。
二是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使之可以拿起国家政策与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盲目维权现象的出现。
三是从法律的层面确定农民的征地拆迁收益主体的地位,这就堵住了乡镇政府与村一级的插手行,同时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在新形势下,三农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农业现代化与小城镇建设成为着力点,从而起到带动农民收入大幅增加的目的,征地拆迁成为促进这一趋势的关键环节,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予以规范。
[参考文献]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0(06).
[2]张千帆.“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保障[J].法学,2007(01).
作者简介:何丹(1965-),男,湖北咸宁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副院长、教授;许博(1988-),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321.1;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9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