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股权激励制度的缺陷
2016-02-05袁碧浓
袁碧浓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论中国股权激励制度的缺陷
袁碧浓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
摘要:中国股权激励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与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本文从我国股权的激励制度演变开始论述,简述了我国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内在冲突及不足,即存在的缺陷。从2006年开始,我国就已经开始颁布关于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存在着股权激励制度比例上限的冲突,股份转让实践的冲突,同时由于法规过于严格,从而导致激励模式比较单一、股票来源受阻等问题,需要继续完善。
关键词:股权激励;法律政策;矛盾
一、引言
我国现代企业的制度中,企业的经营权、所有权是分离开来的,掌握所有权的是股东,掌握经营权的是经理人,因此使得在企业经营目标上会产生不一致的现象,股东希望自己手中的股份可以最大价值化,经理人希望自己的价值可以发挥最大化,出现了“委托-代理”的问题。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会存在一个道德风险,这就需要股权激励制度来限制经理人的行为。股权激励制度属于一种激励政策,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案。企业的经营者通过获得公司股权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权利,管理层的人员获得了一定的经营权之后,才能借用股东的身份来参与企业的各种决策,享受企业得到的利润,同时也必须承担企业的风险。
二、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政策演变
在1989-1998这将近10年的时间里,股权激励制度最初的形式是劳力股,后来曾经转变为职工股。劳力股还有职工股都存在一定的激励效用,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着强烈的计划经济元素,这两种股份更多是为股份内部摊派销售而用。这与现在股份制度中的“同股同酬,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存在很大的区别。1991年之后我国股权激励制度逐渐得到了重视和认可,而且也在一些重点企业中进行试行,但是国家并没有出台具体的一些法律法规,各个试点企业,也都是处在摸索过程中。2008年是股权激励制度比较激动的一年,针对股权激励制度试行三年期间存在的所有问题,我国的监管部门都进行了法律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企业的监管制度朝着更加严格的大方向发展。到了2012年我国关于股权激励制度的立法已经基本趋于完善,但是监管部门的立法仍然在发展中。这一路走来,上市公司中无论是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数量上,还是实施范围上来看,都处于一个逐渐上涨的趋势。
三、股权激励的独特作用
数量上只占据员工总数的15-20%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是一个公司真正的价值资源,对于这些高层人员的薪资和激励政策方面,一直是企业较为重视的部分。他们是一个公司价值和资本的集合体现,这些人所创造出来的价值,往往比他们获得的报酬要多得多。长此以往,他们就不甘愿只获得劳动的成本工资。这种付出大于回报的模式,造成了他们心理的不平衡。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常用的做法就是采取激励制度,将固定薪酬和业绩奖金挂钩,通过奖金的激励,满足高层人员对自身价值的衡量,同时让他们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问题就是公司人员控制和人员激励。举个例子,在一个公司中,为了留住一个骨干员工,董事长会选择其他他认为比较重要的员工和骨干员工一起入股,再让每个部门推荐优秀的员工也进行入股。根据公司当前拥有的总资产数额,将其作为分红基数,员工入股一份,就会获得两份分红。这样一来,由于股份或者利益的吸引,不但会留住骨干员工,同时还会吸引其他员工和激励其他员工,与此同时企业也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股权激励的模式,一般有股票期权、限制性和虚拟性股票、业绩股票、延期支付和员工收购等等,这些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往往根据激励的对象而有所差异。
四、我国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内在冲突及不足
(一)从雷曼兄弟破产事件看股权激励制度
股权激励制度,为企业注入了新的血液,调动了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同时协调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股权激励制度带来了很多益处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潜在风险。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很多管理层的利益与其手中持有的股票市价联系在一起,那么在管理层中,就可能出现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暗地里哄抬股价的情况。
雷曼兄弟公司在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倒塌,这件事情对全球的金融市场都产生了影响。在美国,企业是很注重运用股权激励手段的,美国员工手中持有股权更是很普遍的一种存在,特别是在雷曼兄弟公司。高管人员还有职工持有的股份都普遍偏高,根据03年统计的数据,基本都超过了50%。公司内部所有高管人员主要收益都是股票和期权,所以在那一段时间里,雷曼兄弟公司造就了一大批富翁。有200多人手中的股份超过了市价1000万美元。
股权激励手段确实调动了职工很大的积极性,但是其副作用也是非常大的,从理论上来看,股权激励制度解决了高层人员的收入问题,也满足了追求短期利益的愿望,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制约机制,最终雷曼兄弟公司倒塌于金钱诱惑。
(二)股权激励比例上限的冲突
在股权激励制度中,设置了最高股权激励比例。制定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同时也为了保证公司原本的治理制度。不过就目前为止这一比例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存在着非常大的冲突矛盾。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时,奖励给员工的股份一定不能超过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投放在股权激励制度中的股份,标底数不能超过公司所有股份的10%。若是将公司超过5%以上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那么很多股份就需要通过回购来获得。这两条法规中的规定,无疑提高了企业实际操作股权激励计划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激励制度的成本。
(三)回购股份转让时间的冲突
《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三条同样规定了,上市公司需要将本公司的股份回购并将一部分转让给员工,转让给员工的时间限定,规定为一年。但在实际转让中,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权,无论怎样给予员工,都必须要激励对象将公司业绩超额完成,只有超出额定的水平后才能按照规定给予激励,而不是强行在某一时间内进行转让;另一方面,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之后,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必须要经历三年的有效期和固定实践的禁售期,《公司法》规定在一年时间内转让给职工,这是不现实的,如果强制要求在一年之内将股权转让给职工,即使成功做到了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四)增发新股过严
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在权利范围内随意利用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公司资本中已经注册但是还没有发行的股份拿来发行新股,以便满足在行使股权期权过程中的需求。但是在国内实行的资本制度还比较严格,制度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发行资本必须要一致,企业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之后才能确定是否能增加公司股份,在这同时还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变更程序,机关审核和股东大会同意之后,才能实现增加新股目的。而且对于一些新上市的公司,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要求了在上市前三年必须连年盈利。但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看,这个规定显然比较苛刻,股份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能够获得的增发新股比较少,公司想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还比较难以实施,甚至由于这个原因也影响了激励股票的来源。
五、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完善的对策
(一)最大化的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政策与法规
在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方面,对应的法律法规还不是非常完善,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甚至存在着相互抵触的地方。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科学的、健康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完善了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规定,对激励程序才能起到正面影响作用,同时股权激励制度也会被引导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股权激励制度都不可能成为一种福利,它一定是在严格的规范指导和政策监督中进行下去的。
(二)发展证券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通过授予经营者相对应的股票奖励和期权,促使经营者更加努力经营,从而推高股价,提升企业的业绩,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是采取股权激励计划的一个重要目的。衡量一个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效,就看这个企业的股票价格是否高还有公司业绩是否好。
但是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起步比较晚,一些制度还不完善,很多情况下,股票的价格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并不大,甚至从股票价格上根本看不出企业的经营质量。对于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来说,由于我国股票实行核准制,即使授予了管理人员原始股或者股买股票的权利,假若原始股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对于管理层人员来说,也起不到任何的激励作用。所以针对这些情况,就需要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扩大市场容量,对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规范,培养出一个有效的交易市场。
(三)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设
对于目前我国的股票市场来说,建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是什么信息,在资本市场都加强了其自愿性,同时对于披露信息方面也会加强管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会得到大力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股市要进行适当的干预,努力制衡和调节股票市场。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其实也就是市场经济下的人力资本,在经理人的竞争市场中,要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减轻企业高管人员的一些外部压力。同时建立一个对经理人进行有效评价和监督的市场,利用这个市场来评价经理人的行业操守以及职业道德。
(四)深化企业制度改革,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了大量的改革措施,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基础制度方面,我国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中企业管理解构与内部控制机制方面的不完善。
目前需要注意的就是在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措施,无论建立怎样的内部约束措施,这些都是需要建立在法人治理的基础之上,所以在施行之前,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由他们来行使对于管理层的监督约束,同时监事会要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公司内部也要建立完善的治理制度,增加公司运作过程的透明度,公司信息披露一定要及时,内部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也要加大惩罚力度。
企业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是前提,关键是制度执行过程一定要严格,任何一个公司都有可能失败于制度管理不严格之上。
六、结语
我国目前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非常完善,针对不同的法规条文规定中的相互抵触之处,还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通过吸取国外的失败教训,再结合我国的综合国情,制定新的,或者是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制的宣传力度,政策上减少制度障碍,以便于推动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使其可以发挥出积极的正面作用,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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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碧浓,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6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