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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反垄断互联网

戴 妮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戴妮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突破了传统范围,将触角伸向了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作为判断垄断的基础性工作,囿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而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基于互联网领域的特性,论述该领域内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做有益探索。

关键词:相关市场;反垄断;互联网

在互联网全面覆盖的今天,市场主体借助这种新媒介不断开拓着市场,谷歌、微软和阿里巴巴这些企业正是整个互联网产业的缩影。而伴随整个互联网产业的扩大,其垄断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在判断是否有垄断行为方面,撇去明显的“本身违法”,大多数的行为需要对之进行“合理性原则”界定,即对该行为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进行界定。传统理论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一般分为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方面,但是互联网突破了传统的单向市场,流通具有全球性,若在该领域适用传统的界定方法难免会有失偏颇。也因此,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难度增大,给反垄断带来新的挑战。鉴于此,探讨互联网领域内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具有必要性。

一、概述

(一)互联网领域的垄断

垄断,最早起源于经济领域,是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而衍生的一种经济现象。后来拓展到法学领域,指特定的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的目的而通过构筑市场壁垒对目标市场所作的一种排他性控制行为或状态。据此推知,互联网领域的垄断即是指,互联网中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管理者为了特定的目的而采取措施排除、限制自由竞争的控制性行为或状态。

(二)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司法实践

在我国提到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首先想到的就是2007年的唐山人人公司诉百度公司,在这个案子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对判决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该案的判决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同时原告的证据不能严谨证明百度的市场份额,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而在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奇虎360诉腾讯的反垄断案中,争议焦点仍然是相关市场如何确定,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②。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其对案件审理结果也有相当的影响力,因此,互联网领域中如何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传统思路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于相关市场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实践中通常对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进行界定。这里的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两个市场,而只是两个维度意义上的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基本框架一般考虑商品的合理可替代性和需求的交叉弹性。最先考虑的往往是需求的可替代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商品的物理性能和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去分析两种商品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类似的物理属性进而有一致的适用目的,如果两者不具有实质性相似、相同的属性,就不能认定其具有可替代性而属于同一商品市场。(2)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价值决定价格,因此也自然而然把商品划分到不同的市场中去,奢侈品和普通消费品在价格因素的影响下,不视为同一市场。在界定价格时,较常采用的的是SSNIP,即小幅但显著的非临时性的涨价标准,就是当一种商品进行了小幅度但很显著且非临时性价格上涨时,经营者的盈利是否减少,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可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而如果是肯定的,则要继续继续用另一个替代物进行测试。(3)消费者的偏好。这是一个主观因素,实际中,有一大部分的消费者会长期认准一个品牌的商品而不愿选择其他较之更便宜的商品,故消费者的偏好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4)供给的替代可能性。这是从生产者的角度来考察,也就是生产者在原有生产条件下,转换生产另一种商品,从而给原商品带来竞争压力。

(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指的是“企业提供服务或为购买者提供产品的地域场所”③,是地理范围上的概念。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一般要考虑四个因素:(1)运输成本和商品特性。商品要在一定地理范围内流通,起决定作用的是运输成本,成本的高低决定了运输范围的大小,而运输成本的高低又和商品本身的特性相挂钩,那些体积大、质量重、不易保存的商品自然运输成本要高,它的市场也会因此受到局限。(2)商品价格。如果两个地区属于一个地域市场,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选择另一地区的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双方会相互影响,价格趋同。(3)消费者的偏好。这点因素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中的相似,消费者认定一个品牌,那么不管它的地理位置,都会一直选择该商品。(4)市场进入的障碍。这里的障碍多指行政权力的干预,有些地区、国家的政府会实行地区封锁,为保护地方利益,人为使之构成独立的地域市场。

三、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一)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商品市场

1.互联网市场的双边性

互联网相较于传统实体而言,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其双边市场。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个独立群体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其中一个群体的收益取决于另一群体的数量的市场④。也就是说在互联网领域同一平台,站在不同利益群体的立场上是可以形成两个商品市场的。就拿唐山人人诉百度一案来看,法院将该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这就是站在网络搜索用户的角度来确定的,但如果站在广告商的角度,这个市场也可以被界定为广告服务市场。其中体现出的矛盾即是由互联网双边市场所决定的。互联网上一个平台的交易量是由双边市场各自群体的共需求决定的,若是一方没有需求,那么依赖于此的另一方也就不再有市场,平台也没存在的意义。因此,在界定互联网相关商品市场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它这一特殊性。

2.需求替代性分析

首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传统思路倾向于采用SSNIP方法,但是在互联网领域,这一方法暴露出了缺陷。一方面,SSNIP方法是一种建立在单边市场基础上的测试法,它不能适应互联网双边市场一方依赖另一方数量以此收益的现实。另一方面,它采用了量化的标准通过小幅涨价来进行分析,而互联网平台针对个人用户往往是“免费”的,基于这种“免费”来进行SSNIP分析无从下手。同时,双边市场的交叉性也增大了用SSNIP方法分析的难度。

其次,互联网和传统实体的商品、服务既有重叠也有无可替代之处,其中无可替代部分是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另一重特殊性。互联网在信息方面较之传统实体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传统媒体广告是单向的,用户被动接受广告信息,而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广告则是依靠用户主动搜索显示的,它建立在用户主动性之上,故它的效用远远高于传统广告。从效用这一层来说,很难再将互联网上的广告和传统广告划入同一相关商品市场。而互联网的即时通讯也因其迅速、方便、低价的特点独立于传统通讯市场。当然,针对互联网和传统实体商品、服务重叠部分,笔者认为是应当划入同一商品市场的,我们不能因为销售渠道的不同,而否认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市场上形成的竞争。

(二)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地域市场

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使得其相关的地域市场界定也应当是全球性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以偏概全,过于绝对。分析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地域市场应当也要分为两类:(1)传统实体不可替代的产品。例如搜索引擎广告和及时通讯,这些都是互联网领域独有的。界定这些产品的地域市场应该是该平台位于的整个国家。而把地域限定在该国而不是全球是因为互联网固然联通全球,但各国对于网络的监管是不同的,在一些国家基本不可能进入外网而形成真正的全球市场。(2)传统实体可以替代的产品。笔者认为,界定这类产品应当依产品的运输成本和特性而进行,这类产品和传统的界定思路是一致的。只不过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相关产品的地域市场较之传统实体都得到了一定的拓展,像书籍、化妆品之类的都是全国范围甚至全球。

(三)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时间市场和创新市场

在实体领域界定相关市场时都会对时间性予以考虑。虽然羽绒服和泳衣都是服装,但是我们不能界定一个羽绒服企业和一个泳装企业在同一个相关市场。尽管由于互联网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在一定程度突破了时间限制,但在一些特殊的连互联网都不能突破的领域,考虑时间因素是有必要的。

互联网领域的时间性主要表现在它的飞速创新,外国有学者甚至根据该特性划分了:当代产品市场、致力于研发产生新生产工艺和产品的“创新市场”以及下一代产品市场。这种时间性和创新性在相关市场领域的界定表现在一定范围内替代品的范围的确定。因此,在对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应当考虑它的时间和创新市场。

[注释]

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4号.

③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④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J].Journal of Economics,2006(37).

[参考文献]

[1]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仲春.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界定[J].法律科学,2012(4).

[3]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J].法律科学,2008(1).

[4]蒋岩波.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J].法学家,2012(6).

[5]李坪吉.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经法学,2013.

作者简介:戴妮(1994-),女,浙江嘉兴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2013级学士,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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