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伦理体系构建探讨*
2016-02-05王海峰张东航李文臣倪清华
潘 杰,王海峰,张东航,何 川,李文臣,王 钢,孙 雷,倪清华
(1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务部,吉林 长春 132001,jie25025@sina.com; 2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党委办公室,吉林 长春132001;3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DCD办公室,吉林 长春 132001)
·器官捐献伦理·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伦理体系构建探讨*
潘 杰1,王海峰1,张东航2,何 川1,李文臣3,王 钢3,孙 雷3,倪清华3
(1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务部,吉林 长春 132001,jie25025@sina.com; 2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党委办公室,吉林 长春132001;3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DCD办公室,吉林 长春 132001)
从人体器官捐献现状及存在问题出发,明确伦理体系遵循的统一、“三公”、互惠互利的三大原则,重点探讨在器官捐献实际工作中,从器官协调员的培养、伦理审查机制、伦理监督机制等方面探讨在医疗机构中伦理体系框架的构建。
器官捐献;器官移植;伦理道德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发展至今,成功实现了从依赖司法渠道到公民自愿捐献的器官来源转型,并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公民器官捐献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不但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伦理挑战。但是器官捐献移植过程中,由于人体器官的特殊属性,涉及诸如社会、伦理和法律等生命伦理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特别是由于现阶段民众伦理道德传统观念障碍造成的供体缺乏尤为突出。
1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概况
2015年1月1日,我国全面禁止死囚器官来源,国内器官移植事业全部依靠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途径,并建立了由红十字会作为第三方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依托遍布全国的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工作,并坚持倡导器官捐献自愿无偿原则,努力做到器官获取分配的公平公正透明。目前已取得了较大成就,截至2015年8月19日,我国自愿器官捐献达4737例,其中捐献大器官12748例。目前,中国器官捐献在数量上已领先其他亚洲国家,百万人口年器官捐献率(PMP)达到2左右,已救治器官衰竭患者12730名。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民众器官捐献比率极低
民众器官捐献比率是衡量器官移植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我国人口基数大,潜在器官资源相对大,器官缺口巨大,每年约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每年登记在器官移植排队队列的各种脏器衰竭患者也有30万左右,但是每年仅有1万余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捐献比率远远小于全球器官捐献比率靠前的国家,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比率低下是我国器官捐献的显性特征[1]。除此之外,民众对于器官捐献知晓率低,对器官捐献活动不参与、不表态,对于器官移植常识普遍不知晓,由于其固守的传统观念,甚至从意识深处抵制器官捐献。
2.2 相关伦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发展迅速,但对于器官捐献相关伦理法律规范的立法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配套性的规范体系和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各省市对于器官捐献与分配的法律法规都处于摸索、试行阶段。很多器官捐献者不知道捐献手续该如何办理,找不到愿意接受的机构;红十字会组织承担器官捐献咨询和登记等工作,与接受器官供体的医疗机构缺少联系;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由于缺少制度的规范和法律的保障,不敢擅自接受供体并摘取器官;脑死亡标准使医生在面临摘取器官时也顾虑重重,错过最佳时机;等待移植登记排队信息、器官受体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结果、器官来源等信息并不完全公开透明等。
3 构建伦理体系的原则
3.1 统一原则
器官捐献体系要有一套通行的道德伦理原则,使器官捐献工作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畅通化,达到既规范器官捐献主体行为又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由于器官供者来源的多样化、病情的复杂性、事件的突发性,不同的供者家庭背景等未知状况,需要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伦理体系。统一原则主要指在器官捐献工作中道德原则与规范的兼容,建立一种适用于捐献者、捐献家属、医疗机构等的共同规范,达到移植医疗技术与人文伦理的统一。
3.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公”原则是人体器官移植的基本要求。公平是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结果,公正是对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态度,公开是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保障,三者互相制约,互为因果[2]。首先,进行稀缺卫生资源分配时,平等对待患者,以“完全平等原则”和“比例平等原则”相互作用,根据不同器官移植病例,坚持以客观的医学标准优先,同时兼顾迫切性、必要性、预期的长短、手术适应证和禁忌症,如果不满足条件,就是去了器官移植的必要性;其次,伦理原则体现在医院设置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移植中心在术前需要上报每批供体受体自然情况及组织配型结果,根据病人的社会价值、应付能力等社会因素作为辅助因素,进行伦理审查,只有经过审查同意这一程序性伦理原则才能保证实体性伦理原则的实现;最后,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实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捐献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3]。对于捐献者来说,有权受到尊重和保护,并给予合理补偿或其他形式的救助,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3 互惠互利原则
互惠互利原则在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中,从狭义来讲,器官供者是生产者,器官受者是享受者,然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互惠互利原则是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体现,器官捐献是利他行为,更是利己行为。器官受者接受了来自供者的健康器官,有义务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遵守规范从而推动社会伦理秩序的稳定有序运行;器官供者在生前自愿或家属同意捐出器官后,不强求自己的行为一定会获得补偿,但出于人道救助考虑会给予相应回报,不仅是对捐献者及家属的充分关照、对捐献行为的肯定和认同,更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同时,自愿签署捐献器官同意书的人,享有获得器官分配的优先权,这是对器官捐献者的预期激励。
4 伦理体系的构建
4.1 培养协调员专业素养,加强在群众中的宣传
人体器官协调员是捐献工作的基础,担负着探索疾病中的社会因素、人际关系和心理情绪的任务,是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沟通桥梁。应对其进行严格的选拔,开展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相关理论、制度法规及器官捐献家属的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得到专业的资质认证后持证上岗。《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将协调员的培训管理考核和工作过程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进行监督。在进行劝募器官捐赠的过程中,重视解决患者社会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协调员根据经验与培训,采用个案工作的方式去接触患者及家属,了解捐赠者家属的意愿、动机、心态等,运用支持、咨询等专业技巧开展工作,进行适当危机调适、悲伤辅导。协调员是名副其实的协调者,在供者、受者、医疗团队、第三方介入之间促进沟通、化解矛盾,使关系更为协调。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逐渐符合现代医疗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才能及时发现器官捐献者,提高器官捐献率。在群众中除了要宣传器官捐献及相关医学知识,树立新的伦理道德观,了解器官捐献的意义所在,形成资源捐献器官的良好风气,还需要宣传器官协调员的公益性质和道德魅力,使群众消除对其的误解并自觉支持协调员的工作。
4.2 完善伦理审查机制
4.2.1 伦理审查依据。
伦理评价依据随着伦理体系的建立而产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革,在恪守一系列伦理原则的同时,伦理观念从哲学高度考量器官移植的效益与风险,要打破传统道德观念的桎梏。伦理评价应具有基本伦理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移植前,遵循供者和受者双方的知情同意原则,即病人在移植器官之前有权了解器官来源、手术的创伤、摘取器官带来的风险、经济支出与医疗费用等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做出自主自愿的决定。在移植过程中要基于无伤害、尊重生命原则谨慎对待移植双方,避免当事人承担额外的压力和风险。
4.2.2 伦理审查办法。
基于器官资源的有限性,器官的公正分配和受体的公正选择受到影响,甚至造成医患关系紧张,不利于器官资源的合理运用,也是对医学人道主义伦理道德的反叛。这就要求医生不仅要具有高超的技术,还要有高尚的品质和良好的道德责任感,应秉承高度谨慎、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决定和实施。从患者角度,在现代伦理道德观指引下,反对“重利轻义”“惟利是图”的价值观,为社会和他人着想,加入器官捐献的行列,会使更多生命得到挽救。树立新的死亡伦理观,加强唯物主义死亡伦理观的教育,逐渐接受脑死亡的观念,并认识到器官捐献是将自己有限的生命获取了最大的生命价值。
4.3 完善伦理监督机制
4.3.1 政府监管监督。
在我国,政府监管主要有制定政策纲领和颁布有关法规这两种方式,担负着整个工作体系健康协调发展的重大责任,是实现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伦理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桥梁。上游的器官捐献由红十字会组织负责,下游对从事移植医院的监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游的器官获取和分配由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叉管理[5]。针对我国器官移植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制定一系列适应性广泛、合理和规范的政策和考核标准用以判断是否符合道德原则、伦理原则,是否遵循已有制度和医学科学标准,以保障器官移植行业的各项活动和市场行为在合理合法的伦理范畴内进行。在器官捐献工作中已经存在的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下发的30多个配套卫生政策文件,在立法路径上,可尝试选择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由个别省市试点到全国推广的路径,以明确界定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医疗机构等的权责,为规范、调整器官移植领域各方法律关系提供更加权威、全面、充分的法律依据[6]。
4.3.2 行业内部监督。
行业内部相关组织包括:中国红十字会组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NODTC)、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COPO)、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各移植医院等。各省、市、自治区设立1~2家OPO,并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做了详细规定,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进行相关资质的准入和认定,对行业进行指导和业务监督。由于器官获取组织(OPO)有其明确的划定区域,只负责其区域内的捐献器官获取工作,有利于规范移植医院运行准则、完善器官协调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及各种规章制度,防止了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如是否存在强迫捐献、买卖器官的行为,在器官获取后对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等。在行业内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与评价,对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指出要求改正,严重可暂停审批或取消其移植资格,绝不给背离法律、法规和生命伦理的行为以可乘之机。
4.3.3 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舆论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强大推动力量,是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长期熏陶和影响下形成的,具有广泛性、公正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能够净化社会环境[4]。社会公众包括社会群众、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设立的行业监督组织,因此,为了使监督机制有效发挥,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器官捐献的参与与监督机制,就变得尤为重要。可以利用新闻媒体报道器官捐献实例,侧面强化道德自律,对于社会公众对器官捐献与器官获取组织的运行过程、医疗机构及个人的不当行为的举报要完全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处理,采纳其中的合理建议,对于伦理失范行为的个人及医疗机构要给予适当的处罚。
[1] 尤吾兵. 伦理视域下破除人体器官捐献“坚冰”的新策略[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4.
[2] 范让,施卫星. 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0(2):28-29.
[3]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J].中华移植杂志(电子版),2013,7(4):219-221.
[4] 张倩. 关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思考[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06.
[5] 李恩昌,柏宁. 国家倡导是推动器官捐献工作的关键[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26(6):674-676.
[6] 陈西西,王毓璈.我国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困境及解决途径[J].健康研究,2009,29(6):477-483.
〔修回日期 2016-04-12〕
〔编 辑 商 丹〕
Discussion on the Ethic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in Hospitals
PANJie1,WANGHaifeng1,ZHANGDonghang2,HEChuan1,LIWenchen3,WANGGang3,SUNLei3,NIQinghua3
(1MedicalDepartment,theFirstHospitalofJilinUniversity,Changchun132001,China,E-mail:jie25025@sina.com; 2PartyCommitteeOffice,theFirstHospitalofJilinUniversity,Changchun132001,China; 3DCDOffice,theFirstHopitalofJilinUniversity,Changchun132001,China)
Start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ed problems of organ donation, this article cleared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ethical system including unification, fairness, openness, justice and reciprocity and mutual benefit. It mainly discussed the ethic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actual work of organ don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coordinator cultivation, ethical review mechanism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Organ Donation; Organ Transplantation; Ethics and Morals
10.12026/j.issn.1001-8565.2016.03.23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潜在供者捐献效率影响因素研究,编号:2015R002
R-052
A
1001-8565(2016)03-0441-03
2016-02-08〕
** 通信作者,E-mail:wanghaifeng199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