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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

杨 昕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论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杨昕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后因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较大作用而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借鉴。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公司治理过程中长期存在内部控制、一股独大、监事会形同虚设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期货公司发展。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我国期货公司,以期能够有效改善我国期货公司治理结构。而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对于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在对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概念进行梳理说明的基础上,就对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过程中遇见的种种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最后就从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独立董事责任机制、为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等方面给出了一些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建议,以期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治理结构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一)独立董事的内涵

独立董事这一名词起源于美国,其存在由来已久。然而,即使在很多年之后,独立董事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地区间仍然未能得到较为权威的统一。独立董事,也被称作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外部独立董事,指的是董事在公司中除了该董事身份之外不再有其他的身份或职位。董事不存在于公司的员工群体内,更不是员工的朋友或者家人,也不是公司的供货商、投资人、销售商、或者理财顾问等,他们是独立存在的,不会受到其他职位或人员的控制。在法学或者管理学中,都会对独立董事进行对象性研究,在法律领域内确定独立董事的概念,必须将其区分与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等概念。在中国,不少专家将这三者的概念混为一谈,这种观点是极为疏漏与不科学的。虽然这三个董事的概念非常相似,但是在本质上却不尽相同,外部董事和其非执行董事指的是自身现下为非公司雇员之董事①。

非独立的外部董事除了任职于董事会以外,与公司的管理层间还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亲戚朋友、顾问、投资者、律师等人情关系,一般情况下人们会用“灰色董事”来称呼外部董事。英国曾发行了《公司法》,该法并没有对董事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但是在实务领域,董事按照其职能可以分为非执行和执行董事。在任职董事的同时也是公司的全职员工,这一类董事是执行董事。在任职董事的同时不是公司的全职员工,这一类董事是非执行董事,他们的主要职务是准时参加公司会议,在公司进行业务的决策或控制时给出可行建议,督促高层工作。非执行董事又可以分为独立以及非独立两种,下文具体讨论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二)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构建

中国独立董事体制在十余年的建立与完善之后,目前已经非常可观。基本上,完善的独立董事及其委员会已经融入到各个期货公司中,该举措很大程度上优化了董事会的制衡机制和构造体系,提高了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水准,另外也促进了公司治理工作的完善。除此之外,我们也能够看出很多缺陷:第一,证监会等相关机构或部门在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它促进了该制度在中国的强制性变迁。2013年,学者谢联盛提出,中国在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表现出了鲜明的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行政特征。第二,在建立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时,并没有表现出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约束力。第三,2012年周广生就已经明确介绍了美国独立董事的成熟性,与其对应的相关法规也极为完备。然而,中国却仅仅是将美国制度生硬地运用于国内领域中,以求国内董事制度结构的完善,这种不科学的做法暴露了诸多不足。第四,尽管大部分相关期货公司已根据法规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建立或完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处理董事会内部的系列问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并不高。

二、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中的问题

(一)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任免机制不健全

1.独立董事制度任职期限问题

针对独立董事任职期限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期货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要在六年或六年以内。该规定会直接导致独立董事由于任期过长被同化,最终导致其丧失独立性。因此,本文认为限制其任职期限很有必要。

2.独立董事制度解聘程序问题

在独立董事制度解聘程序上,《指导意见》指出:第一,独立董事接连3次没有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议,可向股东大会提请撤换;第二,独立董事出现了《指导意见》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得无故被免职。根据该情况能够得知,我国对独立董事解聘程序详细操作流程未作规定,如此,就很可能出现被无端解聘且没有办法应对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来源结构不合理

针对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有的比例,2010年研究生武敏用随机取样的方式,抽取了627个A股期货公司的数据进行统计,其中11个期货公司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在50%以上,11个期货公司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在33%以下,约占总体的1.8%。这表明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决策中并发挥不到主导功能,这一点不利于独立董事监管质量以及独立性能。

立足于独立董事中成员结构的角度分析,2012年期货公司协会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上海的期货公司进行了数据收集,调查结果显示任职的独立董事有将近80%出于相关研究机构或者高校,50%左右来自其他企业的高管、董事或监事,将近47%的董事是来自会计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20%是出自已经退休官员,10%的独立董事来自银行相关职工。根据实践经验,经验丰富的会计专业人员是很多企业的聘用首选,50%以上的企业更倾向于聘用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员,另外超过60%的企业选择聘用界内专业人员。尽管独立董事的人员大致为各界资深专家,但是根据武敏的调查可知中国期货公司内的独立董事,有33%左右是教授级别,这些人的公司运作及其他实践经验非常有限,而是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理论的钻研上,不能更有效灵活地应对繁复的公司问题,工作效率较低;但是相关的专业人才如高级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所占比10%,且这些人有很少具备实战经验②。

(三)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不合理

独立董事对于期货公司来说,是独立的、外在的,现阶段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其对公司进行管理及监察的质量。我们在对独立董事进行督促激励时,可以从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着手。一般情况下,国外的普遍做法是会从资薪和名誉两个层面进行鼓励。独立董事为了维护或提高自身名誉,会尽职尽责恪守本分,然而由于名誉一般仅与个人的优良品质和思想道德挂钩,操作性有限,因此各个地区更倾向于选择薪酬鼓励的办法③。《指导意见》中也提到了薪酬激励,并做出了积极评价,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得到适当的酬劳,董事会对具体数额进行拟定后,由大股东做最终决定。然而现在,独立董事在公司内得到的薪酬结构相对单薄,除了基本工资以外,很少有额外关于业绩的补贴,另外风险与收益的关联,工作质量的好坏都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固定工资模式发挥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④。

(四)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法律制度不配套

任何一种制度若想设立与实施都需要立法进行奠基,否则就算这一制度十分利于行业发展也无法很好地在行业中实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章中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主要集中于《公司法》、《期货公司章程指引》、《期货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治理指引》和《关于在期货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在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有了众多的法规规章进行规范,这一制度实际的功效仍然没有很好地显现出来。在这一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严格执法与依法办事的理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政策性依据就是《指导意见》,但我们必须要看到这一指导意见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它规范的主体仍然仅仅局限在了独立董事的产生与资格方面,其他方面则没有进行很好的规范。并且这一《意见》主要是作为建议进行公布的,也就是说它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力。而在《公司法》中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针对这一制度关键性的选聘、权责机制以及约束办法更是一片空白。由于法律上的缺失导致了在施行这一制度时权责无法进行合理的划分。就算在实践中实施了这一制度仍然面临着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或者出现问题无人负责的情况,这一系列现象的集中发生实际上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快针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进程,也只有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够真正践行这一制度。

三、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

1.优化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成员结构

现在在学术界普遍认同独立董事的比重与企业独立性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独立董事比重大、数量多的企业由于大股东在权利的行使方面受到了制衡和监督因而难以发生滥用权力的行为,因此在决策时的安全性与运行的可行性方面就获得了很好的保障。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仅仅依靠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所占的比重判断公司独立性是会对董事会的管理运营造成损害的,并且也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在综合多方观点之后,本文认为,在企业的实际监管中必须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要保证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个企业不能仅注重独立董事的数量,而要从大局出发,综合看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因素以及发展需要,而独立董事最终的数量和比重则需要综合企业实际来确立。由于目前我国在独立董事这一方面欠缺专业性的人才,在聘用和选择方面更应该严把关卡,确保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发挥其重要的作用。独立董事必须要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和责任意识,在独立董事的工作中必须要做到真正的依职权办事,不能够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时由于对独立董事专业性的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同时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除此以外,独立董事也应该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以自己充沛的精力投入到这一岗位中去。

2.科学规范独立董事任职时间

上文已经介绍过独立董事的任期长短是影响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现行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规定是每届三到六年,可以连任。而在刚刚修订的《公司法》中则规定董事每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也是可以连选连任的。由于现在独立董事与其他公司董事之间在共同工作过一段时间后,同化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就直接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同一人在独立董事的职位上长期工作会导致思维僵化,缺乏新的观点和建议,所以独立董事的任期绝对不能过长⑤。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如果时间过短,就会出现独立董事还没有很好的熟悉公司业务就离开公司的情况。因此我们必须要把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进行很好的规范,控制在比其他董事任职期限稍长的时间内。还有一点就是独立董事在离开其岗位以后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再担任董事职务。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任期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科学的规范。

3.优化独立董事解聘制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要在法律中明确注明,不经过正常程序不可以解聘独立董事。并且关于独立董事的解聘流程也需要加以规范,主要的内容就是程序在何时启动,程序的主要内容和如何进行决策等。因为目前在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因此在解聘时也应该经过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同时我们应该借鉴日本,赋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权利,以防止其他董事将独立董事架空。同时,在操作中无故将独立董事进行解聘的必须要有针对性地作出赔偿。这样不仅仅能够很好地保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合法权利,也能在制度上对其他董事进行规范,保障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⑥。

(二)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在综合本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发展经验后,本文综合出了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及奖励机制:对独立董事应该实行延期支付计划的固定薪酬机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出于独立董事独立性以及对独立董事福利待遇和出差保障费用的考虑,由于独立董事特殊的董事地位和经常出差开会的工作现状,实行固定薪酬是最为合理的。二是独立董事的待遇主要是由公司规模,绩效和独立董事的年龄、职业综合决定的,因此固定薪酬可以保证独立董事与公司的总体工资水平相适应。由于各个公司的发展规模与发展需要不同,因此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也是千差万别,这就在根本上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工资待遇水平也存在差异,因此出于实际的考虑,独立董事的待遇必须要与公司的发展相适应。三是独立董事的奖励多数是股权奖励,但是在实际中这些股权并不会直接给独立董事而是在董事退休时或者退休一段时间之后将股权以现金或者股票形式给予独立董事作为对独立董事的奖励。这样独立董事也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从而对公司更加尽心竭力。同时,由于股权的发放具有延后性,在公司的实际管理中也不会造成过多的支付负担。综合考虑下,实行延期支付计划的固定薪酬机制是最符合我国现状和公司发展的方式。它既可以帮助独立董事维护其工作的独立性并获取劳动报酬,又可以帮助公司减少投入负担,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方式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⑦。

(三)为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并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独立董事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有政策法规的保驾护航,否则独立董事就会成为纸上谈兵,无法发挥其强大效力⑧。综合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需要和我国的实际国情,我们应当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以后的关于独立董事的立法内容中必须要加入针对董事选聘制度和权利责任的规范内容,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对独立董事的待遇、权利保障和奖励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独立董事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二是相关的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等必须要在具体的业务章程中明确标注关于独立董事的权责范围,要有针对性细化分工,责任明确,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平稳健康运行⑨。

四、结语

我国公司治理过程中长期存在内部控制、一股独大、监事会形同虚设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期货公司发展。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我国期货公司,以期能够有效改善我国期货公司治理结构。而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对于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以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概念为引导,在对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概念进行梳理说明的基础上,就对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过程中遇见的种种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最后就从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进一步弥补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独立董事责任机制、为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并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等方面给出了一些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相关建议。

[注释]

①徐炜,雷志超.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关系的实证研究—以深市A股上市公司为例[J].商场现代化,2013(14):74-76.

②赵迎春.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J].现代商业,2013:184-186.

③王若晨,王桔子.独立董事现状、困境及对策分析—以广西上市公司为例[J].时代金融,2013(11):236-237.

④郭娅娟.独立董事有效行权的制度环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3(1):73-74.

⑤李彦霖.独立董事制度激励机制研究回顾与评述[J].财会通讯,2013(7):68-71.

⑥尚兆燕.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中国实践[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

⑦王菲.独立董事制度文献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3(9).

⑧苏杭.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及建议[J].企业导,2013(14).

⑨周婷.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中国化道路问题的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3(1):116-117.

[参考文献]

[1]徐炜,雷志超.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关系的实证研究—以深市A股上市公司为例[J].商场现代化,2013(14):74-76.

[2]赵迎春.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J].现代商业,2013:184-186.

[3]王若晨,王桔子.独立董事现状、困境及对策分析—以广西上市公司为例[J].时代金融,2013(11):236-237.

[4]郭娅娟.独立董事有效行权的制度环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3(1):73-74.

[5]李彦霖.独立董事制度激励机制研究回顾与评述[J].财会通讯,2013(7):68-71.

[6]尚兆燕.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中国实践[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

[7]王菲.独立董事制度文献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3(9).

[8]苏杭.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及建议[J].企业导,2013(14).

[9]周婷.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中国化道路问题的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3(1):116-117.

作者简介:杨昕(1991-),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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