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反思与展望*
2016-02-05孙锦奕陈志豪
孙锦奕 陈志豪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助理调研项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反思与展望。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反思与展望*
孙锦奕陈志豪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助理调研项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反思与展望。
摘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举措,有着提高刑事案件诉讼效率、缓解法官办案压力的作用。但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着罪名适用“宽窄失衡”,检察院量刑建议区分度小、值班律师作用有限等问题,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进一步适用中,应建立刑事速裁案件科学的筛选机制、量刑建议更加科学透明化,不断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真正实现缓解办案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基础上保障人权“轻刑化”的目的。
关键词:速裁程序;理论基础;程序完善
刑事速裁程序是快速审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在法治逐渐成为信仰的今天,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有其存在的理论和实践土壤,刑事速裁程序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看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实践探索过程中存在着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制度构想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设计的原型源自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是指在案件移交法院后、开庭审理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换取被告方的有罪答辩,以减轻罪名指控或减少控诉罪行、或提出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作为交换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的一种司法制度。诉辩交易中双方协商达成“被告人认罪,控方给予处罚优惠”的共识,这种办法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予了被告方选择的余地,利于权利的保障。通过诉辩交易,纠纷得以解决,提高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控方与被告人相互协商退让,罪责罚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刑事诉讼的相对公正得以实现。刑事速裁程序即是以诉辩交易为原型,制度设想是实现程序的分流,将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分离出来快速审结,提高司法效率。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石
1.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诉讼及时可以最大程度保障程序公正,体现刑罚的威慑作用①,在实务中及时审结案件有利于及时保全证据,使某些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不会随时间推移而模糊失效。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曾有言“惩罚犯罪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及时审结案件,让被告人尽快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律的预防效果达到最佳,司法资源得到最佳利用,司法效率得以提高;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实体正义,刑罚的目的更偏重于预防犯罪②,让社会大众了解犯罪的代价不去触犯刑律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并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才是刑罚最根本的目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以相对较轻的刑罚惩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知悔改的被告人,在保障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审理的同时,给予司法机关更多的人力物力集中审查办理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这将保障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得更加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2.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权利,保障人权。被告方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应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院处于对等地位,检察院可以行使处分权,被告方也应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告方不仅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沦为刑事诉讼的客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设置就是以人权保障为起点,在实现效率公平统一的基础上,给予控方、被告人对等的权利,在适用速裁程序上被告方拥有自由选择权,这意味着被告方的诉讼客体定位逐步向诉讼主体定位过渡,体现了对被告人自由的保障;同时速裁程序快速审结,减轻了被告方的诉累和心理负担,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期限,避免人身自由遭受不当侵害,有利于保障人权。
(二)制度构建的实践土壤
1.化解案多人少矛盾。随着扒窃、“酒驾”入刑、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大量轻微刑事案件涌入法院,且在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数量锐减,“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要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根本出路是改革诉讼制度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缩短案件审判时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运而生。
2.缓解羁押场所人满为患的压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羁押于拘留所或看守所,由于法院案件较多,羁押场所人满为患,人员构成复杂不利于管理且易于“交叉感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快速审结,不仅有利于办案机关提高效率尽早结案,也有利于罪犯的劳动教育,刑罚的威摄力也因诉讼及时而增强。
二、刑事速裁程序实行中的反思——立足于司法现状
(一)审理模式仍需完善
当前刑事速裁程序的开庭模式采用的是“简化+集中”的开庭模式,庭审过程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多案统一审理,这样的审理方式有利于缩短审判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省略了辩论环节,检察官出庭作用较小,且被告人均已认罪,是否还有必要开庭审理,是否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值得思索。
(二)案件适用“宽窄失衡”,检察院量刑建议区分度较小
在具体案件的适用及量刑建议幅度方面,法院主张限缩案件的适用,扩大量刑优惠;而检察院倡导的是扩大案件适用,沿用非速裁程序的量刑标准,证明标准不降低,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案件出现了适用过“窄”的问题;而在建议案件进入刑事速裁程序时不加筛选,适用过“宽”,后续审判需要更多的司法资源核实调查,审判效率的降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未针对案件不同情节给予不同幅度的量刑建议,建议量刑的区分度较小,不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三)值班律师定位不明、作用有限
值班律师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法律服务人员,与辩护人作用不同,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是一个中立的法律服务者。在具体实务中值班律师作用发挥有限,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渠道并不通畅,派驻在看守所外的值班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可能性较小,且介入案件的时间点往往比较滞后,无法为“量刑协商”环节把关;即使会见被告人也不能就案情本身发表意见,只能就法律规定以及量刑建议是否合理进行阐释,提供法律咨询的作用小之又小。
(四)存在被告人不当行使“上诉权”问题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缩短的不仅仅是庭审时间,提高的是整个办案流程的效率,上诉意味着案件未审结,司法效率依旧得不到提高。被告人签署“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与行使“上诉权”存在着矛盾。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意味着自愿认罪,放弃程序性权利,大部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自愿认罪,判决后的刑期亦在其自愿签署的具结书的范围内,但被告人却以“不服判决”为由行使上诉权,看似行为矛盾反复,实际则是有因可究的。实务中上诉的被告人多是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结合我国刑罚执行现状不难发现,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需要投监改造。在押被告人上诉的原因并不在于对一审判决本身有意见,而是为了利用上诉拖延时间不愿投监改造。因而如何合理规制不当行使上诉权的问题,值得思考。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展望——基于程序完善的考量
(一)审理模式应以开庭审理为主
书面审理模式简洁高效、但剥夺了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大陆法系的处刑(罚)令便是“书面审理”的代表,无需开庭审判,法官书面审理后颁发令状制文书,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就是检察官根据侦查结果认定轻微案件无审判必要时③,不提起公诉,向法官或陪审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法官经书面审查,同意检察官的申请,不经开庭审理,不需讯问被告人,而直接签发处罚令予以审结的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不可剥夺,这对于法庭发现事实真相具有深远意义。
(二)检察院量刑的科学化、透明化
1.量刑建议体现个案差异,且在量刑建议书中添加量刑情节以及依据。不同类罪根据社会危害性体现量刑的区分度。在具体的一类案件中,量刑建议应体现个案差异,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做出,社会危险性程度不同的犯罪量刑应轻重有别。
2.退赔证据化与量刑建议的联动化、量刑“轻型化”。退赔证据化使量刑建议科学化,也利于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做好相应的社会调查,量刑建议应标明实刑、缓刑,避免出现法检认识不一的问题;应扩大非监禁的量刑建议率。
(三)发挥值班律师职能,保障被告人权利
值班律师存在的目的是通过向被告人释明法律规定和程序的量刑激励机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同时参与推进程序、监督刑事速裁程序的合理性,防止出现侵犯被告人权利的情况出现。为更好发挥值班律师作用,有如下建议:一、出台相关文件清晰定位值班律师身份作用;二、扩大值班律师队伍,加强培训,设立值班律师专线,提供资金保障;三、给予值班律师充分阅卷权,同时畅通值班律师会见被告人的通道,公安机关及时告知会见,检察院、法院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破除驻所律师“进所”壁垒;无法及时有效畅通会见机制的,检察院应在量刑协商前告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以及联系方式。
(四)“诚信留痕”解决不当上诉
解决被告人不当行使上诉权,关键点在于更多的适用非监禁刑,并从监管环境和被告人方面去解决“不当上诉”问题,尽可能多适用缓刑。具体解决的方式有:一、建立一种诚信档案留痕制度,对于签订具结书的被告人告知此项制度。也许有人会质疑此项制度会增加被告人上诉的顾虑,诚信留痕会对“恶意上诉人”产生威慑作用,而不会成为澄清冤情的阻碍;二、在被告人不当行使上诉权为留所服刑的问题上,看守所以及监狱系统应加强各自的监管文化宣传,打消被告人服刑顾虑,进而解决恶意上诉问题。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推进需要司法部门的协同合作,检察院法院的有效审查裁判、值班律师的中立参与、判后改造教育的落实都是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完善的良方,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衡平任重而道远,法律人一直在路上!
[注释]
①[意]贝卡利牙.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6.
②薛瑞麟.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6-87.
③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J].中国法学,1999(3).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牙.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6.
[2]薛瑞麟.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6-87.
[3]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和简易程序的正当化[J].法学研究,1998(2).
[4]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J].中国法学,1999(3).
作者简介:孙锦奕,女,汉族,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实务;陈志豪,男,汉族,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