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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安”俗信在残疾人救助中的符号价值

2016-02-04倪丽娜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7

山西青年 2016年4期
关键词:残疾人价值观家庭

倪丽娜*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350007



“碎安”俗信在残疾人救助中的符号价值

倪丽娜*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7

摘要:“碎碎平安”作为一种民间俗信具有广泛的记忆基础。当前我国在残疾人问题上还没有可供人们普遍接受的主流价值观。残疾人跟“碎碎”具有象征义上的相似性,以此入手讨论社会、家庭对待残疾人时的典型态度,并用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探讨构建“碎安”俗信价值观的理论框架,在残疾人救助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碎安”;残疾人;家庭;价值观

“碎安”——破碎保平安,是一种心理学上的防御机制,即当人们不愿意接受“破碎”这一行为的象征意义时,用它相反的象征义“保平安”来不断告诫自己,以试图消除焦虑。在中国,人们普遍把东西的破碎当作一种不好的征兆,需要马上说“碎碎”平安以破解为吉。玉器的碎裂具有同理性。很多人都相信玉石如果破碎,一定是帮主人挡掉了一次灾难。

笔者在一五年十月末有幸参与了福建省残联关于“十二五”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调研,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地区残疾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相比其他被调查地区更高,幸福感也更强。在这些地区的亚文化中,残疾人被当作是为了家族而“破碎的玉石”,独自挡掉了整个家族的灾祸,人们因此对于自己家中有个残疾人感到十分自豪。这种“碎安”俗信向残疾人身上的引申以及残疾人家属由此形成的对待残疾人的价值观念如果能够作为符号文化传播开来并被人们接受,无疑对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碎安”俗信的社会记忆基础

莫里斯·哈布瓦赫说过:“群体的记忆是通过个体记忆来实现的,并且在个体记忆之中体现自身。”“碎安”俗信作为一种文化符号要与残疾人相联系并发展为一种社会主流价值观首先必须要有广泛的传播基础,即群体记忆。

在中国各地各民族的各种民俗礼仪中,打碎东西都被视为是一种禁忌。如汉族禁忌中“过年期间禁忌打破杯盘碗盏及一切器物,如不慎打破,应说岁(碎)岁(碎)平安”①;满族禁忌中的喜庆婚嫁禁忌“如果偶然失手打碎了器皿,忌讳直言“碎”字,只能说‘岁岁(碎)平安’。”②;东北民间正月里如果打碎了碗盘,“除口称‘岁岁(碎碎谐音)平安’外,还要用纸从里到外糊好,放到箱子里,意味着骨肉亲人永不离散或暂时离散以后也能团聚到一起,遂有是称聚亲盆。”③;民间还有讨口彩的语言习俗,即说吉利话,为特定场合下遇不吉利事儿,以“口彩”化之。如客人筷子掉落,主人说:“筷落快乐,快快乐乐。”打破了碗,用“岁(碎)岁平安”来宽慰,解脱窘境。此外,在戏曲习俗的破台中,有的戏班会跳“跳五鬼(五路神)”。由扮加官及五鬼的演员上场,将预置在门口的瓦片一一踏碎,谓之“岁岁(碎碎)平安”。总之,“碎安”的俗信广泛流传于餐桌饮酒规矩及日常的生活与行为中。表现形式也主要是在不小心打碎东西时,马上说句补救的话“碎碎平安”,以求化吉。

古玉护主则多以流传的民间故事被人们熟知。像《玉纪》的作者陈性,他身上佩带了古玉太公璜,有一天在晴川阁游览,不慎从三楼坠下,竟然只受轻伤没有跌死,而玉则碎裂,仿若代人受伤挡灾。骑士从马上掉下来,自己毫发无损,但身上所佩带的玉则摔成很多块;将军佩玉出战,敌军矛头刺中胸部,自己毫发无损,胸口玉石碎裂的故事等。这些都说明“碎安”俗信具有广泛的群众记忆基础,它作为一种行事规矩被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有很深的文化积淀与心理认同感,在引申为残疾人“自己破碎庇佑家庭平安”的象征义时具有可行性。

二、当今社会与家庭对待残疾人的态度

当前的一些研究表明,尽管现在残疾人救助已得到很大发展,但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依然存在。在参与社会生活时,残疾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受到极大限制,他们很少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大多作为弱势群体处于被代言的地位,无法平等的享受各种权利。并且,残疾人大多处于隐性被隔离的状态。无论是福利机构还是社区照顾,残疾人除了接触相关工作人员与自己的亲属,很少能够见到正常人,机构的选址往往也在十分偏远的地区。这些使得残疾人与正常人之间的理解不深,当残疾人走进正常人的生活时,往往会接收到各种异样打量的目光,增加了他们的自卑感和不安全感。残疾人在生活、学习、就业等方面依然面临着很多困难。

残疾人的家庭关系主要呈现出“冷漠与忽视、虐待与愧疚、不甘与绝望、依赖与嫉妒”等特征,家庭往往把残疾人当作一个负担,在有些较封闭的农村地区甚至直接视残疾人为整个家族的污点,是“上辈子不积德”所致。一些家庭的照顾者在长期照料残疾人的过程中,自己的身心健康也受到了很大的破坏,这就进一步激化了家庭矛盾,有残疾人的家庭大多幸福感较低。在这种消极的家庭关系中,残疾人被局限在家里,生活乐趣被剥夺,失去尊严,享受的关爱有限,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大多存在各种生理、心理问题,寿命不长。

所有这些情况都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薄弱,社会对残疾人的定位没有一个有效价值观来引导的结果。用“碎安”俗信这一符号来界定残疾人的价值,对社会与家庭在残疾人态度问题上的转变,残疾人自身自尊心、自信心的树立以及我国残疾人救助事业的发展都会产生正向引导。

三、“碎安”俗信在残疾人救助中的预期影响

在以往的研究中,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主要是从社会观念、政府职能和社会服务三个纬度进行衡量,残疾人救助大多被看做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家庭作为初级群体在人的社会化中的作用往往被忽略。改革开放以来,虽有政府各项政策的颁布、设施的建设、资金的支持,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正常人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依然没有太大改变。把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符号文化引申到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从家庭出发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对待残疾人的新观念,将对我国残疾人救助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残疾人需求的满足方面

首先,在生理需要上,针对残疾人的救助服务设施如特殊学校、康复医院等数量可能更多、硬件会更完备、治疗方法会更科学;残疾人药物、辅助器具的供应可以做到真正普惠,按需领取;残疾人总体生活条件会得到极大改善,普遍寿命会有所提高。其次,在心理需要上,“碎安”俗信可以让残疾人重新进行自我认知,增加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与安全感,摒弃自厌情绪。更好的融入社会与参加社会生活,感受到来自他人的需要,在伦理观上具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建立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最后,在具体的教育与就业上,现在相当部分的残疾人文化程度偏低,很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业人员少,就业面狭窄,可选择从事的职业类别有限,这些使得他们大多缺少信息和朋友,与社会相隔离。“碎安”俗信这一价值观如果能在社会范围内广泛传播,必然会极大的改变残疾人群体在学习与就业上的尴尬处境,给他们带来更多与正常人平等学习与就业的机会,满足残疾人群体自我实现的需求。

(二)残疾人家庭方面

“碎安”俗信下,家族是残疾人牺牲自我庇佑的主体。正是有了残疾人的存在,家族中的其他人才能平安顺遂。这种价值观下,残疾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必然会得到极大提高。习近平主席讲过:“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因此,残疾人也可以看作是整个社会与国家的庇护者。这种对残疾人认知的新观念不仅可以转变以往把残疾人当作“不详”与“包袱”的旧观念,给予他们理解与尊重,而且可以增加家庭这一初级群体的感情联系纽带,建立友爱互助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家庭作为社会化的主体之一对人的自我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父母在对待残疾人问题上向子女传达“碎安”俗信的价值观,还可以形成一种良性的螺旋上升,有利于这一观念的普及与传播,使之不断发展为和谐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一部分。

(三)社会方面

“碎安”俗信首先有利于残疾人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就是个人的创造活动对于社会需要的满足。”④通过把残疾人看作不异于正常人的群体,不再把他们当作社会的附庸,发自内心的接受他们尊重他们,可以使残疾人拥有自我实现和通过自己创造性劳动服务社会的勇气与信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其次,“碎安”俗信价值观的传播有利于减轻社会对于残疾人的救助负担。残疾人如果被看作是为了社会、家庭的平安昌盛而承受苦难的群体,社会在面对残疾人时可能会有一种补偿的心态,人们也会有更多的怜悯心同情心,他们可能会更加关注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民间救助组织的发展也会更为兴盛,各种志愿服务也会更加发达。相对的,依靠国家社会救助残疾人的压力就会大大减轻。最后,有利于针对残疾人制定的政策法规的完善。“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⑤在“碎安”俗信价值观的影响下,政府可以制定更多有利于残疾人群体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与秩序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四、“碎安”俗信价值观构建的理论框架

当前社会与家庭对待残疾人群体的行为取向特征即模式变项一般表现为价值中立、个人取向。人们在残疾人问题上的态度大多取决于个人的文化教育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及社会范围内扶残助残的宣传力度等。要通过“碎安”俗信把人们对待残疾人的价值观念转变为情感性的集体取向,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引导。在此只作理论框架方面的讨论,不做具体推广步骤的探讨。

一套主流价值观的推广需要有意识的内化、行为的规范及社会秩序的巩固。根据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人们的行动都是在社会条件下意志、情感、观念及各种价值观内化的结果,这种内化决定着人们行动的动机和意义,其中价值观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并对行动具有调整作用,占支配地位。“人通过表达意义的象征,表现出他们的主观感受、观念和动机;而且,所有这些主观因素才使我们在行动的时候决定我们的行动。”我们在传播“碎安”俗信这一符号时,首先需要把残疾人群体“破碎保平安”的象征义内化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规则,才能进一步影响他们的行动方式。

行动具有意向性和目标导向的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意向性。人行动的意向性是伴随着社会化的过程一步步形成、完善和发展的。通过分析一般行动的主观性意向可以概括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模式变量。当个人意向性行为连续进行时就会产生一个行为流,即“个人主流运行”。在个人主流运行中,行动与价值观互为强化,并能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产生影响。当绝大多数人在对待同一事物的个人主流运行相一致时,初级的秩序就会建立,进一步发展就会对整个文化系统产生影响。帕森斯认为人在行动中都是朝向规范化实现行动意义的倾向。这种行动意义的界定是由价值观决定的。在家庭中推广残疾人“碎安”俗信的象征义,有利于塑造孩子在对待残疾人态度上的普遍意向,进而作为主流价值观内化在他们社会化的过程中,成为其个人主流运行,并在目标、手段、条件、规范等方面对他人的行动产生影响。

人的行动要受到社会环境和条件规范的制约,即社会秩序的影响。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行动意向,有自己的行动规范。要想使大家都能够实现自己行动的目标,就需要建立一定的秩序。秩序是“社会共享价值与规范在人格结构的需要。”是在社会化过程中价值观内化的结果,会在人们追求自己行动目标的过程中自发形成。随着社会化特征的加深,人们的价值观越发成熟,行动目标越发明确,秩序也就在不知不觉中建立起来。要把“碎安”俗信价值符号内化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一种规则,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并使之成为行动的目标与规范,进而产生一种对残疾人群体认知观的新的社会秩序,作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对整个文化系统发挥影响。

[注释]

①韩雪峰.辽宁民俗[M].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298-299.

②李治亭.爱新觉罗家族全书·五家法礼仪[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43.

③李治亭.关东大辞典[M].辽宁教育出版社,1993:933.

④李秀林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6.

⑤彭定光.和谐社会建构的制度伦理基础[J].江西社会科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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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倪丽娜(1991-),女,汉,山东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硕士,研究方向:文化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66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4-0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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