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误导消费者实例分析
2016-02-04孟俊涛
孟俊涛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安徽 阜阳 236000
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误导消费者实例分析
孟俊涛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安徽阜阳236000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本文结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S品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为例,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及其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进行探讨,借此宣传食品安全法律常识,增强人们维护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误导;消费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了食品药品监管的“四个最严”。[1]近日,笔者在市场上偶遇四款S品牌进口预包装食品,经研究认为,该品牌进口食品标签存在诸多容易误导消费者的瑕疵,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食品标签是这样定义的:“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方式或者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对于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不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还要考虑特殊群体对食品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比如,糖尿病患者忌糖、高血脂患者忌脂肪和糖等。这就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在我国市场上必须以普通消费者看得懂的方式标明配料、营养成分等对消费者有重要引导作用的信息,以避免消费者不明不白地摄入自己不需要或者禁忌的营养成分。
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从追求填饱肚子上升到今天的“绿色”、“安全”和“放心”的高标准、严要求。消费者为购买食品而支付的价款中必然含有包装的费用,消费大众更加倾向于购买包装完善、精美的食品。一般情况下,相较于散装食品,包装合格的食品也让人们吃得更放心。食品标签对于食品就如身份证或者名片对于人。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辨认预包装食品是否合格,最便捷的方法是查看食品标签。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引导广大消费者掌握简单可行的认定食品是否合格的方法。其中,食品标签的辨别是较为实用的方法之一。
二、S品牌进口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
(一)营养标签和说明书问题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使用外文标示的,应当有对应中文。S品牌食品使用英文标示了营养标签,但未使用对应中文。即便S品牌食品享有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权利,那么其包装上出现的英文营养信息即应视为其放弃了豁免权,并自愿接受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规范性要求。企业自愿标示非强制性标示内容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标示,而不能任意标示。
S品牌牛乳片配料表标示了牛乳,在标签中以较大字号显著突出了“牛乳”字样,标签上印有一杯正在倾倒的牛乳图样。该食品标签上印有“Ca++”、“Mg++”。“Ca”和“Mg”分别是Calcium(钙)和Magnesium(镁)的缩写,“++”意在特别强调本品含有丰富的钙和镁。S品牌啤酒酵母片在食品名称和配料表中均标示了啤酒酵母,在标签中以较大字号显著突出了“啤酒酵母”字样,配料表标示了花生,标签上印有花生图样,意在特别强调本品添加了花生。S品牌动植物提取物片在食品名称、配料表中均特别强调了产品含有多种动植物提取物、多种维生素,标签以西红柿、胡萝卜、蘑菇、西兰花、花菜等图样特别强调了本品含有的多种蔬菜提取物和维生素。S品牌动植物提取物片说明书如此强调其含有的成分:“精选多种牛奶、谷物、果蔬、海洋生物等动植物浓缩物;为成年男性提供全面均衡的维生素和矿物质,26种人体必需的维生素、矿物质;强化补充人体容易缺乏的钙、锌、铬、维生素A、B6、C和E等;特别提供两种抗氧化剂——叶黄素和番茄红素。”
S品牌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以果蔬图样、大号字样及“特别”、“强化”等词语特别强调了“牛乳”、“啤酒酵母”、“花生”、“动植物提取物”、“多种维生素”、“叶黄素和番茄红素”等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和成分,但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其所强调的配料和成分进行定量标示。很显然,S品牌食品营养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配料标示问题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的,外文配料表的项目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项目。S品牌牛乳片的英文配料表标示了“Oyster Shell”(“牡蛎壳”),但中文配料表没有对应标示“牡蛎壳”,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悉其是否含有“牡蛎壳”,误导了消费者。S品牌动植物提取物片的中文配料表标示了“微晶纤维素”和“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而英文配料中却没有对应的这两种配料。S品牌食品的配料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基于食品标签瑕疵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对旧《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作了一定的修正,在保留“价款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一千元”的兜底赔偿和“标签、说明书”瑕疵赔偿的例外等规定。据此,只要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就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认定经营者是否“明知”,应以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就S品牌食品的经营者而言,其“明知”行为主要表现在未严格查验食品标签合法性的不作为过错和利用说明书误导消费者的作为过错两个方面。经营者主张免责,首先要做到:对购进食品进行了查验,确认购进的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实物感官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2]S品牌食品的经营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确认S品牌食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且未经确认说明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即向消费者做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此种情况下,即便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者也属于“明知”,因而不能免责。
[参考文献][1]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5/30/c_1115459659.htm,2015-05-30.
[2]辜颖.履行进货查验未必免予处罚[N].医药经济报,2016-02-26(03).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4-01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