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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3485:2016标准全面融入我国医疗器械法规解读与分析

2016-02-04李欣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北京100011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16年15期
关键词:医疗器械法规管理体系

李欣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1)

ISO 13485:2016标准全面融入我国医疗器械法规解读与分析

李欣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1)

本文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法规体系,解读分析了如何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全面融入相关法规要求。

ISO13485:2016标准 医疗器械 适用的法规要求 融入

0.前言

2016年3月1日ISO13485:2016正式颁布。相较于2003版标准,新版标准更加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医疗器械产品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及产业链各阶段的所有规模和类型的医疗器械组织,同时也可用于医疗器械产业链的供方和外部方。这有利于新版标准在更多层面、更大范围的推广和应用,更好地实现标准目标,体现了新版标准具有强大的兼容性。ISO13485:2016标准提出了需要满足的四方面要求,即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为基础,以顾客要求为根本,全面融入适用法规要求,确保组织自身要求的实现。这四方面要求中的重点和关键是“法规要求”。本文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法规体系,解读分析如何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全面融入相关法规要求。

自2014年6月1日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实施以来,我国医疗器械行业新制修订的法规密集出台,其内容覆盖医疗器械产业的各个方面,并与其他相关领域对应和衔接,涉及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分类、标准、认证、检测、临床试验、说明书和标签、

计量、价格、广告、进出口、不良事件监测、召回、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这其中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法规举例如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是医疗器械行业监管的顶层依据,为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管提出基本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仅落实了新《条例》的各项要求,而且夯实了各过程的监管平台,如和产品研制相关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5号)等;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与产品经营相关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与产品使用相关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与监督管理相关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落实条例、总局令的相关要求以公告、通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64号公告)及附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58号公告)及相关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

此外,部分与《规范》相关、与监管动态相关的通知类文件也属于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法规,这也包含地方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要求文件。

面对如此众多的法规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如何建立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新版ISO13485标准提供了将法规要求全面融入医疗器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和工具。ISO13485标准名称就体现了与医疗器械法规要求的紧密结合,是与医疗器械法规要求相伴而生,ISO13485标准的发展也是与法规要求相联系。新版ISO13485标准更是集合了先进国家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监管模式和优秀医疗器械企业管理经验,是与医疗器械法规要求的发展相伴而行,这也体现了新版ISO13485:2016标准强化与法规结合的主要思路。

1.新版标准提出融入法规要求的三个规则

新版ISO13485标准在引言的总则中提出了医疗器械组织将法规要求融入质量管理体系的三个规则,即“按照适用的法规要求识别组织的一个或多个角色;依据这些角色识别适用于组织活动的法规要求;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中融入这些适用的法规要求”。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法规要求的关系,也从质量管理体系角度明确了法规要求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1.1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识别组织的一个或多个角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角色主要为医疗器械的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委托生产商等。组织在医疗器械实现、流通和使用过程中所处的阶段不同或者产品面向的国家或地区不同角色可能都不尽相同。组织可能由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种类不同,在同一国家或地区也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例如某企业既是IVD试剂的制造商又是进口诊断仪器的进口商和经销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医疗器械的分类不同,可能导致同样的产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产品类别不同,其制造商的身份大不相同,例如某牙齿美容类产品,在国内为Ⅲ类医疗器械,出口某些国家则按照化妆品类产品监管,所以企业首先要明确医疗器械面向的国家或地区、产品分类和活动。

(1)确定目标国家或地区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本文仅针对在我国生产或销售的医疗器械组织,故只需满足我国的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如果产品在中国生产并预期在国外上市,那么组织需要同时满足在中国的制造商和目标国家上市的要求。

(2)明确医疗器械产品分类

我国按照产品的风险等级将医疗器械分为Ⅰ、Ⅱ、Ⅲ类,Ⅰ类风险等级最低,Ⅲ类风险等级最高。按照医疗器械生产和使用将医疗器械划分为无菌、植入、IVD和一般医疗器械等。2015年7月14日我国颁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企业可按照分类规则和CFDA发布的分类界定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进而识别组织的角色。如目前的医疗器械分类中不包含即将研发或生产的产品,则需要企业提交产品分类界定的申请。

(3)识别组织的活动

组织从事的活动可能涉及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包括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生产、贮存和流通、安装、服务和最终停用及处置。组织可能只提供其中某个活动,如产品的经销商;组织也可能覆盖很多个阶段,提供不同的活动,如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流通和服务于一体的品的制造商。

1.2 依据这些角色识别适用于组织活动的法规要求

组织需要及时收集并识别与其角色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当前阶段,我国医疗器械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出台或修订了大量的法规要求,组织需要及时收集并识别相关的法规要求。

组织应依据其在医疗器械生命周期中承担的角色,从目前我国已颁布的医疗器械法规中识别其适用的法规。例如,具有医疗器械设计开发角色的组织需识别的法规至少包括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国家或行业标准、临床试验和临床评价、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过程主要为设计开发过程和产品注册,应及时将以上法律法规传达相应的部门。再如,作为医疗器械生产角色的组织需识别的法规至少包含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供应商审核指南、医疗器械召回、不良事件报告、飞行检查、质量公告等法律法规。可能影响的过程包括采购、生产、质量控制、销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向监管机构报告等,应及时将以上法律法规传达相应和相关部门,必要时要向最高管理者汇报。当然,不同角色识别的也可能有共同的法规要求,如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等。还有一些法规要求与企业相关,但并不针对企业而是对监管机构提出的,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企业也应基于风险识别该法规要求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从而决定是否要采取应对的措施。

1.3 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中融入这些适用的法规要求

组织应按照PDCA的模式将其识别的法规要求融入质量管理体系中:

(1)评价组织现有状况

组织可同时对照评价公司目前现有的文件和流程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如评价结论为符合,应保留评价记录转交满足法规要求的验证部门。如果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应开展融入法规要求的策划。

(2)策划融入法规要求

有些法规要求可以通过对文件和流程的改进加以满足,有些法规要求可能涉及了资源的改善、产品注册变更、原材料采购、过程确认,需要企业内部、外部或多部门合作完成,企业应对这样的法规要求建立并保留策划方案。

(3)融入法规要求实施

应按照策划的方案实施,包括建立或完善文件,提供充分的资源,产品或工艺的改进等。对于一些有关产品上市前的法规要求,特别是和产品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其策划实施应考虑产品的注册周期。

(4)满足法规要求的验证

企业应明确人员或部门职责验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法规要求并保留最终的评价结论。满足法规要求的验证包括对照现有状况的评价和采取措施的验证。

2.新版标准对法规要求的解读以属地法规为准

新版ISO13485在引言中还提到“适用的法规要求中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组织需要按照医疗器械适用的管辖区的法规中的定义解读本标准的定义”。这是由于各国国情、工业化水平、文化的差异,所以医疗器械法规中的术语定义或过程要求不尽相同。新版标准体现了要使用本国的法规规定的术语定义和要求的思想,可用本国的法规要求和定义解读本标准的要求。一方面通过标准中融入法规要求,推进法规的理解与实施;另一方面通过法规要求的强制执行也有利于新版标准要求的贯彻实施。

通过与我国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法规的比较发现,本标准的20个术语中的“临床评价”、“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有明确的对应定义,其表述基本相似。对于没有明确对应表述的术语,则需分析我国法规的相应规定。如“忠告性通知”,标准注明“忠告性通知的发布要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者消费者”。可见,符合上述要求即为我国医疗器械法规规定的忠告性通知。针对每个术语,医疗器械组织均应按照我国法规要求识别并理解。

3.新版标准细化了识别各过程中需满足的法规要求

ISO13485:2016标准中使用“适用法规要求”的表述由2003版标准的28个增加到55个,在质量管理体系诸多过程中都规定要符合本标准要求和法规要求。如4.1.1、4.1.4、4.1.5等条款中,组织在建立、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中对医疗器械各个过程以及外包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中都增加了法规要求,进一步确保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全过程和活动不但要满足标准要求,还必须满足法规要求,即法规要求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应的各个过程、各项活动有机结合,融为一个整体。这符合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趋势,也与我国对医疗器械全过程监管的要求高度一致,强化了医疗器械组织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助于法规要求的贯彻落实。针对“适用法规要求”的分析举例如下:

3.1 针对“适用法规要求”我国有相应法规

标准4.1.3“对于每个质量管理体系过

程,组织应 e)建立和保持所需的记录以证明符合本标准并满足适用的法规要求”。检索分析

ISO13485:2016标准,记录要求共50项。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该处应检索分析《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共计28项记录要求。生产企业应分析标准与法规要求的差异,补充法规有要求而标准没有要求的记录,如标准6.3条款仅要求保留基础设施维护记录。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该项法规要求的记录需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受控记录清单。

3.2 针对“适用法规要求”我国暂无相应法规要求标准7.5.8条款“标识如果有适用的法规要求,组织应将为医疗器械指定唯一器械标识的系统形成文件”。针对唯一器械标识系统,美国FDA、欧盟CE认证均有法规要求,这是国际监管趋势。我国暂无出台的相关法规要求,但国家监管部门正在讨论制定之中,企业需关注国内相关法规动态。

4.新版标准增加向监管机构报告要求利于法规的理解沟通

新版标准增加了医疗器械组织向医疗器械监管机构报告及沟通的要求。在标准贯彻实践中,新版标准增加这些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些组织出现违反法规要求的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规要求理解不正确,以至于执行走样,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组织加强对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报告和沟通,一方面有助于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可正确的落实法规要求,少走弯路,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组织发生问题后可及时解决问题,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限于篇幅,本文所述之“适用法规要求”,仅从制造商角色进行举例分析,结合我国的医疗器械法规要求,将法规要求融入ISO13485:2016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初步探索,不当之处还望读者指正。

Interpretation and Analysis on Fully Incorporating Applicabl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f Medical Devices in China within ISO13485:2016

LI Xin Beijing Hua Guang Cert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Co.,Ltd. (Beijing 100011)

This paper Interpretates and analysizes on how to fully incorporate relevan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within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ISO13485:2016 by Combining with the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y system in china.

ISO13485:2016 standard, medical device, applicabl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incorporate

1006-6586(2016)08-0001-04

R194

A

201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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