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现状及对策
2016-02-04郭友平
郭友平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2)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现状及对策
郭友平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浙江杭州310012)
摘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一项基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分析了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现状及执行过程中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征收标准以及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措施及对策。
关键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浙江省
浙江省于1993年开征水资源费[1]。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水资源管理工作发生了诸多新的变化:从国家层面讲,要落实“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从浙江省来看,“五水共治”正在全省各地如火如荼地推进实施。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新形势新变化下也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新措施新方法。
另一方面,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准则。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工作职责,如果职责履行不到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分析,开展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和研究,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非常必要和紧迫。
1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现状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36号)等规定及调研检查和资料统计成果,目前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现状如下。
1.1征收范围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但对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不得征收水资源费。
1.2征收主体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1.3征收标准
浙江省于1993年开征水资源费后,分别于2004年和2014年2次调整征收标准。浙江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表1[2]。
注:表中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1.4征收情况
近年来,全省水资源费征收规模总体呈稳步增长趋势。据统计,2013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规模达4.97亿元,比2006年翻了一番。其中,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费2.78亿元,占56.01%;水力发电企业缴纳水资源费1.18亿元,占23.82%;自备取水企业水资源费0.77亿元,占15.42%;其他类型企业缴纳水资源费0.24亿元,占4.75%[3]。因此,目前全省水资源费征收对象主要为公共供水企业,其次为水力发电和自备取水企业。
1.5分成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各级次分成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浙江省水资源费各级分成比例见表2[4]。
注:表中上标1的数据为市级、县级的合计数。
2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对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也不容忽视。
2.1征收政策不够完善
浙江省水资源费政策还存在征收范围不够明确、征收规定修订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征收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1)地热水、矿泉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属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向取水户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向其征收水资源费,浙江省相关政策一直未有明确的规定。
(2)200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作的文件中规定,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 a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5]。现10 a期限已到,是否继续免征应作出明确规定。
2.2征收标准不尽合理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存在分类不尽合理、动态调整机制未建立等问题,影响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1)对表1分析,浙江省现行征收标准注重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类别等划分,没有充分考虑浙江省取用水行业(淘汰类、限制类和一般产业)、水质(江河和水库)等差异化因素,分类单一,不够科学合理。
(2)浙江省自1993年开征水资源费以来,2004年和2014年2次调整征收标准,但每次调整都相距10 a之久。浙江省水资源费动态调整机制未建立,不能充分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管理形势的变化。
2.3征收管理困难较大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还存在取水计量安装运行维护和公共供水企业征收标准落实困难等问题,影响了征收管理政策的执行和有效实施。
(1)水资源费按取水计量和标准征收。但浙江省一些地区河道水质较差,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时常发生损坏,导致维护和更换频繁,对取水户尤其是广大取用水规模小的取水户而言,取水计量安装维护成了负担,也给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费征收带来阻力。
(2)公共供水或原水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需通过供水价格调整进行疏导。但是,供水价格调整从审核成本到召开听证会、再报当地政府批准,时间普遍超过1 a,甚至更长,客观上造成公共供水或原水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难以及时落实到位。
3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3.1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是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活动的依据。建议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按照程序及时修订和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政策。
(1)农村自来水工程的特点:供水对象主要为农民,水价普遍很低。为减轻农民负担,建议对主要供农村生活用水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继续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取水户,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向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后,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2)在一些取用水资源量占比不大的领域,由于管理成本高、征收困难,建议在征收政策上给地方一定授权,如散小型自备取水企业,可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具体征收办法。
(3)公共供水或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若当地未及时调整供水价格的,建议暂由公共供水或原水企业按新标准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待供水价格调整时,优先把水资源费核入成本调整到位。
3.2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水资源费的外部因素增加,建立差别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调节机制,有利于实现水资源节约保护、高效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1)根据取水水源不同,对地表水中的江河和水库取水实行分类水资源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体现优质资源的价值属性;根据产业特点,对淘汰类、限制类和一般行业水资源费进行分类,较大幅度提高淘汰类、限制类行业水资源费标准,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水设施和技术进一步推广,倒逼落后产能转型升级。
(2)综合考虑浙江省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5年规划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实行动态调整。
3.3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改造,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取水计量技术研究,总结管理经验和技术,定期组织开展取水计量安装技术改造,强化日常管理和检查,保证取水计量运行正常;对取水量5万m3/a以上规模的取水户,全面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提高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费征收效率。
(2)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力量配备,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落实岗位职责,强化内控管理,建立水资源费收缴台帐,定期检查、分析并落实收缴到位情况,及时纠正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4结语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是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保障。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合理分类,动态调整,以进一步推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效发挥价格杠杠作用;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Z].杭州:浙江省物价局,1992.
[2]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Z].杭州:浙江省物价局,2014.
[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年报(2013年)[R].杭州: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2014.
[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Z].杭州:浙江省财政厅,1999.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Z].杭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
(责任编辑郎忘忧)
收稿日期:2015-10-25
作者简介:郭友平(1974 -),男,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主要从事水资源研究。E-mail:guoyp@zjwater.gov.cn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701X(2016)02-0078-03
DOI:10.13641/j.cnki.33-1162/tv.2016.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