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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2016-02-04

山西青年 2016年11期
关键词:危险

陈 露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浅析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陈露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刑法学界对于危害结果的概念存在着各种争端,本文主要探讨其中的三种观点,并对它们进行粗浅的评析,并提出本文所提倡的有关危害结果概念的观点。

关键词:危害结果;危险;具体损害

一、危害结果概念之三种观点与评析

对于什么是危害结果,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在这里主要谈及其中的三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的概念是,由于犯罪行为侵害了犯罪对象,而引起的客观意义上反映社会危害性质的一切事实与现象。此种结果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也是量刑的必备根据。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的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足以造成现实损害发生的危险是犯罪结果。

第一种定义认为,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然而以把危害结果作为一切犯罪之构成要件这个结论为前提,那么就会产生理论上的缺陷,从而导致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作为认定犯罪的要素时难以发挥其独立的作用。再者,这种观点也能引申出一切犯罪都是结果犯的不合理结论,进而犯罪类型中的对于结果犯的划定也将失去意义。

第二种观点强调当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侵犯了行为对象时,该对象的被侵犯程度和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此观点把危害结果限定在事实和现象的范围内,从表述上看,它比第一种观点认为的危害结果属于侵害或损害显得更为适当。该观点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合理可取之处。但是它将重点放在了行为对象上,没有揭示出,承载危害结果的其实是犯罪客体(四要件说)。

而第三种定义则比较好地揭示了危害结果的特征,它囊括了法定现实损害及足以造成现实损害发生的危险的概念,比较全面。

二、和危害结果概念相关联的几个问题之辨析

(一)危害结果与犯罪结果

在我国的一些刑法教材论著中,危害结果往往与另一个概念——犯罪结果相关联,关于二者的用法总是存在于同一意义之平面上。但是危害结果和犯罪结果并不总是可替代关系,它们的意义有时会因为场合的不同而不同,这便造成了运用混乱的局面。要认识到,危害结果与犯罪结果其实是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二者并非排斥与对立的关系。按照四要件说,危害结果可作为客观要件中的研究对象,而相反,犯罪结果则不能。从字面意义上看,犯罪结果的含义应当是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危害社会利益的结果;危害结果则是由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很明显,危害结果和犯罪结果之间有一个转化的过程,在这过程存在着许多变量因素来决定着二者的转变。

(二)危险可否包含在结果内

“危险”是否应当被包含在危害结果内,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通说认为,结果包括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或足以造成侵害的危险,其中的侵害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现实损害,危险则是指可能造成现实侵害结果的威胁(一般此种威胁性比较大)。要明确危险是否应当被包括在结果内,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危险”。从大的方面来说,危险包括“行为人的危险”与“行为(广义)的危险”。行为的危险,从字面意义上看,它不属于危害结果;作为结果的危险,是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可能侵害犯罪客体的状态,可以说此种危险对犯罪客体的安全威胁性很大,具有客观现实的性质,是危害结果。很明显,在时间上难以对二者作出区分。笔者认为,应当将危险视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不能将行为的危险也视为结果,否则只要有危害行为就必然有危害结果,预备,未遂,中止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三、正确界定危害结果概念的意义

确认危害结果的含义有利于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层面上的犯罪,进而对其定罪量刑,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针对社会中各种层出不穷的情况定罪量刑。

(一)有利于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层面上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么在违法+责任=犯罪的结构中,其当然不构成犯罪。犯罪,首先要是违法层面上的犯罪。

(二)司法机关在对各种具体情况定罪量刑时必须有法律允许的一定限度内的自由量权作为其行使依据,而在这行使基础之上,司法人员必然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裁量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对其科处适当的刑罚。诚然,刑法典对各种犯罪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及相应的处罚,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而当今社会的纷繁复杂导致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进而使得犯罪现象多样化,所以要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司法机关就必须行使一定程度的自量权,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案件作出法律上的评价。危害结果概念的确定正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时所依据的众多重要标准之一。进而,危害结果概念的确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

四、总结

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各种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实施侵害或足以引起具体事实侵害的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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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1-01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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