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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学”的困境与破解

2016-02-04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困境

俞 姝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发展规划处,浙江 杭州 310018)



“教授治学”的困境与破解

俞姝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发展规划处,浙江 杭州310018)

摘要:“教授治学”代表了大学内部治理中学术权力的运行,“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具体承载.当前,我国大学“教授治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包括制度欠缺和文化障碍.当务之急是以大学章程建设为统领,加强学术治理的制度建设,明确学术权力的实现途径和权力约束,并从大学精神入手进行文化培育.

关键词:教授治学;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困境;大学章程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一个重大的命题.这一命题又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对外是办学自主权的获取,对内是理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从大学内部治理角度来说,大学可谓一个“学术共同体”,建立系统的学术治理体系非常必要.而承担学术治理运行的重要载体便是“教授治学”,它确保了高校学术事务按照学术规则处理的治理架构,突出了学术判断和学术规则的价值与作用[1].我国大学发展至今,规模日趋庞大,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学术事务庞杂繁多.为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发挥和相对独立运行,确保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适度分离、相互配合,必须构建系统而完善的学术治理体系.

然而,作为学术治理的重要载体,我国大学的“教授治学”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际运行,都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未得到解决.

1教授治学的困境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范式.在这种大学治理模式下,包含了三种基本的权利,即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及学术权力.其中,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从理论、制度到实践,都已经达到了成熟.但承载“学术权力”的“教授治学”如何有效行使,如何具体实施,如何完善制度设计,仍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已经积极着手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并在国家顶层设计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的来说仍处于框架性,指导性阶段.在高校的实际运行中,“教授治学”面临文化层面、制度层面的种种困境.

1.1文化土壤薄弱

1.1.1作为一种移植过来的制度,顺利完成土本化

“教授治学”模式源于最初的“教授治校”,是西方高等教育管理实践的结晶,强调的是教授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2].在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历程,教授治学存在着两条发展主线,无论是欧洲发端于中世纪的教授治校传统,还是美国以发展高深学问需要的教授治学,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传承、制度变迁徙和文化积淀,已趋向稳定和成熟.而我国高等教育作为外生后发型的中国大学,不是在中国本土文化中自然生长出来的,无论大学的制度、理念、文化都不足以强有力地支撑起以学术自治为核心的教授治学.也就是说,中国大学的“教授治学”缺乏先天的文化土壤.中国大学早在民国时期就经历了蔡元培主张的“教授治校”,其后是蒋梦鳞主张的“教授治学”,亦是效仿了西方大学,洋为中用,且经历了历史的断流.正如“没有成熟的国家制度与社会力量的支持,局部性的大学现代化,其意义也是有限的”[3].更何况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大学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教授治学”这样重大的命题更是困扰着学界和高等教育管理者.

1.1.2教授主体治学素质的薄弱

“教授治学”的本质是一种学术共同体的治理,需要教授具备独立的人格,崇高的学术信仰,自由、民主、批判之精神[4].然而,儒家文化对中国知识份子有着深远的影响,“学而优则仕”的“经世致用”、“实用理性”传统,使得中国的知识份子容易热衷对个人功名的追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带来的拜金主义,功利主义也在高校中一定程度的弥漫,不少学者失去学术信仰,独立之思想,仅仅追求个人学术成果,把学术作为谋生之工具,追名逐利之工具,这必然是制约教授治学的重要人文因素.

1.2制度环境不健全

1.2.1顶层制度中的不健全

“教授治学”能否顺利实现,首先需要国家从法律法规层面加以明确保障.如此来看,我国《高等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对“学术委员会”作出过规定,但短短五十三个字的表述并没有明确阐述“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定位,其法律地位是相当模糊的.直到《学术委员会规程》[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才首次阐明“学术委员会”是高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至此,“学术委员会”在高校治理中的地位终于确立.然而《规程》于2014年1月发布,还有待于高校实践的检验,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触及更多深层的问题.以《规程》为代表的顶层制度设计,必然面临现实的挑战和检验,更有待逐步的完善.

1.2.2大学章程不健全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法”,是大学持续发展的根基,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灵魂[6].如果没有大学章程,大学依法自治就是一句空谈.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31号令的形式,颁发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7](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力求以章程建设助推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进程.统计显示,在2012年《办法》颁布实施前,当时1 600余所公立高等学校中制订有章程的院校仅寥寥几所.也就是说,“章程”缺失曾是我国高校的普遍问题.教育部31号令颁布后,全国高校分批大规模掀起了章程建设的热潮,这才使得高校治理“无章可循”的悖论得到一定程序的改善.

1.2.3“学术委员会”缺乏操作规程

学术权利内部运行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在《规程》出台前,有关学术委员会的实体构成和运作程序等要素一直模糊不清,比如人员构成的行政化现象严重;议事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评审结果易受行政部门不合理干预;“学术委员会”在大部分高校被当作学术事务的咨询机构,并无学术事务的最高话语权,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失衡;院(系)学术组织不健全;考核监督与激励机制空白,等等.相比行政权力体系的成熟完备,学术权利缺乏“责权利”相匹配的运行机制.

2“教授治学”困境的破解

破解教授治学的中国困境,需要回答以下问题:谁来治、治什么、怎么治.在学术治理中做到“责、权、利”相匹配,形成完善的制度保障,提高治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实现学术自觉.

2.1宏观层面:加强章程建设,确立学术治理地位

“教授治学”不但需要拥有一流水平的教授群体,更需要有好的学术制度来保障.大学《章程》作为高校的“宪法”,可以起到固化当前高校治理改革成果的作用.确立以“教授治学”为表达方式的学术权力在高校内部的法律地位,需要大学章程来保驾护航.高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比,呈现出更为松散和自由的特征.根据这一特性,设计相应的制度构架,以高校《章程》固化并确立其法律地位,以此规范和约束学术权力的组织运行方式,彰显其学术理性和治理效能.在大学《章程》中明确学术权力在高校治理中的地位,清晰划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范围,通过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为实现“教授治学”奠定坚实的制度根基,真正体现学者的主体地位.

2.2学术治理层面:健全责权利匹配的制度

无论是《条例》还是《规程》,政府已经为高校学术权利回归营造制度环境.但规范高校内部学术权利运行,在制度设计上还留有很大的空间.这对高校无疑是个不小的挑战,需要高校在《规程》的指导下,在大学章程的统领下,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入手,厘清校内各级各类学术组织间的关系,修订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规章.通过构建实施细则,促使学术权力不断完善,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2.2.1嶙选机制

教育部《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作了刚性的规定,强调“布衣”教授在学术委员中的占比,体现了制度设计的一大进步.这意味着对“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求高校在嶙选人员时十分慎重,健全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遴选机制,制定严格而公正的遴选程序,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委员能上能下.特别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调任职资格,重视责任、学术、能力三者并重;二是坚持民主选举,探索科学、民主的学术委员会人员选拔任用机制,重视初始提名环节,可以尝试设立个人竞职承诺的环节.在条件成熟的高校可以实施申请人竞职承诺讲演,考查教授对于参与学术事务治理的重视程度和相关才能.

2.2.2议事程序

“教授治学”集中体现在以会议为形式的集体决策上,因此议事程序的设计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制度的程序公正具有更高的信度,其执行结果也更易为师生认同和接受[8].要规避集体决策中存在的风险,设计一套逻辑严谨、能有效制衡的议事规则对会议形式的集体决策至关重要.可以借鉴西方广泛应用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尽量细化议事程序,规避暗箱操作和不必要的争端,通过程序公正带来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还可以尝试在学术决策中实施“公开投票”或“记名投票”.

2.2.3激励与考核

激励与考核是现代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相互作用,互为促进,“教授治学”也不例外.通过文献资料、校内访谈和兄弟院校调研等途径了解到,教授对参政议政的诉求普遍较高,但缺乏履职热情.原因之一是教授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繁重,没有闲暇参与学术事务的治理,另一重要原因则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这样的现状下,如何让他们不仅做到“独善其身”,还要能积极参与学校学术事务管理,做到“兼济天下”,必须充分考虑激励机制.

同时,“委托—代理”理论[9]认为委托方与代理方往往会因为目标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激励的不相容等因素,产生一系列的矛盾与冲突.大学学术决策活动中,也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分别是评审管理机构、同行评议专家和被评议者.在这种情况下,学术决策(评价)会成为一种竞争性的同行评议.“激励相容”理论[10]提示我们,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一致时,每个人努力为实现自己利益的目标工作,得到的结果也是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要充分发挥好“教授治学”的功能,应当以“激励相容”理论为引导,探索设计教授治学的激励制度.

激励与考核是一种互相作用的关系,如果没有考核环节,激励将失去意义.在严格委员嶙选、准入的基础上,还要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以保证学术治理团队的整体素质.在考核环节,根据“教授治学”的本质内涵进行科学分析与评判,通过定性、定量的方法对教授的治学绩效进行评估,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评估体系应有两套标准,一套用于教授个体,另一套用于教授群体.一些高校的做法是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由校长或院长负责,委员的考核结果通过一定形式与聘任挂钩.目前对教授治学的绩效评估研究不足,研究成果极少,值得教育管理工作者进一步探索.

2.3建立并完善权力约束机制

众所周知,不受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当前学界对于“教授治学”的探讨,目光主要聚焦在意义、困境以及实现途径,权力约束往往被忽略.其实作为学术权力的表达方式,教授治学同样需要一套完备的约束机制,否则就会滋生学术腐败,影响学术公正和学术决策质量,从而违背教授治学的真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一样,在权力行使中会出现非理性的现象,从而带来决策风险.为此,需要在学术团体内部和外部建立起约束机制,尤其是要建立完善外部约束体系.

(1)明晰学术权力边界

教授治学不能脱离国情,不能简单照搬西方“教授治校”经验做法.通过大学章程的建设,对学术权力的边界做进一步界定,明确学术权力清单.

(2)建立相互制衡的学术决策流程

在学术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委、行政、学术组织、教代会四大权力主体的作用,形成由集体讨论决定、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组成的重大学术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

(3)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为保障学术权力正确行使,必须建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制.一是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成立专门的机构,引入第三方论证与评估,进行学术权力的监督;二是逐步引入学术司法审查,增加和完善对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的认定和处罚,明确定义及惩治手段,维护学术的尊严和纯洁性,保障学术公平[11].

2.4培育良好的文化环境

“文化乃制度之母”,“教授治学”的文化制约必然会羁绊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当务之急是克服文化上的障碍,加强教授的主体意识,提高治学的素养,实现学术自觉.

首先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大力倡导学术自觉.要从东西方文化传统中汲取精髓.所谓“经师易找,人师难求”,从教授个体层面来讲,仅仅讲学问的教授容易做,但要成为“人师”,就得通过自己高尚的品行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教化别人.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君子慎独”,即曰君子的境界,在没有旁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做到约束自己的行为,谨慎行事.作为一名大学教授,不能仅满足于做“经师”,人人做到“慎独”,遵循作为一名高级知识份子的个人修为,朝着“人师”的方向去努力.

其次“教授治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的自治,需要增强民主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的培育.早期中国大学的建立,受到了西方诸大学理念的影响和启示.从西方高等教育的视角来讲,“大学精神”是影响大学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大学精神的精髓有三:永恒的道德精神、自觉地学术精神、敏锐的时代精神.大学教授无疑是大学精神的缔造者和实践者.“所谓大学,非大楼而大师也”.教授治学的品格和面貌折射出一所大学的生命力、凝聚力与创造力,是一所大学共同的价值追求和道德规范的综合体现.现代大学社会功能的实现,需要高水平的学术治理来支撑,如果能够针对教授委员进行相关培训,增强其履行学术治理职责的自觉性、责任感、民主意识、服务意识,将为“教授治学”提供有力地保障.

参考文献:

[1]顾建民,刘爱生.教授治学的演化、局限及其中国困境[J].复旦教育论坛,2011,9(4):59-63.

[2]荀朝莉,大学治理模式的理性思辩:“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4):10-14.

[3]鲍嵘,现代制度建设:大学与国家的共同追求[J].复旦教育论坛,2008(3):36-39.

[4]郭峰.如何为教授治学创造良好的环境[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4(1):183-186.

[5]教育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N/OL].2014-01-29[2015-08-30].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964/201402/xxgk_163994.html.

[6]秦惠民.有关大学章程认识的若干问题[J].教育研究,2013(2):85-89.

[7]教育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N/OL].2011-11-28[2015-06-28].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342/201406/xxgk_170440.html.

[8]湛中乐,徐靖.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106-123.

[9]刘有贵,蒋年云.委托代理理论述评[J].学术界,2006(1):69-78.

[10]巩克菊.人的利益与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4.

[11]王众高,高志友,匡建超.教授治学中的学术权力约束机制探讨[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1):60-64.

Dilemma and Solutions of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YU Shu

(Depart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Zhejiang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Hangzhou 310018, China)

Abstract:The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a follows the pattern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 the president’s responsibility, the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and democratic administration.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implies the academic nature of the university and represents the inner operation of academic power and the academic committee is the highest academic institution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s well as the carrier of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practical difficulties in the performance of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in China, including system lack and cultural barriers. The boundary should be defined between its internal governance power and academic power so as to achieve harmony between the academic power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refore, to help the school to return to the academic standard,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wer of the academic committee, to ensure professors’ governance over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o provide a platform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academic power.

Key words: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academic power; academic committee; dilemma; university statutes

收稿日期:2015-11-16

基金项目: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2015年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KT2015069)

作者简介:俞姝(1976-),女,浙江湖州人,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36X(2016)04-00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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