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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后期治河费用研究
——以徐州及以下河段为中心

2016-02-04裴永亮孟艳霞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治河费用

裴永亮,孟艳霞

(1.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2.渤海大学 旅游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明后期治河费用研究
——以徐州及以下河段为中心

裴永亮1,孟艳霞2

(1.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121013;2.渤海大学 旅游学院,辽宁 锦州121013)

摘要:明代治河较前代所受牵制更多,既要防止黄河对运道的冲阻,又要防止南徙威胁凤阳的皇陵.因此决定了治河要有巨大的财政保障.治河的费用除了政府财政拨款、沿河各州府库银调拨,甚至挪用军饷、于沿河耕种田地征租来作为治河费用来源.费用分配主要有工费、料费、工程耗费三个方面.明中后期的河道稳定及治沙成效与费用投入的加大有着直接关联.

关键词:明后期;治河;费用

明前期黄河开封以下河段基本上沿袭了元代多股并流、跌为主次的特点.此时决口地点主要集中于河南、山东及江苏的丰县、沛县一段,嘉靖二十五年以后,全河徐、邳,单股入淮,泥沙不再旁泄,河床不断淤高,决口也主要集中于此段.自隆庆以后,治河的重点已不在“山东、河南、丰、沛,而专在徐、邳”,[1]治河工程也就主要集中于此.费用的投入是治河工程顺利开展的前提,应为治河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往对明代治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治河官员、治河方略、治河技术等方面,但对治河费用的涉及较少,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以期对明代黄河研究有所裨益.

1费用的来源

在河患频仍,工程不断的情况下,如何筹集费用及时保证治河的需要成为治理的关键.由于河患的不断以及各种治河技术的应用,为费甚巨,单靠政府的拨款似乎已经不能满足治河的需要,为此政府也想尽了各种办法筹集费用,主要包括沿河各州府库银的调拨、军饷的再分配、漕粮的借用,甚至有的府州命沿河沿湖居民开垦耕种淤积之地,以此收取租税作为治河的费用.由此可见,明统治者在筹集费用方面想尽了一切办法,可谓用心良苦.

明中后期,随着治河活动的大规模开展,治河费用的投入也不断加大,费用的来源也逐渐由单一的政府拨付转为沿河各省以及各府州的调拨,这一方面说明河患频仍、工程不断,治黄费用需要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大量的投入单靠政府财政已无能为力.查阅文献发现,万历朝以前历年的费用多为几十万,不足百万,而到了万历年间,治河的费用达到百万之巨.治河投入的不断加大使得朝廷力不从心,只能加大从沿河省份及府州的调拨来治理河患,维持河防.弘治二年(1489年),河决封邱,泛金龙口,溢开封诸郡县,蹙张秋,凌会通河长堤,总河白昂“命户部撙邊庾之粮,估计河南之储积,得白银一十七万八千余两,以备资费.”[2]同年四月己丑,河南镇巡等官奏修筑黄河决堤,以河南折色银六万余两,并以布政司积贮十七万两给之,[3]亦可足用.弘治七年(1494年),奏准:“将本部(工部)原贮抽分银二百万两运送都御史刘大夏为修河之用,凡河南、山东在官钱粮除运送外,其存留者系听取用,如尚不足,请以浙江、芜湖二抽分廠之银半济之.”[4]嘉靖十三年(1534年),刘天和治河时也曾动支淮阴盐银八万两,河南、山东户部开纳事例银二万两作为治河费用.[5]万历十五年(1587年),河决于范家口,阻塞此决口需工费银七万一千六百余两,将淮安府库贮修砌归仁堤,支剩银料八千两,工部事例银二万二千两,尽数动支.[6]固然如此,朝廷的财政拨款仍然占到了大部分的比例,皆为从各部调集.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四月丁亥,兵部曾以河工告急,请于南京部总库动支二十万两,淮扬马价一十万两.后议得陪京备用亦属吃紧,不得已酌动了十五万,先后发给兵部.[7]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总河曹时聘催请大挑工费时,就曾命“各该部省不得推诿遲延”.[8]每年朝廷都要从各部省调集如此巨额的费用,给各部省增加了很大的负担,为此也常常出现以各种理由拖延的现象,朝廷遂颁发了各种诏令禁止拖延,即使如此仍不能保证治河费用的及时到位,尤其在有大规模工程的时候,只能通过其它方式来填补费用方面的空缺.万历六年(1578年),总河潘季驯欲筑自丰沛徐淮至海口千余里的长堤,但地势遥远,工程浩大,一时钱粮难措,人夫难集,除请求调拨的二十万两以外,并截留漕粮八万石用于夫役之工食.[9]沿河钞关税银及征盐银亦是治河费用来源的一个方面,潘季驯任总河时就曾以扬州、淮安二钞关所抽税银及征盐银共三万之数以济河工.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十月壬寅,总河曹时聘亦曾截留漕粮八十万石之三分之一,改折银二十七万两,作为治黄费用.[8]更有甚者,不惜调用军饷来作为治河经费,崇祯十六年(1643年)二月乙丑,总河黄希憲因河患日甚,请截留邳州、沐阳寄顿饷银三十五万两作为河工费用.[10]可见当时的河患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除此而外费用中还有一个方面是不容易被注意到的,那就是沿河沿湖淤地租种后上交的税银.嘉靖三十四年(1556年)正月丁酉,工部尚书吴鹏奏请召民佃种昭阳湖淤为平阜之地四百九十余顷,人授田五十亩,每亩征银三分以备河道之用.[11]朱国盛在《南河志》卷2《河赋》中亦有记载:“河无赋也,征州县之入以冲费也,然有湖塘草荡官地之租,征以备河,则河亦有赋役.”虽然此项只占到了整个费用的极小比例,仍为一个方面的来源,是不可忽视的.

明后期治黄费用的筹集,主要有上述五项,其中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沿河各省和府州的地方调拨占了主要的部分.由于明中后期,黄河主河道走古汴水道夺淮入海,故河患多发生于鲁西南以及苏北地区,从对上述材料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地方库银的调拨主要来自于鲁西南及苏北沿河府州,其中以经济较为发达的两淮地区为主.对于截留的漕粮以及饷银只是在工程浩大、河患日甚等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而做出的临时调拨,非为长久之计,而对于所征沿河沿湖居民的租银,只是占到了其中的极少部分.

2费用的数额

明中后期用于治黄的费用堪称“甚巨”,非为夸大其辞.但中后期各朝治黄费用不一而终,有增有减,多时达到了上百万两,少时只十几、二十万两,这与河患的强弱以及当朝的财政收入有直接的关系.中下游连续阴雨,洪涝严重,决溢为多,尤其是洪水决口威胁到运河以及两陵的安危时,政府往往投入大量的费用以治水患,为费甚巨.另外一种情况是河患并不严重,但治河工程浩大,如治淤、筑防等,此等工程多于枯水期内开展,与上述情况不同,但仍需巨费.还有一种情况,国家财政吃紧,费用移为他用,即使河患日甚一日仍不能保证治河的需要,此多发生于明后期崇祯年间国家处于内忧外患时期.

自弘治二年(1489年),河决封丘,溃沙湾运堤,白昂治理之后,主河道渐渐固定于徐州—淮阴一线.河道固定初期,河道较深,淤积较缓,因此河流较为稳定,并未出现大的河决现象,只弘治二年(1489年)四月癸丑,河南镇巡等官奏请修筑黄河河堤,共用银二十三余万两.[3]弘治七年(1494年)五月戊子,工部抽取二百万两运送都御史刘大夏,以备修河之用.[4]弘治八年(1495年)四月甲寅,河决冲张秋运河,总河刘大夏就是用上述费用治河的.由于此次决口威胁到了运河,朝廷极为重视,治黄费用之巨自不待言.正如管河同知王珣呈奏:“银二千两不足十日之费”[12]此次治河共约费银四十余万,但自此以后河患稍息,河道固定,四十余年内未出现大的水患.时至嘉靖十三年(1534年),刘天和任总河时,时人评价其治水功绩曰:“财力不多费,而功倍于昔人,时日不久旷,而效收于三月,亦前所未有也.”[13]一方面说明刘天和治河得其要领;另一方面也说明此时的河患并不严重,所费无多.嘉靖十七年(1538年),自孙继口至清河口百余里,大兴工卒而塞之,为期六个月,共计费用十七余万缗(成串的铜钱).[14]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十二月己酉,河道都御史曾钧奏曰:“自房村集至双沟曲头诸处当浚,自徐高庙至邳州诸处当筑堤,约工费当用银十一万三千余两有奇.”[15]可见嘉靖朝年均用于治黄的费用多为十几万,这可能与此一朝并未出现较严重的河患,未实施大规模的治黄工程有关.

明中后期大量治黄费用的投入见于万历年间,文献中留下了诸多关于此时期治黄费用的记载.万历四年(1576年)二月乙丑,鉴于河患不断,总河傅希挚言:“一切夫料曾不足河南什百之一,何怪年年冲决哉.除借河道银三万两修筑外……椿木、柳梢、绳草各料每年先期责辨,俾知为岁额,必用而留折耗,折允二项银五万一千五百.”[16]是年四月甲子,漕运侍郎吴桂芳请于草湾决口之西、王家山以东开新口共用银七万二千四百余两.[17]同年八月辛酉,工部覆直隶巡按御史舒鼇上奏曰:草湾河工告成,共用银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两,[18]比预算少了五千余两.同年潘季驯修筑了徐、沛、砀山行缕二堤,共用银十八万五千两,漕粮八万石.[9]如此则万历四年一年,治黄共费银三十二万之多.这在当时已属巨费,虽已如此仍不及治黄之需.迨及万历八年(1580年),给事中尹瑾认为:自徐属以至扬州一千三百余里,而取给于岁征灾逋之银,是所谓五米而炊,空拳而博.修葺自丰沛至淮扬延袤千余里的河道,不能因工料耗费巨大而坐视河道大坏,此为失计.“修徐北堤工及包砌高堰石堤,所费不赀,原剩钱粮二十四万有奇,即使尽留,尚未足用,宜多方措处,约每岁三万两积,贮淮安以使支费.”[19]同年工部覆议令扬州、淮安、徐州三分司每年各支税银一千两,河夫银六千两以外,又加三千两.[19]则每年各分司支银一万两,三分司共三万两用于河费.如此万历八年(1580年)治黄费用共为五十万两.迨及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工部覆议“分黄导淮”工程事宜.在这里有必要提及一下何为“分黄导淮”工程.事起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单县黄堌口的溃决,自后清口(黄淮会合口)淤为“门限沙”,淮流不畅.工部侍郎沈思孝请挑老黄河,以弱黄之势,并挑浚清口淤沙以通淮流,此建议得到总河杨一魁、勘河官张企程的赞同,是为“分黄”之说;总漕褚鈇并不如此认为,以为黄家坝工程重大,应先洩淮,是为“导淮”之说.最后工部覆议后,认为分黄、导淮不容偏废,应逐一进行.此项工程延及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夏才完工,共费银一百一余万两,其中“导淮”费银七十余万,“分黄”费银四十余万.[20]在以后的几年内每年用于治河支出多维持在七、八十万之间,未过百万.时至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八月癸卯,总河曹时聘请于安山筑滚水石坝,并砌石护堤,费银八十万两.[21]同年十一月辛未,又题准大挑朱旺,发河南、山东、直隶丁夫挑浚由坚城集出徐州小浮桥河道,亦用银八十万两.[22]则此两项工程共费银一百六十余万两.明中后期治黄费用以年为单位的投入至此达到了顶峰.以后天启、崇祯年间的治河支出大为减少,天启元年至六年止,共用银二十八万两,[23]年均还不足四万.崇祯年间每年用于治黄的费用也不足十万两,难怪崇祯六年(1633年),御史吴振缨看到河患日甚一日时说:“节省之名,其为害不浅……使以二十万金每年处处巡督,时时修浚,河患必不至此.而前总河李若星邀捐助之名,以岁修输一余万也,捐助奉旨而停,则不得不言节省矣.”[24]

总体来看明中后期的治黄费用,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到万历后期达到了顶峰,而后迅速下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分析认为:河患严重,尤其是有大规模工程实施时,河费支出较大,万历后期就属于这种情况,大加挑浚、高筑堤坝、“分黄导淮”等都耗费了巨额的钱粮.在此之前,虽河患不断,但并未有大规模的治河工程,因而费用支出并不为多.而天启、崇祯年间河患尤其严重,为何费用却如此之少?原因在于此时国家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战事不断,政府财政多用作军饷,自然用于治黄的费用就有所减少.

3费用的分配

随着治黄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治黄实践的大量开展,用于治黄的费用有了更细致的分配.遇有大的河事工程,总河都要向朝廷呈递一份明细表,河夫的工费、物料的数量及价格都要包括在内.“工完之日,将收支过银两,役过人夫,用过钱粮、物料,完过工程数目造册.”[25]笔者将治黄费用的分配分为三个方面:一为河夫、丁夫的工费;二为物料费用;三为一些治黄技术在应有过程中的耗费.

明中后期对于河工的工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时多时少,而对于工种不同,工费亦不同.嘉靖十三、十四年,刘天和任总河时规定,“正派夫日给银一分五厘,顾募夫日给工食银三分”,而对于挑工则每工给银三分,照日发给,并规定“合用人夫钱粮等项悉照该部(工部)议奏事理施行”.[5]这一规定似乎并没有实行下来,以后历朝都有各自不同的工费标准.潘季驯治河时“河工募夫计土论方者,筑堤方广一丈、厚一尺为四工,每工给银四分,计日给者,每日给银三分,徭夫日给银一分”.[9]由此可见刘天和与潘季驯的折算依据不同,一为以日计工,一为以土方计工.但无论如何,工费在治黄的整个费用中占到了相当大的部分.黄克纘《古今疏治黄河全书》(不分卷)记载:弘治七年(1494年),刘大夏修太行堤时,共用军民夫十二万余人,历时三个月,则以每人每日三分计算,此项工程共耗工费三十二万四千两.嘉靖五年(1526年),疏浚旧河道时,调集山东济、兖、东、青,南直隶淮安、扬州两府以及北直隶大名府共六万五千名丁夫,“每雇募者每日每名给银三分,抓调者每日给食米银一分五厘,总该用银一十万一千四百五十两.”[25]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实施“分黄导淮”工程时,役夫二十余万,[26]如以徭役、丁夫各占一半计算,如潘季驯所述,徭役日给银一分,丁夫日给银三分,此工程共费时约六个月,如此计算,则公费银约为七十二万余两.费用如此之巨,明政府似乎无力承担,故常常出现拖欠的情况,潘季驯感叹说:“积灾之民惟以工费不敷,岁多修筑未坚,无怪其岁修岁圮,而淤决之患终不免也.”[27]并请求皇帝及时补发拖欠工费,以便及时用工.可见工费在整个治河费用中是一个很主要的部分,也是很重要的部分,工费的多少及发放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

在所有的治黄费用中,物料费用亦占到了相当大的部分.明中后期河患频发,尤其是实施了一系列大的工程,为费甚巨.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正月戊寅,河道都御史曾钧于三里沟新河口建置闸座、增筑高堰长堤、修葺新庄旧闸时,物料共用银十三万九百余两.[28]万历年间物料费用支出似乎更甚,以至于万历八年(1580年),给事中尹瑾提出,不能因工料耗费巨大,而坐视河道大坏,此为失计.足见当时物料耗费巨大,已经到了无力支付的地步,这种现象在此之前并不多见.单以“分黄导淮”工程为例,如上所述此工程共费银一百一十余万,公费耗银七十二万,以一百一十万减去七十二万两的公费银,则物料费银约三十八万两,占到整项工程费用的35%.以此类推,工程浩大时,物料耗费多,工费也多;工程小时,物料耗费少,工费也少.物料费用主要用于挑河筑堤、建坝置闸所用石料、木料以及所费铁料等.支出甚至已经超出了政府所能承受的地步,潘季驯就曾上奏:以筑堤为治河上策,但因物料所费动以巨万,当此财殚力疲之会,已使手足无措.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同样值得注意,那就是在治黄过程中一些技术的应用和改进方面的耗费.需说明的一点是筑堤、置坝、建闸亦属治黄技术的范畴,但已将其归属于物料费用方面,所以于此不再另述.而此所述治黄技术的耗费主要为一些疏浚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所费.万历八年(1580年),募管河官员、筑石堤、造混江龙船二百七十只,共银十三万一千四十三两,[29]其中有相当部分的费用用于混江龙船的打造.朱国盛曾言:“必船具而后捞浚之功可施……旧规每造一只费逾八金”[30]如此计算,二百七十只船共费二千一百六十金.在明中后期这种船只非常的流行,故远非这二百七十只为止,由于资料所限不能寻得具体的数量,但所费仍占到了其中的一部分.

由于明中后期治黄所受牵绊很多,治黄需顾及到运道以及两陵的安危,所以治黄较往代为难,治黄的重要性也就在于此,故明政府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治理河患,投入费用之巨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尤其到了万历后期,治黄的投入达到了顶峰.治黄费用的大量投入,一方面是河患频发的需要;另一方面黄河的南徙,对运对陵的威胁,以及明政府“治黄保运,治黄保陵”的治黄政策,使得明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费用以治黄;再一方面当时人们对治黄有了新的认识,黄河屡泛屡决的原因在于洪水和泥沙之间的矛盾,而泥沙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应用到实践当中,就是要水沙并治,因此工程也就围绕着者两个方面来进行,用于治黄的费用也就有所加大.明中后期河道渐渐固定以及治沙收到的一些成效与费用投入的加大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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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傅泽洪.行水金鉴.卷24:沧溟集(影印)[C]//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

[15]张居正.明世宗实录[M].卷392.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3.

[16]张惟贤.明神宗实录[M].卷47.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3.

[17]张惟贤.明神宗实录[M].卷49.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3.

[18]张惟贤.明神宗实录[M].卷53.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3.

[19]潘季驯.河防一览.卷9:覆议善后疏(影印)[C]//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

[20]张惟贤.明神宗实录[M].卷300.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3.

[21]张惟贤.明神宗实录[M].卷412.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3.

[22]张惟贤.明神宗实录[M].卷415.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3.

[23]傅泽洪.行水金鉴.卷44:崇祯长编(影印)[C]//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

[24]傅泽洪.行水金鉴.卷45:吴侍郎奏疏(影印)[C]//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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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潘季驯.河防一览.卷10:议留河工米钱疏(影印)[C]//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

[28]徐阶.明世宗实录[M].卷393.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3.

[29]潘季驯.河防一览.卷9:计开(影印)[C]//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

[30]朱国盛.南河志.卷2:浅船[C]//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6.

River Regulation Cost Research in Late Ming Dynasty Regarding Xuzhou Reach as Center

PEI Yong-liang1, MENG Yan-xia2

(1.School of Politics and History, Bohai University, Jinzhou 121013, China;2.School of Tourism, Bohai University, Jinzhou 121013, China)

Abstract:The governance to the Yellow River in Ming Dynasty was more difficult than previous dynasties, not only to prevent the canal block by the Yellow River but also to prevent the river diversion to the imperial tomb in Fengyang. Therefore, especially attention was paid to the governance of the Yellow River, including huge financial support. In addition to the government finance, the financial allocation for each province along the river, even military salaries and the cultivated land rent were served as the river governance cost with more than one million and six hundred thousand silver. The allocation of the cost include three main aspects: labor cost, material cost, and engineering cost, with strict stipulation, which ensured the stabilization of the Yellow River and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in late Ming Dynasty.

Key words:late Ming Dynasty; governance to the Yellow River; cost

收稿日期:2015-11-28

作者简介:裴永亮(1981-),男,山西大同人,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历史文献学.

中图分类号:K9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36X(2016)04-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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