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2016-02-04周剑
周 剑
(中山市博物馆,广东 中山 528403)
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周 剑
(中山市博物馆,广东 中山 528403)
2012年,历经近五年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束后,中山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公众公布了558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本文在介绍了中山市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及保护情况后,对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陈述和分析,希望为广大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提供一些思路。
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城市建设;物权法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文物行政部门和广大基层文保工作者的主要工作,许多散落在田野乡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尤其困难。中山市作为我国现仅有的五个不设县(区)的地级市之一,下直辖乡镇,可想而知,文物保护工作的担子显得更重。中山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总的来说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广东文物保护业内获得了较多的好评。但不可忽视的是,同样也会存在着一些问题,或许这些问题也是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具有的共性。
一、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及保护情况
2012年,中山市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束后,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702处,经过评估筛选正式公布558处。其中古遗址11处、古墓葬33处、古建筑192处、石窟寺及石刻17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04处、其他1处[1]。各类比例为古遗址1.97%、古墓葬5.91%、古建筑34.41%、石窟寺及石刻3.0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4.48%、其他0.18%。包括坛庙祠堂、传统民居、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等共39个小类别。由此可见,中山的不可移动文物涵盖了所有大类,小类别也是多样化。它们主要分布在火炬开发区、南朗镇、三乡镇、南区、沙溪镇等镇区,东区、石岐区、大涌镇、黄圃镇、小榄镇等镇区也有不少文物点分布。另据普查统计,中山市文物保存状况较好者数量占到多数。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期间,为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山市积极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中山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公布工作。在普查中新发现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物,市政府也及时公布为中山市文物保护单位。截至目前,中山市已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5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20处、中山市文物保护单位52处。针对这些文保单位,统一设立了保护标志牌,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指定了托管单位。同时针对部分具有较高价值但保存现状较差的文物,政府相关部门下拨专项经费进行了修缮维护。例如位于沙溪镇圣狮村的团益公会旧址是百年来中山华侨爱国爱乡、关心公益事业的历史见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为此,市政府于2009年公布其为中山市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建筑年久失修,部分墙体开裂坍塌,门窗损坏脱落,经文物部门研究,设立专项资金对团益公会旧址进行了修缮。另外,市政府还拨款300多万元,开展了陆皓东故居维修、郑观应故居维修及布展工程,两项工程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了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存在问题
据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共有67处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消失,其中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2处,占比接近一半,其次消失文物多为古遗址,有16处。究其原因,除了自然因素外,与以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密切相关。
(一)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的问题
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相信是当下国内各地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全国多地不断上演着拆文物搞建设的新闻。例如近年来社会影响颇大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维修性拆除”等。在中山本地,也出现过类似事情。位于石岐河上的岐江桥,始建于1951年,于1976年重建,1984年扩建。该桥钢筋水泥桥身,中段桥面为两块可自动调节开合的钢板,为广东省最早使用的开合式铁桥,于2012年列入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被市政府正式公布,但又于2013年被拆除在原址进行了重建。官方说法是岐江桥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被定为危桥,严重影响通行安全,必须拆除重建。众所周知,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一旦被毁、被拆,尽管后期进行重建和恢复原貌,那也只是仅仅保留了原有的记忆,而并不是原来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
(二)文物保护和所有权的问题
在文物保护实际工作中,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问题不大,出现问题的往往多是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而经普查统计,中山市非国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达到文物总数近八成。我国《物权法》规定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外,还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文物保护法》又规定所有者必须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这或多或少地造成了文物保护和所有权私有者之间的矛盾,因为它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忽视了对私有利益的保护。从法理上讲,实际就是公法物权对私法物权的限制,具体表现上就是通过诸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来加以限制[2]。尽管有公法物权对私法物权的限制,但忽视了对私法物权的补偿,也就造成了很多非国有文物保护状况不好的局面。
(三)文物保护和周边环境的问题
普通民众所知的保护文物就是保护文物本体的完整、原貌,做到“修旧如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可移动文物应该不仅限于法律意义上的文物本体,也应包括与文物本体共生的文化生态以及周边的历史风貌等[3]。包括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文保界人士均已意识到这些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很难落到实处。例如,中山没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几百座碉楼建筑,大多位于镇区的侨乡,它们是中山华侨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山近代建筑特点的主要体现者,其数量和建筑特色在广东省内仅次于江门五邑地区和深圳东莞地区[4]。近年来,为了三旧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大多数碉楼除了本身还矗立在原地外,周边的环境和生态已经可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大量新式楼房拔地而起,高度甚至超过碉楼,城镇化致使原来的田园生态环境已不复存在,带来了大量人员杂居,原有的文化生态和传统文化也多消失匿迹。
三、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建议
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中山市文物保护实际情况,对保护工作遇到的相关问题作以下建议。
(一)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与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和进行的基本依据,文物保护知识也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但目前大多数普通民众乃至一些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尚未有充分的掌握和认识。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与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于文物保护的认识,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参与保护文物的环境。
(二)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以镇区为主体,根据各镇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及其保护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中山市东区历史文化资源管理办法”“中山市小榄镇历史文化资源规划”一类的规章、办法,确保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开展保护工作时,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三)增加投入,加强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
近年来文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但保护形势依旧严峻。有些文物点保护力度不够,存在受损情况。此外,还有更多尚未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有价值的文物,因为各种原因得不到较好地保护,而遭到损坏或破坏。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加强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将更多有价值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保护的范围,并作出具体的保护规划,包括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风貌一并进行保护,进而使各处文物点切实得到更好的保护。
(四)公布镇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文物普查的工作已经结束,文物保护工作远远没有结束。我们可以根据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以文物价值的高低将文物点划分成不同的保护级别,将一些特别有价值的文物点申报全国重点、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可以考虑针对中山市辖区的实际情况,将一些比较有价值的文物点公布为镇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给予各镇区政府文物保护责任,扩大文物维修资金来源。
(五)根据现有资源状况,灵活保护
根据中山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与保存现状等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等。对于已达到文物的标准,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在对其进行保护或开发利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执行。对于尚未达到不可移动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等,在对其进行保护时,除确保其外观不变外,也应尽量保证其内部结构不变。当某些新功能新设备引入时,应遵循“最小干预”和“可辨可逆”的原则。
总之,中山市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很多方面还需要更多的专注,针对出现的不同问题不断努力解决,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真正做到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东省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第一册)[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8):1.
[2]张舜玺,马作武.公益与私益之间:论文物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为例[J].法学评论,2013(5).
[3]吴冬瑜.城区环境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划定初探——以方叔章公馆保护规划为例[J].中外建筑,2016(3).
[4]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深圳炮楼调查与研究.北京:知识出版社,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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