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为税制改革铺路
2016-02-04本刊编辑部
减税为税制改革铺路
给企业减负,关键在全面推进“营改增”,它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李克强在多个场合表示,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其本身,而且对于经济的发展、税收情况、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的改革都有深远的影响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表示:“营改增’是一项税制改革,其结构性减税的特征很明显。‘营改增’的内在机理是鼓励专业化竞争。它减少了营业税的重复征收。”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表示,全面“营改增”的减税额度有望达到9000亿元。有预测称,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
“必须要看到,‘营改增’这个税制改革是当前的让利,更是在培育未来的‘新动能’。”李克强总理在1月22日的座谈会上说,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消除了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这是社会大生产的基本形式。比如,可以把服务业等行业外包出去。所以才有利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的转型升级。”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减税为税制改革铺路
“减税”是“营改增”的功能之一。
最难推行“营改增”的4个行业将在今年被全部覆盖。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2016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把“营改增”推广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不仅有益于这4个行业的税收结构的调整,其他行业也都会受益,都可以实现抵扣。
山东某纺织品出口贸易企业负责人表示,近两年,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效益受到很大影响,再加上税收抵扣链条的不健全(比如人工费、差旅费等),企业赋税压力非常大。“纺织品行业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但我们企业能负担的税率也就只有4%左右。我们真是觉得不堪重负。”
许善达认为,“营改增”是惠及所有企业的,原来营业税企业改征增值税会减税,原来买服务的那些增值税纳税人也会相应增加抵扣项目,可以实现减税。这也算是流转税环节的普遍性减税。
不过,增值税的减税幅度增大,并不代表着整体税收收入降低幅度大。“虽然供给侧改革强调税收收入整体要减,但考虑目前财政的需求和财政政策的需要,恐怕近期也不可能减税幅度太大。”施正文认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将“稳定税负”作为我国未来完善税收制度的改革要点,而要保证税负的稳定,税制结构的调整一定是结构性的,相互影响的,有减税就有增税。”施正文说。
“我国税制结构的问题在于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企业纳税多,自然人纳税很少。这样就会造成国内商品服务的价格过高,特别是奢侈品价格过高,对消费和进出口都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税制结构需要转型,需要提升直接税,降低间接税,这样我们的税制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施正文说。
“营改增’本身是一种税制改革,同时其减税功能又为其他税制改革提供空间,铺平了道路。”施正文说,“没有增值税的减,其他税制改革推出后,整体的税收效益就是增税,所以增值税必须要减。”
税制改革是配套改革、联动改革。“营改增”的迫切性再现。据了解,其他税制改革之所以难以推出,也在于“减税”仍未实现。
倒逼财政体制改革
此外,“营改增”还具有财政体制调整方面的功能。
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营业税为地方的主体税种。“营改增”不仅关系着税收体制全局稳定,也关系到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利益分享。
据统计,2015年前11个月,剩下4个行业的营业税收入实现1.75万亿元,占地方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比重为23%。而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目前中央和地方按75∶25分成。
不少业内人士担心,全面推进“营改增”后,原来地方的主体税种变成地方分享25%,会对地方财力造成冲击,并进而增加本已沉重的地方事权负担。
施正文指出,“营改增”改革更全面的意义就是倒逼财税体制改革。像房地产税等地方税种都还没有发展起来,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又改成了增值税,势必要调整、理顺中央地方财政分配的体制,调整这个体制势必要引导配套改革。
李克强指出,要采取增量式和渐进式推进改革,避免财力分配格局变化对经济平稳运行造成影响。
“这就是说,目前的分配格局不能从根本上打破,考虑改革的可行性和承受力,又要做相应的调整。所以,这次要调整央地的分配比例。”施正文分析说。
1月22日的座谈会信息显示,增值税分享比例将做适度调整。在2015年末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也曾研究调整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比例划分,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有望调高。
然而,具体按照怎样的比例分享,备受地方关注。
施正文建议,我认为要适当优化分享方案,比如分享比例因地而异,让地区之间有适当的差异。“因为税收征管中长期存在着因税源与收入背离的问题,所以,地区之间也存在着税收负担分配不公、财政收入分配不公、征管中宽严程度不一等问题。”施正文说。
“另外,也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按照各个地方商品服务的零售总额占全国的比例还确定增值税收入的分配,因为税收最终是消费者承担。我认为这种分配方式也是比较合理的。”施正文说,当然,这种做法更有可能打破现在发达地区的既得利益。
“我们目前还没有法律对第一种方法做相关的规定。财政体制涉及一个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最核心的关系,必须通过法制化才能保证权威性和稳定性。”施正文指出。
“财税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多的是政治、社会、法律、文化各方面的问题。我们的现代税制改革已经拓展到现代国家治理的高度。对我们国家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的意义非凡。从这个层面,我们看增值税,就已经超越‘税’了。”施正文总结说。
(《人民日报》2016.2.1、《每日经济新闻》2016.2.18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