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
2016-02-04陈少丰
陈少丰
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
陈少丰
〔摘要〕受政治经济形势影响,熙丰之前宋朝仅为掌控海外贸易资源以补充财用,粗放管理海外贸易,允许未立市舶机构港口实行直航贸易。熙丰之时,宋朝为了最大限度地垄断海外贸易资源,强化市舶司职能,将发舶和住舶港口限定在三个设立市舶司的港口集中管理,未立市舶机构港口只能进行转口贸易。熙丰之后,朝廷采取务实态度经营海外贸易,但是只允许位于南海贸易中转站的海南岛享有住舶权可进行直航贸易以补贴地方财政,其余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依然只能实行转口贸易。为了节约行政成本和人力成本,未立市舶机构港口海外贸易由地方政府兼管,仅保留稽查、征税、经营、救护四个基本职能以维持海外贸易的基本运行。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海外贸易虽然被逐步边缘化,但不失为市舶贸易的延伸和补充。
〔关键词〕宋朝港口市舶司直航贸易转口贸易
赵宋之世,海外贸易兴盛,各港口人来人往,帆起帆落,一派繁忙景象。有宋一代,朝廷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海外贸易形势,几经废立,曾经设立过广州市舶司、泉州市舶司、明州市舶司(务)、杭州市舶司(务)、密州市舶司、温州市舶务、江阴军市舶务、秀州华亭县市舶务、澉浦市舶场等各级市舶机构来管理海外贸易。然而宋境海岸线漫长,港湾众多,海外贸易之处并不局限于以上所举广州、泉州、明州、杭州、密州、温州、江阴、秀州、澉浦等地。
据周去非《岭外代答》卷3之“航海外夷”条:“今天下沿海州郡,自东北而西南,其行至钦州止矣。沿海州郡,类有市舶。”*(宋)周去非著,杨武泉校注:《岭外代答校注》卷3,中华书局,2006年,第126页。这其中“沿海州郡,类有市舶”一语甚妙,既点出了沿海州郡广泛参与海外贸易,又指出了沿海州郡存在市舶机构的事实,同时最绝妙的是“类”一字引出了另外的一个重要史实,那就是在沿海州郡存在着除市舶机构之外的其他海外贸易管理机构。
其实这一现象学界早已有所关注,兹选取几个代表性论点。
日本学者藤田丰八在《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中写到:“广西福建因无市舶司,惟沿海地方时有海舶往来,故命漕臣兼任‘觉察抅栏’之职。……所谓觉察抅栏是有侦探查勘之意,沿海往来海舶,若有未经市舶司之征税与收买,即将其货物封堵。谓将报告附近市舶司。”*[日]藤田丰八著,魏重庆译:《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2页。方豪先生在《中西交通史》中也写到:“无市舶之处,间有设‘觉察抅栏’者,其职务在侦查往来沿岸之海舶,未缴税者,则封存之,押往附近之市舶司。”*方豪:《中西交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80页。关于“觉察抅栏”这一职官,杨文新先生也有类似的看法。*杨文新:《宋代市舶司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99页。
黄纯艳先生在研究宋代贸易港的时候提到“也有的港口不设置贸易机构。闽、广除泉州、广州设市舶司外,其他各港都不设市舶机构。”*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7页。同时,黄先生还考察了海外贸易和海南岛的开发问题,其中涉及到海外贸易的商税问题。*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 第271-290页。章深先生认为“(北宋初)合法的外贸有朝贡贸易、市舶贸易及未设市舶司港口进行的私人海外贸易。”“(熙宁以前)未设市舶司港口的外贸由地方官兼管,收入归地方政府。”*章深:《北宋“元丰市舶条”试析——兼论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载《广东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第96页。“历史经验也证明,外贸由转运司或其它地方性机构管理同样可行 。”*章深:《重评宋代市舶司的主要功能》,载《广东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第76页。李东华先生以时间为主线考察了泉州在设置市舶司以前海外贸易管理问题。*李东华:《泉州与我国中古的海上交通》,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第65-90页。傅宗文先生在《刺桐港史初探》中注意到了泉州在市舶司设置之前由泉州都税务收取舶货税的这一重要情况。*傅宗文:《刺桐港史初探》,载《海交史研究》1991年第1期,第91页。苗书梅先生在论述宋代巡检司时涉及到了巡检司在稽查福州海外贸易货物方面的作用。*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52-53页。此外,李金明和廖大珂两先生也简要地概述了宋代未立市舶机构的贸易港如海南、钦州*钦州在宋代海外发展史中的地位极为特殊,其并未开放市舶贸易,而是实施与交州的博易场边境贸易。可参见黄纯艳《宋朝与交趾的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以及廖寅《宋代博易场研究——以广西博易场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2期)。故钦州非本文考察对象。、福州、漳州、平江、镇江、台州、登州的海外贸易情况。*李金明、廖大珂:《中国古代海外贸易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81页。
以上诸位先生对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海外贸易问题的研究富于启发性,很有学术价值。不过依然留下了一定的可供拓展的空间,如之前的研究或着眼于一港口,或聚焦于一机构,或注重于一职官,较为零散,忽略对整条历史脉络的梳理,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又如没有严格区分存在于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直航贸易和转口贸易这两种贸易形式,继而影响细节问题分析的准确性。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宋代未立市舶港口(包括在设立市舶机构前就有开展海外贸易的港口,如泉州、密州、两浙等)的海外贸易问题做进一步延伸拓展,以求教于方家。
一、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海外贸易的历史变迁
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海外贸易的历史变迁可以熙丰变法时期(1068-1085)为界,分为三个时期,即熙丰变法之前,熙丰变法之时和熙丰变法之后。
建隆元年(960),宋朝建立。开宝四年(971),宋军攻克广州,设立广州市舶司。这是宋朝的第一个市舶司,宋朝以市舶机构管理海外贸易的历史正式开启。太平兴国三年(978)四月,泉漳纳土。次月,吴越归地。宋朝又掌控了闽浙的一批港口。此时,广州已开展市舶贸易自不必说,然而在尚未设立或者从未设立市舶机构的泉州、两浙、漳州、福州等地,海外贸易也在进行中。
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太平兴国(976-984)初,京师置榷易院,乃诏诸蕃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者,不得私相市易。后又诏民间药石之具恐或致阙,自今惟珠贝、玳瑁、犀牙、宾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货与民。”*(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职官四四之一,第3364页。这条规定应该发布在太平兴国三年(978)四月泉漳纳土和五月吴越归地之后。
太平兴国七年(982),宋廷诏:“闻在京及诸州府人民或少药物食用,今以下项香药止禁榷广南、漳、泉等州舶船上,不得侵越州府界,紊乱条法。如违,依条断遣。其在京并诸处即依旧官场出卖,及许人兴贩。”*《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第3364页。
雍熙四年(987),朝廷诏:“两浙、漳、泉等州自来贩舶商旅藏隐违禁香药、犀牙,惧罪未敢将出。与限陈首,官场收买。”*《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第5432页。
此时,两浙市舶司和泉州市舶司尚未设立,但是两地的海外贸易已在进行,从未设立市舶机构的漳州也存在海外贸易。从规定上来看,宋朝并不禁止在未设立市舶机构的港口开展海外贸易,而是对舶货实行全面禁榷制或者部分禁榷制,即舶货全部或部分由官府买卖,实现官方对舶货的全面或部分垄断,以获取高额利润。
到了端拱二年(989),两浙市舶司建立,宋朝命令“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违者没入其宝货”。*《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第3364页。自此,朝廷开始限制发舶港口。但是此条规定让人难以理解,为何广州舶商出洋贸易需要舍弃近在咫尺的广州市舶司而北上向两浙市舶司申请公凭呢?曹家齐先生通过考证,认为该规定废止于咸平二年(999)。*曹家齐:《宋朝限定沿海发舶港口问题新探》,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91页。笔者赞同此说。淳化三年(992)两浙市舶司移至明州定海县, 但翌年又移司杭州,至咸平二年(999),杭州明州各置市舶司,方便中外海商。
天圣三年(1025),“审刑院、大理寺言:‘监察御史朱谏上言,福州递年常有舶船三两只到钟门海口,其郡县官员多令人将钱物、金银博买真珠、犀象、香药等,致公人百姓接便博买,却违禁宝货不少。乞申明条贯,下本州。’从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四,第3365页。同样没有设立市舶机构的福州同样允许存在海外贸易,同样实行的也是禁榷制。在公人百姓违反禁榷制的情况下,朝廷也仅仅是重申条例而并没有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可见,这一时期的海外贸易管理较为宽松。
宋初,为了巩固新生政权,朝廷的要事有三:一是统一战争,吞荆湘、灭后蜀、扫南汉、取南唐、伐北汉,然后是泉漳纳土、吴越归地;二是平定事变,如李筠事变,全师雄兵变,王小波、李顺农民战争,王均兵变等;三是加强中央集权,收兵权,削藩镇。
在如此形势下,宋廷对于海外贸易的管理分心不多,尚未制定严密的海外贸易管理条例,管理办法较为粗放,目的较为单一,即掌控原南汉、吴越、泉漳等地的海外贸易资源,实行全面或部分禁榷制,通过舶货专卖获取高额利润,以充实中央财政,应付包括战争和建政等各项开支。正所谓“太祖讨平诸国,收其府藏贮之别府,曰封椿库,每岁国用之余,皆入焉。”*(宋)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1,中华书局,1981年,第3页。“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乾德三年三月”条,中华书局,2004年,第152页。实施的效果也不错,“天圣以来,象犀、珠玉、香药、宝货充牣府库,尝斥其余以易金帛、刍粟,县官用度实有助焉。”*(元)脱脱:《宋史》卷186,中华书局,1977年,第4559页。宋初的海外贸易方针一直延续到熙丰变法前夕。
所以北宋前期,朝廷基本上是同时开放设立市舶机构港口和未立市舶机构港口进行海外贸易。正如章深先生所说的“市舶司对外贸的垄断既不十分严厉,也不十分周密”。*章深:《重评宋代市舶司的主要功能》,第74页。如此一来,给了未立市舶机构港口较大的海外贸易空间。
据嘉祐七年(1062)所立的秀州青龙镇《隆平寺灵鉴宝塔铭》:“(船舶)自杭、苏、湖、常等州月月而至;福、建、漳、泉、明、越、温、台等州岁二、三至;日本、新罗,岁或一至。”*(明)方贡岳:《崇祯松江府志》卷52,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372页。嘉祐三年(1058)以前,王安石求守江阴不得。*周振鹤:《宋代江阴军市舶务小史》,载《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1期,第85页;《宋史》卷330,第10632页。此时的江阴军已是“黄田港外水如天,万里风樯看贾船。海外珠犀常入市,人间鱼蟹不论钱”*(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55,《予求守江阴未得酬昌叔忆江阴见及之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622页。的景象。神宗即位之前,泉州甚至出现了“舶商岁再至,一舶连二十艘,异货禁物如山”*(宋)晁补之:《鸡肋集》卷62,《朝散郎充集贤殿修撰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杜公行状》,《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386册,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出版社,2005年,第482页。的盛况。
而另外不能忽视的一点是,五代十国时期闽浙的海外贸易已颇具基础,泉漳纳土、吴越归地又实现了政局的相对平稳过渡,这有利于北宋前期闽浙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海外贸易的开展。闽国时期,“蛮舶至福州城下”。*(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6,海风出版社,2000年,第62页。王延彬任泉州刺史时,“每发蛮舶,无失坠者,时谓之‘招宝侍郎’”。*(清)吴任臣:《十国春秋》卷94,《王延彬传》,中华书局,2010年,第1363页。吴越国则主要发展与日本的贸易。如公元936年,日本“太宰府申大唐越州人蒋承勋、季盈张等来着之由”。*[日](佚名):《日本纪略》,国史大系第五卷,经济杂志社,1880年,第821页。太宰府是日本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可见蒋、季等人是前去日本贸易的。
因此这一时期,闽浙诸港延续了五代十国时期的海外贸易传统,又时逢宋朝宽松的海外贸易政策,即使在未设立市舶机构的情况下,海外贸易自然而然开展得有声有色。
然而到了熙丰变法时期,局面发生了变化。
熙宁二年(1069),宋神宗曾经对臣下说过:“东南利国之大,舶商亦居其一焉。昔钱、刘窃据浙、广,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国者,亦由笼海商得术也。卿宜创法讲求,不惟岁获厚利,兼使外藩辐辏中国,亦壮观一事也。”*(清)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5,“熙宁二年九月壬午”条,中华书局,2004年,第239-240页。宋朝最高统治者意识到了需要创立高效盈利的“笼海商之法”,由此朝廷开启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海外贸易改革。*关于熙丰时期的海外贸易政策变革,可参见廖大珂:《北宋熙宁、元丰间的市舶制度改革》,载《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1期;章深:《北宋“元丰市舶条”试析——兼论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
熙宁以前,宋朝并未严格规定国内出洋贸易船只的发舶地。庆历年间(1041-1048)、嘉祐年间(1056-1063)的规定都是“客旅于海道商贩者,不得往高丽、新罗及至登、莱州界。若往余州,并须于发地州、军,先经官司投状,开坐所载行货名件,欲往某州、军出卖。许召本上有物力居民三名,结罪保明,委不夹带违禁及堪造军器物色,不至过越所禁地分。官司即为出给公凭。”*(宋)苏轼著,李之亮笺注:《苏轼文集编年笺注》卷31,《乞禁商旅过外国状》,巴蜀书社,2011年,第205页。由此,沿海州郡包括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亦可就地发舶,有利于发展海外贸易。
到了熙宁年间(1068-1077),情况发生了变化。“泉人贾海外,春去夏返,皆乘风便。熙宁中始变市舶法,往复必使东诣广,不者没其货。”*(明)解缙:《永乐大典》卷3141,《陈偁》,中华书局,1986年,第1836页。朝廷规定了指定的发舶州和住舶州*指船舶进入中国境内后首次进驻的港口,下同。南宋时期的海南岛除外,详情见下文。,泉州人出洋贸易必须绕远路往返广州,十分不便。
熙宁七年(1074),宋廷诏:“诸舶船遇风信不便,飘至逐州界,速申所在官司,城下委知州,余委通判或职官,与本县令、佐躬亲点检。除不系禁物税讫给付外,其系禁物即封堵,差人押赴随近市舶司勾收抽买。诸泉、福缘海州有南蕃海南物货船到,并取公据验认,如已经抽买,有税务给到回引,即许通行。若无照证及买得未经抽买物货,即押赴随近市舶司勘验施行。诸客人买到抽解下物货,并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许往外州货卖。如不出引目,许人告,依偷税法。”*《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五至六,第3366页。
按照此规定,中外飘风船只如果漂流到未立市舶机构的州县,由地方官负责检查,非禁榷物(一般货重价廉)返还海商,禁榷物封存后押送到就近的市舶司抽解博买。如果有海外贸易船舶到达泉州、福州等沿海未立市舶机构之地,如果其经过市舶司(此时仅有广州市舶司、明州市舶司、杭州市舶司)抽解博买,持有公凭则放行。如果没有公凭则押送至就近的市舶司抽解博买。中外海商必须持有市舶司公凭方可往外地买卖(如在广州抽解博买完毕后转贩泉州)。如此一来,在华贸易的所有中外船舶必须在广州、明州、杭州三地入境住舶,接受市舶司的抽解博买,否则即为非法。
这样一来所有的中外船舶均不准入境住舶于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也就失去了在此贸易的机会,这样的打击是沉重的。
至元丰三年(1080),朝廷进一步规定“诸非广州市舶司,辄发过南蕃纲舶船, 非明州市舶司,而发过日本、高丽者, 以违制论”。*《苏轼文集编年笺注》卷31,《乞禁商旅过外国状》,第206页。元丰八年(1085),朝廷又规定“诸非杭、明、广州而辄发海商舶船者,以违制论”。*《苏轼文集编年笺注》卷31,《乞禁商旅过外国状》 ,第206页。
可见至迟于元丰八年(1085),未立市舶机构港口已经彻底失去了发舶和住舶的权力,只能坐等在广州、明州、杭州三处市舶司抽解博买完之后的中外船舶进港贸易,而无法像之前一样直接进港贸易。至此,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海外贸易由直航贸易*本文的“直航贸易”指的是船舶进入中国境内后直接赴某个港口的贸易,不包括其船在境外的中转贸易,如在东南亚著名中转站三佛齐、阇婆等地的停泊、补给、贸易。的一级市场降低为转口贸易*本文的“转口贸易”指的是船舶进入中国境内后先在某个港口贸易再中转至另外港口贸易,不包括其船在境外的中转贸易,南宋时期的海南岛情况特殊也不计算在内,下文分析之。的二级市场。
如此一来,进入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舶货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因为船舶必须先到立市舶机构港口抽解博买,即“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市其三四”。*(宋)王应麟:《玉海》卷186,《唐市舶使》,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第3402页。经抽解博买之后舶货大约只剩下一半左右。同时,市舶官员出于贪欲和政绩,往往对舶货“择诸精者”*(宋)范仲淹:《权三司盐铁判官尚书兵部员外郎王君墓表》,《全宋文》卷391,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9册,第81页。,这样到达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舶货质量肯定会有所降低。另一方面贸易路程更远,时间更长,风险更大,收益减少。“自泉之海外,率岁一往复,今迂诣广,必两驻冬,阅三年而后返,又道有焦石浅沙之险。”*(明)解缙:《永乐大典》卷3141,《陈偁》,第1836页。
然而即使是在这种情形下,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海外贸易仍然没有中断。据《万历泉州府志》卷24:“都税务,在镇雅街东,熙宁八年建。税之目有七,曰门税、市税、舶货税、彩帛税、猪羊税、浮桥税、外务税。”*(明)阳思谦:《万历泉州府志》卷24,泉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85年。可知,在此期间泉州依然有“舶货税”入账,而且排在七种商税的第三名,转口贸易依然具有一定的势头。
元丰六年(1083),知密州范锷提出“板桥濒海,东则二广、福建、淮、浙,西则京东、河北、河东三路,商贾所聚,海舶之利颛于富家大姓。宜即本州置市舶司,板桥镇置抽解务”。*《宋史》卷186,第4560-4561页;《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七至八,第3367页。北方的密州港吸引了不少商舶进驻贸易,但也多是从东南沿海转运而来,而并非直航贸易。
熙丰变法在经济上以“理财富国”为方针,主将王安石倡导“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10,《翰林学士除三司使》,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 ,第114页。这反映在海外贸易方面就是强化市舶司的职能,将发舶和住舶港口限定在有设立市舶司的港口集中管理,而且港口越少越便于集中管理,尽可能地垄断所有的海外贸易资源,以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这直接体现在市舶收入上。市舶收入从变法前治平年间(1064-1067)最高的六十三万贯窜升至熙宁十年(1077)的约两百万贯。*章深:《熙丰变法时期的海外贸易》,载《河北学刊》1992年第5期,第79页。
而未立市舶司港口的存在分散了海外贸易资源,不利于朝廷集中掌控海外贸易资源,所以必须被降级为转口港。
然而这样的局面也没能持续多久。元丰八年(1085)三月初五,年仅十岁的哲宗即位,祖母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开始主持逐步废除熙丰新法的大多数法条,“是乃母改子之政”。*(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5,“元丰八年四月庚寅”条,第8494页。熙丰时期的海外贸易法也经历了调整。
元祐二年(1087)和三年(1088),此前建司呼声很高的泉州市舶司和密州市舶司相继成立。 泉州、密州市舶司的设立标志着宋朝放弃了用极端严厉的手段保证少数市舶司垄断海外贸易的做法。*章深:《重评宋代市舶司的主要功能》,第75页。不久之后的政和三年(1113),秀州华亭县市舶务设立。
到了南宋,财政吃紧,高宗曾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零,第3373页。为了“措置合宜”,朝廷“根据港口外贸收入的多少决定市舶司的兴废”*章深:《重评宋代市舶司的主要功能》,第75页。,采用务实态度经营海外贸易。
绍兴三年(1133)前,温州市舶务成立。绍兴十五年(1145),江阴军市舶务建立。淳祐十年(1250),澉浦市舶场成立。虽然南宋两浙路的市舶机构废立调整频繁,但是这个时期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数量在增长确是不争的事实,而新增的立市舶机构港口又多是海外贸易兴盛之地。那么此时期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生存状态如何呢?
据崇宁年间(1102-1106)通州郡守杨阜的描述,此时的通州:“南濒吴会列壤,相望旁通吴越。迨于外邦风帆,海道瞬息千里。”*(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41,中华书局,2003年,第1705页。但是史料并未透露通州是直航贸易还是转口贸易。
政和七年(1117),“提举两浙路市舶张苑奏:‘欲乞镇江、平江府如有蕃商愿将舶货投卖入官,即令税务监官依市舶法博买。内上供之物依条附纲起发,不堪上供物货关提刑司选官估卖。’从之。”*《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四之十至十一,第3368-3369页。镇江和平江按照市舶法只是博买舶货而不提抽解,估计此前已经在立市舶机构港口抽解过了,因此是转口贸易。
绍兴二十年(1150),福州甘棠港漂来一舟,载沉香檀香数千斤。“甘棠寨巡检以为透漏海舶,遣人护至闽县。县宰丘铎文昭招予(洪迈,笔者注)往视之。……予时以郡博士被檄考试临漳,欲俟归日细问之。既而县以送泉州提舶司未反。”*(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乙志卷第八十三事,第251-252页。进入福州港的船舶还要到泉州市舶司检查,可知福州没有直航贸易权只能进行转口贸易。
这也可以从这一时期的规定得知。崇宁三年(1104),宋朝诏“应蕃国及土生蕃客愿往他州或东京贩易物货者,仰经提举市舶司陈状,本司勘验诣实,给与公凭,前路照会”。*《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八至九,第3367-3368页。淳熙二年(1175),提举福建路市舶苏岘言:“‘近降旨挥,蕃商止许于市舶置司所贸易,不得出境。此令一下,其徒有失所之忧。乞自今诸蕃物货既经征榷之后,有往他者,召保经舶司陈状,疏其名件,给据付之,许令就福建路州军兴贩。’从之。”*《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四之三零至三一,第3378-3379页。由此可知,宋朝并不鼓励蕃商离开市舶港口所在地往他州贩卖货物。
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海南岛。古代帆船受制于风信和技术,远洋航行耗时漫长,其间的停泊补给不可避免。宋代海南岛是南海航路上重要的中转站和补给地,是广州港的前哨站。南宋人楼钥写道:“琉球大食更天表,舶交海上俱朝宗。势须至此少休息,乘风径集番禺东。不然舶政不可为,两地虽远休戚同。”*(宋)楼钥:《攻媿集》卷3,《送万耕道帅琼管》,中华书局,1985年,第47页。
乾道九年(1173),广南路提举市舶司黄良心就上言:“欲创置广南路提举市舶司主管官一员,专一觉察市舶之弊,并催赶回舶抽解,于琼州置司。”但最后有大臣以防止贪腐为由“更不施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九至三零,第3378页。广南路计划在琼州设立市舶司来抽解回航的船舶,说明停泊海南回航船只众多,已经可以考虑设置市舶司了。
南宋海南的琼山、澄迈、临高、文昌、乐会五地“于舶舟之中分三等,上等为舶,中等为包头,下等名蜑舶,至则津务申州,差官打量丈尺,有经册以格纳税钱,本州官吏兵卒仰此以瞻”。*(宋)赵汝适著,杨博文校注:《诸蕃志校释》卷下,中华书局,1996 年,第 217-218页。宋代海南岛还比较落后,朝廷开放住舶权,允许其对过往船舶征收格纳税钱来补充经费。至于北宋时期,海南岛有无住舶权,笔者未见史料明确记载,暂时存疑。
熙丰变法之后,虽然朝廷一改之前将发舶地和住舶地限定于广州、明州、杭州三处市舶司的做法,采取务实态度在多个新港口设立了多个市舶机构进一步开放市舶贸易,但是对于未立市舶港口只能进行转口贸易的限制政策(除了海南岛)却延续了下来。
这是因为,第一,崇宁年间(1102-1106),广南、福建、两浙三路市舶司格局基本形成,垄断了大量的海外贸易资源。“崇宁初,三路各置提举市舶官”。*(宋)朱彧:《萍州可谈》卷2,大象出版社,2006年,第148页。专置提举之后,市舶司的职能更加强化,标志着对市舶贸易管理专门化、正规化的基本完成。*廖大珂:《试论宋代市舶官制的演变》,载《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第46页。这样大量的海外贸易资源向三路市舶司汇聚,朝廷没有必要开放只占少数资源的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直航权;第二,经过宋朝立国一百余年的多番博弈,一批有竞争力的港口如泉州等脱颖而出相继步入市舶港口行列,而一些如福州每年仅有“舶船三两只”*《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四,第3365页。进港的小港口只需转口大港贸易剩余的舶货即可满足市场需要,同样没有必要开放直航权。
此外,两宋时期,在未立市舶机构港口还存在着走私贸易。“及倭船离四明之后,又或未即归本国,博易尚有余货,又复回旋于温、台之境,低价贱卖,交易如故。所以今年之春,台城一日之间,忽绝无一文小钱在市行用,乃知本郡奸民奸弊至此之极,不知前后辗转漏泄几多,不可以数计矣。”*(宋)包恢:《禁铜钱申省状》,《全宋文》,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19册,第282页。日本商船在结束明州的贸易后并未回国而是回旋于温州台州之间,走私铜钱归国。真德秀也在抱怨海商没有回泉州市舶司抽解而是“漏泄于恩、广、潮、惠州者多而回州者少”。*(宋)真德秀:《申尚书省乞拨降度牒添助宗子请给》,《全宋文》卷7160,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12册 ,第447页。
综上所述,受宋朝政治经济形势影响,熙丰之前宋朝忙于建政集权,粗放管理海外贸易,仅为掌控海外贸易资源以补充财用,允许未立市舶机构港口比较自由地实现直航贸易。熙丰之时,宋朝施行新法,为了实现富国目标,在海外贸易上强化市舶司职能,将发舶和住舶港口限定在三个设立市舶司的港口集中管理,尽可能地垄断海外贸易资源,不允许未立市舶机构港口实行直航贸易而只能进行转口贸易。熙丰之后,朝廷采取务实态度经营海外贸易,但是只允许位于南海贸易中转站的海南岛享有住舶权可进行直航贸易以补贴地方财政,其余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依然只能实行转口贸易。
二、宋代未立市舶机构港口之海外贸易管理
宋朝对未立市舶机构港口海外贸易的管理大体四方面的内容:一曰稽查,二曰征税,三曰经营,四曰救护。
先看稽查。熙丰时期,宋朝严格限定发舶港和住舶港,因此有必要委派官员稽查违反规定的船只。元丰三年(1080),《广州市舶条》修订完毕,委任官员推行,朝廷命令广西以转运使陈倩和福建转运判官王子京“兼觉察拘拦”。*《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四之六,第3366页。宋朝转运司“掌经度一路财赋”*《宋史》卷167,第3964页。,所以由其来兼管海外贸易也在情理之中。宋时海南岛归广南西路管辖,陈倩应该是以广西转运使的身份兼管海南岛的海外贸易。
上文介绍过,藤田丰八、方豪、杨文新三位先生大致认为“觉察抅栏”有侦探查勘往来船只之意,若未经市舶司征税收买,即将货物封堵,报告附近市舶司。然而事实要严酷得多。
王子京就职后,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拘其货止其舟以俟报。公(陈偁,笔者注)以货不可失时,而舟行当乘风便,方听其贸易而藉名数以待。子京欲止不可,于是纵迹连蔓起数狱,移牒谯公沮国法取民誉。朝廷所疾,且将并案。会公得旨再任,诏辞温渥。子京意沮,而搜捕益急。民骇惧,虽药物燔弃不敢留。……而子京倚法籍没以巨万计。”*《永乐大典》卷3141,《陈偁》,第1836页。好在这样的场景持续的时间不长,哲宗即位(1085)后,“子京始惧,而遽以所籍者还民”。*《永乐大典》卷3141,《陈偁》,第1836页。元祐二年(1087),泉州便设立市舶司了。
而稽查巡防船舶的任务由基层治安机构巡检司执行。皇祐四年(1052)前后,“福州闽安镇把港及钟门巡检一员,在海上封椿舶船。泉州有同巡检一员,去城七里,每年下海封椿舶船。漳州旧有黄淡头巡检一员,号为招舶,亦是夏间下海。兴化军巡检一员,却在兴化县山中,去军城百里,海上别无巡检。所有逐州逐县虽招舶船,每年或有或无。”*(宋)蔡襄:《蔡襄全集》卷17,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0-421页。福州南湾巡检“巡栏市舶物货”。*《淳熙三山志》卷24,第297页。值得注意的是,从熙丰时期开始,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巡检司如果巡查到初次入港的船只要“其系禁物即封堵,差人押赴随近市舶司勾收抽买”。*《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四之五,第3366页。上文所述绍兴二十年(1150)福州甘棠港的例子就是按这一规定执行的。
再看征税。宋朝对海外贸易舶货征收出口税*廖大珂:《宋代市舶税利的抽收、分割与市舶本钱》,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03页。和进口税两种关税。对于未立市舶机构港口而言,就笔者目前目力所及,史料关于出口税几乎没有记载。所以本文主要考察进口税。
据《文献通考·征榷考一》:“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4,征榷考一,考一四五,中华书局,2006年。这条规定始于淳化五年(994)。*李景寿:《宋代商税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页。这个时候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海外贸易正在进行,因此适用于此条规定。宋代,香药和宝货差不多是舶货的同义词,因此也在商税征收范畴之内,纳入地方税收系统。
据《万历泉州府志》卷24:“都税务,在镇雅街东,熙宁八年建。税之目有七,曰门税、市税、舶货税、綵帛税、猪羊税、浮桥税、外务税。”*(明)阳思谦:《万历泉州府志》卷24。
都税务,“宋诸县各有税务。……在城者,谓之都税务。”*(明)何乔远:《闽书》卷39,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73页。又据加藤繁先生的考证,“商税征收的地方,置有务或场,俗称场务。”*[日]加藤繁著,王杰译:《宋代商税考》,载《中国经济史考证》,中华书局,2012年,第594页。可知,都税务是宋朝地方征收商税的机构。
对于贸易船只而言,熙丰之前可直接进入未立市舶机构港口进行直航贸易,因此只交纳商税。熙丰及以后,船只必须在市舶港口抽解缴纳市舶税,如果只在市舶机构所在州贸易无需重复交税。“舶船物货已经抽解,不许再行收税,系是旧法。”“在法,应抽解物不出州界货卖更行收税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六至二七 ,第3376-3377页。
如果有转口至未立市舶机构港口还需再交纳商税。至于税率,“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宋史》卷186,第4541页。即过税(商品流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住税(商品交易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如果舶货抵达未立市舶机构港口,要先交百分之二的过税,出售之后要交百分之三的住税,共计百分之五的税率。但是各地情况不一,税率会有所不同。而且宋朝场务设置密集,往往重复收税。隆兴元年(1162)前后就有出现“近来州郡密令场务勒商人将抽解余物重税,却致冒法透漏,所失倍多”*《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六,第3376页。的情况。所以,船舶在未立市舶机构港口贸易所交纳的实际商税税率应该高于百分之五。
而海南岛则采取征收格纳钱的特殊税收方法。“琼山、澄迈、临高、文昌、乐会,皆有市舶,于舶舟之中分三等,上等为舶,中等为包头,下等名蜑舶,至则津务申州,差官打量丈尺,有经册以格纳税钱,本州官吏兵卒仰此以瞻。”*《诸蕃志校释》卷下,第 217-218页。此处的“皆有市舶”应该为“类有市舶”,因宋代海南岛并未设立市舶机构。格纳钱是依据船舶尺寸大小由海南地方场务来征收的一种特殊的商税,只征货币税而不收实物税。
宋代番舶到达市舶港口后,需“提举属阅视之,辨粗细货物”。*《闽书》卷39,第975页。而同样据《闽书》记载,宋时细色舶货有六十六种,粗色舶货有七十五种。*《闽书》卷39,第975-976页。所以辨别舶货粗细名目是需要一定技术的,而采取按照图册丈量船只尺寸的方法来征收货币税则可将问题简单化,这符合当时海南岛社会经济较为落后人才较为匮乏的实际。
接着看经营。宋初朝廷对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舶货经营方式为禁榷制(含全面禁榷制和部分禁榷制),即专买专卖,官府通过垄断舶货来源和控制销售渠道,以获取高额利润。
太平兴国(976-984)初年,朝廷“诏诸蕃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者,不得私相市易。后又诏民间药石之具恐或致阙,自今惟珠贝、玳瑁、犀牙、宾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货与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第3364页。
太平兴国七年(982),为了缓解京城和非广南和漳泉地区缺乏香药的窘境,宋廷诏:“其在京并诸处即依旧官场出卖,及许人兴贩。”*《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第3364页。
雍熙四年(987),朝廷诏:“两浙、漳、泉等州自来贩舶商旅藏隐违禁香药、犀牙,惧罪未敢将出。与限陈首,官场收买。”*《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第5432页。
而上述两条史料提到的“官场”应该是“置场”的名词形式。置场,“是宋朝的官方常用语,大体意思是官府为了与百姓进行交易,在某地设置一个交易场所。”*李晓:《宋朝政府购买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14页。
熙丰之后,朝廷已经通过市舶机构掌控了大部分的舶货资源,因此对于流通至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舶货不再强制收购,而是改由场务按照市舶法收购,可上供舶货纲运至京,不可上供舶货由提刑司出售。政和七年(1117),“提举两浙路市舶张苑奏:‘欲乞镇江、平江府如有蕃商愿将舶货投卖入官,即令税务监官依市舶法博买。内上供之物依条附纲起发,不堪上供物货关提刑司选官估卖。’从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十至十一,第3368-3369页。
最后看救护。中古时期,受制于航海技术,船难事故层出不穷。遇难船舶往往漂流至未立市舶机构港口,所以拯救飘风船舶为船员提供食宿也是当地政府管理海外贸易的一项职责。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八”:“元符二年(1099)五月十二日,户部言:‘蕃舶为风飘着沿海州界,若损败及舶主不在,官为拯救,录物货,许其亲属召保认还,及立防守盜纵诈冒断罪法。’从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八,第3367页。据《清波杂志校注》卷4“倭国”条:“煇顷在泰州,偶倭国一舟飘泛在境上,一行凡三、二十人,至郡馆谷之。”*(宋)周煇著,刘永翔点校:《清波杂志校注》卷4,中华书局,1997年,第174页。
综上所述,与市舶港口专置市舶司进行专门化管理不同,宋朝对于未立市舶机构港口海外贸易采取由地方政府兼管的方式进行简化管理,即由转运司和巡检司负责稽查,由地方场务负责征税,由地方政府负责经营以及船难救护。地方政府兼管仅保留稽查、征税、经营、救护四个基本职能以维持海外贸易的基本运行。这样做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和人力成本。
绍兴二年(1132),宋廷罢福建路市舶司,由提刑司兼领,理由是“每岁海舶不至,虚费官吏廪禄故也”。*(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6,“绍兴二年七月甲子”条,中华书局,1988年, 第978页。熙丰之后,一批有竞争力的港口相继步入市舶港口行列,而余下的多是贸易额小的未立市舶机构港口,所以没必要专门设立市舶机构豢养官吏以消耗经费。
三、结语
10至13世纪是一个海上交通繁忙国际贸易兴盛的时代。就国际而言,正如黄纯艳先生所说的“宋朝时期欧、 亚、 非各洲与中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处在经济上蓬勃发展、政治上相对稳定的时期。贸易能力和贸易需求都远甚前代, 为宋朝海外贸易提供了稳固而广阔的市场。”*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第95页。就宋朝而言,沿海地区民众广泛参与海外贸易。“此土贩海之商,无非豪富之民,江淮、闽浙处处有之。”*(宋)包恢:《禁铜钱申省状》卷7328,第283页。“漳、泉、福、兴化滨海之民所造舟船乃自备财力,兴贩牟利而已。”*《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七,第6564页。所以,在如此背景下,中国沿海地区港口不可避免地纳入了国际贸易的网络体系中。因此,不管宋朝政府如何运用行政力量调整海外贸易条例,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合法海外贸易抑或走私海外贸易始终没有中断,这正是这个时代的大势所趋。
从两宋三百余年的历史来考察,一方面,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海外贸易随着宋廷的市舶贸易条例的变化而变化,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海外贸易是宋代市舶贸易的延伸和补充,属于宋代市舶贸易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由于政治、经济、机遇等因素,设立市舶机构港口的数量在增加,市舶机构的职能在强化,其垄断海外贸易资源的能力也在加强,而未立市舶机构港口的市场在退缩,竞争力在下滑,走上了被边缘化的道路。但是如果从宏观层面上来看,两者不管其地位如何升降,都是朝廷攫取帝国外财的工具而已,两者同有一种历史命运。
作者陈少丰: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文博馆员、博士(泉州:362000)
Abstract:Before the reign of Xining and Yuanfeng (1068—1085) in the Song Dynasty, owing to the domestic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ircumstances, the Song Court allowed ports without Shibosi, a maritime trade bureau, to conduct direct overseas trade, so as to control the overseas trade recourses and increase the fiscal revenue. During the reign of Xining and Yuanfeng, only three harbors with Shibosi were designated to take charge of all the departure and arrival ports, which strengthened the functions of Shibosi, while the ports without Shibosi were only allowed for intermediary trade. After the period, the policy did not change much except that Hainan Island, the transit port in South China Sea, had the right to host arriving boats for direct trade so as to increase the local fiscal revenue. In order to save the administrative and labor costs, the overseas trade at ports without Shibosi was supervis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while these ports just have functions of inspection, taxation, management and rescue. Although the ports without Shibosi were marginalized in the overseas trade, they still served as a good supplement to Shibosi trade.
Keywords:Song Dynasty; Port; Shibosi; Direct Tade; Intermediary Trade
*本文为2015年“宋元交替时期东南沿海的海上交通”学术研讨会参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