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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十大新政

2016-02-04杨驰原

传媒 2016年3期
关键词:广告法融合

2015十大新政

一、《三网融合推广方案》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三网融合推广方案》,加快在全国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方案》提出六项工作目标:一是将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实质性开展工作;二是网络承载和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三是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加快发展;四是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五是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六是信息消费快速增长。

《方案》明确,一要在全国范围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各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业务开展地区,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业务审批权限开展业务许可审批,加快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对接,加强行业监管。二要加快宽带网络建设改造和统筹规划。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电信宽带网络建设,继续做好电信传输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升级改造的统筹规划。三要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技术管理系统建设和动态管理。四要切实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新兴业务发展,促进三网融合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研发制造,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标准体系。

点评

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三网融合的时间表,之后,我国三网融合工作稳步推进。这一《方案》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试点、推广两阶段推进策略的工作安排,作为一项国家层面的产业政策,其实施必将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整合,为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并带动包括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在内的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将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不过,也有媒体评论,三网融合的全面放开,对于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广电系而言,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如何迎难而上,在有线电视运营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基于有线、宽带等业务上的增值服务,建立市场化的业务体系,是摆在眼前的重要课题。

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认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意见》提出我国“互联网+”行动的总体目标是,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意见明确了11项重点行动。分别是“互联网+”创业创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现代农业;“互联网+”智慧能源;“互联网+”普惠金融;“互联网+”益民服务;“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便捷交通;“互联网+”绿色生态;“互联网+”人工智能。《意见》还提出了推进“互联网+”的七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夯实发展基础,二是强化创新驱动,三是营造宽松环境,四是拓展海外合作,五是加强智力建设,六是加强引导支持,七是做好组织实施。

点评

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总数已达6.8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互联网已深深嵌入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立足国情、统筹全局、高屋建瓴,对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这既是新常态下推动互联网与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行动纲领,也是引导未来1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蓝图。我国传媒业在融合发展中积极布局“互联网+”战略,以此谋求在移动互联时代的转型。

三、《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纲要》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位一体”,即围绕全面推动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这一总体目标,确定三大重点任务:一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二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新业态,助力经济转型;三是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安全支撑,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围绕这“三位一体”,具体明确了五大目标、七项措施、十大工程。并且据此细化分解出76项具体任务,确定了每项任务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进度安排,确保《行动纲要》的落地和实施。

五个目标:一是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二是建立运行平稳、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新机制;三是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四是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五是培育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产业发展新生态。七项措施: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市场发展机制、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快专业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十项工程: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工业和新兴产业大数据工程、现代农业大数据工程、万众创新大数据工程、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提升工程、网络和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

点评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话题正被广泛传播,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也正在开启。近些年,推动大数据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行动共识,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大数据战略性文件。《纲要》是我国发布的首个大数据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纲要》的出台体现了在国家层面对大数据发展进行顶层设计,既是顺应世界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选择,也是我国应对新挑战、迎接新机遇的重要举措。大数据作为全新的思想和手段,不仅注重“因果关系”研究,而且注重“相关关系”研究,对传媒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一方面促使传媒业进入信息过载时代,传统媒体的商业模式被彻底颠覆,另一方面又使信息智能匹配成为可能,为传媒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四、《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组织实施4部分、16条内容。

《意见》明确了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优势互补、此长彼长、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出的工作目标是,按照积极推进、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确保导向的要求,立足传统出版,发挥内容优势,运用先进技术,走向网络空间,切实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实现出版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人才队伍的共享融通,形成一体化的组织结构、传播体系和管理机制。力争用3~5年的时间,研发和应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确立一批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园区),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新型出版机构,建设若干家具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

点评

此次印发的《意见》,是为了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媒体融合发展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将融合发展的任务真正落实到出版业。《意见》以实际政策推动新老出版融合发展,开启了“互联网+出版”的时代。《意见》出台后,不少出版企业对融合发展的实质和路径进行了切实的探索,推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意见》对传统出版业务衍生出的新型出版业务,如数字出版、在线教育、云印刷等也是重大利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

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又称《新广告法》)。《新广告法》是对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又称《旧广告法》)的一次大修,将《旧广告法》的49个条文扩展到75个条文,对广告主体、广告准则、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虚假广告的认定、广告监管机关的职权等方面均做出了修改和完善。

《新广告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如下十条: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责任的规定;严控烟草发布广告;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相关内容,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格规范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行为,并积极扶持广告业。

点评

《新广告法》是《旧广告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订,多处都有大幅修改,其处罚尺度震动了整个广告圈,堪称“史上最严广告法”。《新广告法》对重点商品和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及广告活动规范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对虚假违法广告加大了惩治力度,对广告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并提升了广告特别是公益广告在引导社会良好风尚中的积极作用。《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于净化广告市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新广告法》对于网络环境下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落实,都将是一句空话。《新广告法》的有效落实有赖于大众媒体、广告主、执法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才能使这部法律真正不负众望,保护我们的视听环境。

六、《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从九个方面对网络转载进行了规范。一是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三是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四是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五是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六是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七是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八是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

点评

近些年来,“融合发展”成为媒介之一,然而媒体融合中,版权问题成为难以回避的关键问题。传统媒体廉价的版权价值与网络媒体泛滥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传统媒体的利益,也使原创精神受到重创。这一《通知》的出台,恰逢媒体融合的关键时期,被有关专家评价为“针对媒体融合中版权困境量身定制的一套‘盔甲’,是雪中送炭的一副‘良丹妙药’,一个事关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法规。”但另一方面,也有网友质疑该《通知》的落实效果:“这一条规则从理论上打破了中国网媒现有的生态模式,不经授权、免费转载的美好时代已经过去,但这一《通知》真的会颠覆中国网媒现有的生态模式吗?”

七、《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国有文化企业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当两个效益、两种价值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服从社会价值,越是深化改革、创新发展,越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属性、文化企业特点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强分类指导,创新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正确处理党委、政府与国有文化企业的关系,统筹制度设计和政策配套,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尊重企业法人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权,强化政策引导,严格依法监管,注重道德调节,坚守社会责任,把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要求落到实处。

《意见》还强调,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内容导向存在严重问题或经营不善、已不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国有文化企业,坚决依法吊销、撤销有关行政许可,予以关停。

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大批图书出版、影视制作、文艺演出、电影院线、图书发行、有线电视网络等文化内容生产企业和文化信息传播企业迅速成长,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服务更加活跃,有力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提升。但同时,一些国有文化企业改革还没有到位,两个效益相统一的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现象时有出现;国有资本运行效率还不够高,内部经营管理问题比较多,知名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比较少;相关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环境条件需要进一步优化。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国有文化企业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确保国有文化企业始终坚持正确文化立场,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化产品,提供更多有意义有品位有市场的文化服务,切实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5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正式下发。《通知》就严格执行主持人上岗管理规定、加强主持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认真落实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加强主持人和嘉宾教育培训、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落实到位、做好主持人资质清查和主持人、嘉宾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等6个方面做出了详细安排。

《通知》明确指出,严格执行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主持人;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执业证书并完成执业注册的人员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但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广播电视节目要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分工,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设置“嘉宾主持”,嘉宾不能行使主持人职能。

点评

该《通知》主要针对一些电视台打着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的幌子,实则是制作娱乐类节目的现象而出台。新闻必须遵守客观真实的原则,如果为了提高收视率,让一些影视明星、公众人物担任主持人或嘉宾主持人,就会把新闻、评论节目变成实实在在的娱乐节目,从而丧失了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通知》出台以后,这种变相使用不具备主持资质的明星、港台艺人或公众人物担当主持人的现象将得到遏制。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加强对电视节目主持人的管理固然重要,提高电视节目制作人和管理人员的水平更重要。如果电视节目制作人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热衷于炒作影视明星,那么,电视节目主持人的素质就难以发生根本改变。

九、《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是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有十条,又被称为《账号十条》。

《账号十条》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该《十条》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

点评

中国互联网经过20多年的发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其积极作用已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伴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增长,一些网民顶着“马甲”在网络上传播谣言、色情信息等现象也随之愈演愈烈,造成不良后果。

《账号十条》是国家加强互联网管理、重构互联网秩序背景下的一次具体举措,也是互联网以问题为导向,即以解决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为导向而采用的最新方案。《账号十条》的有效实施,对于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的审核义务、提高广大互联网用户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

十、《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5月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7号文),要求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电视台加强合作,尽快完成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播控平台完善建设和对接工作,从而加快完成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同时,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步加快IPTV监管体系建设。

《通知》明确指出,按照总局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规划,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平台,由中央电视台负责建设和运营。中央电视台会同各省电视台联合建设和运营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通知》特别强调,各省在未建成符合总局文件要求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没有与央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按规范对接之前,不能擅自提供节目信号。同时,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IPTV传播系统规范对接测试,要加快提升现有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的技术能力,进一步提高搜索发现能力,在节目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用户接收等环节部署数据采集和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各类传输网络中视听节目播出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视听节目,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点评

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全面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明确将IPTV作为三网融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该通知基于即将到来的三网融合的全面推广而提出加快IPTV的建设要求,并进一步重申了规范建设、对接和运营管理政策。有媒体评论,IPTV对于总局来说,已不仅仅是三网融合要求的政治任务,也是总局从自身的宣传喉舌出发的本职工作,毕竟IPTV有着几千万的用户,宣传价值不言而喻。IPTV正从以往的广电电信的部门之争,变成基于IPTV业务本身的利益和主导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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