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离婚后要求分割二分之一房产 结果为何只得四分之一
2016-02-03鲁燕李钟鸣
鲁燕 李钟鸣
案例:2011年,王先生在河南郑州市南阳路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名为妻子慧娟。考虑到将来女儿在郑州上学、就业等涉及的户籍问题,夫妻俩就把3岁的女儿小倩的名字也列在了房产证上。此后,养育女儿以及还房贷的压力,使得夫妻俩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2年,俩人协议离婚,但未对婚后购买的那套房屋进行分割。
2014年11月13日,王先生将慧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名为慧娟和小倩,房屋属于婚后房产,应视为王先生、慧娟和小倩共同所有。婚生子女小倩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王先生、慧娟共有。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确认王先生对涉案房屋只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法官释法:本案主审法官张海燕说,现实生活中,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大多是考虑到将来这个房子留给儿女时不用“过户”,可以省去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登记费等费用,也可以不用缴纳遗产税,子女结婚后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等。但是,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后的现实障碍很多,家长一定要慎重。
张海燕解释说,首先,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有严格的限制。在子女成年前,父母想要出卖或抵押房产,除非父母承诺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读书、留学、治病等事项,并办理公证手续,否则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手续。
其次,在子女成年后,除非经子女委托,否则父母无权对房产进行变卖、赠与、抵押等处分。
再次,以子女名义买房逃避债务并不可行。因为该类房产同样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也应承担家庭经营的债务。
最后,夫妻离婚后,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归属,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例如本案的涉案房屋,不能进行直接分割,只能析产,由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