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股份的“IP”
2016-02-03韩松落
韩松落
很多文艺工作者,都喜欢说自己对数字没有概念,我恰恰相反,对数字很有概念,所以,在微博上看到某位作家亮出他的股票持仓情况时,立刻就算出来,他目前的股票资产,是1000多万。
2015年,一个生活在大城市的人,拥有1000多万闲钱,也许不算惊人,可一旦结合他的背景,这个数字就比较惊人了。他不满30岁,成名时间不算长,也不是富二代,作品虽然畅销,但和张嘉佳、刘同这样的作家相比,还有差距。随后在他的一篇自述里,看到了他对自己资财来历的介绍——不是来自纸质书版税,而是来自出售影视改编权。
不是所有的小说,都能售出影视改编权,但那些创意新颖、情节独特、人物饱满、给影像改编提供了丰富想象空间的小说,多半都会被影人盯上。当然,如果小说拥有数目众多的读者,为它的接受度打好了前站,卖起来就更容易,而且价格越来越高。
我还记得,2007年,一部清朝穿越小说引起轰动,迅速卖出影视改编权,当时的价格是60万元,已经让写作圈子吃惊不小。但几年后,一个人气新锐作家的短篇小说,也能卖出这个价。如果是长篇小说,价格就在几十万到几百万之间。就连人气作家的散文,比如大冰、于娟,也都卖出影视改编权,而且价格不低。这还是偏传统的文本的价格,如果是奇幻科幻类的网络小说,在网站上连载并得到热捧,稿费收入本身就不是小数目,加上影视、游戏、动漫、周边的授权,真的可以让作者迅速致富了。尤其是游戏的授权,完全是没个准的,一个传说是:一部奇幻小说的作者,以80万的价格出售影视改编权,没有谈拢,但随后却有游戏制造商,以近千万的价格买走了游戏制作权。
这是“IP时代”的另一面吧——它改变了创意工作者的人生。所谓IP,就是literary property( 知识产权),百度百科上的解释是:“可以是一首歌,一部网络小说、一部广播剧、一台话剧,或是某个经典的人物形象,哪怕只是一个名字、一个短语,把它们改编成电影的影视版权,就可以称作IP了。”而我一个朋友的概括更加直白,他说所谓IP,就是“一个可以卖钱的点子”。一旦找到一个卖钱的点子,创意工作者的生活就被大刀阔斧地改变了。
这个“卖钱的点子”,之所以被哄抢,是因为它为娱乐业提供了最珍贵的资源:故事和形象,以及这个故事和形象在长久的阅读、流传之中,被附加上去的那些东西:温度、想象、期待,甚至适度的歪曲、修正,而读者,也完全有可能转化为另外形式的消费者——想想《达·芬奇密码》进入拍摄阶段时,读者们的群情激奋吧。这些故事和形象可不是赤手空拳地成为娱乐热钱争抢对象的,而是带着股份前来。
一些创意工作者(写作者、画家、歌曲作者)陷入寂寥,另一些却风头无两;一个时代落幕,就有另一个时代接棒。当然,前提是,前来接棒的这个时代,足够有钱,可以付出合理或者不合理的金钱,可以为人们加工出各种内容,去填充漫长无尽的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