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拨千斤:从国民政府取缔迷信运动看弱势群体反抗
2016-02-03陈建华潘玉虹ChenJianhuaPanYuhong
文/陈建华 潘玉虹 Chen Jian-hua Pan Yu-hong
四两拨千斤:从国民政府取缔迷信运动看弱势群体反抗
文/陈建华 潘玉虹 Chen Jian-hua Pan Yu-hong
The Resistance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 Erupted from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Banned Superstitious Measures
晚清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卜筮星相等迷信观念备受质疑和否定,甚至被视为改良和取缔对象。国民政府自20年代后期再次致力于废除迷信活动,但因缺乏可行的善后措施而遭到居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从业者的抵制,他们以残疾之躯和争取生存权为突破口,得到了众多社会人士的同情与声援,各地方政府则基于自身关切点的考量而变通处置,从而使内政部主导的取缔措施被变通执行并最终流于形式,相关从业者也暂时转危为安。
民国;取缔迷信;弱势群体
晚清民国时期,随着西方科学观念的传入以及近代教育的推广与普及,政府、精英和地方弱势群体因其理念的尖锐对立而发生激烈冲突。而在取缔迷信活动中,至少无人公开并直接反对取缔迷信活动本身,其结果却使内政部主导的取缔措施不了了之,星相业界转危为安。对这一问题的探究有助于人们对社会传统变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理解。
一
随着科学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全面审视传统文化和习俗,迷信活动被视为阻碍社会进步的陋习和陋俗;改良风俗、破除迷信也日渐成为政府及有识之士的重要选项。为配合训政,国民政府大刀阔斧进行社会整合,1928年开始的取缔迷信运动则是其重要内容。有人认为政府考虑到了既要净化社会风气,又解决了相关从业者出路及宣传教化、社会救济和职业培训等诸多问题;[1](p143)也有人认为,政府在取缔后对无工艺技能及老弱残废予以安置,将其送入救济院“既保障了无一定技能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2](p79)不过,深入考察其执行过程,发现其原因恰恰是来自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反抗以及社会人士的同情与声援;地方政府则基于自身利益关切的考量而变通处置,以致于这些取缔措施流于形式。
9月初,上海市政府要求社会、公安两局会同教育局办理破除迷信事宜。而上海市第三区党务指导委员会则呈请禁绝星相卜筮以除迷信而锄民害的提议被转呈国民党中执委秘书处,中执委常委立即责成内政部办理。对此,内政部认为卜筮星相惑众敛财,自当切实禁止,但应考虑相关从业者生计问题。22日,内政部制订并公布《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要求从业者在3个月内强行改营其他正当职业,“限期届满尚无正当职业者,应收入地方设立之工场,限期改习一业,其未设有工厂之地方,得令其担负相当工作,其确系老弱残废者,应收入地方救济院,或另筹相当办法”。[3](pF301)因此,该措施能否落实和如何落实也就成为整个取缔迷信运动成败的关键。
二
内政部废除方案下发后,地方政府大多制定了内政部翻版的实施办法,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但各地相关从业者,尤其是残疾从业者的反应还是令其始料未及。1928年底到1929年初,以残疾星相业者为主体的上海盲士公会向江苏省政府沥陈苦情,请求救济;叶镜清等人则多次请求浙江省政府变通执行。其实,各地一直有从业者的类似呼吁和请求,如济南刘子云、松江陆纪明在1929年请求暂缓取缔或要求复业;广州瞽目行水濂居的梁定机等人1930年联名请求变通,准许残疾从业者继续营业;而汉口瞽星公所周少卿等人甚至在1935年仍在请求收回成命。这些从业者,特别是残疾从业者还充分运用媒体的作用。1928年底,盲士公会见原定强制改业的最后期限所剩不多,发表近1500字的《盲士公会宣言》,表达了他们对这一运动的态度及利益诉求。该宣言沥陈他们因残疾而生计艰难,其习星相实属无奈;并为卜筮星相进行了辩护,认为星相业有严格师承关系,因而并非迷信,自当不在取缔之列,即使要取缔也应是那些以卜筮星相为名而信口雌黄的江湖术士;其重点则是深入分析了取缔措施对他们及其家庭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最后还就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认为这些举措应分期进行,首要的是启迪社会、开通明智,否则未必能真正破除迷信。[4]1928年12月至1929年1月,上海盲士公会派代表前往内政部请愿,并请求上海南市商业总联合会援助,同时与宁波盲士公会代表召开特别会议商讨对策。由于各地残疾人及其组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据理力争,各级政府在执行时不得不有所考虑。
同时,不少社会人士也对残疾从业者的处境深表同情,对盲士公会的呼吁产生共鸣并很快作出响应。宁波旅沪士商、翁光天、郑仁业等上海各界人士于1928年底组成中华国民盲士救济团并与盲士公会代表一起前往内政部请愿,呼吁维持盲人生存;上海市总商会则在1929年初致电内政部为残疾人请命,认为卜筮星相虽属迷信,但为数众多的残疾人生活已属悲惨,取缔措施将使其无以为继,而各救济机关又无法容纳,何况迷信的革新之道在于通过普及科学而逐步淘汰,请求在未作出妥善安排前暂缓取缔。[5]对于各地人士的呼吁和请求,内政部虽认可残疾从业者谋生困难的说法,但仍坚称切实禁止迷信,并认为原办法已对此做出安排,要求各地按原办法妥慎办理。
既然内政部坚持取缔政策,各地政府也只能继续遵照执行,并将各地呼吁和请求转发给下级或具体职能部门办理。天津市社会局1929年6月在市党部催请下讨论取缔办法,要求从业者必须在7月15日前改业,否则将强制停业;青岛市政府1946年底的举措如出一辙。这表明,一些地方政府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和妥善处置,而单纯强调强制限期改业。邹韬奋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改业问题最重要之点在你是否有业给他改,决不是‘强制’、‘如期’、‘限期’、‘勒令’的一相情愿的卤莽行为所能解决的。”[6]而更多的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则从实际问题出发变通处置。1929年初,上海市社会局首先对第三条的“相当办法”解读为,“自应由各省市县政府,因地制宜,以谋适当之措置”,为其变通处置找到法理根据。[7]上海市政府要求社会局拟定具体救济办法,并与公安局共拟调查表,然后由公安局勒令登记,限3个月内提交详细而准确的统计。但其推进情况并不顺利,原定3个月的登记期也因残疾从业者请求而一推再推,最后竟推迟到1931年3月底,并自4月起一年内一律改业。为避免操之过急,社会局规定已登记者暂许营业,其余的一概取缔;并规定以抽签方式每年勒令10%的改业,“俾使逐年减少”,该方式“为数既少,救济尚易”;从业者“此后一概不准招收学生,已招收者应令辞退改业”,学徒若系盲人,经家属同意可由社会局送往盲哑教养机构;社会局将筹办盲哑院,视残疾者年龄或施教或授以工艺或留养;如其家属赖以生活并无他人可以谋生者,政府将酌情补助;凡经合法登记者持核发的登记证营业。该方案较内政部方案更明确、可行,十年的取缔期也远远超出原定的三个月。由于规定相关从业者不得再招收学徒,这在一定程度上让星相业后继无人,并使残疾人逐步从该行业退了出来。其他地方政府也采取了变通的执行方针。
虽然内政部后来在1930、1932年相继公布废除迷信的办法,但禁而不绝。上海算命先生在30年代末仍“到处都有”;南京市经过前期取缔,迷信活动有所收敛,但1930年后“一般星相家,名虽遵令改业,实则仍操旧日生涯,门庭若市,夫子庙一带尤为充斥”,“虽迭经该局派员劝谕”,限期改业,否则一律驱逐出境。至于能否驱逐,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大公报》1922年曾对开封驱逐乞丐出城的做法评论道:“若以兵力驱逐为能事,未免以全中国为壑,逐出开封,仍在河南,逐出河南,仍在中国,不设法消纳其分子,于事实上究无益也”。[8]事实上,驱逐卜筮星相业者与驱逐乞丐的做法都无法真正解决问题,所以各地在40年代仍然有不少星相业者在营业。
三
内政部取缔措施的实质是让相关从业者改业并从事其他被认可的正当行业,从而达到革新旧俗陋俗的目的。但其改习他业的能力和难度各不相同,对青壮年健全者相对容易,而对残疾者则绝非易事。在政府无法提供必要善后措施的背景下,残疾从业者及其家人则很可能连最基本的生存也难以为继。因此,残疾者争取生存权成为他们反抗的突破口。同时利用地方政府与内政部在此问题上的认知分歧,从而使地方政府对内政部措施予以变通处置,其处境也得以暂时保全。
在这场运动中,内政部只制定政策,而将所需要的经费推给了各地方政府。因此,各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这个财力,以及是否愿意为此提供所需的财力就成为政策能否落实的关键。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它需要考量该取缔措施的急迫性与其当时面临的各项事务之间的轻重缓急,一旦它认定其他事务较取缔迷信更为紧迫和重要,就可能会对取缔措施阳奉阴违或采取拖延战术。前已述及上海市政府曾有筹设盲哑院之议,但最后却因“经费无着”未果。有学者认为经费问题不过是托辞,“民生经济、地方安宁才是最重要的”。[9]这在南京市政府公报里也可找到佐证:“因无相当救济办法,恐社会反因之增加失业份子,故对此问题,多仍持放任主义”。[10]
(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一般项目“虽残不废:中国残疾人救助的理想与现实(1912-1949)”,项目号:14SB0130;四川理工学院2013年人才引进项目“政府与社会互动视野下的残疾人与残疾人问题研究(1912-1949)”,项目号:2013RC17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元木)
[1] 兰波.中国传统相学及其近代化转型[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 李新军.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申报》(1927-1937年)为中心[D].合肥: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G].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4] 盲士公会宣言[N].申报,1928-12-3.
[5] 总商会为残废盲民请命[N].申报,1929-1-9.
[6] 心水.公安局的难差使[J].生活周刊,1930,5(36).
[7] 救济盲士根本办法[N].申报,1929-1-31.
[8] 开封难民充斥之现象[N].大公报,1922-12-31.
[9] 艾萍.变俗与变政——上海市政府民俗变革研究:1927-1937[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10] 限令卜筮星相改业[J].首都市政公报,1930,(74).
K263
A
1005-9652(2016)04-0174-03
陈建华(1974—),男,四川乐至人,四川理工学院人文学院讲师,博士。
潘玉虹(1976—),女,四川乐至人,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讲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