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在电力交易中应用电子签名的可行性探讨
2016-02-03李道强
李道强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 310007)
电力企业管理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在电力交易中应用电子签名的可行性探讨
李道强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 310007)
2015年,国家明确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并把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作为重点任务之一,电力交易合同作为依法开展交易的重要形式,对于电力市场规范运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长期以来,电力交易合同以纸质合同形式签订,较难适应灵活交易的要求,应用电子签名来签订合同可以较为方便地解决上述问题,但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篡改性,不象纸质合同那样单独具有法律效力。结合电力交易合同的现状和发展要求,对在电力交易中应用电子签名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在电力交易中应用电子合同不存在法律禁区,但要构建管理机制和运用技术手段,以确保电力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力交易;双边交易;纸质合同;电子签名;证据
1 电力交易合同简介
1.1 电力交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由于自然垄断特性,我国的电力工业长期以来一直采用发输配售一体化经营模式,大电网一体化经营,独立的小电网也一体化经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独立发电商,这些独立发电商和大电网之间的电量购售行为就需要合同去规范,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1994年,电力工业部印发了《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电政法[1994]315号),要求电网公司和并网的独立发电商之间签订电力交易相关合同。2002年网厂分家,网厂双方电力交易行为由内部核算转为外部结算。2003年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36号),网厂间开始签订 《购售电合同》,同时根据要求将签订完毕的合同报监管机构备案。
随着跨区跨省、发电权等不同交易类型的开展,电力交易合同也日趋多样化。各类电力交易合同的签订,对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电力市场公平有序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了我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并把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作为近期的重点任务之一,依法组织电力交易合同签订是交易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电力市场规范运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为代表的市场化电力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电力交易合同数量的大幅度增加。
1.2 电力交易合同遇到的问题
随着电力交易的参与方不断增加,交易品种和数量持续增长。以浙江为例,2015年,浙江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总成交电量39亿kWh,共签订电力交易合同32份。2016年,达成合同交易电量141.7亿kWh,同比增长363%;共签订电力交易合同352份,同比增长1100%。随着交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交易频度进一步增加,电力交易合同数量不久将达数千份,这对当前的电力交易组织能力形成巨大挑战。
电力交易合同数目的几何级增长,给电力交易合同管理带来3方面的问题:
(1)大量的纸质合同,有效管理难度大。
(2)合同信息、特别是交易关键信息无法自动录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靠人工录入成本高、效率低。
(3)签订组织效率低,因电力购售电双方一般不在同一地点,有的跨区交易甚至相隔数千千米,签订纸质合同需要大量时间;如果是多方合同,其签订所需的时间就更长。
完善的电力交易机制,应该能为多变的电力负荷提供多样化、高频段的交易品种,实现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短期交易调节偏差的资源配置功能,以满足安全稳定供电需求。很明显,依赖人工手签的纸质合同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建立灵活的电力交易机制的瓶颈。
1.3 应用电子签名进行电力交易的探索
目前,部分电网公司也推出了电能交易系统,由达成双边交易的购电方把合同要素(主要是电量、电力曲线、交易时段和交易价格等信息)输入系统,待售电方和组织方确认后,形成一个对三方有约束的合同。该系统的推出,极大地缩短了合同签订的时间,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合同信息的管理效率。
但该系统中电力交易合同的确认方式还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签名,因为它仅针对电网公司内部之间的双边交易,交易系统也存在于内部网络中,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主要通过内部上下级管理来保证。
2 电子签名的优势和风险
2.1 电子合同的优势
和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以电子签名形式达成交易协议,具有3方面优势。
(1)合同信息传递具有即时性,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发出后几乎瞬间就可以到达对方。
(2)合同订立时利用数据电文生成和存储的,其信息容易复制、分类,可以方便地导入数据库或业务系统。
(3)合同订立的时间成本低,通过电子签名来订立合同,订约人见面商谈或纸面通信不再是必需的环节,订立便捷、高效。
电力交易合同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恰恰可以解决纸质合同目前面临的问题,对提高电力交易的灵活性具有重大意义。
2.2 电子签名的风险
电子签名存在三方面的风险,一是签订主体的合法性,二是电子签名交换的公平性,三是合同文本保存方面的风险。
合同签订过程中,交易双方一般是不见面的,即主体是虚拟的。保证交易主体的合法性,一般是通过电子签名来实现,这对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合同的签订,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电子商务中,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来实施要约和承诺,同时完成电子签名的签署。这中间关键问题是如何公平地交换交易双方的电子签名,使得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任何一方篡改。
电子签名的合同形成后,具有易消失性和易篡改性,且消失和篡改后几乎不留痕迹;同时,电子交易系统可能会受到来自黑客和病毒的攻击,造成系统瘫痪与合同数据消失。
3 电子合同在电力交易中的适用性
3.1 电力交易适用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国家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明确了电子数据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效力得到法律保护。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这里明确了,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就可以采用电子合同作为合同形式;但涉及停止供电的公用事业服务的,不得采用电子合同。
目前的电力交易合同主要有2类:
(1)电网公司向发电企业或其他电网公司购电的合同,也可以称作购售电合同。
(2)指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而达成的交易合同,也称直接交易合同。
购售电合同不涉及电力用户,也就没有关于停止供电的相关内容,只要双方同意,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直接交易合同由三方签订,除了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还包括提供输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因为直接交易合同涉及电力用户供电问题,如果要合法地应用电子签名,应该将其与“停止供电”相关内容做切割,使其成为纯商务合同;“停止供电”相关内容可作为社会公共服务条款纳入供用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中不涉及停止供电内容后,就可以依法采用电子签名来确认交易了。
未来,如果售电公司参与电力交易,也应该参照直接交易合同,将停止供电内容从交易合同中作分离考虑。
3.2 合同的形成和保存要求
针对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和易篡改性,国家法律对电子合同的形成和保存提出了具体要求。《电子签名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电子合同必须“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什么样技术规范形成的电子合同是符合这些要求的,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3.3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当合同双方产生争议时,作为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签名、要约和承诺等信息,其法律效力和能否独立作为证据对裁决结果至关重要。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材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什么样的技术规范形成的电子数据是符合要求的,所以单纯从技术角度去论证在电子数据形成和保存过程中未被篡改难度较大,在实际案件裁决过程中,法院一般需要将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组成证据链,来综合判断电子合同是否“查证属实”。
重要的电子商务平台一般都会提供一些辅助证据,比较常见的有第三方证据和电子回单。比如淘宝网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如果有争议,淘宝公司提供的交易快照和旺旺记录就成为有力的电子证据。又如,网银交易后,系统都会提供交易电子回单,上面有合同关键信息和银行的电子章,技术上难以修改,用户可以将其作为有力证据。
4 在电力交易中推广电子合同的一些建议和思考
和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便捷性将极大促进电力交易的灵活开展,但仅凭一个电子签名确认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并不高,还需要充分的辅助证据支撑。
综合电子签名的优劣,在电力交易平台建设中,应该充分推广电子签名;同时通过合理构建管理流程,加强技术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电子签名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4.1 建立电力交易参与注册制度
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应该先向电力交易组织平台注册,注册时采用纸质文书。通过注册,可以解决3方面问题:
(1)能确保市场参与者是具有民事能力的个人或法人。
(2)确保市场参与者具有电力交易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资质。
(3)对是否同意采用电子合同形式作出选择,并向同意采用电子合同的市场参与者颁发电子签名证书。
4.2 建立电力交易授权机制
由于用电负荷和供电能力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对电力交易的灵活性要求较高。如果合同的签订需要市场成员的内部会签流转后才能签订,则电子签名方便快捷性就无法体现。平台提供方宜提醒市场成员建立授权机制,授权特定人员使用本企业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控机制。提醒工作可以在注册环节进行。
4.3 分拆电力交易合同
将电力交易合同可以分成两部分:
(1)不需要灵活变动的部分,比如参与者信息、违约条款、电量电费结算流程、计量抄表时间、电费支付时间、争议解决条款和违约条款等内容,这部分可以作为入市公约,在注册时在纸质文书中签订。
(2)需要灵活变动的部分,比如交易时段、电力负荷、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和计量点等内容,这部分在实际交易中以电子签名来确认。
通过分拆交易合同,既可以使电子签名的合同更加简洁,也可以使两部分形成互补的证据链。
4.4 及时备案电力交易合同
合同以电子签名形式签订后,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如果发生争议,备案在监管机构的电子数据将成为有力的辅助证据。
4.5 提供电子回单
电力交易达成并经电子签名确认后,平台应该向市场成员提供电子回单,该回单应该具有难以修改的技术特点,使其成为有力的辅助证据。
4.6 建立数据防灾机制
目前的信息技术已经基本能解决电子数据因网络事故而消失的风险,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大型数据灾备中心,能及时恢复因网络崩溃而消失的电子数据,将损失降至最低。电力交易平台应建立此类数据灾备中心,同时也要将此风险及时提醒市场参与者。风险提示可以在注册环节进行。
4.7 提高电力交易技术支持平台的安全性
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方,要不断提高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抵御黑客的恶意攻击,并在系统发生崩溃时能及时进行数据恢复。
同时,交易平台的提供方还要不断开发新技术,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加安全地使用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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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王 琳)
Feasibility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in Electricity Trading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 Reformation Deepening
LI Daoqiang
(State Grid Zhejiang Electric Power Company,Hangzhou310007,China)
In2015,the nation clarifies the key points and paths to electric power system reform deepening, and it takes the perfection of marketing trade mechanism as one of the key tasks.As a key mode of lawful trade,electric power trading contracts are decisive to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electric power market.Electric power trading contracts for a long time are signed on paper,which can hardly adapt to the trading flexibility while electronic signature used for contract signing can easily solve the above-mentioned problem.However, the electronic data,not having the same force of law with paper contracts,may get lost and juggled easily. The paper,in view of status quo and development requirement of electric power trading contracts,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feasibility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in electric power trading and believes that there is no law-forbidden zone in electronic contract application in electric power trading.However,administrative mechanism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technical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guarantee the force of law in electric power trading contracts.
electric power trade;bilateral trade;paper contract;electronic signature;evidence
TP399
:C
:1007-1881(2016)09-0071-04
2016-04-28
李道强(1973),男,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电力市场和电力系统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