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回应“氮气风波”:可使用无须标识
2016-02-03
中国食品工业 2016年4期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回应“氮气风波”:可使用无须标识
近日,南京市民杨先生向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康师傅南京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津食品公司)生产的“优悦包装饮用水”添加了氮气却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注明,并声称康师傅使用的是工业级氮气。随后,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顶津食品公司提供了相关文件和质检报告后,为了进一步证实该工厂氮气罐里所盛的氮气是否为食品级氮气,将对该公司使用的氮气进行官方检测。目前检测结果尚未公布。
随后,康师傅同时发表声明称,公司采用的是食品级氮气作为加工助剂,相关产品的供应和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称已经向监管部门提供了相关文件和质检报告。
日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对此公开发表声明称,“氮气”是在饮料行业中广泛应用的加工助剂,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并不需要进行限定。 声明同时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发布的“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订版)实施问答”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工助剂不需要标识”,因此在饮料中使用氮气作为加工助剂无需进行标签标示。此外,声明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氮气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企业使用制氮机自制氮气的也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