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的优化
2016-02-03水晶
水晶
摘要: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展开的法律基础教育,通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帮助大学生了解法律常识,培养规则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之一,大学生法律素养水平的高低是全民法律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在构建法治中国社会这一时代环境下,加强提升其法律素养,无论从个体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而言,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将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视角,探讨如何优化法制教育内容,在教学中引入中国传统法文化背景,助学生更好地修炼自己的“法性”。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文化;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优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6-0058-03
人类不能没有传统而生存,文化的民族性是一种文化存在的标志。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现象之一,尤其如此。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说,“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在法文化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并由此形成了以其体制、结构、形式为特点,影响波及日本、朝鲜,甚至东南亚的中华法系,虽然现代一般认为它已解体,但从其基本价值和精神上看,至今仍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这种法文化无疑构成了当代中国的历史根基最深厚、民族认同感最强烈的法律文化传统。尽管不断有外来文化传入中国,但中华传统法文化始终绵延不绝,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与活力。
2014年10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形式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实现过程中,国家强制力通常只起到防御性保护的作用,而民众的法律素质,对法律自觉的认同和推崇,全社会所形成的法治精神才是实现良好法治氛围的内在动力。大学生是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今社会最年轻、思维最活跃的一个青年群体,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
在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展开的法律基础教育,通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帮助大学生了解法律常识,培养法律意识,形成法律观。随着大学生年龄和知识的不断增长,心理和生理条件的更加成熟,他们有了自己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和能力,对于法律,他们的学习热情很高,也不再局限于知道是什么,而要探寻为什么是,某一法律规定是由什么样的社会价值取向和文化背景来决定的,法律条文的变化,又是怎样地反映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等等。但目前,法制教育的实际状况却是与其应有的影响力不相称。许多教师直接用于法制教育内容的时间只有12学时,教师为赶进度常常只讲解法律的局部知识点,把大量时间用在分析某个具体案例或是解释某个法条上,学生听完后也是似懂非懂,如此一来法制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而对法律来说,除了“法律文本”,更有“法律实践”,“运行中的法”往往会与“纸面上的法”出现分离,而且,与文本相比,“活的法”更多地存在于:传统习俗、民事惯例、乡规民约、民族习惯等等法传统之中,是人们的社会生活与交往创造了法律,如果我们把这些内容排斥于课程教学之外,我们就是一个失败的普法者,我们让学生在自己的课堂上完成了对中国法制的“不完善”的了解,和使他们形成了较为狭隘的法律观。以下笔者就将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视角,阐述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精神,探讨如何在法制教育的教学中融入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因子,拓展不同专业大学生的人文视野,助学生更好地修炼自己的“法性”,提升法律素养。
一、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精神
1.自然和合。以天人合一作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一种秩序的和谐。《论语.学而》有言:“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因循“礼”的规范而达到和合的状态。这种和谐,既包括人与自然之和,也包括人与人之和。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在社会交往中,更是要讲信修睦,调处息讼。“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无讼”是古人所追求的社会状态,如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据《荀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国司寇之时,曾有父子相讼,孔子拘之,三月不问,两人最终反恭自省,受感化止讼而去。其后“无讼”一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司法上法官处理案件也因循“调处息讼”的原则,注重矛盾的化解和协调。
2.礼治秩序。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礼治秩序”的概念。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是“礼俗社会”,这样一个社会非常特殊,它是一个“无法”的社会,即:规矩不是法律,而是“习”出来的礼俗。而所谓的礼俗社会,即是以民间的生活习俗为基础,以礼治为主导,实施秩序管理的社会。如果说法律要靠国家权力来推行,那么,维持礼这种规范的便是传统,特别在缺少变动的乡土社会中。在传统中国,法的内涵并非如我们今天所理解的一样,它更多地被作为刑,为保障礼的实现而采用的一种刑罚措施。历来社会秩序所赖以维持者,不在武力统治而在教化,不在国家法律的事后惩罚而在社会道德的事前预防。这里的“礼”,即为儒家的伦理精神,古代中国社会以家族为本位,在当时的社会中,上至政治、经济、文学、艺术,下至平民日常的衣食住行、安身立命之道,无不渗透着其伦理规范。让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按照自己的“名分”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安本分。“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3.德主刑辅。传统中国极为注重道德和法律这两种社会规则。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评述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于完善的”,就是道德与法律。从西周时期的“周公制礼”,到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到唐代《唐律疏议》的出台,历经数千年的演化、融合,道德与法律实现了完美的统一,即所谓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出礼则入刑”。其中,尤其是道德规范,是重中之重,从个人自律到国家治理,道德的力量无处不在,由它对社会进行着全面的调节和控制。如儒家所谓:“为政以德”、“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形成一个安定平和的“治世”。而法律,则一向是作为道德的补充和实现方式,自战国时代的法家始,即对法的概念、缘起、特征等有了一整套系统化的认识,并随着法家人物的变法改革运用到各国的治国实践中去,在秦始皇一统天下、建立秦帝国之时达至极盛,其后虽然秦朝速亡,但法治也是以变换了的形式,即所谓“德治为主、法治为辅”,或曰“外儒内法”,始终活跃在历史舞台上。历朝历代无不注重法律的成文法典化,不仅如此,中国传统法律渊源中还包括各种习俗、礼仪、判例法,历代也非常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持统治秩序。
二、以传统法文化为背景,优化法制教育内容
我们当下的社会现实是:中西法律传统正以同等的影响力左右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走向。西方法统构建了我们法制的“显规则”,而中华法统则静默地充当了法制的“潜规则”,所谓“名废实不废”,此种基因无法消除。而且在中国,要弄懂法律问题,往往要到现实的法律之外去寻找答案。所以大学生通过对传统中国法文化特色的了解,就能更好地理解当今中国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
1.自然和谐观。如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之精髓,可把握一个词:“和性”——我们讲求“化”的境界,“化”了才能无我,无我才能合一,天、地、人,世间万物的合一。在我们传统文化的细节之处,和字随处可见。如:中国传统服饰是长袍,它从天笼到地,既不分上下也不分内外,讲究合一;而西方人传统的西服,却是既分上下,也分内外,层次分明而条理清晰,一如德国古典哲学;又如艺术上,西方肖像画往往以人物为画面的重心,突出人的相貌、表情、身体姿势,借以反映人物的内心;而中国传统水墨山水画,从不强调某个具象的事物,而是讲究一种浑然一体的美感。即便在山水间有一个人物,如一个垂钓的老翁或一个牧童,他也绝不突兀,而是已完全融入了山水间,呈现出自然而混沌的和谐美。
此“和性”同样也深刻影响着中国的传统法文化。我们法文化的价值目标,亦是要寻求一种“和”境界。如:
——人与自然之“和”。老子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孔子亦言:“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构建,要敬畏和顺应自然。古籍所谓:“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宪天者,以庆赏法春夏,以刑威法秋冬……”;司法执行制度中的“秋冬行刑”、“秋冬决狱”,即是讲要顺应四时,因为“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凉以杀,冬寒以藏……”,春夏是万物生长之时节,不宜杀人,而秋冬万物凋敝,有肃杀之气,才适宜行刑。
——人与人之“和”。中国人所说的“人”,从来不是一个单个的人,如马克思所说:永远都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论语》中有这样的话:“人者,仁也”,即二人方可谓“仁”,又如,西汉大儒郑玄所说的:“仁者相人偶”,也可以反映出我们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人必成伦作对而后始其为人”,你的价值只有在你与别人的对应关系中才能显现。“礼之用,和为贵”,在社会交往关系中,同样讲究慎争戒讼,“无讼”是理想的状态。如《周易》中“讼卦”给人们的告诫:因“天与水违行”,故讼“终凶。讼不可成也”;又如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种观念在传统中国之“熟人社会”中如鱼得水,可谓是官和民一致的想法:县衙门口常帖此楹联——“为士为农有暇各勤尔业,或工或商无事休进此门”;百姓也自有民谚——“交了粮,自在王”、“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一争两丑,一让两有”等。时至今日,中国也始终是“一元主义”的,讲“和”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亦此亦彼”,无论是人与自然的一体、父与子的和顺、夫与妻的安谐、社会与国家的不分等等。人们解决纠纷时,更看重:修复破损的关系,使其重归“和”的状态,有“法理”的一方不能“得法理不饶人”,否则会被所在群体斥责为“不通情理”,从而导致关系资源等其他方面的更大损失。
2.道德与法律:礼与法并重。中国传统法文化其实也是道德文化,礼即为法,法即是礼,法律与道德相通,互为表里。儒家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个人首先把自己做好,其次在家对父母尽孝、关爱子女,再次在社会上忠于职责、忠于朋友,此之谓:由内而外、由己而推人,无论父子、夫妇、兄弟、朋友,都有自己的“分”,每个人也都有自己的“分内之事”,“分”由伦理道德和法律来确定,道德即是法律,法律也即道德。
如子女对父母,儒家说一个人一生中有两件命定的事,其中之一即是:对父母尽“孝”,这是子女不能逃避的宿命。“父母丧,三年丧”,既是道德上对子女“分”的要求,也是法律的严格规定,为什么要将时间定为三年?孔子言:“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在一个人生命的最初三年,得到了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礼记》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所以我们要把这个时间还给他们。“五服”制中对父母之“斩衰”,也要求子女身着断处外露不辑边的、最粗糙的生麻布制的丧服,这是一种最为纯朴天然的情感表达,以此显示对父母毫不修饰的哀痛。甚至不管你多大的官,都要“报丁忧”,回家给父母守制,否则即是“夺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道德舆论的排斥。我们今人虽然做不到三年这么长时间,但也不至于像丧假三天如此之短,是否可以折中给自己三个月时间,借此好好反省一下过往的生活,抛开个人狭隘的心态,得到心灵的净化和升华呢?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未尝不是一个良好契机。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旨在于使他们成为具有独立的“公民人格”和法律素养,有学识、敢批判、明义利、存良知的人。它的本质即是:人文教育、国本教育,为中国社会孕育更多的“规则人”,使克己守信、追求公平正义、服从法律与正当程序的精神深入人心、浸入骨髓,成为我们灵魂之一部分。犹如中国传统社会里的“礼乐教育”,“礼乐教育”不只是为使民众熟悉礼仪,更要使人们浸润于“礼乐文明”中而不自知,我们则要使大家浸润于“规则文明”中而不自知,由此我们与追求中的“法治”的“理想国”也会渐行渐近。以中国传统法文化为背景的法制教育,则能使大学生具有更高的法制人文素养,懂得以更宽广的维度去观察和理解社会现实,进而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帮助学生养成“规则意识”,无论是道德的抑或是法律的,大家商议一个反映共同意志的规则,并共守之,有胆敢犯章法者,群起而共讨之,使其在下次行为前小心谨慎、不敢越雷池半步。大家能够在宿舍里、教室里、食堂里、图书馆里、运动场馆里,在班会里、学生会里、同乡会里,真正做到“自治”,这就是社会小团体内部的“德治”与“法治”。可以这样说,民间各种各样的、多层次的团体自治,就是国家“德治”和“法治”的肇始。将中国传统法文化融入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对于增强法制教育的教学实效性、提升教学效果,对于促使大学生了解中国国情、认识中国社会现实等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