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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

2016-02-03游慧怡

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大学章程权利学生

游慧怡

摘要: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加强章程建设。现阶段,大学章程的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学生作为高等学校的构成主体之一,其权利应受到重视。本文从中、美、英、德、法、日六国各选取一所大学章程的文本进行研究,分析六国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相关规定的异同点,结合我国高校学生权利的现状与不足,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提供启示。

关键词:大学章程;学生;权利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5-0001-02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很多学校实行自主办学并且逐渐落实,大学章程的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特别是2011年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大学章程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由于一些社会背景及其大学创建和发展的不同,造成在大学章程上东西方大学表现出不同的特色,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本研究选取中、美、英、德、法、日六个国家的大学章程文本进行分析,探究六国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有何异同。

一、大学章程的内涵

大学章程伴随着中世纪大学的建立而产生,近代以来,大学章程在不同的国家表述方式不尽相同,英国的大学章程多用Charter、Statutes,美国的大学章程多用Charter、Bylaws,日本称大学章程为“大学宪章”。这些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内容却相对一致,本文统一称为“大学章程”。

关于大学章程的内涵,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描述。有的学者从法律角度来描述,认为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有的学者从内外关系来描述,认为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而言是大学的基本法,对大学外部而言是国家法制的组成部分。本研究采用如下定义:大学章程是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学校的重大的、基本的统领性事项作出权利义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自身及其管理者具有法定约束力,其本质是对学校内部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权益进行调整和分配。

二、大学章程中规定学生权利的必要性和依据

首先,学生是大学核心利益相关者。罗索夫斯基在《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The University-An Owners Manual)一书中提出大学的“拥有者”这一概念,他认为:“人们‘拥有大学就像人民‘拥有国家一样。这里提到的大学拥有者的概念,实际上是指与大学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者群体。罗索夫斯基认为学生属于最重要的群体,因为“大学是学校,如果没有学生,学术成就终归会枯萎”。[2]学生几乎是学校群体中人数占比最多的群体,是大学非常重要的主体,其在大学中不应该是单纯的被管理者,也应该是学校管理的参与者,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应该拥有选择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拥有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其次,大学章程规定学生权利有充足的法理依据。1995年的《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权利的规定分散在一些条款中,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获取奖学金、获取学位、勤工俭学、组建团体及其他权利。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通过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大学章程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大学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并规定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等。

三、大学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

本文选取的研究文本是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密歇根大学章程、伦敦大学章程、柏林洪堡大学章程、巴黎第一大学章程以及东京大学章程。这六所高校在本国为较一流的公立大学,因此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现代大学章程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分析,可以分为三种理想类型: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主要包括美国、英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主要包括前苏联、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制定的大学章程。本文从中、美、英、德、法、日六国各选取一所大学章程的文本进行研究,涉及三种类型的大学章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章程的章节框架看,这几所大学的章程具有一定的差别,伦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密歇根大学章程有关于“学生”或“学生事务”的独立章节,在这些独立章节中,大多规定了学生享有的权利。如伦敦大学章程的“学生”章节中有两条规定,都是关于学生权利的,而柏林洪堡大学、东京大学和巴黎第一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则分散在一些章节中,如柏林洪堡大学章程中第C章提到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的组成成员包括大学生。

从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六所学校的章程在学生权利上表现出共同点,即多数学校都关注学生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参与学校管理、获得奖励和资助的权利。除共同点外,六所大学的章程在对学生权利规定上侧重点不同,具体差异如下:

首先,在数量上,日、英两校章程对学生权利规定较少,而中、英、德、美四所学校较多。

其次,不同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规定的侧重点不同。

中、日两所大学的章程较多的规定一些基本权利:平等权、加入团体组织的权利、知情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诉权、监督权等。如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二章第九条中的规定:“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东京大学章程在其前言中写道:“保证所有组织成员,不会因为国际、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观念、出生、财产、门第、血统地位、婚姻地位、家庭地位、残疾、疾病、职业经历等方面的理由而受到区别对待,而且努力创造并确保每个成员都有能广泛参与大学各项活动的机会。”

美、法两所大学的章程对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规定较多,密歇根大学章程规定交流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两名学生,在章程中提到,“学生参与大学决策过程对保证大学生活质量非常重要,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应在促进建立学生参与决策的有效机制方面为学生提供协助”,并由此建立了学生事务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在内的九名成员,且学生成员人数比教职工成员数多一位。巴黎第一大学章程规定拥有审议权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中有5名正式学生代表和5名候补学生代表,当正式代表无法出席会议时由候补代表代为出席,拥有建议权的科学委员会组成成员有一名博士生。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章程对基本权利以及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有较多规定,章程第G章为地位平等,其中有大部分内容涉及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减少针对女性大学生的种种不利因素,如果学生担任学院或其他部门的妇女专员或代理之职,可以获得职务津贴。学生通过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等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学术评议会中拥有表决权的委员包括4名大学生,全校大会中除学术评议会的成员外,包括6名大学生。

英国伦敦大学章程有关于学生的专门章节,专门章节中有两条,一条是关于学生权益的救济性权利,规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在处理在册学生违纪、申诉和投诉问题时程序正当,另一条是关于每个学院应当对本院在册学生的各方面问题负责。

另外,美、英、德、法四所大学的章程中对学术自由也有所规定。如柏林洪堡大学在2006年修改了大学章程,章程《序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学术自由立场“柏林洪堡大学坚持研究与教学的统一、学生与学者的共同体、学术自我负责和自主管理等原则,柏林洪堡大学本此精神修订其章程。”

四、启示

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大学章程中对学生权利的规定较多的涉及基本权利,如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资源等,但在某些方面则较少涉及。首先,对学术自由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较少,章程中虽有规定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条目,但可操作性不强,章程中对学生能否参与学校的相关管理及管理程序是怎样的都未做相应的规定;其次,虽然说我国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并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大学章程中对女性的关注很少,比如在就业、评职、晋升中都会受到一些隐性的不公平待遇和歧视。最后,学生在学校的管理中参与度比较低,学生应该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实现高校管理的民族化、公平化和自主化。总之,在大学章程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只有不断探索、不断完善,才能保障学生在学校的权益,才能使高校建设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段海峰.大学章程的内涵探析[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9,32(2):14-16.

[2]享利·罗索夫斯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5-6.

[3]朱家德.现代大学章程的分类研究——基于章程文本内容分析的实证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11):49-56.

[4]张国有.大学章程第2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肖金明,张强.大学章程的框架体系、治理结构、制度要素与生成机制——基于十所高校章程的文本比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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