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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

2016-02-02曹云南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10

北方音乐 2016年13期
关键词:视界音乐作品权利

曹云南(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10)

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

曹云南
(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10)

本文在介绍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对现行法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体系进行了分析,以为我国音乐权利属性、保护模式以及其他特征等得以保障,促进我国音乐作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音乐作品;权利;研究

一、音乐作品概述

作为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客体之一,音乐作品不但表达了作者内心情感和人格品质,而且对于人类在艺术领域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具有一定承载作用。由此可见,对于音乐视界下音乐作品来说,指的是创作者将个人的思想通过个性音乐表达的方式传递至听众,使音乐作品成为沟通作者与听众的桥梁[1]。

在音乐作品中,其核心组成是纯音乐结构,而纯音乐结构内容不但涉及了音乐本身所具有的所有属性,如音色、节奏、旋律等,而且也包含了以音乐为主体的各种仪式活动和文化活动等。音乐作品的主要载体以乐谱、表演、唱片等为主,通过载体内容使得音乐作品的表达更加具有同一性、稳定性和识别性。一方面,音乐作品的产品离不开载体,另一方面音乐作品的传播需要载体。音乐作品的审美就是人们认识音乐作品的过程,审美过程中,音乐作品呈现出感性、记忆和想象的表象,同时受众基于客观存在但又带有主观认识的心理感应过程。

法律视界下的音乐作品。不但承载着了法律的社会价值,也是法律调整范畴的产物,其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2]:首先,法律视界下音乐作品具有独创性特点,这也是音乐作品被法律认可的关键所在,既要求音乐作品的创造性劳动和思想感情的表达,又要体现出作者创造个性和高度;其次,法律视界下音乐作品应具有固定属性,固定直接关系到确认著作权归属、区分复制还是改编、划清原作品和演绎作品的界限,固定下来的载体在认定侵权时可作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进行援引;第三,法律视界下音乐作品还应具有涵盖性特点。

二、现行法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体系

现行法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体系主要包括音乐著作权和音乐邻接权两方面,具体为[3]:

在音乐著作权方面,主要涉及到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权利限制三部分。其中,对于精神权利而言,其主要指的是音乐作品身份权、音乐作品受保护权利,特别是音乐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收回权等都受世界各国的认可;在经济权利方面,主要包括演绎权、复制权和传播权,其随着音乐传播方式的变迁发展而产生,特别是在使用每一种音乐作品过程中,都存在着一种作者的经济权利;在权利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特殊限制(保护期限)、一般限制(合理使用于非自愿许可制度),在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方面,各国在音乐作品的使用过程中,多数采用了大量的权利限制制度来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

在音乐邻接权方面,主要涉及到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限制三方面。其中,对于权利主体而言,其以音乐作品录音制作者、音乐作品表演者和音乐作品广播组织为主,表演者不但享有本节所述的表演者权,且享有演绎者权;在权利内容方面,除了在商业中产生的经济权利外,并针对篡改、修改或者歪曲音乐作品产权问题具有一定反对权利;在权利限制方面,包括权利保护期限和非自愿许可制度,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完全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的权利限制,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音乐作品权利实现途径

为实现音乐作品权利,可通过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具体为[4]:

首先,制定与实施音乐作品权利限制制定过程中,不得存在着损害权利问题。为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不受侵犯或维护受侵犯音乐作品合法权益,可以对音乐著作权进行适当修改,加强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通过强制性条款规定在商业交易中不得剥夺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词曲作者的切身利益。

其次,转变行政机关传统的执政理念与方法,应逐步成成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监督与保护部门。明确文化部门的行政职责,做好对音乐作品文化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工作,严厉打击市场中存在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音乐文化活动现状,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以促进音乐活动举办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三,在针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问题方面,应充分结合音乐作品著作权自身属性,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解决。加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相应的惩治制度,有效的对音乐作品侵权行为进行遏制,进而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利益。各地法院应当在酌情裁量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维护正当权利和打击侵权行为的社会目的,依法、公正和独立的裁判,防止行政权力对民事案件的不当干涉。此外,通过改善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在学校教育中普及版权知识,以及在社会中养成尊重权利的风气是著作权和邻接权真正落实的根本所在。

四、结语

总而言之,从整个音乐传播中的权利运行体系来看,音乐作品处于体系的核心位置,创作是一切权利的起点,其余的每一次对创作的演绎、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行为均为权利体系增加了一个权利主体。整个权利体系在私法自治的契约机制下运行,各方通过合同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我国音乐作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姚恒璐,音乐技法综合分析教程——作曲技术理论综合课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曹新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哲学考察——以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为研究范式[J].电子知识产权,2005(10).

[3]赵秦,让中国音乐回归到世界多元音乐文化的正常序列中[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

[4]宋谨,究竟什么是音乐的后现代主义[J].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季刊),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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