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合法性与媒体职业权威的建构研究述评
2016-02-02章震
章 震
组织合法性与媒体职业权威的建构研究述评
章 震
文章通过对近年来中英文文献关于组织合法性与媒体职业权威研究的梳理和分析发现,从研究范式上,组织合法性研究经历了从“规范主义”到“经验主义”的范式转变,这个转变为学者们从话语的角度研究新闻业提供了方法论支撑;在研究层次和问题上,学者们分别从新闻行业内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既关注职业话语与大众话语的冲突问题,又聚焦行业内多层次行动者的话语分歧问题;在理论概念使用上,学者们试图使用“边界工作”和“反思性实践”等概念重新理解新闻社群的专业主义话语,对于理解职业权威建构颇具启发意义。同时指出进一步探讨的方向或可为,基于场域视角下增加多元行动者的比较研究、冲突研究和差异化研究,以及回到话语理论的两个维度来重新理解新闻业话语的社会意涵,从而深入地体察中国新闻业的行业变迁和重构的生态特征。
合法性;职业权威;新闻业;话语研究
在网络化关系社会的全新语境中,新闻业的生态重构和关系重构更日显激烈。一方面,新闻业的“新行动者”挑战着传统媒体组织的垄断生产地位。另一方面,传统媒体自身也正面临着经济压力和受众流失等诸多严峻现状。加上部分离职媒体人的告别宣言,使得社会中弥漫着关于新闻业的“危机”话语。在此背景下,组织合法性和媒体职业权威再次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本文将从研究范式、研究层次与问题、理论概念使用等三个方面,对近年来中英文文献关于组织合法性和媒体职业权威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述评。
一、范式转变:从“规范主义”到“经验主义”
对于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一般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当中的论述,他主要运用合法性来说明政治权威性的来源。韦伯认为,合法性支配有三个纯粹的类型:理性—法律型(符合法律规定)、传统型(遵循历史习惯)和卡利斯玛型(有特殊魅力的领导人)。[1]除了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外,还有组织合法性的相关研究。[2]帕森斯(Parsons T.,1960)最早将此概念运用于组织社会学当中,他认为,合法性意味着与组织活动相关的或组织活动所体现的社会价值观与社会系统中可接受的行为准则之间的一致性。[3]而新闻界所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媒体和新闻业,因此相对集中放在组织社会学或职业社会学视角下进行研究。在网络化社会中,新闻生产的主体经历了从组织化向社会化的过渡,媒体组织和新闻行业之间“界限”逐渐明晰。因此有必要对其两者加以界定,即组织合法性主要用于组织社会学当中,是专指专业机构的合法性;职业权威主要用于职业社会学中,它主要指新闻行业的权威性。
从理论范式的角度来看,合法性研究还存在“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两者范式之争。[4]前者认为只有符合合法性的某些标准才具备合法性的基础。在此范式下,媒体是否具备新闻专业主义必须符合某些“专业特质”(traits)。威伦斯基提出,一个职业转变为一个专业,需经过五个阶段,第一,开始努力成为专职或全日制(Full-time)的职业;第二,建立起训练学校;第三,形成专业协会;第四,赢得法律支持以能自主掌管自己的工作;第五,专业协会公布真实的道德准则。[5]
但在后者即“经验主义”范式下,韦伯认为,经验层面的正当化工作是在事实层面上不断地自圆其说。另外,社会学家埃弗雷特·休斯(Everett Hughes)对职业和工作的研究也颇具启发,他认为真正的问题并非是“一个职业是否足以成为专业”,而是“在何种情况下一个职业和职业群体尝试转变为一个专业”。[6]受这两位学者启发,职业社会学开辟了新的研究路径。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韦伯认可话语行为对于合法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话语具有一定的社会建构作用,话语本身也呈现出权力来源和关系的复杂特征,话语对合法性的建构自然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这种合法化的工作也包括在涉及规范,并不断证实、肯定规范的形式下所展开的话语实践行为。它能够在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自圆一己的立场。[1]值得一提的是,话语本身还发挥一定的社会认知功能[7],合法性可以通过话语中蕴含的心理模式被社会大众接受。
当然,媒介话语也在建构媒体组织的合法性。不过,合法性具体还包括了种类繁多的分类标准,较具代表性的分类标准为国外学者Suchman的分类,他在1995年将合法性分为三类,分别为实用合法性(Pragmatic Legitimacy)、道德合法性(Moral Legitimacy)和认知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实用合法性是指组织能否让其最直接的交易相关者和公众带来直接利益,它首要考察的是组织的绩效。实用合法性还具体包括:交易合法性(exchange legitimacy)、影响合法性(influence legitimacy)和倾向合法性(dispositional legitimacy)。道德合法性是指社会公众对组织和行为的积极评价,但与实用合法性不同,道德合法性并非基于有利于评价者认为“对的”事情的判断,而是基于社会大众对组织是否“正确地做事”的判断,其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直接的相关者利益。道德合法性还具体包括:结果合法性(Consequential legitimacy)、程序合法性(Procedural legitimacy)、结构合法性(Structural legitimacy)和个人(组织领导者) 特质合法性(Personal legitimacy)。不同于前两个合法性分别基于的利益和评价(积极或消极)考量,认知合法性主要是指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和理所当然(taken-for-grantedness)基础上的合法性。[8]
具体来看,组织合法性还存在内外的区分。对此,Singh等学者将合法性分为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9]内部合法性是指组织内部单位、个人及上级管理部门对组织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外部合法性是指组织被其所处的外部环境中利益相关者的接纳程度。[10]对于媒体组织而言,既要考虑组织内部的记者个体、职业社群、评议会以及主管部门对组织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也要考察组织外部其他职业、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大众对媒体组织的评价。据此,Starr(1982)等学者将同行评议合法性(collegial legitimacy)也列为与认知合法性和道德合法性并重的合法性内涵。[11]而国内学者主要从政治合法性领域对合法性进行维度切分,如唐土红和陈兰两位学者将权力合法性分为工具合法性和价值合法性[12],对于工具合法性,杨宏星和赵鼎新更进一步将其理解为“绩效合法性”[13],其他还有“历史合法性”[14]和“程序正当性(合法性)”[15]等具体分类。本文试图综合以往研究文献,具体将媒体组织合法性分为:绩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认知合法性、历史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以下将结合媒体组织的话语实践,分别加以说明和界定。
其一,绩效合法性的话语构建是指当前媒体报告转型成果和经营效益。伴随文化体制改革和媒体融合政策的出台,众多市场化媒体逐渐从“事业化单位,企业化运作”过渡为现代化企业,部分媒体还通过上市等资本化运作扩大市场规模。在数字化冲击下,传统媒体被视为落后产能,媒体也需要及时报告自身转型成果和经营效益来提振受众和广告主的信心,对于上市的媒体公司或集团而言,也需要及时向股民反馈公司的财务状况。
其二,道德合法性的话语构建是指媒体自身阐释了何种社会角色和新闻观念。其中,新闻专业主义话语则是建构媒体道德合法性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其新闻专业主义话语,包括“是什么”和“怎么说”两个部分。另外,还要考察其媒介话语是否阐发了新的价值追求和新闻观念。
其三,认知合法性的话语建构是指媒体或记者向公众或职业群体传达了何种角色认知。他们是记录者、监督者、启蒙者、宣传者还是解释者角色。以往,记者的角色认知一般通过派发调查问卷进行研究,现在也有学者对记者的话语或生产的文本进行研究,一是通过记者直接阐述自身是何种角色认知,二是通过其新闻报道的作品。克劳迪娅·马拉窦(Claudia Mellado)等学者正在进行的一项名为“全球记者角色表现比较研究”就是通过对新闻报道实行内容编码来进行研究的。
其四,历史合法性的话语构建是指媒体通过讲述自身的光辉事迹,也包括媒体讲述自身对于社会事件的见证者的经历。前者属于“新闻史”的集体记忆,后者属于“社会史”的集体记忆。[16]
其五,程序合法性的话语构建是指媒体讲述新闻生产过程中获取事实的合法性,也包括媒体在经营中是否履行相应市场规定。互联网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新闻生产逐渐遭到公众的质疑,媒体有必要向社会澄清获取事实的过程,以此赢得公众信任。其中,新闻界提倡的透明性(Transparency)[17]原则是建构程序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对于自身合法性的话语构建,其实质内涵除了建构组织的合法实在外,更重要的目的是在塑造自身的文化权威。如在道德合法性的话语构建中,媒体将自身塑造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业,诸如将自身塑造为“第四权力”和“瞭望者”等角色认知,呈现出新闻行业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在历史合法性话语构建中,有关媒体对“新闻史”的集体记忆研究可以说明这点,舒德森聚焦美国新闻界对于“水门事件”的集体记忆,他发现,美国新闻界将此事件建构为“美国新闻界”的神话,以此塑造新闻界的职业权威。[18]
不过,芭比·赛里泽(Barbie Zelizer)认为,这一共享话语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着历史语境的变迁而变迁,每逢特殊的热点时刻,新闻人就有可能集体阐发专业原则与实践之间的矛盾,重申规范性准则。[19]Carlson和Matt(2007)两位学者也认为,这样的话语建构和阐释实则在建构一种文化权威,而这种文化权威并不是预设存在或静止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相互争夺的过程,需要在一个个“热点时刻”的叙事过程中不断捍卫与调整。[20]
当下,中国新闻业正经历重要的转型时期,以报业为代表的传统媒体正受到质疑。在多个“焦点时刻”下,媒体如何阐发自身的新闻观念和价值准则,以及如何通过话语实践塑造媒体组织合法性和职业权威,这些问题亟需得到解答。基于这部分的文献回顾,我们可以发现,一则,目前学术界研究合法性主要集中在政治学或管理学范畴,在新闻学或传播学中相对少见。二则,以往学术界考察新闻职业权威的来源主要聚焦于新闻专业主义,并不能全面捕捉文化权威的具体内涵,学术界逐渐引入的“组织合法性”概念能够较为系统地把握文化权威的具体形塑过程。三则,在特殊的“焦点时刻”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合法性被激活和使用,从中又可以深入体察中国新闻业的行业变迁和重构的生态特征,为把握和理解当下中国新闻业现状增添新的理论视野。
二、研究层次与问题:冲突研究与分歧研究并存
整体来看,相较于其他行业,媒体组织合法性和职业权威更易遭受挑战,究其原因,一方面,新闻业是一个低度自治(autonomy)的行业,也未能通过其特有的专业知识区隔普通大众。另一方面,就职业内部而言,因为体制、定位及价值差异等因素的存在,新闻业内部很难形成具有“共同体”的阐释社群。[16]因此,在网络化社会或行业变迁的格局中,原有的专业生产机构面临组织合法性危机,新闻业的职业权威也面临重构。从目前研究来看,就外部而言,新闻业的职业权威受到普通大众的挑战;就内部而言,媒体组织合法性和职业权威受到个体记者的削弱。
(一)行业外:职业与大众的冲突研究
长期以来,新闻职业权威的塑造有赖于媒体组织相对垄断的生产地位,也因其半封闭的生产空间,使新闻行业的权威性和神秘性得以建立。但在网络化社会中,技术和公众成为影响新闻业的新兴力量,新闻生产的垄断地位和格局被打破,导致新闻生产的主体逐渐从组织化走向社会化,生产空间也逐渐从封闭走向透明。[21]在此情况下,新闻行业的职业权威受到自媒体或其他信息生产组织的挑战。那么,这种挑战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影响或介入专业生产的方式和权威呢?大体上,目前学者们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回答了这个问题。
其一,作为一种替代性新闻生产的方式。最开始,人们将互联网的力量看作是一种“技术赋权”的方式,让麦克卢汉所说的“人人皆有麦克风”的豪言壮志成为了现实。伴随着自媒体和公民新闻的大量涌现,不少人认为专业的新闻工作已经不再那么重要。但之后不久,人们就意识到,自媒体或公民新闻所需要的高成本和精力使得持续的生产难以维系,专业的新闻生产依然不可替代。
其二,网络民意裹挟专业生产过程。尽管自媒体或公民新闻并不能取代专业机构的生产主体地位,但逐渐透明化的生产空间和过程,也让网络民意有“可乘之机”,在不少新闻事件报道中,如邓玉娇事件,网络民意已逐渐卷入和裹挟了专业记者的生产过程,也越来越成为专业生产过程中新的控制力量和压力来源。[22]
在前两个方面,学者们都有意无意地站在了专业生产的机构立场,试图考察技术和公众力量以何种程度和状态影响专业机构的主体地位和职业权威。反过来,有学者也考察了专业机构如何吸纳技术和公众力量,其表现为专业机构如何进行体制再造、结构重组、创新吸纳以及邀请公众参与等。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聚焦于新媒体衍生的新的实践常规和生产惯习。
其三,作为网络中节点和传播链。实际上,无论站在哪一方,似乎都不能管窥网络社会的全貌,专业生产的价值规则和生产习惯绝不仅是一种范式修补(paradigm repair)。因此,在网络化关系社会的全新语境中,新闻界围绕新闻业的生态重构和关系重构等话题讨论热度激增。黄旦认为,作为一个节点,衡量专业新闻传播机构的是接入点和到达点的数量,转化数据的能力和水平。[23]
(二)行业内:个人、组织及行业的话语分歧研究
以往,在媒体组织内部,组织和个人的价值观和行业认知具有较高的统合性。但在转型语境下,面对行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部分媒体人选择了转场或转行,他们通过“离职信”等表达方式建构了行业的危机话语,以此正当化其职业转型,但其背后严重削弱了组织的合法性和职业权威,引发个人、组织及行业的话语冲突。
在个人层面,芭比·赛里泽的一项研究具有一定启发意义,她曾在2015年专门研究关于新闻业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如何演变成为“危机”话语,她指出大量的“危机”话语主要是新闻从业者自己建构的,它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当下新闻业面临的各种情况。[24]而中国新闻业也面临类似的情况,尤其在媒体人离职转行时,建构了一套关于新闻业危机的话语表述,以此正当化其职业转型[25]。正如芭比·赛里泽所说:“当代新闻工作者所处的困境,这是因为他们都存在着类似的困惑:既缺乏对新闻业的清晰认知、也没有建立起对新闻业所具有的重要性的自信。”[26]
除了建构行业的“危机”话语外,媒体人在其“告别话语”中还探讨了离职或行业危机的原因。如离职原因包括:体制禁锢、技术冲击、营收压力和个人选择(陈敏,2016),危机原因包括:华尔街金融资本的控制(Nikki Usher,2010)。[27]另外,在其告别信中还充斥着大量的集体记忆和怀旧的情绪[28](Stacy Spaulding,2014;白红义,2015)。总体上,这些研究对于告别话语做出了一定的归纳和描述,但是缺少对其话语背后的社会意涵更为深入的阐释,无法在“个人—组织—行业”链条中进行有效的勾连和梳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研究大体将媒体人转行或转场(换工作场所,没有换行业)看成是一回事,缺乏两者的比较研究。就笔者目前的梳理,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媒体人在转场的告别话语中,主要削弱了原来组织的合法性,但却重建了新闻行业的职业权威。而在媒体人转行的告别话语中,媒体人则严重损害了新闻业的职业权威,以此正当化其投奔别的行业。
在组织层面,笔者通过对国内50家媒体2016年的新年献词进行话语分析发现,在媒体转型语境下,中国报业在借助新年献词这一话语实践积极建构媒体组织的合法性。具体来看,都市报晚报等市场化报纸的新年献词主要使用“绩效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历史合法性”等三种来源建构媒体组织的合法性,告别了以往单一使用“道德合法性”进行构建。党报的合法性主要依附于“政党合法性”完成自我构建。伴随着互联网冲击,新闻行业内外充斥着质疑和否定的声音,报业也积极通过其他话语实践来重塑新闻职业权威,具体表现为,媒体通过对内反思新闻业和“驱逐”不专业的新闻表现来维护边界;对外批判网络迷思,建构“被需要的新闻业”。
在行业层面,童静蓉的研究表明,在同一个话语空间里面,新闻记者、媒体机构和政府这三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与处境对新闻业建构了不同的话语,分别是新闻记者建构的“艰难却坚持的新闻业”,媒体机构建构的“需要转型的新闻业”和政府建构的“需要自律和被监管的新闻业”,这些话语呈现出不同行动者对于新闻业的不同期待。[29]这些话语的相互拉扯,也增加了新闻业未来的不确定性。
三、理论概念使用:新闻社群的边界工作与反思性实践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网络化社会或媒体转型语境下,中国新闻业面临多重的话语建构。一方面,中国报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危机,加上很多媒体人在此期间选择转行或转场,网络社会中涌现了大量的关于报业和新闻业混杂的危机话语。另一方面,报业和新闻业要应对新媒体的冲击,自媒体和公民新闻也始终挑战新闻行业的专业性。为此,媒体组织和职业社群需要借助不同的场合和焦点时刻维护媒体组织的合法性和职业权威。
近年来,新闻社群作为一种阐释社群(interpretive community)的概念,越来越被中国学者所接受、引用和研究。作为阐释社群的新闻人是指社群成员通过话语共享和集体阐释来建构有关自身及新闻工作的意义,与其他成员形成非正式的连接,从而构成一个话语及叙事基础上的新闻社群。[30]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以往中国新闻界研究危机时刻下阐释社群更多从个体层面展开,主要探究新闻从业者在转行或转场中的告别话语[31]、在重大纪念活动(如记者节[32]、媒体人逝世[33])等时刻中的纪念话语,以此展示阐释社群内部在面对冲击下的个人抉择、职业理念、新闻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讨论。整体研究相对缺乏从机构层面展开,探讨作为机构的新闻媒体如何看待转型和危机本身,在阐释新闻理念和新闻业未来过程中,是否存在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原因和社会意涵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解答。当然,现有研究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理论概念:边界工作和反思性实践,颇具启发意义。
(一)边界工作(boundary work)
边界工作最先是由科学社会学家吉尔因(Gieryn)提出的概念,主要用于科学领域的划界行为,使其在“科学”和“非科学”之间作出一定区分,[34]实际上,这样的划界行为维持和巩固了科学领域内的认知权威。吉尔因还总结了三种类型的边界工作:扩张、驱逐和保护自主性,[35]也就是说,边界工作不仅对外进行行业扩张,还对内进行“职业他者”的驱逐。(Gieryn,1983,1995;陈楚洁、袁梦倩,2014;白红义,2015)
正因为边界工作所蕴含的“内政外交”,使其较为适用于理解当前新闻业面临的“内外冲击”的艰难处境。陈楚洁和袁梦倩两位学者通过引入“边界工作”的概念,审视新闻社群在面对新闻业的内部争议和外部挑战时如何诉诸新闻专业主义话语,界定何为专业的新闻、记者及其行为,以此重塑其文化权威与合法性。他们发现,对内而言,新闻边界工作表现为“驱逐”所谓越轨的“不专业者”;对外而言,则表现为“保护自主性”,即面对新媒体冲击时强调专业新闻的优势,面对网络民意的裹挟时强调专业判断。[36]前者,他们通过对纪许光微博反腐引发的争议为例,研究发现,职业新闻人将纪许光建构为新闻业的“他者”,并认为这是不专业的新闻表现,以此解构了纪许光在职业社群内部的文化权威。[37]后者,童静蓉的研究表明,在邓玉娇事件中,主流媒体记者建构了“业余网民/他们”和“职业记者/我们”的边界,以此建构其职业的合法性和职业权威。[38]在其另一项访谈研究中也表明了类似的观点,记者清晰地界定了专业记者和UGC(用户原创内容)生产商之间的职业边界,并且重申了传统的职业规范和身份。[39]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边界工作的概念引入也需要考虑一定的适用范围。从吉尔因最先提出的这个概念来看,其主要是在“科学”或“非科学”之间进行差异区分,主要考量“是”和“否”、“专业”和“不专业”的问题,而并不涉及“好”和“不好”的问题。前者是专业许可的问题,后者是专业评判的问题。也就是说,边界工作主要用于“是非”,而非“好恶”的问题,这契合“边界工作”中的“界”的实质内涵。更进一步说,是与非之间能够去区分,而“好”的其他面并非完全是“不好”,不能按照原有“是与否”的二元对立来理解其他看似“二元对立”的关系。
(二)反思性实践(reflexive practice)
反思性实践被引入新闻专业主义的生成研究中,学者将其视为个体记者不断透过对自我经验的批判和审视来学习和理解专业的自治逻辑和基本原则,并将其贯彻于实践之中的过程(李艳红、龚彦方,2014)。可见,职业社群或个体记者的反思性实践是有意识地反思自身的职业规范和操作,通过“驱逐”与现实不相适应的专业表现,做出符合实际的、重新厘清本行业的价值理念的职业操作和规范,它更能够促进媒体组织的合法性和职业权威。
一直以来,新闻业面临的一个典型的困惑是媒体要不要迎合公众。而在新闻专业主义看来,新闻业不能屈从于权力和市场的力量,而是要具有服务公众理性的专业自觉,那服务公众是满足他们“想看的内容”还是给予“应该看的内容”?在邓玉娇事件报道案例研究中,李艳红和龚彦方两位学者发现,记者将不迎合“民意”作为其“事实原则”的新阐释,强调专业判断不应该被网络民意所裹挟。[22]他们还进一步讨论了反思性实践发生的条件,如“令人震惊”的经验、理性的专业自觉以及互动性反思实践空间的存在等三个条件,对于进一步研究反思性实践颇具启发意义。
当然,边界工作和反思性实践可以同时发生,童静蓉的研究表明,专业记者在区隔UGC生产商的同时,也在检视其专业实践发生的新环境,进而促成他们反思自身工作并重新定义新闻业,以此来适应这些变化。[39]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在网络化关系社会的语境中,无论行业内还是行业外,都面临着媒体组织合法性和行业权威的双重挑战。通过对现有文献梳理可以发现,目前与此相关的新闻业话语研究仍然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以下两个方面或可成为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方面,我们需要基于场域视角下增加多元行动者的比较研究、冲突研究以及差异化研究。就比较研究而言,在离职或创业等特殊话语类型中,探析转场的话语和转行的话语如何建构媒体组织合法性和职业权威,其话语实践有何差异。就冲突研究而言,不仅要关注职业与大众的冲突,还要聚焦于新闻业和其他机构、职业社群的冲突。就差异化研究而言,整体缺乏从机构层面或“新行动者”方面展开研究。前者,传统媒体机构在网络化时代受到较为强烈的质疑,作为转型的经历者和新闻业的“坚守者”,他们是如何看待互联网的冲击和影响,以及如何塑造自身的合法性和职业权威的。而对于新行动者而言,他们是新闻业的“新成员”,他们如何看待新闻行业,通过对这两个主体的话语研究,我们能够更为全面地把握和理解新闻业的新生态。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回到话语理论的两个维度来重新理解新闻业话语的社会意涵。费尔克拉夫说:“话语既发挥了社会建构的作用,同时又被社会实践所塑造”。[40]从中可以看出,话语研究存在双重的理论维度指向,一是话语的社会建构指向,即话语如何再造社会本身,包括社会身份、社会关系、知识体系和信仰体系等。放在新闻业话语中,我们可以分析不同行动者如何建构行业的“职业模范者”、“越轨者”等角色身份;如何建构新闻业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新闻场和其他场域的关系等;以及如何建构和重塑新闻业的价值准则、行业规范以及信仰体系等。二是话语的社会意涵指向,即话语本身也在一定的社会语境中生成,不同行动者的话语表达实际上折射了行动者内在的动机和心理态度。这也就要求我们既要把握新闻场域中的政经结构和权力关系、职业规范和制度的整体安排、行业生态变迁的复杂特征,还要把握话语表达主体的内在诉求和行动逻辑等。倘若这样,我们或许可以更为精准地把握不同行动者话语的社会意涵,进而更为深入地体察中国新闻业的行业变迁和重构的生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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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詹小路]
章震,男,新闻学硕士生。(中山大学 传播与设计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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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552(2016)06-0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