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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契简述

2016-02-02文/赵

陕西档案 2016年3期
关键词:契税官府

文/赵 冰

清代地契简述

文/赵 冰

清代地契完整地展现了当时土地交易的基本情况,对研究清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契约是一种常见的清代档案形式,在清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曾有“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之说。在典押、买卖、租赁土地时订立的契约叫地契,地契是土地交易和物权转移的直接凭证,用以确定权属关系。清代地契完整地展现了当时土地交易的基本情况,对研究清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清初至清末,地契在格式、内容、契税收缴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变化和发展,并对以后土地契约标准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地契的种类和立契方式

一般来说,地契从法律效力上分为红契和白契。契书盖有官府印鉴或粘连有官府颁发契尾的叫“红契”(又叫官契),未经官府验证而私下订立的契据叫“白契”(又叫草契)。红契向官府缴纳地产交易契税,持有政府颁发的凭证,受法律保护;白契属民间私相授受,理论上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民间长期存在,通常仍被视为具有民事约束力。白契产生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是因为土地买卖流转基本上都是在本村或本族人内部进行,在保证履行合约的前提下,省略向官府验契和缴税的环节,可以“节约”税金,降低交易成本,买卖双方均可受益。此外,到州县府衙验契较费周折,因此民间订立白契的现象很普遍。

从买卖方式和内容上又可分为绝卖契(断卖契、死契)和活卖契(典契)。绝卖契,指买卖双方约定不能赎回的契约,一次性买断,在内容上多有“立卖断绝”“立卖决断”等字样;活卖契,指为卖主保留赎回权的契约,内容上多有“立典”等字样。若卖主到期有能力赎回时,先典后赎,无力赎回时,先典再卖。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订立了绝卖契后还“找贴”“加叹”的习俗,相当于绝卖之后,原卖主还以各种理由多次向买主索取加价,出现“绝卖不绝”的现象。

订立白契,首先由买卖双方确定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请当地乡绅、族长等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士做中人见证,再书文立约并签名划押;订立红契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白契转红契。这种方式大体上遵循“民写官验”的规则,即买卖双方立好白契后,在一定时间内携带至官府验核,验核时由官府在白契上加盖官印或在白契后粘连契尾,并收缴地产交易契税。第二种是填写官府颁发的制式契纸。即由买卖双方共同填写官府印好的制式契纸并签字画押,官府收税盖印认可。

二、契尾的使用

契尾粘连在正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的凭证,并记录“税契之设”的目的、内容及罚则等。在清初由都察院统一刊印,康熙后期改为布政司。契尾上编立号簿,分前幅和后幅两联,前幅发给税户,后幅留存备查,相当于存根,以防止府衙和官员贪污税银。而在清代地契中,经常发现契纸盖有官印而无契尾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契尾暂时用完。通常在契尾用完和向上级申领的间歇,官府会在契约上加盖“候补尾”或“候补契尾”等字样,待申领回新契尾后重新补发。第二,官员调动或其他原因致使正印官不在,无法办理契尾发放手续。通常正印官不在时,由代理官员在契约上加盖“署理XX钤记”等字样。第三,官府刻意不发放契尾。不发契尾仅盖印收税,相当于收了钱而不开具正式发票,税银便可贪污而不上缴国库。

清代历朝为防止各级官府贪污和偷漏契税,对契尾的使用都作了严格规定。康熙时曾规定:“凡契必税,税必用尾。如有契而无尾者,法与不税者同。其税例每两以叁分为准,不得参差。地方官将司颁契尾粘连民契之后,填明价值银数,照号印给,令民收执,并将价银及税银登报循环簿内,按季尽数解司,于奏销时将用过契尾、收过税银,挨号造册,送司查核,并饬令民间随置随税,不得延挨月日,以杜隐漏。务必壹契壹尾,不许壹契粘连贰尾。若有税契而无司尾者,即系诈伪,依律究罪,田产全没充饷。如有税多报少、收多解少者,察出定行详请题参,官役从重究治不贷,须至尾者计开”,但即使这样仍无法有效遏制贪漏税银的现象。于是,雍正时又颁布了一个奖罚结合的规定:“自康熙五十七年起至雍正五年此十年之内,凡民间现在得产之人,已经纳税者,令其呈明存案。其未经纳税者,饬令各州县出示通行晓谕。于文到之日为始,限壹年内准其呈明纳税,另换司颁契纸,免罪。如限内不报,查出即照漏税例治罪。至地方官稽查有方,能据实报税至千两以上者,交于吏部酌量分别议叙等”。同时规定“俟立契过户纳税之时,即令买主照契填入契根”,将契根内容填写的权力由县州府衙改为契主,目的是防止官方作假。道光年间还曾规定:“兹因清厘税契积弊,酌议章程,将司印契尾以道光十六年三月为始,另行刊刷新编字号发颁备用,以便稽考而杜牵混。民间买卖田房报官投税者,即便遵照新编字号挨次粘用”。

三、契约的内容和形式

地契的内容比较规范,以保证交易的有效性。大致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项写明卖产人姓名,即立卖契人;第二项写上立约原因,多以“今因正用”或“今因不便”等理由来使自己的买卖行为合理化;第三项是土地产权和性质、土地的坐落、数量和四至等;第四项是买产人姓名,通常以“卖与某人名下永远为业”等形式表明;第五项是交易所用货币及其数量、交付时间和方式;第六项是一些需要交代的其它问题。例如土地交割后地面庄稼的归属问题,通常注明“粮随地行”等;第七项是规避和防范纠纷。申明无重复交易和其他纠葛事情,说明日后是否赎回,悔约责任等。一般写“自产自卖,并无纠葛”或“倘有事端,由卖主一面承管,与买主无涉”等;第八项是买卖双方、说合人、中人、乡约等签字画押;第九项是立契时间,通常格式为某年某月某日。

从载体形式上来看,红契一般分为正契和契尾两联,白契则为正契一联。清初地契的形式主要继承了明朝的标准,同时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直到乾隆时才形成一种新的固定格式。乾隆十二年,朝廷接受了安徽巡抚潘思榘的奏请,“颁发给民间契尾格式,编列号数,骑字截开,平分为二,前幅粘草契给业户收执,后幅随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但仍有许多官吏以大开小,中饱私囊。对此,乾隆十四年又颁诏规定在号数、年份、银两等处预钤司印,并一直沿用至光绪后期。光绪末年在直隶、山东等地开始使用正契、副契、契尾三联官契纸,并在契纸上加印了需要引起注意的相关说明,进一步明确了投税章程和不投税惩罚措施。

四、契税收缴的主体

清代前期,土地交易过程中的验契及契税的收取由州县府衙进行,并按季尽数解司,再经藩司上缴中央国库。清后期,由于各种内外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中央政府财权、军权、政权不断下移,契税收取的主体也产生了变化,一些新的机构和组织开始履行征税的角色,主要有:

牙行代收。牙行最初只提供市场指导价和评议物价,后来开始代替官府征收营业税或契税,并从中抽取一部分佣金。牙行由官府放官帖后营业,一般具有半官方性质,因此又称“官牙”。官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州县官吏收税的权利,使两者之间相互监督,抑制了官吏的腐败。

厘金机构劝捐。咸丰三年,清军江北大营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饷,在扬州里下河设局劝捐。同年,江南大营又在镇江、丹阳等县设卡抽厘。此后各省纷纷效仿,诸省征收厘金之初,多由军营粮台、军需局、筹饷局等机构经理其事,后来普遍设立专局总理厘务。到咸丰末年,厘金制度已基本遍行于全国各地,但事实上厘金并不完全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而是被各级地方政府截留了大部。

地方武装摊收。清中后期,政府八旗军队无力镇压各地农民起义,转而支持湘军、淮军等地方团练武装。这些地方武装的军费来源主要靠捐纳,另外就是在管辖地盘摊收。咸丰帝曾颁旨:“遇有克复地方,即由军营派员暂为管理”,此由武官出任地方文官的先例一开,土地契税等也就自然落入了地方武装之手。

自治预备会征收。自治预备会是清末宪政改革的产物。宣统时将各属税契事务改归“自治预备会”办理(自治会未成立地暂由劝学所代办),并规定"地方官会同自治会选定附城殷实钱银店一两家,代收代存税价及官契纸价银钱;官契纸由自治会存储,民间投税时照章填写;自治会照依草契填入三联官契,限五日内连同钱银店收单送地方衙门代为投税印契。每月由地方官将征收税契所用、官纸号数、契主姓名、契价税额银钱各数目,详细榜示自治会门首"。

清代地契真实地反映了清代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税收等管理情况,它与政权变化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张轻盈的纸质载体上所记录的信息,就是一部个人、家庭或国家的兴衰荣辱史。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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