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王朝晚期人参出口政策研究
2016-02-02蔡越蠡
蔡越蠡 杨 军
朝鲜王朝晚期人参出口政策研究
蔡越蠡杨军
[内容提要]自古以来,人参就是朝鲜半岛对外出口的重要商品,因此朝鲜王朝很早就制定了政策以促进其出口。通过研究朝鲜王朝晚期人参出口贸易的相关史料可以看出,朝鲜政府为促进人参出口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有效地促进了人参出口贸易的发展,并在国际市场中长期占据了主导地位。
朝鲜 人参 出口贸易 政策
自古以来,人参就是朝鲜半岛对外出口的重要商品,朝鲜王朝非常重视对其进行管理与控制,并且出台了相应的促进人参出口贸易的措施。研究朝鲜人参的出口贸易史可以从侧面窥视朝鲜王朝内政和外交政策的变迁历程。然而,国内外学者对此研究很少,中国学者仅将人参作为朝鲜半岛与中国经济贸易的一种经济作物进行了笼统的描述,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①国外也仅有少数学者专门从事朝鲜人参史研究,②且主要集中在商贸经济方面,因而这一领域仍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笔者通过对朝鲜王朝晚期官方文献之法令、奏折、文集等史料,初步梳理出朝鲜王朝晚期中央政府为促进人参出口贸易而采取的措施及演进历程,以此丰富中朝贸易史和文化交流史的研究。
一、调控人参出口量,保持稳步增长
为了维护人参出口贸易的稳步发展,朝鲜中央王朝很早就对人参的年产量及出口数量做了严格的限制。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使皇室贵族等国内市场的基本需求得到保证,另一方面使朝鲜人参在国际市场中处于一个“供少于求”的卖方市场状态,以利于人参在国际市场中维持主导地位。
在朝鲜政府主导人参出口贸易之前,朝鲜的人参出口贸易主要是靠所谓的“八包贸易”私下进行的。《万机要览》中载“国初,赴京人员带银货,以为盘费、贸易之资。至宣德年间以金银非国产奏请免贡,自是赴京买卖,禁赍银货,代以人参。人各十斤,后渐滥觞,其数浸多,至崇祯初每人许赍八十斤。此所谓八包也”③。
“八包”起初作为国家使臣出使他国所带的盘缠,但后来使节往往通过翻译官或商人直接准备包参,于是便产生了私人的人参出口贸易。为了严格限制出使大臣所带的包参数量,打击其所进行的非法出口贸易。正祖二十一年(1797),备边司制定了《参包节目》。
一、译官八包之以参充入,古例则然,而间因参贵,以银代之,此是随时制宜之政……采探物情,成出节目,以为永久遵行之地。一,包参斤数,每年酌定以一百二十斤,分排于节使及历行,节使则定以九十斤,历行则定以三十斤。 而若有别使与别咨官之行,则别使毋过三十斤,别咨行毋过十斤,以元定数之外磨镰。而参货贸迁,自有定时,别行与咨官之行,俱无定时,如可及时,则元定一百二十斤外,许其带去,若或后时则勿为举论……包参定数之后,防奸窦禁潜越之方,令该院另加讲究,严立料条,报备局施行。④
其中,规定了各级官员出使时所带的包参数量,如节使一年120斤,别使30斤以下,对带出境内的人参数量进行具体规定,严格控制。同时“严立料条”来“防奸窦禁潜越”,防止人参的走私贸易,严格控制在国际市场中出口人参的数量。
徐荣辅评价在制定《参包节目》之后,出现了“元定斤数之外,虽一角参无得加造”⑤的情况。这说明在后来的人参出口贸易中,《参包节目》在控制国际人参出口数量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国际人参贸易的发展,朝廷所规定的人参出口数量远远低于国际市场对人参的需求量,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走私现象。客观而言,走私是对官方人参出口贸易所造成的国际人参需求缺口的补充,这也会不断促使国家对人参出口数量进行调整,以将走私贸易控制在最低限度。⑥
纯祖三十二年(1832),即《参包节目》颁布实行35年后,针对当时存在的越来越严重的走私贸易所导致的“原包失利,公税难充”以及国际市场中的人参价格下跌,国家税收难以充盈等情况,朝鲜政府对人参数量进行了调整,在原定3000斤的基础上又增加5000斤,以期达到“使犯法潜商者,无所容奸”、“永断潜越之患”的目的,维持朝鲜王朝在人参出口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减少走私贸易对人参出口市场的冲击,稳定国际市场中人参数量,保持适度的“卖方市场”的局面。同时政府也充分考虑了当年的天气情况对人参长势的影响,以及国际市场人参数量、价格与对人参的需求程度。《承政院日记》详细地记载了朝鲜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及其出台过程:
1.上御熙政堂,引见大臣备局堂上,命包参二万斤外,加定二万斤,革湾府私税,以税入十万缗,付之经费。⑦
2.议政府启曰,包参之有增有减,寔有随时通变之政,而昨年加定一万五千斤,终涉伙多云,一万斤姑为停减……何如?传曰,允。⑧
3.统理机务衙门启曰,包参之或增或减,亶出于因时制宜之政,见今支调,万万窘绌,就元包参二万二百斤,前年加定条二千三百斤外,限二千七百斤,另为加定,并与元包参之前年条而统计,则其数合为二万五千二百斤矣。⑨
4.统理军国事务衙门启曰,包参之或增或减,亶出于因时制宜之政,而目下经费,到底窘绌,不容不讲究牵补之方,就元包参二万二百斤外,依辛巳年例,以五千斤加定磨镰……何如?传曰,允。⑩
5.又以内务府言启曰,包参之有时增减,即由于参酌事势而然矣。现今支调,十分艰绌,牵补之策,不容不及今讲究,原包参二万二百斤外,依年前已例,以五十斤加定……何如?传曰,允。⑪
另据日本学者今村鞆的不完全统计⑫,可以看出朝鲜政府人参的出口数量呈逐年递增状态,“纯宗十一年约为二百斤,同年末达到一千斤乃至八千斤;宪宗十三年约为二万斤或四万斤;哲宗继位元年减至二万斤;李太王三年约为二万二百斤,二十一年为一万五千斤;光武年间为六万七千斤”⑬。通过以上文献记载,可以看出政府对每一年的人参产量及对外出口量都会“因时量势”地进行调整,以数量的增减来调控当时的国内与国际市场,使人参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减免参农、关税,增加地方政府自主权
朝鲜中央王朝在促进人参出口发展方面采取了减少税收的方式。减税对象有两大群体:参农与参商,参农的年税在逐渐减少,参商出口的关税也在降低。起初,政府的减税措施从某些角度看是“被动的”,减税只是作为打击日益严重的人参出口走私贸易而采用的手段。
纯祖二十三年(1823)备局启言:“包参设施,今为近三十年……而近来则狼狈多端,将有破败之虑。苟究其弊,职由于潜商渐盛,包参失利之致,顾今矫捄之策,不出于减税与增数。而当初税额,量用排定,则今难遽减,势不得不增定斤数,轻歇新税。然后包税无偏重之患,潜越有止熄之道。”⑭
面对“潜商渐盛”、“包参失利”的紧缺局势,朝鲜政府不得不采取新的措施打击人参走私贸易,夺回利权,而“矫捄之策”有“减税”与“增数”两种方法。税收政策要求稳定,不能“遽减”,便采取“增数”方法,即在相同的税钱不变的情况下,要征收更多的人参,平均下来,单位斤数的人参在征税时税率降低。“增数”在当时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降低参农税收负担,打击人参走私贸易,提高官方出口人参所占国际出口市场比重的政策。
但是到了后来,打击“潜商”常常被地方官员用来作为向国家提出减税要求的幌子,正如金泽荣在《红参志》中记载的那样“若更增加斤数而轻其税,使为元包者乐就之,潜造者无从得参……自是译人常借口潜造,请增其额,以规其利”⑮。参商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则以打击走私贸易为由,向地方官们提出增数减税要求,再由地方官向中央政府提出请求。
在一些“民弊”灾年发生的时候,朝鲜政府为了保证当年的人参产量足够供应国内与国际市场的需求,往往会采取减税的方法,同时也会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治权,以此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与中央政府协同抗灾。
纯祖二十一年(1821),开城出现灾年。开城留守吴翰源上疏称“目下支保之策,固当以从他生财为第一急务。而臣谨察营下居民,多以种参为业,每岁入燕红参,专出于此地。今若以包参二百斤,划给本府,一依司译院收税之规,则公私两便,庶有苏裕之望……潜造之禁,尤当官民共力,纠察严禁矣”⑯。
为了缓解灾情与保证出口人参的供应,吴翰源建议降低当年的参税,并且将其中二百斤的税钱交给开城府作为赈灾的经费,一方面可以打击走私贸易,使其可以用来非法贸易的人参数量减少。另一方面可以缓解灾情,较快使开城有“苏裕之望”。
宪宗七年(1841),义州府尹李圭祊奏请将所收红参税钱的五分之一交给中央税务机构,剩下的则分置道内:“义州府尹李圭祊所报,则以为红参原包外,收税钱七万一千五百二十两内,除却年例划给,余在为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五两矣,本府敕需,每患不足……参包之(弊),诚到末如设始,已五十年加数,至八千斤,潜越之多,殆无纪极……依所报使之作谷分留取耗,而就元数中限五分一置之湾府,五分之四分置道内,若值应用之时,则必待报司草记后施行事,请并分付于该道该府。”允之。⑰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在参税财政上已拥有一定的利益分享权和自主权,并以此作为人参产业建设的经费,地方发展人参出口产业的积极性得到了保证和提升。
在宪宗年间,赵寅永也曾提出过运用税收解决走私贸易和提高出口人参品质的建议:“近年潜参之弊,日加月增,法不能禁……则自今年为始,令译院,包参则量宜加定,税钱以十万两为限,折半依前付之译院,折半付之单参,所以代关西作钱,而其余剩者,则除留于度支,俾为别差倭单参之费,则参税之属单参名色不异,事面甚好。”⑱他主张包参数量增加,而税钱不变,这实际上就是采用“增数”的办法变相“减税”。十万两税钱一半交给中央,余钱用来挑选品质优良的人参出口,使其“名色不异”,提高了出口参品的质量。
据史书记载,从纯祖末年至哲宗年间的人参税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故王(纯祖)之季(1834),参额至八千斤,而税钱入者为十万两矣”⑲,宪宗七年“税钱以十万两为限”⑳,“(宪宗)十三年(1847),是时包参之额,增至二万斤。春三月,又以开城参业益广,倍加为四万斤,抽税二十万两”㉑。哲宗九年(1858)“命包参税钱,度支明年条,以三万两酌定”㉒。另从《承政院日记中》可以发现,在朝鲜王朝后期,国家对人参产业的减税力度更大,“除原税外,松湾杂费,一切禁断,以为纾力之地,何如?传曰,允”㉓。“包参元定数外,二百斤加设,永为划付特免”㉔。
从上述史料中可见,朝鲜王朝尤其在其晚期,对人参税进行了逐年减少的政策。朝鲜王朝多采用“增数”与“减税”两种方式减轻人参出口产业相关人员的负担。在人参出口产业前期多采用间接的“增数”方法。由于当时在国际人参市场中“供少于求”的状况较为突出,可以用不变税钱总数,增加纳税人参数量的方法减少税率;在人参出口产业后期,采用直接“减税”的方法较多。减税后减少的钱可以用来赈济灾年,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发展人参产业,提高出口人参质量,但同时更重要的是可以打击人参出口走私贸易。通过减税政策,朝鲜半岛的人参出口产业得到了良性的发展。
三、打击劣参,维护品牌形象
朝鲜人参获利颇丰,难免有不法者以次充好,从中渔利。为了保证人参的优良品质,保持朝鲜人参国际出口市场的口碑,朝鲜政府很早就开始打击假货,对出口的人参品质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以维护其市场的纯洁性。早在正祖二十一年(1797),陆内相就提出要重视流入国内人参的品质:“参色黄白,则今谓之红者,非假造而何……且况方外人云云,必是近来假参造作之无赖奸细辈,则以不察渊鱼之意,朝家知若不知。”“虽不能设法禁断”,但为了防止劣等人参的继续涌入,维护朝鲜人参市场,则要对此进行立法严惩,“乃反共其利而助其势?又从以定出律名,如彼则刑,若此则配,着为金石之典,启下颁示,则将以此新令,载之法官,添录《通编》乎?”㉕陆内相在外部劣质人参涌入朝鲜时便及时发觉,并采取相关措施遏制其继续充斥朝鲜市场,维护了朝鲜人参市场的品质,由此可见朝鲜王朝已拥有较好的品牌意识。
《李朝实录》中记载了纯祖三年(1803)二月八日进行的一场由于劣质人参出口而引发的弹劾事件:
东莱府使徐有鍊报辞以为:“新旧馆守倭,出示一张书,书中有曰,‘贵国人参,自十年前后,皆以假参割付造作,品劣无效,还退甚多。欠缩近七十斤,并以上品,即速入送’云。今以置簿见之,则流来欠缩,为六十九近六两。首译金健瑞,句管参货,则果以何样参料入给,有此倭人之称冤,一一按査,欠缩单参,准数征给后,依法勘断,以为惩励之地为辞矣”……且礼单参,即是绥远交邻之需,则渠辈举行,固当恪守常法,无所欠缺。而负逋之数,至于此多,流来年条,亦既久远,国有纪纲,焉敢乃尔?其在重边情杜后弊之道,宜施大惩创之典。请当该训别,令守臣,大张威仪于馆门外,回示严棍后,远地减死定配。负逋译官,令该院,査出严囚该府狱,刻期准征入给后,回示棍配。此后复踵此等猥越之罪者,断当枭首馆门事,别加定式。始既不能严戢异俗,终又未免见欺,译官辈为此无前之报辞,该守臣徐有鍊,拿问严勘。㉖
东莱府使徐有鍊被弹劾,原因是外国人指出在10年之间,从朝鲜进口的人参品质存在问题,可能是劣质产品,并且交易的斤数也存在问题“欠缩近七十斤”。进口方要求朝鲜给予解释与赔偿。首译金健瑞指出朝鲜在国际人参出口市场中经常出现这种有损于其形象的不良事件,致使其人参出口产业面临巨大威胁。金健瑞提出为了体现出“重边情”与“杜后弊”的决心,应该进行立法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涉案人员处以“严棍”、“枭首”等重刑。通过对这件事情的处理,可以看出朝鲜王朝在发展对外人参出口贸易初期,比较注重对自身品牌形象的树立与维护,甚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
虽然有惩戒之例在先,但人参出口仍良莠不齐,屡有不法走私者冒险为之,其势有增无减。纯祖九年(1809)金载瓒指出“近来退参之弊,殆无限节,或至全退,经年相持,终归于腐败无用之境,论以事体,岂有如许道理乎?”㉗可见,朝鲜人参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口碑逐渐下降,退货现象较为频繁,甚至出现了全部退货的现象。针对人参出口中存在的产品质量、口碑下降的隐患,朝鲜王朝果断地采取立法与严惩的手段进行打击,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朝鲜人参在国际出口产业中的良好口碑。其主要举措有:
1.设置“湾商”,管理人参出口贸易
面对众多在地方进行人参出口贸易的商人,朝鲜中央政府设置由义州商人担当的“湾商”进行统一的协调与管理,打击走私人参和劣质人参的出口贸易。
纯祖十一年(1811),“以京商潜造参射利,以包参专付湾商,仍罢京包所,移设于开城”㉘。同年七月颁布的《包参申定节目》中也对“湾商”的设置进行规定。在“奸窦层生,弊端百出”的情况下,设置湾商来“总统八包之策”,且“湾商”多由“义州商人”来担任。其在行使权力之时,要注意打击“密造密买”的情况。湾商要注意核定包参的斤数与人参栽培地,以此来打击人参出口走私贸易。㉙
徐荣辅在《万机要览》中亦对“湾商”有记载:“(正宗)壬戌,更以元定参一百二十斤出付京,湾商处,使之担当买卖。”㉚“许令私商自备帽价限一千只贸来,而每只税钱四十两。合四万两,自湾府收捧,付之湾商。”㉛说明湾商主要征收人参出口贸易的税钱。
《李朝纯宗实录》纯祖23年(1823)七月四日的一条记载“自今年为始,包参加定八百斤,与元数二百斤,从便入送于历节两行,而其中二百斤,依当初定式,使行中自带,其余八百斤,付之京湾商税钱……”㉜《金陵集》中“包参元数二百斤外,加定八百斤。入送于历节两行,而其中二百斤,使译官自带入去。其余八百斤,付之京商湾商”㉝。同样说明了湾商在主管人参出口贸易税方面的功能。
湾商确实在朝鲜王朝晚期的人参出口贸易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一点在金景善《燕辕直指》中有生动记述:“燕记所谓争相握手,殷勤劳问曰:‘那日起程,家里都得太平么……又问某老爷来否?某相公来否?’老爷者,指译官也;相公者,指湾啇也。此人者,皆年年贩燕,与彼亲熟故也,诸译及马头辈酬答如流,彼此皆有喜色云者。”㉞在燕人出行做生意途中遇见熟人寒暄时会提到湾商的情况,这有力地表现了当时湾商在朝鲜王朝后期人参出口产业的影响力。
2.立法打击人参走私贸易
朝鲜王朝在正祖十一年(1787)颁布《使行赍去事目》,从法理角度打击人参出口走私贸易。“挟持参货者,用一律《大典通编续典》一,八包定数外,银货赉去者,用一律。搜检前现发者,极边定配。《大典通编续典》㉟在其中对“挟持参货者”和携带“八包定数”外货物的违法者,都做出了相关的惩罚规定。
在《万机要览》中也记载了打击人参走私出口贸易的情况,“严饬所产营邑,如有潜造买卖者,物种属公,犯者依律严断。数外潜越者,论以潜商律。被捉之物,赏给陈告人”㊱。对走私人参贸易的从事者给予严厉的惩罚,同时“被捉之物,赏给陈告”设立鼓励揭发检举制度。从预防与检举两大环节上,双管齐下,从而打击人参的走私贸易。
李是远在其文集《沙矶集》中极力表现出自己坚决贯彻朝廷打击人参走私贸易的决心,“则奉朝饬而禁潜造,平物情而镇淆讹而已,断无他肠,可质于神明……故约束圃民,使之封置包参,同心禁潜矣”㊲。这也从侧面体现出朝廷为了保护官方的人参贸易而对地方走私贸易的打击,让每个地方官员都参与其中“同心禁潜”。
朴思浩将自己在游历途中遇到的禁止非法红参的现象记录下来,“晴。留。入燕禁物,即金,参,貂。而红参为尤甚。盖最初参包,不过四十斤,年加岁增,今至五千。而燕人贸红参,十倍其价。故我国人抵死潜商,莫之禁遏。盖五千斤包参之外,虽一斤禁物也。今行朝家令饬截严,使行入湾之夜,湾尹遍搜”㊳。国家规定在额定数量之外的红参,哪怕是一斤也属于违法之物。针对“莫之禁遏”的非法人参走私贸易,官府在法令上明令禁止,同时也派官员对往来的使臣进行“遍搜”。
而关于使臣出境时搜查的场面,金景善《燕辕直指》中有形象的描述,“自义州发行……至鸭绿江。自本府设幕于江边,本倅先已出待,对坐搜验,例也……立三旗为门,搜其禁物,如黄金、真珠、人参、貂皮、包外滥银。其他细锁名目,大略数十种。下辈则摸袴披衣,裨译则解视行装。皮箱、纸匣、衣袱,衾袋,狼藉江岸。相顾睊睊,争自收拾”。其规定:“大抵禁物之现捉于初旗者,重棍;而公属其物入中旗者,刑配;入第三旗者,枭首示众。”然而,“其立法则严矣,然其实文具而已。禁物之先期潜越者,能禁之乎?且近年原包犹未及半,包外禁物又何暇论云云。今则原包徒有虚名。当禁之物,只有红参。最为利窟。法愈严,而禁愈弛。所谓江边搜验,有如儿戏。其于存者,不过告朔之羊而已。商利之日绌,公货之岁缩。病由于此,而苦无良策之可医云”㊴。不难发现,朝廷明令禁止人参走私出口贸易,但是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多半是流于形式,未能真正起到其最初所设定的目标。
在执行打击人参走私贸易后期,人参出口走私贸易呈现出“官商勾结”的特点,许多地方官对人参出口走私持“半默认”的态度,其证据就是所谓“阖眼税”的出现。从日本学者研究中可以发现,在1831年左右,朝鲜的人参走私出口贸易便已经很盛行,义州府对其走私贸易进行征税,俗称为“阖眼税”㊵。义州的官员与走私人参的参商达成某种共识,由于参商在进行人参出口走私贸易的时候给义州官员缴纳一部分税,即所谓的“阖眼税”,便形成了官商勾结的利益链,冲击官方人参出口贸易。1846年,地方的“阖眼税”得到了当时最高统治者宪宗的重视,“义州府尹尹致秀,疏陈私参税之弊,仍请革罢,批曰:‘所谓阖眼税之名,未知创自何年,而坏蔑国纲,胡至此极?搜验潜越,自有法律,令庙堂,烂加商榷,严立科条,从长禀处。’”㊶宪宗在对义州府尹进行处罚的时候提出要杜绝“坏蔑国纲”的“阖眼税”,严厉打击官商勾结、狼狈为奸进行人参走私出口贸易的现象。“阖眼税”的出现是地方对朝鲜王朝中央政府打击人参走私贸易的严重冲击,之后秘密贸易盛行,朝廷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打击人参走私贸易。
“阖眼税”出现后,官商勾结的人参走私出口贸易问题愈演愈烈,对此,朝鲜后世统治者都采取严厉的措施“痛禁潜参”。如朝鲜李太王在位第二年(1864)便下令要“痛加禁止”海外走私贸易,“备边司启曰,近闻奸刁之徒,挟带潜参,和应售卖,成一捷径……自今年别立科条,痛加禁止,若有犯者当者,先斩后启,该地方官,施以赃律。海口要害处,多设防守”㊷。李太王下令制定法律“别立科条”来打击人参出口走私行为,对走私者的处罚可以“先斩后启”,同时也要对当地的官员进行处罚,按照受贿包庇窝藏罪进行判处。还规定在出海口增加关口进行检查。由此可知,该规定对走私者、当地官员都进行惩罚,同时又增设出海检查口,对人参走私的打击较为彻底。
李裕元在《嘉梧稿略》中记载他在旅途中所看到的各地打击人参出口走私的情况“往厘西都,依邦典痛禁潜参”㊸,“西京痛禁潜参”㊹。这些描述也体现了在朝鲜王朝后期中央加大对人参出口走私的打击力度要“痛禁潜参”㊺,对人参走私采取零容忍态度。
对人参走私贸易的打击,是朝鲜王朝维护自身对人参贸易垄断地位的重要措施,只有将人参走私贸易的发生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使国家人参出口产业的利益最大化,并且保持人参在对外出口产业中的优势地位。
综上所述,朝鲜王朝晚期中央政府为促进人参出口产业的发展采取了多种措施。这些措施随着人参出口贸易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逐渐调整和深化,体现了朝鲜王朝对于人参出口产业发展的重视。正是由于朝鲜王朝不断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才促进了朝鲜王朝人参出口产业的持续繁荣与发展。
[注释]
① 参见尹永日《朝鲜与清朝贸易关系史研究》,延边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金炳镇《14世纪至17世纪中叶朝鲜对明和日本贸易关系史研究》,延边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刘春丽《明代朝鲜使臣与中国辽东》,吉林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② 参见[日]今村鞆:《人参史》共7卷,朝鲜总督府专卖局,1934-1940年版。
③ [朝]徐荣辅:《万机要览》财用卷5,燕行八包,变迁沿革,朝鲜王朝1808年刊本。
④《李朝正祖实录》卷46,正祖21年(1797)6月25日(甲午)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346-347页。
⑤㉛㊲[朝]徐荣辅:《万机要览》财用卷5,《燕行八包》,“变迁沿革”,朝鲜王朝1808年刊本。
⑥《李朝纯祖实录》卷32,纯祖32年(1832)9月3日(丙午)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345页。
⑦《李朝宪宗实录》卷14,宪宗13年(1847)3月20日(己亥)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7年,第93页。
⑧《承政院日记》1867年2月28日条。
⑨《承政院日记》1881年闰7月9日条。
⑩《承政院日记》1883年7月28日条。
⑪《承政院日记》1884年8月25日条。
⑫ 这些数据是官方文献上公布的数量及法定额度,实际上秘密制造与秘密贸易在当时极为盛行,而这些数据则无从考据。
⑬《承政院日记》1886年8月11日条。
⑭㉚[日]今村鞆:《人参史》卷2,朝鲜总督府专卖局,1934-1940年,第404-405页,第408-409页。
⑮《李朝纯宗实录》卷26,纯祖23年(1823)7月4日(庚午)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187-188页。在[朝]南公辙《金陵集》第二卷《颍翁再续稿》中的《论参包启》里也有相似的记述,原文如下:“近者国中参货之蕃盛,比丁巳庚午,不翅十倍。量宜加定,不害为征贵征贱之政。且今矫捄之策,不出于减税与增数。而当初税额,量用排定,则今难遽减,势不得不增定斤数,轻歇新税,然后可除目今难支之弊。”
⑯⑳㉒㉙[朝]金泽荣:《韶濩堂集》卷8,《红参志》。
⑰《李朝纯祖实录》卷24,纯祖21年(1821)11月29日(丙子)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155-156页。
⑱《李朝宪宗实录》卷8,宪宗7年(1841)1月24日(庚戌)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7年,第54页。
⑲㉑《李朝宪宗实录》卷8,宪宗7年(1841)5月17日(庚午)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7年,第56页。
㉓《李朝哲宗实录》卷10,哲宗9年(1858)6月9日(癸丑)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7年,第204页。
㉔《承政院日记》1867年2月28日条。
㉕《承政院日记》1882年1月8日条。
㉖《李朝正祖实录》卷46,正祖21年(1797)6月25日(甲午)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346-347页。
㉗《李朝纯祖实录》卷5,纯祖三年(1803年)2月8日(甲辰)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127-128页。
㉘《李朝纯祖实录》卷12,纯祖九年(1809)5月12日(辛未)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310页。
㉜[朝]徐荣辅:《万机要览》财用卷5,《公用》,朝鲜王朝1808年刊本。
㉝《李朝纯宗实录》卷26,纯祖23年(1823)7月4日(庚午)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187-188页。
㉞[朝]南公辙:《金陵集》卷2《颍翁再续稿》,《论参包启》。
㉟[朝]金景善:《燕辕直指》卷1《出疆录》,壬辰十一月二十二日。
㊱《李朝正祖实录》卷24,正祖11年(1787)10月10日(甲辰)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186页。
㊳[朝]李是远:《沙矶集》,卷3,《辞开城留守再疏》。
㊴[朝]朴思浩:《心田稿》卷1《燕蓟纪程》,戊子十一月二十四日。
㊵[朝]金景善:《燕辕直指》卷1《出疆录》,壬辰十一月二十一日。
㊶[日]今村鞆:《人参史》,朝鲜总督府专卖局,1934-1940年,第1卷,第104-107页。
㊷《李朝宪宗实录》卷13,宪宗12年(1846)12月11日(壬戌)条,日本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66年,第91页。
㊸《承政院日记》1864年2月3日条。
㊹[朝]李裕元:《嘉梧稿略》,第17册,《刑曹判书赵公墓志》。
㊺[朝]李裕元:《嘉梧稿略》,第20册,《刑曹判书赵公谥状》。
责任编辑: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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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241(2016)03-0070-07
蔡越蠡 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2013级本科生 吉林 长春 130012杨军 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吉林 长春 130012
2015年度吉林大学创新训练计划国家级培育项目(201512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