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伦理及其当代形态
2016-02-02马越
马越
消极伦理及其当代形态
马越
有关消极伦理与积极伦理的区分构成了当前伦理学探讨的一个话题。积极伦理主要是表明行为者应该做什么,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行为界限具有模糊性,同时积极伦理可能要求行动者花费应有的时间与精力来完成某种伦理行为。而消极伦理则通过道德禁令的形式呈现出一种边界清晰、定位准确、操作性强的道德规范以及对想要避免之后果的一种更为直接的路径。不论是传统的宗教教义,还是现代的道德理论,似乎都呈现出人们对消极伦理的偏爱超过了积极伦理。消极伦理在生态文明社会中表现为一种放弃之美德,这种美德的本质就体现在对那些过高的物质追求和经济繁荣的主动放弃上,而这种放弃的目的在于对未来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和权利提供保障。
消极伦理;放弃之美德;积极伦理;道德义务
一
众所周知,道德义务是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内容之一,而道德义务又有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之分。所谓消极义务大体上可以概括为禁害原则,如不得杀人、不得伤害、不得剥夺他人自由等。这种义务的特点就在于,一方面对其恪守具有绝对的约束效力;另一方面这种义务一般而言并不需要行为主体任何代价的付出。而所谓积极义务则关涉到特殊的行为律令,如你应守约、恪守职业规范、履行自身职责等。这种义务的特点在于,要求行为主体为义务的履行需要付出一定的资源、精力和时间的代价。
与此相联系的是所谓消极伦理与积极伦理的说法。类似于消极义务,所谓消极伦理代表着这样一种立场,即道德要和一系列的禁令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消极伦理认为,道德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最好应通过道德禁令的形式来建立起清晰的行动边界。盛庆琜认为,“消极伦理指的就是制约,即,那些关于消极的、不应该做的事情的原则、规范要多于正面的、积极的应该做的事情。”[1]霍华德(Ronald A.Howard)、科弗尔(Clinton D.Korver)和伯查德(Bill Birchard)也认为:“消极伦理是各种禁令,其形式为,你不应该……”[2](P37)古西诺夫(Abdusalam A.Guseinov)指出:“特定文化中的道德通常都是和禁令联系在一起的,道德开始于禁止的律令。”[3]类似于积极义务,所谓积极伦理主要是表明,行为者应该做什么,通常的表述形式是:“我应该做什么”。与消极伦理相比,积极伦理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行为界限具有模糊性。与消极伦理那样一种不需要行为者花费大量力气和精力就可以清楚行动范围和界限的道德规范相比,积极伦理可能需要行动者花费应有的时间与精力来完成某种伦理行为。
总之,所谓消极伦理的特点就在于,通过道德禁令的形式来建立起清晰的行动边界。需要指出的是,长久以来,消极伦理一直是一种被人们所误解的道德理论。例如,有学者认为,消极伦理指的是“以压制人性为己任,回避和否定人的合理欲望与合法权益,忽视个体,片面强调整体利益和义务的他律式伦理”[4]。“这样的伦理,不是引导人们通过合理手段来共同实现幸福,而是刻意回避客观的现实需求来实现道德,因而是一种消极伦理。”[4]然而,这是一种对消极伦理的误解。因为,消极伦理中的“消极”这一概念指的并不是负面的、否定的、糟糕的、坏的和恶的意思,消极概念本身也并无褒义、贬义之说。所谓的消极伦理,不过是在于强调,道德是通过一系列的禁令体现出来的,道德始于禁止的律令。从这个意义上说,早在原始宗教伦理中,消极伦理的思想就已开始出现了。人类社会早期出现的一些宗教教义和道德规范大多确实是以禁令的形式出现的。譬如,作为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教义来源的摩西十戒,其中八条戒律就表现为宗教禁令的形式,余下的两条教义才呈现为积极伦理的形式。此外,佛教伦理中的基本教义——五戒和十善,则全部都是以禁令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在这里,强调宗教理论中消极禁令的目的在于向人们表明,宗教理论中的一些律令和道德规范有一定的融贯之处,这些以禁令形式出现的宗教教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应该遵守的道德律令。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消极伦理实质上呈现了一种边界清晰、定位准确、操作性强的道德规范,描述了对想要避免之后果的一种更为直接的路径。换言之,消极伦理说明了行动者受到限制的活动空间的边界,即,行为者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限制,它表现形式可以被描述为:“我不可以做什么”或“我被禁止做什么”。那些以种种禁令形式显现出来的道德规范,如“禁止杀人”、“禁止撒谎”、“禁止伤害他人”等道德律令就属于消极伦理的范畴。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消极伦理的例子更是无处不在。如果你在一本员工手册中看到这样的描述,例如禁止抽烟、禁止迟到、禁止吵闹等,那么,这就是工作场所中显现出来的典型的消极伦理的形式。消极伦理中的道德律令的界限和边界非常清晰,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确定其行为是否伤害了一个非常无辜的人,或者我们是否对一件事情撒了谎。因而,在道德实践过程中,消极伦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那些花言巧语般的积极伦理在道德实践中的一些弊端,从而指向一种界限清晰的道德律令和道德规范。
人类社会中,这样一种以道德禁令形式出现的伦理规范大大多于那些积极的义务形式,原因有两个:首先,从理论层面来看,与积极伦理相比,消极伦理可以列举出行为边界清晰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换言之,消极伦理的主要源于积极伦理难以列举的道德原则和规则。比如,以捐款为例,假设某一学院希望其毕业校友能够捐款1亿元以建造一所新的体育馆。其中,校友A为一名企业家,其资产总数约为100亿,校友B为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中的上班族,其年薪为10万元。那么,校友A就有能力捐款1元到100亿元之间的任何一个数目,校友B则有能力捐款1元到10万元之间的任何一个数目。如果校友A捐出100万,没有人会指责他的做法。如果校友B只捐出1000元,也不会有人指责他的做法。所以,对于类似于上述的这样一种情况,我们没有办法也不宜制定出一条积极的原则和规则来规定校友A应该捐多少,校友B应该捐多少,其他校友应该捐多少。直观上,人们都希望校友A多捐,但是却制定不出一条合适的关于捐款的道德规则和规范。但是,对于这种捐款的对立面,即负面的情况而言,则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不捐。捐款可以随捐款者之意有很多种情形,但不捐则只有这一种情况。我们用上面所描述的例子是为了说明,消极伦理的规则是非常明确的,而积极伦理的规则有时会因为难于明确规定而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行为者在进行道德选择时有了很强的随意性。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消极伦理更容易使人们鉴别恶、发现恶、解析恶、关注恶的本质,理解人类受到伤害的方式及恶对人类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从而避免恶。可以这么说,消极伦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道德禁令形式的强调而试图使恶最小化。与那种追求极致的善相比,消极伦理看起来更像是为了使人们远离一定的恶。消极伦理中以道德禁令形式出现的伦理规范的重要前提在于,它分析存在于人类历史和社会生活中那些诸如残暴、虐待、不公、专制、侮辱等行为,或是以单个人或某个集体为载体出现的行凶者、犯罪者,以及在这之下的众多受害者的生存和生活状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们不知道居住在一个幸福、完美、公平、公正的乌托邦社会中应该是一种怎样的生活状态,但是,我们至少能够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或切身经历中感受到,在一个充斥着专制、残酷、暴虐、野蛮的社会中的民众的生活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事实上,消极伦理这样一种以道德禁令形式显现的道德规范更能够使人们明白人类与诸如残暴、恐惧、控制、专制、侮辱、虐待、苦难等抗争、追求自由及社会公正的历史实践。虽然关于残暴、苦难、虐待等恶的意识可能只局限于某个单独的个人、集体或民族,然而,这样一种关于恶的特殊记忆和认知并没有阻碍人们对于恶的敏感度。大多数道德禁令,如不伤害原则等恰恰源于对那些存在于人类历史中的一系列恶的深层剖析和彻底反思。为了充分传递出人们对于残暴、虐待、不公、专制等一些恶的敏感度,这些恶行在生活中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必须得到全面的检查和审视。如果,我们能够仔细地审视这些恶及恶行的表述,你就会发现,这样一种以禁令形式呈现的道德律令或许更容易使人们明白应该如何行动,这样一种对恶的审视更能够警醒和提示人们对善的重要性和脆弱性的关护。例如,对一个社会中专制、恐惧、残暴等的检查和审视就会提醒人们那些自由、民主、尊严、人权等基本价值的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消极伦理并不是那么“消极”,因为它能够更清晰地鉴别和指征出什么是恶,从而框定行动者的行为边界和范围,努力减少恶,力争最大的善。
二
综上所述,我们论述了消极伦理与积极伦理的含义、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在道德实践中的应用,并对消极伦理与积极伦理的作出了明确的区分。不论是传统的宗教教义,还是现代的道德理论,似乎都呈现出人们对消极伦理的偏爱超过了积极伦理。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对消极伦理与积极伦理所作的区分,以及认为消极伦理在某种意义上优于积极伦理,并不是为了说明消极伦理是好的,积极伦理是不好的。而是为了表明那些以道德禁令形式出现的消极伦理更能够使行为者明确其行动的范围和界限,以此来降低或避免其道德行为选择的模糊性。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消极伦理在当今生态文明时代向人们提出了一种新的道德禁令,即放弃,它关注的是那些需要阻止或应该避免之物。换言之,消极伦理在生态文明社会中,要求人们把禁止某些行为作为其最重要的行为选项,首先要求人们的是放弃和不做,表现为一种放弃的美德。这种美德就体现在对那些过高的物质追求和经济繁荣的主动放弃。
放弃之美德的思想实际上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出现。例如,犬儒学派就认为,真正的幸福并不是建立在那些稍纵即逝的金钱、财富、权利、地位等外部环境的优势之上的。逃脱物质生活其实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食用简单的食物一样可以非常快乐;穿着便宜的衣服一样可以保暖。深受犬儒学派思想影响的斯多葛学派提出了一个著名的伦理学论断,即合乎自然而生活。合乎自然的生活需要抑制人类自身存在的激情与情欲,克服非理性的冲动,清心寡欲,不因情欲过多招致无穷无尽的烦恼、痛苦和悲伤。所以,斯多葛学派对那些身外之物,如权利、金钱、地位、财富、荣誉等主张采取一种放弃的态度,以致合乎自然而生活。然而,不管是犬儒学派,还是斯多葛学派,他们所谓的放弃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单个个体当下的生活。此外,一些宗教理论也强调放弃的思想。例如,基督教、佛教等教义就提倡一种从世俗的享乐中脱离出来的禁欲主义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禁欲主义思想认为,情欲、物欲、饮食欲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欲望都是人类所应该放弃的。因为,这些物质性的存在会激发人们身体里面的各种贪图,从而阻碍内心宁静和宗教修行。他们不仅严格把控和限制自身行为,强调对所拥有的物质财富、身份地位、社会责任的放弃,而且就连身体和生理最基本、最必需的需要和需求也采取了极端放弃的态度。对早期的基督教徒而言,甚至贪食也是一种罪恶,而且是一种更为原罪性的恶。但是,宗教理论中的这种放弃的目的是为了教徒的信仰,为了神谕或上帝。放弃之美德的思想在中国伦理思想中,尤其是老子那里表现得也十分明显。他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万物有其自身运行的规律。因而,人的一切行为都应当顺应自然,顺应自然就应该做到消极和无为,目的是要人们放弃那些过多的物质欲望。老子的思想是要告诫世人,放弃那些过多的物质欲望,崇尚一种自然、无为、消极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春秋战国时期老子所提出的那样一种消极、无为、放弃的伦理思想,其目的也是为了个人的道德修养。
然而,生态文明社会中的放弃指的是,人们在通过经济繁荣、物质增长而获得一定的物质安全的基础上,放弃那些过高的物质追求,尤其要放弃那些高物质消耗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后代人的利益和权利。这样,与以往传统社会相比,我们在生态文明社会中强调一种体现为放弃之美德的消极伦理,便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现实理由。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们就假设了一种无休止增长的生活繁荣状态。发达国家一直维持着各自高水平的物质消费。很多富裕国家的民众对于建立在高物质消费、高能源消耗基础之上的昂贵的生活方式缺乏应有的敏感性。作为后起之秀的发展中国家痴迷于发达国家已经取得的经济成就,想尽一切办法、用尽所有手段想要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幻想着能够赶上或超过当今那些一流的经济大国和军事强国。不管是制定的经济发展政策,还是民众的生活方式,发展中国家实质上都走上了一条与发达国家早期发展模式相似的道路。然而,人们对传统能源过度消耗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一,便是温室气体大量排放而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这样一种对传统能源资源的高需求和高消费所造成的温室效应不仅影响着全球气候,而且也逐渐破坏着地球的生产力。世界自然基金会公布的《地球生命力报告2008》中指出,人类对地球自然资源的需求已经超出了地球生物生产力(生物生产力Biocapacity是以地球的生产性面积来衡量)的近1/3。[5]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预测,如果当今民众的人均资源消耗量保持和发达国家接近或持平,那么,到2050年,每年的矿物、矿石、化石燃料和生物总消耗量将会达到1400亿吨,即90亿人口人均消耗16吨。这就意味着,这样一种资源使用和物质消耗超过地球传统能源存量和环境自身净化能力的经济模式和生活方式在未来是不可持续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继续以现有的模式发展,到21世纪50年代初,我们大致需要两个地球来供应人们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人类的存在与发展决定了人们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物质产品而生活。然而,现实情况是,当今人们的物质消费和能源消耗远远超过了满足民众需要的程度,而且也大大高于自然资源的可再生速度,同时也造就了经济繁荣背后巨大的物质浪费。更不用说,同那些正在进行着极端浪费和不必要物质消费的人们相比,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需要走上十几公里的路程去交换产品;一些人正在饮用不卫生、不洁净的水源;一些人因为食物匮乏而长期处于营养不良的状态。对于饮用水安全的问题,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是,世界上二十多亿直接从被污染的河流中获取饮用水的人们的健康问题可以通过提供安全的自来水管道获得一定的缓解。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可以被用来生产输水管道的钢铁和橡胶却被人们用来大量制造奢侈的汽车、软饮料的包装。或许,我们并不是真正需要这些物品和奢饰品,而是当今存在的经济模式和经济体系影响了大部分人们的行为选择,并使得人们把物质上的极大丰富和经济上的过度繁荣看成是好的生活的标志。此外,人们对于国内生产总值高数据的迷恋和追求,正在逐渐削弱建构一种健康的人类共同体所需的一些重要的非物质因素,例如,远离暴力与犯罪的高度安全和舒适的社会环境,休闲与度假的满足,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睦的邻里关系,心灵的安稳与精神的宁静等。这样也就使人们也逐渐意识到,物质财富的增长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实际上并不能进一步增加人们的幸福感。相反地,“通过规模较小,但是持续的问卷所收集到的资料表明,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并没有提升民众的生活质量。这些指标还指出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甚至还向着一种变坏、恶化、倒退、堕落的方向发展。”[6]
我们知道,这样一种已经被牢固建立起来的经济运行模式是很难改变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类除了继续浪费能源、破坏环境之外就无能为力、别无选择。众多有关能源、环境、生活质量、生活品质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批评民众正在使用和利用资源,而是在于,人们消耗和浪费了比应该使用量多得多的资源和能源。这样一种不考虑地球生态环境承受力以及自然资源总量的无节制的物质追求和经济增长,不仅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而且也大大降低了现世人类的生存质量和生活品质,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未来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在建构生态文明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消极伦理学,其核心在于倡导一种放弃的美德,尤其是对那些过高的物质消费和经济繁荣的放弃,通过实现零增长来放弃繁荣,从而建构起使所有的人、包括未来人类均能够享有追求幸福生活权利的道德交往模式。
有学者把这种强调放弃之美德的消极伦理称之为道德哲学中的哥白尼转向。这种转向源自于工业革命以来以物质主义价值观主导的人们过度追求物质消耗的副作用。我们所能观察到的是,一方面,现代人类行为的主体性能力越来越强;另一方面,人们因其行为后果的一些负面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情况下,人类就必须自我反省。如果说,以前的人们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因而需要增强其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在的基本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和保障的前提下,他们就有条件来审视其行为活动的副作用。对那些过度追求物质财富、经济繁荣导致的危险、风险、灾难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警觉。于是,以放弃和不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消极伦理便成为新时代的要求。与犬儒学派、斯多葛学派、宗教禁欲主义、老子消极无为中所倡导的放弃不同,在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这样一种强调对过度物质消耗的放弃的目的,是为了后代人的利益和权利。早在1997年12月20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第29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当前人类对于未来人类的宣言。该宣言指出,为了人类的持续存在,有必要促进代际间的团结,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不应该因当前人类过度的行为活动而受到伤害。范伯格(Joel Feinberg)也认为,“我们确实有义务不向未来人类传递出一个生态资源破坏,自然资源枯竭,人造垃圾成堆的世界。尽管我们不知道未来人类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是谁,甚至不知道他们与我们之间到底有多少血缘关系,但是他们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7]
放弃之美德的一个集体性、国家性的行为就是德国对于核能的放弃。在日本核事故之后,德国做出了一个重大决断,就是在2022年关闭国内所有的核电站。实质上,德国放弃核电站,其实也放弃了很多既有利益。但这一决定更多地是考虑到了核辐射、核事故有可能对未来世代所造成的伤害。[8]德国放弃核能的政策也极大地影响到了欧洲其他国家对待核电站的建设与使用的态度,同样计划采取放弃或缩减核能的国家还有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和法国,保证不拥有核电站的国家则有意大利和爱尔兰。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欧美提倡的新简朴运动呈现出我们在个体生活中也可以实现放弃的美德。新简朴运动倡导人们,通过放弃那些不必要的物质需求和经济繁荣,例如放弃大房子、大的衣橱,取消太多的信用卡,重视一些非物质性的需要和需求,回归一种简朴、单纯的生活状态,从而获得一种更高质量的内心宁静、精神满足与身心幸福。
生态危机使我们不得不面临着如何对待未来人类这样一种全新的课题。当我们把未来人类视为与自己一样平等的伙伴的时候,我们就可以依照一种基本的代际公正原则,本着避免对未来世代的不可逆的伤害,倡导一种新时代的消极伦理,即放弃的美德。这种美德的本质在于,并不是要让人们放弃所有的物质需求,而是放弃那些不必要的高消费的物质追求和经济繁荣。我们不知道,好的社会是否应该是一个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但是,我们坚信,公平安全的世界不应该是资源短缺、生态破坏、未来人没有希望的世界。所以,我们通过主动实现对一些风险实践的放弃,从而为后人留下一种不亚于我们所拥有的尽可能大的行为空间与发展的可能性。这不仅符合未来人类的利益,而且也合乎不伤害以及公平公正的伦理原则,因而完全属于我们现世人类应尽的道德义务。这也正是我们在今天研究与倡导消极伦理的最大价值与意义之所在。
[1]盛庆琜.提倡伦理,消极的和积极的都要顾到[N].社会科学报,2014年3月27日第5版.
[2]Ronald A.Howard,Clinton D.Korver,Bill Birchard,Ethics for the Real World:Creating a Personal Code to Guide Decisions in Work and Life.Massachusetts:Harvard Business Press,2008.
[3]Abdusalam A.Guseinov,Negative Ethics,Russian Studies in Philosophy,2014,52(3),pp.57.
[4]夏洁.从消极伦理走向积极伦理——论我国伦理体系的转型与创新[J].天府新论,2005(3).
[5]地球之殇:载不动几多愁 [N].经济参考报,2011-11-03(5).
[6]F.E.Trainer,Abandon Affluence.London 1985:Zed Book Ltd,pp.6.
[7]Joel Ferinberg,the Rights of Animails and Future Generations[EB/OL].http://bibliodroitsanimaux.voila.net/pdf/FeinbergTheRightsofAnimalsandF utureGenerations.pdf.
[8]DE Magazion Deutschland.2014(1),pp.38-39.
马 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伦理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