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丧葬费分割条件之司法认定

2016-02-02曹磊赵庆

关键词:抚恤金周某骨灰

●曹磊 赵庆

丧葬费分割条件之司法认定

●曹磊 赵庆

【要点】

丧葬费在妥当安葬死者(被继承人)后仍有剩余的,可以按照共有财产由继承人进行分割;但是,如果死者后期的安葬费用可能再次发生且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宜先行对丧葬费进行分割。

【案情】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被告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

三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周某与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七个子女: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乙、三子周某丙、四子周某戊、长女周某丁、次女周某己、三女周某庚。被继承人周某于2011年12月8日去世,封某于2012年5 月23日去世。周某与封某父母均已去世,除上述七名子女外,没有其他继承人。原、被告双方就继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将存放在济南军区第一干休所所部的周某丧葬费74376元、特别抚恤金1万元、抚恤金286138元,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三被告辩称,被继承人周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不应当参与分配,应专款用于安葬。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周某与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乙、三子周某丙、四子周某戊、长女周某丁、次女周某己、三女周某庚。被继承人周某于2011年12月8日去世,被继承人封某于2012年5月23日去世,没有收养子女及继子女等其他继承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系三原告和三被告被继承人周某系济南军区一名离休干部,其去世后,济南市民政局发放抚恤金286138元、军队发放的丧葬费剩余部分59835元和特别抚恤金1万元,现骨灰存放于英雄山骨灰安放厅,此存放方式需定期向陵园交纳相关管理费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继承人周某骨灰存放于英雄山骨灰安放厅,每五年需交纳一次费用。

【审判】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三被告认为被继承人周克柳的丧葬费应专款专用,不参与遗产分配的主张,证据不足且理由欠当,依法不予支持。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现存放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济南第一干休所被继承人周某的抚恤金、丧葬费、特别抚恤金共计355973元,原告周某甲、原告周某乙、原告周某丙、原告周某丁、被告周某戊、被告周某己、被告周某庚各分得50853.28元。

宣判后,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不服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周某系部队离休军人,骨灰存放于英雄山骨灰安放厅,此存放方式需定期向陵园交纳相关管理费用,费用的交纳方式及数额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并且,各继承人对于周某是否需安葬于江西老家存在不同意见。上述两方面原因导致周某安葬所需费用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先行对现剩余丧葬费进行分割,则可能会致周某后期丧葬费承担出现困难,这与丧葬费补助的初衷相悖。双方当事人可在对被继承人安葬事宜协商处理一致且丧葬费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另案主张分割。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三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对被继承人丧葬费的分割)。

【评析】

本案争议问题在于被继承人周某单位发放的丧葬费用能否进行分割。对于该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者初步安葬(如骨灰寄存)后,剩余丧葬费可以参照遗产进行分配,如果之后有安葬花费需要,可由继承人共同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死者妥当安葬完毕后,丧葬费仍有剩余的,可以进行分割;但在安葬费用支出尚未完全确定的情况下不宜先行分割。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固有的僵化性使其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也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复杂的社会生活,加以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必然导致法律的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空隙和不适应性。因而,丧葬费分割问题存有漏洞是不可避免的。所谓法律漏洞是“用以指称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①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7页。目前对丧葬费分割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没有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然而,即便如此法官也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法官需要在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社会习惯中寻找裁判的依据填补法律漏洞。

第二,裁判应尊重风俗习惯。风俗习惯是人们在一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相沿积久而成的生活方式,包括居住、饮食、婚姻、节庆、丧葬、礼仪等方面。按照我国丧葬习俗,自古以来传承“死者为大”的理念,充分尊重死者的尊严,以期死者入土为安。由此看来,丧葬费是死者专属专用的费用,即用于支付死者有关安葬的费用,一般包括安葬所产生的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是使死者获得体面的葬礼并能够入土为安的物质保障。法官应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因为一旦对不符合分割条件的丧葬费进行分割,将可能导致继承人不愿意承担死者后期的丧葬费用支出,进而引发新的纠纷。

第三,丧葬费分割条件的掌握。认定丧葬费是否符合分割条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尊重死者生前意愿。丧葬是关系死者的尊严,所以,安葬的地点、方式应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如果死者生前对丧葬地点、方式有特殊要求,在该意愿未完成之前,不宜对丧葬费进行分割。2.安葬费用是否已全部支出。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前国内通行用火葬消灭遗体,用土葬保存遗体的安葬方式。”火葬的费用是确定的,然而土葬涉及的土地使用费却是不确定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这意味着,无论是公益性墓地还是私营墓地的使用权都不是永久性的,但可以在周期届满后续签墓地使用合同。所以,除非海葬、天葬等这种一次性安葬方式外,一般的安葬方式或骨灰寄存的费用并非一次性全部支出,后期可能会产生新的费用。所以,在死者意愿未实现或有关丧葬事宜还未妥善安排完毕的情况下,不应先行对丧葬费进行分割。

本案一审没有考虑被继承人死后安葬的费用是否处于确定状态就进行分割,失于妥当。二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周某生前的诗词、书信可以证明其生前具有回江西老家安葬的意愿;同时,从死者安葬的方式看,周某的骨灰暂时存放于英雄山骨灰安放厅,这种存放方式需要每五年交纳一次费用,即不可能通过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永久寄存,后续的丧葬花费必然发生,如果进行分割,有可能会影响后续安葬事宜的顺利进行。二审法院在充分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顾及传统风俗习惯,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指导,在参照适用现有法律的情形下对本案进行了公正裁判,作出妥当处理,裁判结果达到了良好的息讼效果,提倡了正确的社会风尚,维护了社会秩序与法律权威。

(作者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校:陈东强

猜你喜欢

抚恤金周某骨灰
『请把我的骨灰埋在西藏』
为了讨还债务而绑架、扣押债务人,构成什么犯罪
开玩笑把邻居“笑”死赔偿对方6万元
把骨灰埋在球场
牌桌上输的钱,可以依照法条要回吗
以司法实务为视角浅谈抚恤金的理解与适用
我死后骨灰撒稻田
怀疑被举报非法营运 放火烧车获刑五个月
死亡抚恤金能不能通过遗嘱处分
抚恤金是遗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