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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与我国新型农民培养

2016-02-02任军莉

现代哲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纲要草案土地

任军莉 周 佳



论《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与我国新型农民培养

任军莉 周 佳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农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它既是党和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又是党在工作中心转移后对农业发展阶段性的认识成果。《纲要(草案)》充分体现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农业问题的殷切关怀和期望及对农业发展道路的积极探索。特别是《纲要(草案)》提出的关于新型农民培养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职业农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仍然有着启迪和借鉴意义。

毛泽东;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农民;培养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优先发展重工业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心。为了确保工业发展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发挥好农业向工业的“输血”功能,对农业必须要有一个宏观长远的战略安排,《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草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时至今日,当我们重读《纲要(草案)》,仔细品味,其中仍不乏一些思想的亮点,特别是其中提到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加速农业的转型升级,造就一批懂农业、有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农民有着一定的借鉴和启迪作用的。

近代以来,由于我国政局的内外交困和国势的日趋衰败,政治革命成为了我国社会发展的主线,使得政治与社会经济关系显得十分不协调。伴随着政治革命的进程,虽然也产生过一些新经济因素,但整体来看,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并且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这个问题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确立,农业的落后状况已严重制约着国家重工业战略的实施。另外,全国范围内土地改革完成,农村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对旧的地主富农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却带来了新的贫富不均,这对建国不久的党和政府而言成为新的挑战,土地的均衡分配和消除贫困一直是党为之奋斗的目标,农村社会中新的阶层分化势必与党的目标追求相矛盾;还有,农村中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又难以满足即将开始的重工业建设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因而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经济问题。无论从政治考量或是经济发展战略出发,要确保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计划的顺利完成,都必须迅速、大力地发展农业生产。

对农业问题的高度关注是毛泽东的一贯作派。在建国初期,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全面铺开,尽管党和政府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这三个领域实施改造的阶段和路径都作了具体布署和安排,但是相对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这两方面,毛泽东对农业方面的改造更加重视,对农业以什么方式去发展、农村如何建设、农民如何培养等都有着周密的考虑。为了保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党中央专门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按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要在三个五年计划或者更长时间内,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梯、三种形式,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前提和奠定基础。尽管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施中,存在着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单一的问题,但是,整体来看,这场农业的大变革在当时还是取得了明显效果。农村中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农户急剧增加,为广大农民开启了一条走农业发展组织化的新路径,同时,这期间我国的粮食也获得了连年丰收,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一五”计划的全面实施。特别是对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安排,这在我们今天看来仍然不失为对农业发展道路的积极探索,是有着一定现实意义的。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取得的成就,更加坚定了毛泽东加速农业合作化进度的设想。在毛泽东看来,广大农民是愿意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而党又能克服巨大困难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基于这种判断,毛泽东深化了对农业合作化的认识,提出了“解放生产力”这个带有前瞻性和全局性的大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农业和手工业由个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私营工商业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必然使生产力大力地获得解放。这样就为大大地发展工业和农业生产创造了条件”。为此就要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基础上,为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发展指出一个远景,作为全国农民和农业工作者的目标。农业以外的各项工作,也都必须赶上,以适应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新形势”。*《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2、23页。这就为《纲要(草案)》最后出台打了伏笔。

1956年1月,《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正式公布。从《纲要(草案)》的公布到《纲要》最终形成,前后跨越了五年时间,中间经过多次会议的讨论和对其内容的修改完善,最后在1960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总体来看,《纲要(草案)》共有四十条,大到合作化制度、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教育,小到具体的肥料使用、农具改造、土壤改良、勤俭持家,对农业发展可谓规划全面、安排细致、设计周到、用心体贴,特别是《纲要(草案)》中关于新时代新型农民培养上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纲要(草案)》从条目内容上看,关于新型农民培养仅有两条:分别是第29条和第38条。第29条是关于农村扫盲教育,第38条是提高农村青年的劳动积极性。*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8—49页但仔细研读起来,便会感到《纲要(草案)》中许多条目其实都与新型农民的培养有联系。如果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初衷是变革农村生产关系,但是随着这场改造进入到高潮,必然会对农村落后的生产力提出新要求。早在1953 年10 月, 毛泽东在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中就指出:“个体农民, 增产有限, 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对于农村的阵地, 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 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毛泽东的这种认识,固然带有斗争式的思维定势,以后所建立的农业生产组织也同样兼有经济和政治二重性,但是毛泽东认定,农业合作化使生产关系变革后必将会触动农村生产力,也就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中如何处理与农民的问题。毛泽东断定,个体农民必须走合作化道路。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纳入到农业合作社组织中来,并通过合作化来培养现代新型农民,这不仅是国家实施工业化战略重组农村社会的要求,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这就是《纲要(草案)》力主在农村建立合作化制度的主要原因。农业合作化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固然有着辅助城市工业化的意义,而对我国广大的农村来讲还是一场社会生产的大变革,是对社会和人的全面改造,就是要把传统农民打造成为种得了庄稼、管得了村社的新型农民。这在后期修改完成的《纲要》中体现出来。通过合作化制度来培养新型农民,把制度变革与新型农民的塑造结合起来,这样合作化制度才有根基,才能强化新制度的合法性,才能加快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的转变。

在新型农民培养上,当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村中的文盲较多。建国初期,我国有6亿人口,农民占了5亿,而这5亿农民中文盲和半文盲又占据了多数。《纲要(草案)》针对农民的文化知识缺乏这一问题,把扫除农村文盲列为第29条规定。《纲要(草案)》提出,要在乡设立业余文化学校,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文化水平。要求各地分别用7年或者12年时间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在7年或者12年内普及农村文化网,乡村小学基本上要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来办理。*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第48页。《纲要(草案)》中就农民扫盲专列一条,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对农村扫盲工作的高度重视及农村扫盲工作对于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紧迫性。

针对新型农民培养除了扫盲教育外,《纲要(草案)》第38条提出提高农村青年的劳动积极性。*参见同上书,第49页。这种要求也是值得后人重视的。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农村中还没有出现青年农民流入城市、农民不爱种地等问题,农村青年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是农业发展的希望所在,如果不能激发起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动性,观念保守,耕种方法落后,既会影响农业各项指标的完成,也不利于农业长远发展。《纲要(草案)》对农村广大青年寄予了厚望,提出发扬农村青年的劳动、学习文化、学习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农村青年应当成为农村生产事业和科学文化事业中的活动分子和突击力量。*同上,第49页。

新型农民培养也是现代农业技术的要求,这体现在《纲要(草案)》许多条文中。《纲要(草案)》针对传统的农耕方法提出改造洼地、推广和使用新式农具、培育优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改良土壤、防止土地盐碱化、注重水土保持等方法。《纲要(草案)》对农业发展新技术使用的倡导,若仅靠父承子系的经验传授显然是无法操作的。农业新技术的出现必然会造就新型农民,而新型农民又会加速新技术的推广。

与此同时,《纲要(草案)》中还要求广大农民要勤俭办社、勤俭持家,农村妇女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应每年不少于120天。对农村妇女儿童要实施保护,改善农民居住条件,这对社会主义时期打造新型农民提出了规划和新要求。

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自然构成着社会发展的主线。农民不仅是一种职业群体,还是一个社会阶层,历史上农民阶级围绕着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革命行动往往成为变革社会的导火索。如何解决农民问题,不仅考量着当政者的政治智慧,而且直接关系着政权的稳定性。对于依靠农民起家的中共来讲,固然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党的工作中心已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但无论是强化新政权的合法性,还是构建国家工业体系,农民都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问题。因此,《纲要(草案)》提出了新型农民培养的目标和任务,这种认识既是时代向农民提出的新要求,也反映着党在农民问题上认识的深化。

首先,《纲要(草案)》中对新型农民培养的思路有着较强的现实针对性,抓住了农业问题的本质。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明显区别在于农业中的科技含量,而农村中劳动力的知识素养则是构成农业科技的关键成分,低素质的劳动力是无法成就现代农业的。固然《纲要(草案)》提出,发展农业和对农民进行扫盲教育完全是为了辅助国内已开启的工业化,因为农业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扮演着城市工业的大后方,起着工业发展蓄水池的作用,从工业发展所需原材料提供到劳动力的供给都离不开农业,这是《纲要(草案)》出台的基本思路,也就是说新型农民培养首先是为了满足城市中工业发展的需求。但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城市中的工业化既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又形成着新的生产关系,这两方面作用都与农村社会落后的劳动力现状形成强烈反差,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是城市工业化对农村变革提出的新要求。《纲要(草案)》把生产关系变革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这既有利于城市工业化发展,便于劳动力素质提高,也抓住了农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即农村劳动力的扫盲教育。

其次,《纲要(草案)》中新型农民培养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纲要(草案)》的制定,从当时的形势看完全是出于城市工业化的考虑,决策层尚没有今天我们所论及的城乡同步发展的战略理念,《纲要(草案)》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被动反应性。尽管如此,其中关于农民的问题却提的中肯,解决方案有着一定的可行性。如围绕着农民的扫盲教育,《纲要(草案)》就提倡,农村中可利用夜校来进行,并计划用12年时间在农村中完成扫盲教育。同时《纲要(草案)》还要求,为了提高农民素质,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工作;并鼓励和协助社员在农村合作社的制度框架内,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则,分期分批的修缮和改造农民住房;在进行集体劳动中,还要充分照顾处于生理期的农村妇女,有条件的农村要办托儿所,等等。这些解决新型农民培养中存在的问题的具体措施,放在今天也有着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最后,《纲要(草案)》中提出的新型农民培养的要求具有历史前瞻性。农民素质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农业人力资源开发落后,不仅直接影响着农业自身的发展,对当时工业化进程也会产生副作用,从这点出发《纲要(草案)》对农民的扫盲教育在时间完成上作了明确规定。虽然以后在实行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但《纲要(草案)》把对农民教育专列一项,用今天的视野来评价,在理论上有三个亮点:第一,看到了农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农业发展的关系。用《纲要(草案)》中的话讲就是要开发农业人力资源,必须要扫除文盲。这种认识被成功实行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所证实,这在当时更可谓难得。大力开发农业人力资源不仅有利于国家工业化,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动力所在。第二,为农业发展作了人力资源准备。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在当时条件下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工业化任务的完成,这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但在这个大前提下,现代农业发展也离不开劳动者的素质的提高。这体现在《纲要(草案)》内容中,如改良土壤、改造旧农具、提高复种率等,都与农村劳动力素质有直接关系。第三,促进了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建国初期我国农村人力资源丰富,但文盲居多,这种状况无论对于城市工业发展还是农业发展都是不利的。因而要发展现代农业,既要扫除文盲,更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民。我国在上世纪创办的一些农村职业院校基本上都是在这一时期。

由于《纲要(草案)》产生于特殊历史时期,其中一些条款尽管有着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政治运动持续不断、党内反对“右”倾思潮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下,不仅《纲要(草案)》中有关造就新型农民计划难以实现,后来的《纲要》随着“文革”到来其使命也宣告结束。具体到《纲要(草案)》中新型农民培养上,同样存在着问题。一是受“斗争型”思维的影响,在关于新型农民培养上使用着政治术语,这就会无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所具有的重要性和共同性,更谈不上借鉴别国经验。对新型农民教育上仅涉及到扫盲,而义务教育又限于小学,而如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民教育中的作用基本没提到,仅靠农业合作社来完成是不现实的。二是对农民扫盲用时间来规定,一开始提出用5年或7年,后又改为12年时间去完成农村中扫盲任务,这对于农村中庞大的文盲群体,尤其是我国还是一个大国,存在着区域、民族、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凭借有限的教育资源,仅仅用12年时间去扫除大量文盲显然是不现实的。三是用政治眼光来审视一切。新型农民的培养和教育不仅仅是一个政治任务,若单纯把对农民的扫盲教育当成政治任务来完成,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在这些问题上,《纲要(草案)》制定者没有充分顾及到。正因为这样,随着此后国内政治形势的日趋恶化,新型农民培养只能让位于政治革命,至今培养新型农民的任务还在路上。

《纲要(草案)》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农业中长期规划,既是党和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又是党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农业发展的认识成果,这部《纲要(草案)》既有正确的思想内涵,又带有浮夸风的历史痕迹,这对当代来讲都是来之不易的精神财富,更为我们今天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培养和造就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了历史经验。就我国农村现状看,要造就一批新型的农民产业大军,必须对以下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一)农民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土地确权改革不到位

农村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于上世纪80年代,如果说这种制度在实行初期有着较多的政治考虑,但历经3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这个世纪后,快速的城镇化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与承包地的关系若还停留在原来的观念和现有的政策层面上,轻则农村空心化问题日趋严重,重则社会稳定的政治风险将会加大。目前看农民与土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缺乏刚性的制度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至于对土地所有权采取何种的经营方式按理也应纳入法律规范的。特别是包产到户全面铺开后,农户与承包土地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一旦形成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我国在2002年就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在实践中,我国农民与土地承包关系还是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得到很好地执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仍没有获到有效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大肆圈地和卖地,“土地财政”盛极一时,完全置农民的土地权益于不顾,而失地农民在无望之中只能走越级上访之路。二是由于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关系不稳定。随着出外打工农民增多,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土地,而有意种地农民想扩大经营规模,又找不到主,即便有主,经营者与承包人究竟是什么关系,关系理不清,土地难流转,结果可能是不想种地地还在、想多种地地不多。三是土地确权不明晣。就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状况看,实际上已产生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土地三分权”,由于土地确权的制度设计不精准、不完善,甚至有点乱,集体所有虚无化,因而农村中出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蜕变为个别农村基层村民组织领导的个人所有权。承包权缺乏承包期,经营权又表现为经营主体不稳定,于是产生了强行征地,与民争利,“土地非农化”等乱象。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利益。

(二)缺乏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大力扶持和发展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正确选择,也是新型农民养成的一种模式。就目前看,新型农业主体在我国一些地方作了先期的探索和实践,如家庭农场、承包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总体看来都有问题。如承包大户,所兼并的土地,作为原来的土地承包人并没有因为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而从中获益,承包大户界定也很含糊,“大”究竟是指什么,是承包大户本身人多,还是承包土地数量之“大”,还是指对农产品的生产能力的“大”小。“大”的含义太多,如果一味指对土地使用量的贪大求多,恐怕不利于农业发展。因为就从目前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来看,城市不可能在短期内吸纳太多的农民了。过多地提倡土地的规模经营,显然会更加剧人多地少的矛盾。同样,发展至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覆盖面小,区域分布不合理,数量又不多,大多农户又被排除在外,而且至今集产、供、销、信贷和农民教育为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少,合作社的功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农民在市场中的定价权,农民利益自然会受到影响,也难以培养职业农民。

(三)农业科技服务滞后

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离不开科技对农业的支持,这早已被发达国家经验所证明。而我国在农业科技领域中,所重视的首先是拿项目发论文,项目级别、论文数量、期刊挡次往往是对科技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至于科研成果转化尽管目前有关部门已出台了新的规定,但农业科技结果的转化率整体来看还是比较低的,一些研究成果还是停留在刊物或专著中,而在“地上”所见不多。我国农业科研和推广之间联系不紧密,农业科技人员待遇又不高,加上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制度保护和引导作用中的欠缺,使得农业理论研究有可能走在前面,但研究成果的转化却严重滞后,其对农业的影响必然是农产品技术含量低,农产品附加值低,农民收入也就低,职业农民也就缺乏吸引力。

农民问题对于我党历来是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大问题,新时期要培养和造就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牢固树立“农民富”的观念。强农业,美农村关键是要富农民,新阶段要破解农民增产不增收、种地不致富的难题,必须从观念转变做起。对于政府,要从对“农民富”的口头重视、文件重视向行动落实转变,一改现时执行局面。各地政府一定要把“农民富”的观念扎根于头脑之中,用“农民富”的思想统领“三农”,指导“三农”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落实好国家惠农政策。有关“富农”政策制定不仅反对搞形式主义,而且要更加注重培养职业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使他们热爱农业,眷恋乡村,以当农民为荣耀,激发广大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让他们认识到凭借务农种地同样日子过得幸福,活得潇洒,在丰收的日子里让广大农民多一幅笑脸,多一种笑声,多一份快乐。

二是深化农村地权改革,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土地问题是农民首要问题。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是农民的命根子。*韩长赋:《正确认识和解决当今中国农民问题》,《求是》2014年第2期。土地问题解决好坏,不仅关系着“三农”建设,更关系着政府的公信力,政党的执政根基,土地还是政治的命根子。近几年农民上访65%以上都是因土地而引发的。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最核心的利益问题,起着农村社会稳定“压舱石”的作用。因此,解决好土地问题,农民种地就有希望,农民生活就有依靠,农民职业才有保障。当前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表现形式,确保每一个农民都是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改变目前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偏袒问题。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即要有法可依,更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土地承包权规范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农民与承包地的关系,不能随便调整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位置和承包期限,要把更多的选择权交给农民。深化地权改革,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制度建设,让想进城的农民放心大胆走出去,让想种地的农民没有后顾之忧的留下来。只有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才能保住我国的粮袋子,才能使国人心中不慌,才能使职业农民有立足之地。

三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组织作为一种农业生产单位,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必然走势。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而且也是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的基本路径,更是农民话语权的组织基础。放眼海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一不重视农民组织化,所不同的是农民组织化的着重点不同而已。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到今天只有20%*韩俊:《论“三农”中国梦的实现》,《农业经济》2014年第6期。农户加入合作社,大多数农户还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完全游离在农业生产组织之外,这种状况不仅影响农民土地收益,而且在市场竞争中也只能是处于弱势。要改变农民的生产现状,充分体现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市场交换中的主体作用,政府应在舆论上大力宣传,政策上积极扶持,财政、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积极倡导农户加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完善农合组织的各项功能,形成生产、流通、销售为一体的生产经营组织,只有农民组织起来,农民职业化才有保障,农民职业才会稳定。

最后,政府要大力培养职业农民,要用现代农业技术装备他们。现代农业实质上就是科技农业,农业技术水平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就会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就能增加,最终农民收入就会提高。政府在职业农民培养及政策惠农时,还应强化科技对农业支持,着力提高农业科研人员待遇,改变当下以论文为唯一评价标准的作法,看重科研成果转化,增加农业成果的推广经费,改革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加强科技推广组织建设,通过多个渠道向农民推广和普及新技术;同时,利用农闲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开办农民培训班,提高农民的科学素养,用现代科技来武装农民,用职业化的农民来推动农业科技的发展。

(责任编辑 欣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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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军莉,甘肃武威人,(南昌 330013)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周 佳,山东淄博人,(南昌 330013)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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