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以守序:何休礼学的秩序追求
2016-02-02林艳
林 艳
正以守序:何休礼学的秩序追求
林 艳
何休礼学思想归旨于秩序的构建,而“正”的观念则是其秩序追求的立足点。他通过正天来正人,以图沟通天人,建立天人秩序,使人道获得天道的支撑;通过自正来正人,由己及人,构建人伦秩序,解决恩衰义缺的社会危机;通过正礼来显明礼义,为礼制教化的展开创造条件。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守正达成守成,获得稳定的社会秩序。
何休;礼学;公羊学;正
东汉桓灵时期“君道秕僻,朝纲日陵,国隙屡启”*[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589页。,出现严重的社会政治危机。何休作为东汉末年的大儒,冀望通过阐扬儒学精义,挽救严重失序的礼制局面和风雨飘摇的政治危局。他在《春秋公羊传解诂》中借经传文阐发“正”的思想,以使偏离轨道的学术和政治归于正途。何休礼学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是“理人伦序人类,因制治乱之法”*[汉]何休解、[唐]徐彦疏、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8页。。何休论“正”主要体现在对不合礼制的“不正”“非正”“夺正”“背正”等行为进行批判,对“近正”“复正”“得正道”“守正履信”等行为进行褒扬,对“正名”“正君臣”“自正而正人”“守正”等价值和理念进行构建。这一思想通过建立天人秩序、人伦秩序、显明礼义,为礼制教化的展开铺平道路。
一、正天以正人:天人秩序的构建
古代很早就产生了天人相通思想。先秦时期,正天以正人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时令规律的把握和运用上。天指自然时令,人指人事,是依据自然时令颁布政令。如《周礼》云:“夜考之极星,以正朝夕。”“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 927、817页。《左传》云:“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余于终,事则不悖。”“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政也,何以为民?”*同上,第1836、1845页。这些论述都是从正时的角度出发来正人事,时令准,则不误民时;不误民时,则社会运转就有序。
何休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通过注解经文“元年,春,王,正月”(隐公元年)来阐发其贯通天人的思想。在他看来,“元年,春,王,正月”蕴含了“五始”之义,“五始者: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是也”*[汉]何休解、[唐]徐彦疏、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5页。。他继承董仲舒在政治上的谨始、重本思想*赵伯雄:《春秋学史》,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106页。,论“五始”是为阐发“政莫大于正始”(隐公元年)做铺垫。在《解诂》*以下《春秋公羊传解诂》均简称为《解诂》。中,“五始”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天道之始,蕴含在他对“元”“春”的阐发中;一是人道之始,蕴含在他对“王”“正月”“公即位”的阐发中。
他立足“元”“春”讨论天道之始。“元”即“天地之始”。他说:“变一为元,元者,气也。无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故上无所系而使春系之也……《春秋》托新王受命于鲁,故因以录即位,明王者当继天奉元,养成万物。”*[汉]何休解、[唐]徐彦疏、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7页。他以气来释元,让元看起来不那么神秘,而是实实在在的生成天地的元素。他又说:“春者,天地开辟之端,养生之首,法象所出,四时本名也。”*同上,第8页。“春”即是“四时之始”。天地与四时都已具备,天道就变得可以把握了。在他看来,春是联结天人的关键,是天地生养万物的起始,是人播种和耕作最重要的季节,是养生之首。在这个意义上,他所说的王者继天奉元而养成万物就顺理成章了。他还说:“明王者当奉顺四时之正也。《尚书》曰‘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是也。有事不月者,人道正则天道定矣。”*同上,第92页。意思是王者当“奉四时之正”,取法自然,从自然的天道中获得中正的人道,人道取法天道。
他立足“王”“正月”“公即位”讨论人道之始。他借助“王”来阐发“人道之始”:“以上系王于春,知谓文王也……人道之始也。”*同上,第10页。又借助“正月”阐发“政教之始”:“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虫,莫不一一系于正月,故云政教之始。”*同上,第12页。将正月解读为王者受命之后进行布政施教的起始点。新王即位的首要任务是改元正时,以显示他继承大统的正当性。他又借助“公即位”阐发“一国之始”:“据文公言即位也。即位者,一国之始。”*同上,第13页。
他讨论天道与人道之始,为提出“政莫大于正始”服务。他说:“政莫大于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气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五者同日并见,相须成体,乃天人之大本,万物之所系,不可不察也。”*同上,第13页。这一思想继承自董仲舒。董仲舒说:“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春秋繁露·玉英》)他将董仲舒“以元之深,正天之端”发展为“以元之气正天之端”,变深为气,与人们能够理解的万物、自然等有形的物质构成统一起来。他又说:“五者同日并见,相须成体,乃天人之大本。”这就将天(元及春之内涵)与人(王、正月及公即位之内涵)联系起来,形成了天人贯通的图式。天道秩序井然,则为人道的开展创造了条件。何休对“五始”的讨论,既沟通天人,又明晰了秩序。通过这个天人图式,使人从天获得了秩序的价值来源。这样正天与正人即统合在了他的“正始”之下。
由上可知,何休继承和发展了先秦正天以正人的路数,正天既包括正时,又蕴含了从天道来寻找人事的形上依据和价值来源;正人既包括颁布政时的人事,还蕴含了君王法天而建立人间政治秩序的人道思想。从正天到正人的贯通,即是何休对天人秩序的构建。
二、自正以正人: 伦理关系的推演
何休从两个层面来谈自正而正人:一是由己及人,如“明当先自正,然后正人”(隐公十年),即作为主体的“我”要积极主动地端正自己,再要求别人端正,并且对自己要深责,对他人要宽容,如“明当先自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隐公二年);一是自上而下,如“正人当先正大以帅小”(哀公十三年),即“在上者”要先端正自己再率领、带动“在下者”端正。他无论谈自正、正人还是正大、帅小,都是从个体道德修养及礼制的内容上着眼,即首先要端正自己的品德再去端正他人,通过礼制教化而达成个体的道德自律及社会秩序的建立。
他的自正而正人思想,是对先秦正己而正人价值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孔孟论正己而正人,如:“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正己而物正者也。”(《孟子·尽心上》)“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正己正人是先秦儒家的价值追求,正人必先正己。何休将正己变为自正,并在《解诂》文中多处阐发,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不同。
何休谈自正,是继承了董仲舒的思想。董氏说:“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春秋繁露·仁义法》)董氏继承并发展了孟子“仁心义路”说,区别仁和义,强调义在“正我”,并且认为如果“我不自正”,即使能“正人”,也不属于义之法的范畴。从“义”的角度来理解,董氏更关注自正而不是正人。“东汉的教化突出一个‘义’字”*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83页。,何休也不例外。他针对当时“恩衰义缺”(隐公元年)的问题,在《解诂》中多处阐发“义”,如“有不纯臣之义”“王者无朝诸侯之义”(隐公元年、十一年);“伤君臣之义”“别君臣之义”“以臣事君之义也”(庄公元年、二十九年、三十二年);“下无废上之义”“悖君臣之义”(僖公二十四年、二十八年);“妇人有三从之义”(文公九年);“厚君臣之义”(襄公二十九年),“事夫之义”(昭公三十一年);“无去父之义”(定公十四年)等等。这些对义的论述,都指向于对君臣、父子、夫妇等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东汉末期,礼遭僭越,礼的形式与内容背离成为大问题,重义成为时代呼声,社会迫切需要向道德主体的内在去求义来解决外在形式的危机。何休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主张通过关注主体体验的义来唤醒主体的道德自觉。何休论义与孔孟之“义”有很大差别,他所论之“义”主要指将“三纲”与“五常”融会一炉下的君臣、父子、夫妇之义,并且以君臣之义为主。他谈自正多数是为了启发君主、在上者的道德自觉。
究竟自正与正己二者有何差别?孔孟要求正人先正己,就是说,正己的目的是为了正人,正己并未明确要求外在规范与内在心理的合一,对道德主体内在如何并未做要求。自正则不同,侧重于主体道德的自觉,是主体自我提升道德的内在要求,是内在道德提升与外在行为规范的统一。另外,正己而正人,没有强制性;自正而正人,则是“我”自己端正了,再去要求他人端正,是自正后要人“正”。自正而正人更具孔子“忠恕之道”的意味,就是说我自己端正了,才会要求他人端正。
何休的自正而正人,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自正是主体内在自我的觉悟,包含有感情因素,“我”自己不正,就不要求他人正,这也是儒家“仁”的精神表现,就使得自正而正人有了“仁”的情感因素作支撑。何休看到了这一点,他认为自己端正了,让他人从这种有爱的、和谐的氛围中领悟到“我”所提供的“爱”,那么他人自然乐意按照“我”的提示和在“我”的示范带动下而“跟随”。自正的内容,首先是带有人情味的与他人的互动,自正起到了带头作用,影响他人、带动他人,是从道德关怀的角度进行的率先垂范。这就使得在正人的过程中,他人乐于接受和乐于跟随,从而发扬光大自正,最后实现正人的目的。
何休还将自正而正人的原则应用到处理诸侯国间关系上。“《春秋》王鲁”是他讨论的前提,他所谈的自正之“自”很多地方指的就是鲁国。按“《春秋》王鲁”说,在何休看来,鲁国首先要自正才能正人。他在解诂“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时说:“明取邑为小恶,一月再取,小恶中甚者耳,故书也。于内大恶讳,于外大恶书者,明王者起,当先自正,内无大恶,然后乃可治诸夏大恶。因见臣子之义,当先为君父讳大恶也。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者,内有小恶,适可治诸夏大恶,未可治诸夏小恶,明当先自正,然后正人。”*[汉]何休解、[唐]徐彦疏、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05—106页。在“所传闻世”,他对鲁国还提出了“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的要求,既要对鲁国的“小恶”详细记录以端正所行,又要鲁国对自身苛责,对他国宽厚。如:“《春秋》王鲁,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同上,第47页。
自正而正人是“由己及人”的规范路径,何休在《解诂》中还提到“正大”而“帅小”,要求“在上者”先要端正自己,这样才具有教化“在下者”的正当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治国理政秩序的展开。“在上者”,在政治伦理中主要体现为君王、天子等,在家庭伦理中主要体现为父、兄等。从何休在“定公六年”以及“哀公十三年”的论述中,可以了解正大而帅小的内涵。
定公六年:
经: 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
传: 此仲孙何忌也,曷为谓之仲孙忌?讥二名。二名,非礼也。
解诂: 为其难讳也。一字为名,令难言而易讳,所以长臣子之敬,不逼下也。《春秋》定、哀之间,文致太平,欲见王者治定,无所复为讥,唯有二名,故讥之,此《春秋》之制也。*同上,第1088页。
哀公十三年:
经: 晋魏多帅师侵卫。
传: 此晋魏曼多也,曷为谓之晋魏多?讥二名。二名,非礼也。
解诂: 复就晋见者,明先自正而后正人,正人当先正大以帅小。*同上,第1185页。
在何休看来,“二名”是非礼的。到了“所见世”,社会已进入太平盛世。对于鲁国来讲,已没有什么大事可以批判和贬斥,只有“二名”这样违礼的小事成了贬斥的对象。“哀公十三年”文中,讨论的是对晋国“二名”的贬斥,何休所阐发的“先自正而后正人”也是以“《春秋》王鲁”为背景的先正鲁国的“小恶”再治晋国的“小恶”;“正人当先正大以帅小”,指的是如果以鲁为王,则鲁为大,应该率先垂范,晋为小,所以应先正鲁而后正晋。
关于自正而正人的实现路径,何休提出的方案是从个体、从家庭出发,落脚于国家秩序的安定,自身的品德端正、行为规范,才可使他人信服和跟随。家庭之“正”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夫妇关系端正了,父子关系自然融洽;父子关系融洽了,君臣关系自然和谐;君臣关系和谐,整个社会才能有秩序。何休说:“《春秋》正夫妇之始也。夫妇正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和,君臣和则天下治。故夫妇者,人道之始,王教之端。”*同上,第53页。他认为,家庭伦理关系中“夫妇”是政治教化的起始点。
何休自正而正人的思想,就是将个体的道德修养、家庭的伦理关系的协调,推演到社会政治中君臣间关系的处理和协调上,即是由家庭伦理向政治伦理进行推演。伦理道德之礼,体现在对自身的约束和要求上,侧重于德性修养;政治教化之礼,体现在社会国家治理中对君臣、君民之间关系所设定的礼制规范。何休主张自正而正人,希望通过家庭伦理道德之礼来匡扶政治教化之礼,以此来解决社会现实中的礼治危机。
三、正礼以明义: 礼制教化的展开
何休认为礼之“不正”“非正”的原因,一是礼的规范混乱不清晰,不知该遵循什么;另一则是礼被僭越,礼的权威不被尊重和敬畏。无论是显明礼义,还是解决依礼施行的问题,都属于正礼的范畴。何休对礼之“正”的褒扬与礼之“不正”的贬斥,其目标都指向正“君臣之义”,以“别尊卑、理嫌疑”,体现“尊天子”的思想。他在经文“城诸及防”(庄公二十九年)下说:“诸,君邑;防,臣邑。言‘及’,别君臣之义。君臣之义正,则天下定矣。”*同上,第 331页。传文“不以私邑累公邑也”(昭公五年)下说:“公邑,君邑也。私邑,臣邑也。累,次也。义不可使臣邑与君邑相次序,故言‘及’以绝之。”*同上,第 923页。这体现了他对正“君臣之义”的追求。
何休正礼以明义,即通过名分、礼数、礼仪、礼器等所蕴含的礼义来表达。同时他借“讥、贬、绝”以及“时、月、日”例等《春秋》书法以明义,对礼之“正”进行褒扬,对礼之“不正”进行贬斥。他的礼学建设指向很明确,就是君臣之礼的构建、君臣秩序的获得,使君臣关系回归到礼制教化轨道上来。
对于“名”与“礼”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在制定等级规范之前,最最重要的是确定一个人的名分与地位……‘正名’一直是礼文化的重要内容,这里的‘名’不是简单的事物的称谓,而是一种社会关系,即社会等级秩序中的‘名位’、‘名分’……‘名’与‘礼’密切相关,失去了礼的规范,‘名’将不复存在。”*张自慧:《礼文化的价值与反思》,上海:学林出版社,2008年,第186—187页。“正名”的背后是礼治的追求,是制度教化的起点。《解诂》中的正名思想有两类:一类是以《春秋》书例“正名”来表达褒贬进退,一类是对“名”与“实”关系相符的褒扬以及不符的端正、矫正。第一类,如在经文“春,介葛卢来”(僖公二十九年)下,何休说:“介者,国也;葛卢者,名也。进称名者,能慕中国,朝贤君,明当扶勉以礼义。”*[汉]何休解、[唐]徐彦疏、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488页。这是他根据《春秋》“七等”的书法原则(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对介国的葛卢能慕中国、朝贤君直称名而褒扬其渐知礼义。同年,介葛卢再次来朝,他说:“前公围许不在,故更来朝。不称字者,一年再朝,不中礼,故不复进也。”*同上,第489页。按“七等”书法原则,本应在前次来朝称名基础上进称为字,但是因其在一年之内再次来朝,不符合礼制,因此在称呼上不再更进一步。
针对“名”与“实”的关系,要根据人的“名”来确定身份的“实”,按照实际的身份等级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这样处理社会关系才符合礼制的规矩。所以,一定要从确立“名”开始,通过对“名”的纠正来理顺社会秩序*葛兆光:《古代中国文化讲义》,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9页。。在经文“秋,七月,天王使宰喧来归惠公仲子之赗”(隐公元年)下,何休说:“言天王者,时吴楚上僭称王,王者不能正,而上自系于天也。《春秋》不正者,因以广是非。”*[汉]何休解、[唐]徐彦疏、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33页。对王的正称,本身言王即可,但夷狄之君“吴楚”僭越礼制,自称为王,真正的天子则不能自正,而借天王的称号来表征是真正的天子,也说明了当时天子式微、礼制遭僭越的状况。何休说“《春秋》不正者”正是为了广泛宣扬吴楚僭越的非礼行为,是为了“不正”中的“正”。徐彦也说“若单言王,是其正称,今兼亦言天,见其非正矣”*同上,第33页。,即通过天王的称谓来贬斥诸侯、夷狄之君的僭礼行为。
何休正礼以明义,讨论较多的是礼器以及礼器中所蕴涵的礼义。关于礼器与礼的关系,礼器是指行礼的器物,礼必须借助于器物才能进行。使用何种礼器行礼,以及礼器如何组合,都表达着礼义的信息,古人说“藏礼于器”,就是这个道理*彭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50—52页。。在经文“取郜大鼎于宋”(桓公二年)以及传文“此取之宋,其谓之郜鼎何……宋始以不义取之,故谓之郜鼎”下,何休说:“宋始以不义取之,不应得,故正之,谓之‘郜鼎’。如以义应得,当言‘取宋大鼎’。郜本所以有大鼎者,周家以世孝,天瑞之鼎以助享祭。诸侯有世孝者,天子亦作鼎以赐之。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汉]何休解、[唐]徐彦疏、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27页。何休在此进行了扩展性的阐发,指出周家为表彰世孝之诸侯,制鼎以助享祭。按徐彦疏,何休引《春秋说》文(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来阐发礼器、礼数,目的是在礼器、礼数所承载的礼义上,以表明不同等级享有不同数量的助祭之鼎,以别尊卑、序秩序。
《春秋》书法,按公羊家的观点,有微言、有大义,蕴含在“讥、贬、绝”以及“时、月、日”例的表述中。“讥、贬、绝”等文辞中的微言大义,如对“僖公二十五年”宋国三世内娶行为的贬抑。按“三世异辞”的书法原则,在“所传闻世”,外小恶是不做记录的。经文记载“宋杀其大夫”,传文认为,经文没有记录宋国杀其大夫的名字,是因为“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何休进一步以“礼”来论证这个观点,说:“言无大夫者,礼,不臣妻之父母,国内皆臣,无娶道,故绝去大夫名,正其义也。外小恶正之者,宋以内娶,故公族以弱,妃党益强,威权下流,政分三门,卒生篡弑,亲亲出奔。疾其末,故正其本。”*同上,第468页。何休认为,国君内娶破坏了君臣之道,因此不记录大夫名字以示贬抑,经文“在所传闻世”对外小恶进行记录,是有深意的,内娶会产生“公族以弱,妃党益强”的大问题,虽然事小,影响巨大,因此他专门对此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显明和强调。这一问题也正是东汉末期社会的大问题,何休是借此进行发挥。
“时、月、日”例中显示的微言,如对“不月”的解释,在经文“秋,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昭公二十二年)下,何休说:“时居王城邑,自号西周主。据非成周。时虽不入成周,已得京师地半,称王置官,自号西周,故从篡辞言‘入’,起其事也。不言西周者,正之,无二京师也。不月者,本无此国,无可与别轻重也。”*同上,第984页。首先,传文认为,经文用“入”字的书法来表明王猛的篡位行为,何休认为经文言王城而不言西周是为了“正之”,因一国不能有两个京师。经文“不月”的理由,在何休看来是为了显明“本无此国”而无需“别轻重”,言王城而不言西周是为了正义。
另外,何休对守正行为十分推崇,守正背后,是对正礼的追求。如传文“故君子大居正”(隐公三年)下,何休说:“明修法守正,最计之要者。”*同上,第67页。他认为只有守正才能不“开争原”,才不会祸患无穷。另一种情况是背正而返正,在经文“九月,宋人执郑祭仲”(桓公十一年)之下,何休对祭仲知权“出忽立突”最终以郑存并且“忽返”而“突出”这一“返于经”而“有善者”的结果行为进行褒扬。在何休看来,祭仲是因“前虽有逐君之负,后有安天下之功”,即“忽返”而“突出”告终,因此,虽然郑国前期没有守正,将王位交给“突”,但最终通过权宜之计还是让“忽”返回了郑国而继承了王位,这既保住了郑国,又回归了郑“忽”之位,因此值得赞扬*同上,第170—172页。。礼之经是“正”,礼之权则是突破了“正”,但因其“返于经”而“有善者”,因此,在公羊家看来也是可以接受并赞扬的。这就是从变礼的角度谈守正。礼之权在何种情况下、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才符合正道,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社会背景都有不同的诠释。
由上所述,何休的正礼即是正义。《解诂》讨论最多的是君臣之义,论及夫妇、父子之义都是为了解决君臣之义的危机。《解诂》虽然未提及“三纲五常”的说法,但实质上将董仲舒的具体要求融会一炉、落到实处,通过强化家庭伦理关系即夫妇、父子、兄弟之义来救助政治伦理上君臣之义的缺失。
结 语
何休从正天以正人、自正以正人、正礼以明义等角度,依据《春秋公羊传》阐发其思想主张,其目的很明显,就是重构日渐崩解的社会政治秩序。他通过“正天”获得“人道”的理论前提;通过“正人”来协调人际关系;通过“正礼”,使得外在礼制规范与内在礼义要求和谐统一。所“正”之义贯通全篇的是“君臣之义”,这是何休礼学的价值追求,是他在东汉末年“君臣之道”危机、礼制遭僭越的社会形势下,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
(责任编辑 杨海文)
林 艳,吉林农安人,(广州 510275)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B2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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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660(2016)05-01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