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社会组织运作的“合法性机制”研究
——以王村的“三太白会社”为例
2016-02-02尹广文
尹 广 文
(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063009;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130010)
民间社会组织运作的“合法性机制”研究
——以王村的“三太白会社”为例
尹 广 文
(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063009;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130010)
摘要:“合法性机制”是新制度主义理论最为重要的机制,也是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面对当前我国大量民间组织的“非法性”存在,王村的“三太白会社”却能够通过社团之神祇历史合法性的编造、社团组织结构合法性的安排、社团活动仪式化象征的合法性取向、社团功能之合法性形塑等策略,实现其运作的“合法性机制”。基于中国社会当前合法性秩序是传统和现代、新生和既存、不同场域、不同时空的多向叠加和整合的共同形塑,民间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建构将主要通过国家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国家对社会组织治理术的调整和反思、社会组织自身权威结构的尊严性确立、社会公共性形塑和公民社会的培育等多维度、多时空、多场域下的不同社会组织运作实践和对不同生存环境的智慧型选择来实现。
关键词:民间社会组织;合法性;合法性机制;合法性建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场以志愿性、非营利、民间性、组织化为特征的“结社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作为对社会公共领域存在的、经常性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和“政府失败”*政府失败是指政府行动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的回应,大量的民间社会组织开始全面介入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领域,成为连接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既是满足民众需求、表达公民意愿的组织化实体,也是国家与政府政策倡导和制度展开的正式化场域。依据民政部 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全国现有社会组织60多万个,年均增长都在7—8%左右[1],这还不包括大量无法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受我国当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所确立的双重管理体制(民政登记、归口管理)之影响,大量的民间组织因无法找到对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致使其处于现有社会组织统计数据之外。据现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俞可平估计,在中国至少有300万未登记的社会组织,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2]。另外,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也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测算,中国社会组织的实际数量大约在登记数量的5至10倍之间[3]。民间组织的这种“黑户”生存的“非法状态”,致使大量民间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备受质疑,严重影响了其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
在现实的发展实践中,民间社会组织不仅没有因其身份存在的“非法状态”而消失,近年来反而迅猛地发展壮大起来。这里,笔者感兴趣的是:既然大量的民间组织是一种非法性存在,那么其是如何获得现有既存体制认可的呢?在具体的实践中大量民间组织又是采取怎样的生发策略以保障其存在的合法性,进而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呢?面对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一系列重大的制度设计调整和政策法规出台,民间组织又将如何建构其合法性存在呢?基于此,本文将从合法性本身的理论探讨入手,在对合法性已有理论认知的梳理和评述中,以一个典型的民间社会组织运作的“合法性”身份获取为分析案例,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调整,以探寻民间组织未来发展的合法性建构。
一、“合法性”议题与民间社会组织发展
最早对合法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是马克斯·韦伯,在韦伯那里,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这种遵从既可以是某种惯例或法律,也可以是基于传统、情感和信仰的制度[4]61-67,因而形成三种被认可的权威类型,即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4]241。之后,一大批政治学者,诸如S·M·李普塞、G·A·阿尔蒙德、D·斯特恩伯格、J·罗斯切尔德等,也在韦伯所开创的经验事实视角下,广泛探讨了合法性的国家统治权威。与上述观点不同,J·哈贝马斯等人则提出了合法性的一种规范理论。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5]107,即合法性是基于一种对既存秩序的价值判断和事实承认[5]108。之后,“承认”的概念被引入到合法性的论述中,合法性继而被表征为一种“下对上”或“上对下”或“平行的”承认[6]290-337。承认理论的这种多向度性视角的合法性问题分析,拓展了合法性的认定主体和来源范围,对我们理解当前中国大量隐性存在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具有方法论的借鉴意义。
国内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往往集中于政治社会学领域,从社会变迁中的政治发展的角度进行切入,围绕现存政治体系和权力的运用进行论述,譬如胡伟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论述[7],仝志辉、贺雪峰等对村级权力合法性的考察[8],吴毅对集体性抗争的合法性论证[9],等等。而以民间社会组织存在的合法性议题为主的研究,则更多源于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理论探讨,康晓光提出中国社团的发展是源于政府的“政绩合法性建设”[10]105;陈剩勇等通过对温州民间商会的考察,提出民间社团的自组织过程即是一个不断挖掘、发展和巩固社会合法性的过程[11];田凯借用“组织外形化”来解释20世纪90年代后大量慈善组织的普遍生成机制和生存方式[12];孙立平等以转型期中国第三部门劝募机制的形成和运作为研究对象,提出合法性既是组织的一种制度性环境,又是一种互动性机制[13];谢海定则从法律角度,研究了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及其突破问题[14];较为翔实的对民间组织的合法性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北大学者高丙中,高丙中从合法性概念本身引申出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等四个维度,以解释中国民间社团存在的合法性困局,即“利用局部的合法性得以兴起,谋求充分的合法性以利发展”[15]。
综合上述国内外围绕“合法性”议题的论述,尤其是国内诸多学者围绕民间社会组织合法性问题的研究,结合民间组织发展的实践,笔者发现当前中国大量的民间组织的既存本身就展示着一个合法性与治理有效性的悖论。一方面是现行的1998年所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等,即我们常说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且相较于1950年和1989年的原《条例》,1998年的新《条例》更加明晰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职责,严格限定了社团的法人资格、会员数量和机构设置权限等,使得大量民间社会组织要么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其实大多行政部门也不愿意做其业务主管单位),要么因其自身的注册条件不足而无法达到注册标准,处于非法运营的“黑户”状态。另一方面却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大量的民间社会组织开始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公共事业以及宗教等领域的崛起,从1999年的14万到2014年底的60.6万家,增长了将近4.3倍[1]。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说这些客观存在的大量社会组织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之确定,那么就应该被取缔,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其大量地发展起来。这背后蕴含着民间社会组织怎样的生存智慧呢?其生成的“合法性机制”又是什么呢?笔者在这里以一个典型的民间社会组织生成的“合法性”身份获取为典型案例,以具体分析民间社会组织生成的“合法性”机制问题。
二、民间社会组织运作的“合法性机制”:基于一个民间组织的个案分析
“合法性机制”是新制度主义理论最为重要的机制,也是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指的是“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16],这种力量既可以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各种文化传统、观念认知或社会期待等一系列为人们广泛接受的社会事实。对于大量未注册的民间社会组织而言,显然迫使组织采纳的合法性力量并不是现行的管理法规,而是其他能够被现行的管理制度所认可并接纳的社会性事实,而这种社会性事实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往往因不同的组织实践,表现出不同的合法性载体。
西北地区王村*本文为研究的方便,笔者这里用“王村”来指代我们研究的具体村落。位于陕甘交接的陇东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全村有120户,500多人。世代以务农为生,靠天吃饭。最近10年王村因“三太白会”的固定举办,把村庄打造成了一个中心集镇,每月逢二五八日都会有固定的集市,许多临街人家的住房都改成了有利可图的商铺。尤其是每年农历七月十五前后“三太白庙会”举办的十多天中,最多每日可达3万多人次,吸引了附近大量的生意人进驻,使得全村人均收入也在附近村庄中排名较为靠前。“三太白会社”*传说三太白原本为异姓兄弟,老大姓郭,老二姓马,老三姓李,三人都以做生意为生,后来在陕西太白山下,经一位神仙婆婆点化,三兄弟在一口窑洞内坐化成神,因老大原籍中塬村郭庄社,故后来当地人在王村建起了三太白庙,形成了“三太白会社”。据说明代中叶就已经在地方活动,只是到了1966年“文革”之初才被取缔,改革开放后又开始复活。在1997年太白庙落成典礼之际,又邀请了市里的一位郭姓企业家和附近王母宫的主持道长,以及本县一位较为著名的书画家。这样形成了以知名书画家为总顾问,企业家和主持道长为名誉会长,郭姓老人为总会长,郭、马、李三姓族长为发起人,村支书、村主任等五个村委,外加郭、马、李三姓各推举2人为会长的“三太白会社”。会社主要的事务是管理太白庙的三间大殿及其中三尊太白塑像的香火等,全权负责每年一次于农历七月十五举行的为期10多天的庙会事宜。而在平时,村庄一些集体性事务活动和农户自家的一些纠纷和疑难问题也都由“会社”从中协调。近几年,随着“太白庙会”影响力的扩大,方圆朝拜信众也越来越多,加之附近其他一些村落也陆续兴起了很多庙会及其组织,“三太白会社”的日常事务更加繁忙,各种交流和对外事务也是应接不暇,郭姓老人已经开始考虑交班和换届等事宜了。
分析上述“三太白会社”生成的过程和运作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王村“三太白会社”原本是作为一种民间信仰和现代村落中死灰复燃的封建迷信活动而展开的,但在具体的社团生成和运作的过程中,其通过社团之神祇历史合法性的编造,有效解决了其存在是基于“因现时的情绪或情感认同而无条件地遵从”,即韦伯所谓的“感情的合法性认同”[4]56;通过社团组织结构合法性的安排及对不同精英群体的吸纳,解决了“约定俗成的习惯的遵从”,即韦伯的“严格的传统举止的合法性保证”[4]56;通过社团活动仪式化象征的合法性取向,即以求雨祈福等形式,完成了“通过信仰的绝对适用作为最后的、负有义务的价值的表现”,即韦伯的“价值合乎理性的合法性保证”[4]56;通过社团功能之合法性形塑,即以宗教性、传统文化性和社会经济等的功能发挥,以呈现“通过对外界情况和他人的期待,并以此作为条件和手段,以实现成果之目的”,即韦伯的“目的合乎理性的合法性保证”[4]56。这四种社团组织的合法性形塑具体展开如下。
首先是社团之神祇历史合法性的编造。“三太白会社”把自己看成是三太白之后人,太白向来在民间被认为“能兴云致雨、息涝弭灾”,而太白之神祇又可分为三王:曰苦济、曰惠民、曰灵应,正好对应了郭氏、马氏和李氏三姓,“三太白会社”即以神祇之民间传说作为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根据之一,而且自社团成立之日起,郭、马、李三姓族人又通过演绎加强了这种传说的真实性。村里七八十岁的老人经常向晚辈讲述昔日“太白庙”的盛况:“从南面进入山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东西两面的钟楼和鼓楼,正中是戏楼,往北是雄伟高大的玉皇楼,玉皇楼后是拜殿,拜殿两侧是僧房,拜殿后边是太白庙的主殿——太白庙。太白庙内主要供奉郭、马、李三太白塑像,老大和老二慈眉善目,老三面相凶恶,他们的服饰并非彩塑,全是软衣。整个建筑群雕梁画栋,十分壮观,历经五百多年而不衰。”至于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了这种传说,谁也说不清楚,就连郭姓老人也只是知道“这是上几辈人口口相传下来的”。
其次是社团组织结构合法性的安排。“三太白会社”在成立之初,就注重郭、马、李三姓的关照和平衡,因为郭姓是王村第一大姓氏,“文革”之前“三太白塑像”都是供奉于郭氏家族之内的,每次庙会的主祭也都是由郭氏族人担当。因此,社团成立之初,虽然首位发起者并不是郭姓老人,但因其父亲是“文革”前的“三太白会社”之会长,按照传统型权威的继替,其自然被推举为新会社的总会长。同时,为了强化民间信仰中的“民间文化”特性,县里知名的书画家丁某被聘请为总顾问,而王母宫主持道长的名誉会长头衔则使一种乡村死灰复燃的封建迷信披上了宗教的合法性外衣,市里知名企业家的参与更增加了会社的乡村经济功能。十一名会长的安排既考虑了三姓氏的平衡,又在这种平衡中把村庄里的政治精英、文化精英和经济精英统统纳入到会社之中,使得“三太白会社”从成立之初,不管是对外的形象宣传,还是村庄内部的整合,都看似具有了实实在在的合法性存在。
再次是社团活动仪式化象征的合法性取向。“三太白会社”在日常的活动中,有一项重大的功能,即每逢久旱无雨时,会长和“马角”便会组织会社诸弟子求雨,不论灵验不灵验,对于陇东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只能把唯一的希望寄托在神灵身上。每年农历七月十五前后,正是秋粮生长关键时期,也是农人要开始修整土地,以备冬小麦之播种期。“三太白会社”都会有求雨的祭祀活动,甚至会委派其会员徒步前往陕西太白山求雨祈福。至于具体的求雨祈福过程,则有一套严格的、神秘化的仪式,譬如会选用结婚不久的男子或是已婚多年未生育的男子(据传经此会很快生儿育女)搭起五色彩旗、抬着轿子、敲锣打鼓,“马角”脸插两支一尺多长的钢钎,甩龙稍(一种十米多粗长麻绳)开道,且口传一些虚妄之言(被信众认为是替三太白借口传言),当然大多是一些平安祈福之语。
最后是社团功能之合法性形塑。“太白庙”及其三间神殿在当地被认为是一种宗教遗址的历史遗存;“三太白会社”及其神祇被看作王村十三社弟子的一种精神寄托,人们在逢年过节时常常去庙内敬香,为自己和家人祈求平安;七月十五的庙会及其祭祀活动被认为是不仅延续和发展了当地的传统文化生活,还促进了城乡经济交流。在村民眼中,“三太白”是其先祖的神祇化身,尊崇“三太白”即是对祖先的信仰;而在村集体性认同中,由于王村自古就有十三社之不同姓氏和宗族存在,村民认同“三太白”,也即是对十三社之认同,对王村整体性的认同;“三太白会社”也把自己作为十三社民众的代言者,会众信徒既热心于村庄集体性事物,也乐于帮助解决农户自家的一些纠纷和疑难问题;而对外界而言,会社成员的组成既有文化人、宗教人士和企业家,也有村庄内部各色精英,因而会社的活动往往被看成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保护,是一种正当的宗教仪式化行为,更是促进当地社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总之,西北地区王村的“三太白会社”,代表了近年来在此地区内兴起的大量类似以“传统文化”和“民间信仰”为幌子的封建迷信活动复兴的现实。高丙中把此种现象称之为当下国人处理各种紧张关系的一种双名制方式,即“作为文化传统并被作为政治艺术运用的双名制”的合法性文化建构逻辑[17]。而笔者在此却看到了传统村落共同体衰败下的民众抗争和国人在现代化进路下对民族性和民间信仰等传统认同的初步的觉醒。这种抗争和觉醒也在另一个层面反映出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农村改革政策的失误,毕竟,谁会想到短短十几年已经灭迹半个多世纪的庙宇,以及围绕庙宇的民间信仰和封建迷信活动又会复燃呢?毕竟,我们曾经魂牵梦绕、引以为自豪的乡村已不再是一个温情脉脉的归宿,而成了一个渐次消失的家园。
三、民间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建构
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民间社团组织,“三太白会社”运作的“合法性机制”或多或少反映出当前中国大量未正式注册之民间社会组织生存的智慧,即通过自身的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形塑,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替代者的角色为依托,在边缘化的生存境遇里,采用较为实用的“机会主义”取向的存在策略。这种生存智慧既反映出国家当前针对大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巨大缺陷和对社会组织本身治理的困境,又反映出当前社会组织寻求自身存在价值的努力,和社会公共领域对全能国家总体退却下诸多社会组织的真空领域的补偿,更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实践为导向的一种“非意图扩展”*“非意图扩展,即市民社会在一种渐进性地—而非革命性地—对国家及其治理机构提出新问题和新挑战作出反应,使之调适自身并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促成经济利益驱动在意图之外对政治结果的影响,最终将逐步导致国家原本未设定的改革领域出现重要的治理制度和治理技术的变化。”参阅邓正来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治理制度的重构:民间传播机制的生长及其作用》,载《开放时代》,2000年第3期。式的对公共社会领域的治理技术。这些又总体上决定了中国社会当前合法性秩序是传统和现代、新生和既存、不同场域、不同时空的多向叠加和整合的共同形塑。因此,民间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建构也将是多维度、多时空、多场域下的针对不同社会组织运作实践的策略性应对和对生存环境的智慧型选择。
(一)国家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随着中国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治理体制格局也在开始建立,面对公共领域中经常性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社会治理困局,大量社会组织介入社会公共领域便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与此同时,改革也促使整个社会的多元性分化,以及不同利益主体需求的多样化,这也需要大量的、较为灵活且有公益取向的社会组织的形成,以满足这种现实需求。也正是基于此,在全球“结社革命”背景下,近十年来中国的各类社会组织也呈一种“井喷”式增长,全面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在当今乃至未来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既是一种世界性的社会发展潮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性选择。回溯历史,考察现实,都已经证明依存与共生是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本质性意涵,也只有围绕国家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共生之关系建构,才能确保二者彼此需要、互不相分、相互依托、双向支持、自主存在、协同发展,以最终实现中国经济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而就民间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建构而言,只有在一种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彼此依存、和谐共生的良性互动关系之大背景和整体性框架下才能真正确立起活动场域和社会承认,也只有在国家与社会组织彼此需要、相互补充和配合中,才能使社会组织融入社会的整体性大系统,最终实现其合法性身份的存在价值和公共性服务功能。
(二)国家对社会组织治理术的调整和反思
当前,随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的多领域扩展,中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多,其结构也将趋于合理,整体质量也会有所提升,资源的聚集和动员也将趋向多元化,并将产生一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社团精英[18]。同时,在现实的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因组织合法性不足和管理不善等问题而存在的诸如角色定位不清、功能发挥不当、社会服务形式化、组织公信力不足等情况。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所确立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行政化分类控制体系,往往把各类社会组织置于国家与政府的对立面,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选择下,地方政府往往把重点放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上,而其所确定的对社会组织之“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方针之天平就发生了倾斜,即通过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活动事务监控,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管理的“双保险”,既限制了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和正常功能的发挥,又扩大了政府管理权限和行政化执法效能。可以说国家对社会组织这一行政化的监控策略,在一段时期,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三种价值之选择,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治理的出发点是作为“稳定”的一极对待,为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具有价值合理性。但当前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化控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因此一种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和政策法规建设,用分税制下的国家购买社会服务的资源支持策略,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组织化吸纳、规范社会组织自身管理等新的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治理技术亟待成型。
(三)社会组织自身权威结构的尊严性确立
组织合法性是权威结构的被承认、支持和服从[19]。一个组织的存在总有其存在的理由,而这一理由往往是与其既存的组织的权威结构联系在一起的。而这种权威结构不管是一种成文的规章制度,还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传统惯例守则,都能够或多或少地对组织的成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的强弱则反映出这一组织的权威结构的尊严性,约束力强则表征着组织成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归属感和共同体意愿,其本身的情感投入和责任意识也相对更为靠近组织的合法性建构;反之组织的约束力较弱,有时候甚至组织本身有较多的明文性确定,也无法形成组织成员的集体意识,反而更容易加剧组织合法性的危机。因此,社会组织自身权威结构的尊严性确立,并不在于组织是否有自己的章程、准则、明文的规范和活动的细则等一系列具体性规定,而在于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认同和支持,在于组织成员的个人情感和理性认知与组织的目标取向和活动实践的一致性。在当前现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法规没有大的改变之前,大量的民间社会组织依然会在一种无登记注册的情形下长期运行,而其存在的合法性的争取即组织本身的被承认、支持和服从,需要不同的民间组织能够合理定位自身的服务范围和目标,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配合国家及其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需求,在功能替代的现实政策选择中寻求安身立命之根基。当然即使将来国家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了大的调整,依然会存在大量不愿注册或不能注册的民间组织,其合法性的存在依然是其自身权威结构的尊严性确立。
(四)社会公共性形塑和公民社会的培育
社会组织的生发和壮大是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相连的,而这种社会环境的基础即是一种社会公共性的形塑。“公共性”对应于“一己之私”,讲求民众从自我狭小的私人领域走向公共活动空间,在积极的公共事务参与中,实现自我需求的满足和私欲的最大化诉求。现代社会学理论认为,“公共性”是抵御市场经济快速扩张背景下个体主体抬头,个人原子化、社会碎片化的主要的社会性力量之所在,也是形塑整体的国家与分化的个体之间重新建立勾连和关系的基础性存在。而吸纳个体形成组织以对话国家是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之一,通过社会公共性形塑,才能够为普通民众参与组织化生活提供一个基本的保障。近几年我国大量既存的民间社会组织以某种民众所关注的公益活动为标的,以“参与”“交流”“沟通”“分享”等议题,把不同的群体整合进一个共同的行动议题下,既带来了传统组织模式的转变,又生产着“新公共性”。同时,社会组织的发展更离不开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培育,美国社会学家帕特南曾通过对意大利行政区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在那些公共精神发达和具有深厚社会资本的地区,建立了较好的公民社会的传统,人们都遵循着有效的普遍互惠规范,促进了社会信任与合作,从而具有良好的制度绩效[20]203-204。因此,社会组织真正的兴盛是基于社会公共性形塑和公民社会的培育,也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各类社会组织才能充分发挥其存在之价值和意义,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问题自然就能够得以承认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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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天景]
Research on the “Legitimacy Mechanism” of the Operation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Taking “Three Taibai Club” in Wangcun Village as an Example
YIN Guang-wen
(1.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ngshan Hebei 063000, China;2.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nLin 130010, China)
Abstract:“Legitimacy mechanism” is the most important mechanism of the new system theory, and it is one of the core concepts of sociological theory. With the current “illegal” existence of a large number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Three Taibai Club” in Wangcun village was able to invent gods by associations of historical legitimacy, the legitimacy of arrangements for community organization, community activities ritualized symbolic legitimacy orientation, and legality shaping society functions at other strategies to achieve “legitimacy mechanism” of its operations. China is currently the legitimacy of the social order based on traditional and modern, newborn and existing, multi-directional stacking and integration of common shape in different field and from different tim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will be mainly through the formation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 adjustment and reflection of countries’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governa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ignity of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authority structure, social public shape and civil society cultivation with multi dimension, multi temporal, multi field under different social organization operation practice and to different living environment intelligent choice.
Key words: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legitimacy; legitimacy mechanism; legitimacy construction
收稿日期:2016-02-10
作者简介:尹广文(1979—),男,甘肃省崇信县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学系讲师,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组织建设与社会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16)03-008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