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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质量评价体系构想

2016-02-02段柄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100021

广西地方志 2016年1期
关键词:志书资料标准

段柄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 100021)

方志质量评价体系构想

段柄仁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100021)

地方志质量是地方志价值高低、生命力强弱、影响力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志书质量评价体系,是志书质量提高的动力,也是志书发展的导向。地方志质量评价体系,就是按地方志编纂的特定要求,对已完成的志书,进行全面、客观的体系性评价,以规范和促进地方志的编纂合乎质量标准,多出精品佳作,使志书编纂者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提高编纂水平和效率。本文对志书质量评价体系作一探索性概述,提出新方志质量评价的四个标准:政治性标准、资料性标准、著述性标准、著述的规范性标准,并指出,在实践中尚需更具体更明确地细化为占比不同的若干标准。

方志质量评价体系;质量标准;政治性标准;资料性标准

地方志质量是地方志价值高低、生命力强弱、影响力大小的决定性因素。讲质量,首先要树立质量标准,以解决什么是合格品,在合格品中什么是精品的问题。地方志质量评价体系,就是按地方志编纂的特定要求,对已完成的志书,进行全面、客观的体系性评价,以规范和促进地方志的编纂合乎质量标准,多出精品佳作,使志书编纂者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提高编纂水平和效率。为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2008年颁布了《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地方志质量作出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总的要求是: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并分章归纳了七个方面,细化了总体要求。这对地方志评价体系的构建,打下了基础,探索了思路,提供了依据。

对各种文化产品的质量评价,可分为历史性评定和现实性评说。历史性评定,首先是古人对其前人或同代人编修志书的评定,其中一些评价已成历史定论,一些评论成为后人借鉴的思想成果。其次是后人对经过较长时期的历史沉淀留传下来的产品,给予评说,主要是针对传统志书而言的。评价的基础标准是其社会效用,也就是它们在历史发展中,特别是文化发展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史中,生产了无数包括志书在内的文化产品,能流传下来的是少数。可以说凡是传承至今的,都是对中华文明史作出过不同程度贡献的文化产品,多是中华历史文化的精品之作。虽然对其价值评定,不同时期、不同学派、不同学者有高低甚至相反的结论,但都难以否定它们在文化史上曾发挥影响的事实。现实性评说,是对现当代文化产品的评论,对志书而言,我们讲的质量评价体系是专指对社会主义时期的新方志的评价。

对新方志质量评价的标准,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政治性标准,二是资料性标准,三是著述性标准,四是著述的规范性标准。

政治性标准,就是以什么样的思想去统帅。这是著述的灵魂。凡是以先进思想统帅的,就会对历史发展起推动或引领作用,就是有价值的作品,相反以落后甚至反动的思想指导编著,贯穿于全书,只能产生废品以至毒品。作为文化产品的志书,衡量其价值大小、质量高下,编著者站在什么样的立场和思想高度,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也就是应有内容的合理性,即合符客观发展规律。合情性,即符合时情、地情、人情。合法性,即符合先进的规章制度。具体讲:一是志书的指导思想,即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指导志书编纂,志书中所体现的思想观点,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先进价值观统领。二是必须具有时代的鲜明特点,即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历史高度,审视并如实记载前人的创造和今人的开拓。首轮规划志书,应以厚今明古的原则,简明扼要地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历史,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发展历程。第二轮规划志书应记述历史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时代的精神风貌,同时如实记载历史的曲折和问题,以为后人提供借鉴。三是在志书内容上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不允许与法相抵触,在编纂工作上要“依法修志”,不可违反《地方志工作条例》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此,《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专门写了一条:“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损害民族风俗、习惯性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地方志工作条例》也规定:“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性标准。资料是地方志编纂的基础,资料性是志书的基本属性,决定和影响志书的其他属性,也就是在评价时首先应着眼评述对象是否具有资料性,是否是资料性著述。何为资料性?就是志书的主体内容是由资料组成的,其质量的优劣和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翔实齐全,二是详明有度。翔实齐全,就是能否为人们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系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资料。资料应有不加评述的原始性、系统性和可查证性。也就是说,它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在特定使用范围是完整的。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方面的要素齐全。在记述某事件时,应有起始、转折、高潮、结束等连贯系统的资料。如果使用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合规,甚至有虚假,就很难说它是一部合格的志书。如果重要内容出现失真情况,对志书将“一票否决”。志书的资料性,还反映在使用资料的科学性上。资料浩如烟海,志书规模又是有限的,只能有选择地使用,这就是详明有度。也就是使用资料时,剪裁要严格挑选,哪些入志,哪些舍弃,哪些紧缩,都要精心设计,既要简明,又要保证资料不被上色变质,保护事物的真实面貌。要克服志书越编越详、篇幅越编越长、部头越来越大的倾向。

著述性标准。不是所有的资料性文化产品都是“著述”。比如对资料的整理分类形成的产品,诸如资料总集、资料汇编或资料长编等等。“著述”应是经过精心构思,选择适当内容,按特定写作方式和形式而形成的一个内容有机统一,形式独立完整的作品。它不是在特定地点,以一定方式堆放的建筑材料,而是一座独立的“建筑物”。志书正是这样的“建筑物”,它有总体设计和篇目结构,在此框架下,使用资料要经过研究、分类、鉴别、考证、核实,选择其中能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权威性而非一般化、泛化的资料,要按既定设计方案,把这些资料分门别类地放置在适当部位,使其上下关联、左右相照、层次分明、相互勾连,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它也如同建筑物有合格与否,在合格品中有高下之分。总之,著述性,就是使志书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归属得当,类目的升降格使用得当,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等。

著述的规范性标准。志书质量高低,不仅表现在资料的使用上,而且体现在志书的整体结构上,是否符合志书编纂原则,体例、体式、体裁,文体文风,印制规范等。在编纂原则上,比如关乎志书“生命”的原则,存真求实,不仅要求资料是真实的,无虚假和水分,也要求把资料编纂成的一定篇章,也必须是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从整体看也是真实无疑的。在一些书籍和文章中,我们时有发现,从表面看它们使用的资料都真实无疑有据可查,但这些真实材料经过作者的取舍和编排却从整体上改变了事物性质。因此在志书质量评审时,对内容的真实性,不仅应查证其局部的资料,还应从整体上研究其是否求真存实。又如横排竖写原则,要求对叙述内容不仅主体资料应完整、系统,而且总体上应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述而不论”原则,要求客观公正地记述事物,严格限制编纂者对事物任意发表议论,作出评价。“生不立传”原则,要求对在世人物不写传记,但必须记述时,采取以事系人方式。“越界不书”,要求区域界限明确。“超时不记”,要求时间界限明确。“详今明古”,要求对古代只记大事大略,对当代记述应比较详细。时代性,即是否反映时代特征。地域性,即是否突出了地域特色。还有专业性,即是否突出其专业特点等等,都是衡量志书质量标尺。

在体例、体式、体裁上要“合格”。志书能在中华文明史上千载流传,至今兴旺,形成了专门学说,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在逐步发展中,形成了一种在原则和格式上,社会共认,并普遍应用的编著体例。志书体例,按《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应包含志书名称、凡例、编纂规范、特定体裁等。志书名称应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续修志书应标明上下限年份。凡例应有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志书“名不副实”,志书名称不完善、不准确、不合规,凡例与内容脱节,内容并非按凡例规定而写,断限、文体、资料、版式不规范等等。

适当的体式,是方志的编目结构和表现形式,应和容纳的内容达到水乳交融的匹配。传统志书多用类目体、纂辑体等,新方志多为章节体或章节体和条目体相结合体式。不论哪种体式,衡量其质量高低的原则应是形式和内容的巧妙结合,是体式能充分容纳并展示特定的内容。当前存在主要问题是,在使用章节体时,编目结构设置不完善,轻重失据失衡;使用章节体与条目体结合体时,两者结合不紧密;使用其它体式时,在结构上常常出现不严谨、不均衡等问题。

特定体裁,主要是述、记、志、传、图、照、表、录、索引等,以志为主。这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每一体裁都有明确要求,都是衡量志书质量的具体标准。在体裁上,其质量常见问题是:概述(总述、综述)不“述”,议论过多,写成了学术论文,或总结报告;概述不“概”,没有反映事物发展的全貌和特点;大事记夹杂许多“小事”,时间、地点、人物、结果等要素不全;专记特设不“特”,常常把志书中最精彩的内容抽出作专记;志,记述事物常常出现不完整或重点不突出,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立传人物标准不统一,撰写的内容要素不明确、不规范;图照与内容互照性不强,常有一些与内容关系不大的政治人物照片入志;表的使用过滥或不足或不规范,有的事无巨细都制作表格,以表代文。有的只用数字表、人表和年表,很少使用事表和物表。有的统计表,只有表题、表头、表身,缺表注,有的表题只有表名,缺表序等;附录过多,过于庞杂,有背于“归之无类,弃之可惜”的原则;有些志书缺索引或只有条目索引、缺内容索引或有索引但编排方法不当,查找不便等。

独特的文体文风。不同文种,在行文规则上,有共性也有特性。志书和其它类型文种的共性,即各类图书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主要是字、词、句、标点符号、数字、量和单位等。国家都有行文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志书和其它汉语文出版物一样,其行文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比如要用规范的汉字,禁用不规范的汉字;用规范的人名、地名、机构、民族简称和标点符号;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言规范,慎用评价语言,不用模糊、空泛词句;时空概念表述具体准确,指代明确,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汉名准确,数字、量、单位使用规范统一等。但也有其特性,主要表现在文体和文风上。文体是指行文的语言体式,志书必须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同于公文、新闻、政论、文艺和史体。其行文特点是从实而书、寓理于事,“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对所记述的人事物都不议论、不虚构、不逻辑演绎等。文风是文章使用文字语言的作风。志书文风的特点是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不以第一人称记述。严谨就是以严肃的态度,科学的方法,严格的规范,准确地记述事物;朴实就是如实“秉笔直书”,无虚饰浮夸不实之词;简洁就是文字精炼,言简意赅,句无余字,段无冗句,事无重复,章无虚设;流畅即行文如流水,文字通顺,语言清晰,内容相接紧密,上下自然通畅。是否严格严守各类书籍的共性规律和志书的特殊要求,也是衡量志书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标准。

书籍印制规范,也是其质量高低的重要组成部分。志书也不例外,志书印制的标准,应是突出志书特点、美观大方、方便阅读、容易保存。志书的地域性特点,常常使同一地区的产品形成系列,即成套性。志书又是连续性产品,有先后延续的创修、续修、重修、补修等类型。因此,在志书印制的设计上,必须有整体性、历史性意识,不是一部而是一套,即各部应有统一标志,不仅要考虑一轮志书,还要考虑和二轮、三轮的衔接;美观大方是所有书籍装帧都应追求的目标,地方志的美观大方,应与其资料性特点,文图表一体和严谨、朴实、简洁、流畅的文风相一致;方便阅读,主要是文字大小疏密、页面天地、章节留白、图文相配等方面尽可能引人注目,使人阅读舒畅;容易保存,即选择适用纸张,提高制作水平等。总之,志书印制不可忽视,应在质量评价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以上只是把志书质量评价体系作了一个比较粗疏的探索性概述。在实践中,评价一部志书时,尚需更具体更明确地细化为占比不同的若干标准。起码应分两个大类:第一类可叫生死标准。比如,评价对象必须是资料性著述,志书内容不能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主要资料必须是真实准确的,编著体例必须是志书体例。这些标准是不可违背的,违背任何一条,都是不合格品,都应给以否决。作为志书质量评价的这一类标准,应准确鲜明、边界清晰,给以突出地位。第二类是高低标准。在合格志书中质量有高有低。比如,资料典型性、权威性,局部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资料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的强弱;内容完整、系统以及时代性、地域性、专业性的深浅;体例、体裁、体式、文体、文风和行文规则合理、合规的程度,以及印刷水平等。这一类质量评价标准,更带有普通性、伸缩性、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作出准确精细的表述。

志书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志书的生存和发展。对志书质量的评价,实质上是社会对志书的认可度,不同时代对志书的要求不同,因此,质量标准也有较大差异。社会主义时期的新方志担负着传承中华文明、为建设先进文化打基础的崇高任务,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更应符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要求,也更能促进志书质量逐步提高,志书编纂与时代同步,向现代化迈进。从这个意义说,志书质量评价体系,是志书质量提高的动力,也是志书发展的导向。

K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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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34X(2016)01-0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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