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假货成为网络购物的代名词
2016-02-02于和伟
文 于和伟
不要让假货成为网络购物的代名词
文 于和伟
1999年底,随着互联网高潮来临,中国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不断上升。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用户规模、交易规模持续增长。《2013-2017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接近5000亿,达4980亿元,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2%;同时,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8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达30.8%。
网络成制假售假重灾区
2014年1月至9月,全国行政执法部门一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112700件,捣毁制假售假的窝点1938个。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1610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万多人。检察机关起诉案件12200件,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将近2万人。法院审结案件11600件,其中生效的判决有15700件。同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几大电商平台进行质量抽查,显示在我国的电子商务商品销售中,产品质量有问题的不合格率达到了26%。
201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并就网络交易平台内易发的违法违规问题,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
此次监测抽查了淘宝网、京东商城、天猫、1号店、中关村电子商城、聚美优品等平台,以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服装、化妆品和农资等为重点监测种类,以高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等为重点取样商品品牌。监测共完成92个批次的样品采样,其中有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正品率为58.7%,非正品率为41.3%。其中非正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产品等各类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据监测结果显示,手机行业正品率仅为28.57%;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
《2015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资监测报告》指出,电子商务投诉领域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网络购物、O2O生活服务电商和海淘,分别占电商投诉的33.86%、26.90%、16.55%。具体来看,网络零售方面,2015年上半年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依次是网络售假、信息泄露、发货迟缓、网络诈骗、退换货难、退款难、订单取消、货不对板、价格欺诈、服务态度差。其中网络售假占所有问题的13.65%。
鱼目混珠的高仿货
相同品牌的同一款商品实体店价格与网店价格为什么存在巨大的差别?记者的调查则向大众揭露了网购的潜规则。
记者找到一家顾客留言评价还不错的网店,网页上赫然写着“正品保障,假一赔三”,其出售商品的价格比专卖店的同款低了近一半。记者佯装成零售商称需要大量进货,向店主进行询问。随着聊天的深入,店主道出不少内幕,他家的货分为“高仿”和“精仿”,后者仿制的水平更高,价格也更高一点,但都比专卖店的价格便宜不少。网上近一半的货都是假货,许多网店店主都相互做“托”,增加销量和给好评。
朋友圈海外代购的秘密
小丁的网店开了有5年了,算是一家“老店”了。后来又转型做日本代购,小丁说坦言,自己赚的是辛苦钱,刨去除各种费用后,利润并不高。由于她做的是真正的“人肉”产地代购,所以店铺信誉度一直很高。此后,一个所谓的“全球批发采购平台”供货商与小丁取得了联系寻求合作,并承诺价格绝对低,利润至少翻倍。在高利润面前,小丁心动了。按照双方的协议,利润分成是“四六开”,也就是说,小丁最高可以拿到售价40%的利润分成,余下部分归采购平台。小丁估计,该供货商提供的商品成本价约占售价的10%,这样算下来,供货商能拿到50%。
出国镀金的代购品
如此高的利润其中到底有什么蹊跷?很多代购品是“出国转悠一圈回来的”。
某一海外单品一旦热销,国内立刻就会有生产厂商开始仿造,化妆品有的是少量真品兑上其他原料,香水则是少量真品勾兑酒精等,有的则是彻头彻尾的仿造假。与此同时,相关的配套“产业链条”也开始启动,包括包装盒、包装袋等,事无巨细。产品“炮制”完成后,再把产品先发往该品牌的原产国家,在当地会有专门的人把它再发回国内,由国内的分销商进行销售,或者由有一些当地的留学生想做代购,便可以以个人代购的形式,再把货品分销到国内。这样便完成了所谓海外代购的一个循环。而很多消费者还不知道,自己拿到手的所谓海外“直邮送正品”产品,仅仅是出国逛了一圈又回来了的高仿品。往往一个月发往海外的运费就达上百万,运费往往比商品生产成本还要高。但货品经过漂洋过海这一“镀金”过程,价格就成倍增长。
如何辨别真假海外代购
1、“大量新款和限量款”不靠谱
像香奈儿等顶级品牌一般不打折,有些限量款还需要排队等货,而奥特莱斯等折扣店大多是过季商品,冒牌代购所说的“带回大量新款和限量版”不可信。
2、“购物小票”不足以验明正身
现在小票造假成本低廉,已经不能成为鉴别的依据,不要因为商家保障提供购物小票就轻信。
3、“专柜验货”难实现
目前国内的专柜一般都不提供验货服务,而海外代购网站绝大多数又不能退换,因此许多不法商家就拍着胸脯保证说消费者可以专柜验货,这是不可信的。
4、“国内库存,马上发货”不可信
海外代购商品一般都需要国际物流转国内物流才能送达消费者手中,这样需要1个月左右时间,很多冒牌代购宣称“国内库存,马上发货”更不可信。
5、“月销千件,好评如潮”不太可能
由于欧洲一些国家对部分商品实施限购,个人从海外直邮购买商品的数量不可能很多。如果消费者看到一家个人代购网店某款商品月销量有一两千件,且好评如潮,那么这些商品可能来自国内批发商之手,销量和商品评价也涉嫌造假。
6、“超低售价”别轻信
由于要缴纳关税,再加上代购商的利润,因此海外代购的商品价格不可能低于销售国的售价。所以,消费者在一些商品交易平台购买海外代购商品时,一定要进行甄别;对于微博等传播的商品信息,更要保持警惕,以防上当受骗。
7、买奢侈品要验“出世纸”
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奢侈品来说,出生纸是非常重要的,所谓出生纸,又叫出世纸,详细记录着奢侈品的型号、款式、编码等重要信息,相当于身份证。以手表为例,出世纸上的编码必须和表盘内、机芯中镶嵌的机身号一致,这是判断产品真伪的重要依据。同时,奢侈品的出世纸上编码应该具有唯一性。
链接:“朋友圈售假”被判刑
4月1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件进行了宣判,微商何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微信的广泛使用,也使得“微商”这一网购模式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相比于传统电商,微商有着门槛低、成本小、传播广等优势,非常适合个体创业者,同时容纳就业的前景也非常广阔;但另一方面,微商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多,价格混乱,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现象也很多,实际上现阶段的微商处于国家的“监管盲区”。
在微商行业主要有B2C和C2C两类主要模式。B2C模式为通过搭建一个微商管理体系,提供完整的分销方案,卖家依靠销售进行提成。而C2C模式则是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理,由一级总代理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的纵向模式,而这也是最为普遍又最有争议的微商模式。
在微信朋友圈里开微店做生意,对店家来说交易快捷成本小,但对买家来说却是维权艰难风险大。由于微商不具备经营的合法执照、资质和证件,也不像淘宝网购那样具有第三方担保的安全交易平台,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的私售行为,因此,通过微信交易一旦出现纠纷,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又由于缺乏交易凭证或者是碍于朋友间面子,这些都增加了通过民法维权的风险。
依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的量刑标准。但是,由于微信圈子营销的封闭性、临时性以及分散性等特点,给微店逃避监管、恣意传销售假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微信营销日渐风靡,朋友圈也日益成为假货的集散地。
网购市场虽然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是微店这种新的形态的出现则让不少消费者措手不及,也让不少不法商家钻了空子。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电商平台要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微信电商模式要健康发展,应让规范的营销机制先行。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这种类似个人账户的网上营销行为应当尽快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中。
净化网购环境 需各方共同发力
对成为假货“集散地”的网络,维权却要历经举证难、起诉难、网络打假难、诉讼难、获赔难这“五重山”。
举证难,难在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困难。“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谁主张,谁举证’,网购维权往往需要公证购买假货的过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何敏说,举证不仅难,还相当昂贵,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维权的道路。
起诉难,也在于网络交易的“异地性”和购物平台对企业相对比较“袒护”的现状,导致难以找到责任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孙颖这样认为。
网络打假难,“在于很多时候你甚至不知道你的对手是谁、在哪里。网店的店主即使实名登记了,也未必是真名;填写的所在地又往往并不为真或者干脆填写了海外,让工商部门无从查起……”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方盈芝表示,在没有全面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平台也难以追溯到个体商家。
诉讼难,在于法律规制与监管漏洞中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何敏认为,当新技术发展得非常迅速的时候,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就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在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之前,监管上就形成了一定的司法真空,变得‘无法可依’。”
获赔难,难在消费者和企业在整个法律流程中“付出多,收获少”。专家分析指出,受侵害方起诉的过程繁琐,时间长,得到的回报却往往不大,因而使不少受侵害者无奈放弃维权。
正因为如此,很多消费者网购遭遇假货时往往因为维权困难,只能自认倒霉吃个哑巴亏,久而久之,便对网购失去信心。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公众期待“网购打假”更加给力,而这种“给力”有赖于社会各方的合力。首先,电商平台要意识到“网购打假”的重要性,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积极主动地向售假行为“喊打”。比如,可以通过图像识别、数据抓取与交叉分析、智能追踪、大数据建模系统等先进技术从浩瀚的交易中实时抓取假货,对卖家实行“实人认证” 。其次,“网购打假”还要与全社会的打假相结合,加强线上线下的联动,对假货生产企业实行“一锅端”。打假应该将挖出线下制假窝点与监督市场、打击售假并行,同时,还能通过线上的线索追溯到线下,打掉线下的制假窝点,达到真正打击假货的目的。
最后,“网购打假”还必须形成“制度常态”。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对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为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作出部署。但就当前来看,有关部门对网购乱象的治理仍偏于柔性,对违规者的震慑警示作用不足。良法还需善治,响鼓还要重锤。对此,监管部门要提升执行力,强化源头防范与常态化监管,建立严格细化的惩罚机制,用严厉的惩处体现出呵护电商健康成长和消费者权益的良苦用心,如此,才能堵住网络售假之后门。
网上卖假货 平台服务商或也担责
4月13日,北京高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
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共三个部分,四十二个条款,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了24.1%,其中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到了较大比例。随着网络新技术、新模式、新事物的产生,催生了诸多有异于传统领域的“新现象”,社会大众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需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北京高院在2014年专门成立课题组,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高发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与系统调研,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还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十次修改,最终完成了这部《审理指南》。
潘伟表示,利用网络进行商品营销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市场经营模式,但是其中有关平台服务商的行为属性与责任的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在涉及网络商标权的部分,《审理指南》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规定了平台服务商所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有效通知”的认定及“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平台服务商“知道”的判定因素,以及应用软件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等问题。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审理指南》确定了平台服务商对网络卖家的具体信息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并对权利人“通知”方式、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因“错误通知”导致的法律后果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平台服务商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判断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审理指南》规定,这种“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如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等,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会予以综合考虑。
除商标权外,《审理指南》还规定了涉及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有关问题。关于网络著作权部分,主要规定了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分工合作”的判定方式、侵权要件与免责要件的适用关系、网页“快照”的合理使用、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适用等六大类问题。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部分,主要对该类纠纷的基本判定规则、“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形、“竞价排名”行为的法律规制、赔偿额计算等五大类问题进行了规定。
辽宁计划用3年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
3月份,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整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查处网络非法转载,微博、微信、移动APP等纳入版权监管范围……辽宁将用3年时间,打组合拳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
《意见》要求,以农贸、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意见》明确,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销售仿冒知名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强化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加强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开展邮件、快件寄递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进出口环节“蚂蚁搬家”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加强域名属地化、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行网络实名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全程追查不法分子住所地址、IP地址、银行账户等。
网络服务商应对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
利用集群战役模式,摧毁犯罪网络和产业链条。追查交易资金账户,控制非法资金流动;强化省际间,特别是与吉林、黑龙江、河北、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的合作,实现区域执法联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立法;针对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等现象,研究监管和防范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