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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思考

2016-02-02谢美利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治国法治

谢美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思考

谢美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法治不仅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更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提出构建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它从根本上推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和完善,以此来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及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及其特征

对于法治政府的内涵,学术界显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也从其中抽象出某些共性,这些共性也得到了权威部门的认可,获得了基本的共识。概括为,法治政府即政府照法治原则进行运作,政府的权力来源以及政府的运行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宪法和法律作为行政治理的最高权威,是实现行政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依据和保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在构建法治政府的过程中,要求政府公职人员要善于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以及法治原则贯彻到社会治理中,并能够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治理国政。

法治政府,顾名思义是法律统治之下的政府,它的运作和一切行为皆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法治政府应具备下列有基本特征:

(一)注重服务的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活动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于法有据、行使有规,用法定的权力履行政府职责,坚决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政府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现规范化管理和优化行政服务,为公众提良好的公共产品,满足公众的需求,此外,法治政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信赖、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

(二)讲求诚信的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和建设诚信政府是相辅相成的,为了保持行政决定和政策的稳定,政府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来履行法定职责,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自身的职权,政府在梳理威信的同时,也不能失信于民,更不能破坏人民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否则法治就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和要求,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结果都要受到人民和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政府的活动要公开透明,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这也是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目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筹协调的建设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各自为政

从当前政府的现实运作情况来看,虽然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已被提出,同时也明确了各自的任务和目标,但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依然缺乏全面的认识,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中,三者各自为政,形成被分裂的局面。依法执政是由党委负责推进的,成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人大主要负责法律体系的建设,依法行政则由政府主导,由于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不但会导致缺乏良性互动,此外还会因发展的不平衡或者不同步进而影响和制约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进程。

(二)立法机制不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律资源供给不足

法律规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推进依法行政以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来分析,目前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依然存在某些问题。第一,行政改革与立法工作的脱节现象,无法满足和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第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高质量的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正常运行、保证法制政府建设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监督体系不健全

政府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受到各部门的监督,在此期间,权力一旦被滥用,便不可避免的出现权力支配法律的现象,法治便更加难以实现。行政审判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中,行政审判体制的不完备,审判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缺乏,导致行政审判权难以有效的行使。此外,行政审判的广度和强度的有限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审判某些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判决执行机制,致使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挑战。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

(一)以制度现代化为建设重点

制度是法律的内蕴,也是支撑法治政府的根基。制度问题是国家治理中的根本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就要求实现制度的现代化。第一,在立法制度方面要通过各种创新手段最大限度的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立法的公正性,要把立法制度中的“立”、“改”、“废”三者放在同等高度,从而使建立的现代化制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第二,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全面实施宪法首先要发挥国家机构在其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立法,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以确切的落实;另一方面,为了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行政机关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此外,各级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一经凡人大或者常委会任命,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开展普遍的宪法教育,使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自觉树立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保障宪法的实施。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提及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但从当前的效果来看,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到位,且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重计划,轻落实,重管理,轻服务等;“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没有完全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迫切要求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把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将过去政府的“统管”转变为现在的“精管”,平衡好“放”和“管”的关系,做好二者的结合,更好的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各自的优势,找到三者的结合点,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严格按照“六项目标和标准”建设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六项目标,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职能科学要求政府要处理好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尽量不干预市场。另外,要妥善处理政府内部关系,保证上级对下级的有效领导,发挥基层政府的治理作用,减少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实现政府的整体效用。权责法定要求对政府的职权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给政府权力设定边界,对其越界行事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权责法定的原则就是避免出现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执法严明要求政府严格执法,对违反各方面秩序的人和事应该严肃查处,不能徇私舞弊。把握惩罚的力度和强度,要将执法的刚性和柔性结合起来。公开公正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公开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旨在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以此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正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实体要求,政府在实际行事过程中不得偏私、歧视,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廉洁高效要求政府政府机关和正度官员不得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行使职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的时限,履行行法定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守法诚信要求政府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仅依法执法,而且要守法。政府机关及其内部官员还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为和承诺,不得反复无常。

[参考文献]

[1]李月军.法治政府[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

[2]任绪保.法治视野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5(04).

[3]张文显.法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制学,2014(04).

[4]张翠梅.中国语境下的“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的的构建[J].江汉论坛,2015(05).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45-02

作者简介:谢美利(1991-),女,汉族,陕西榆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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