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资本下乡当重视农民主体地位
2016-02-01李志良
李志良
到一些县对发展县域经济进行调研,常听到一些地方负责人这样介绍“这是个房地产老板,投资多少钱,流转多少亩土地来种植水果,流转年限10年”;“这是个煤老板,投资多少钱,流转多少亩土地来种植蔬菜,流转年限20年”;“这是个大老板,投资多少钱,流转多少亩土地来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年产生猪多少头,流转年限30年”……每当听到这样的言论,既为地方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的成绩感到高兴,又对如此众多的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民土地感到担忧。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中央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的。
不可否认,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对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必然要流转土地,主观上应是帮助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发挥“带动效应”。然而,一些地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却对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产生了“挤出效应”,由“带动效应”变成“代替效应”。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农民问题是核心,不管社会如何变迁,农民仍然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应该树立这样一个思路: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种苗、饲料、设施农业、工厂化养殖、保鲜储运、收购销售等,把一般的种植养殖环节留给农民,特别是规模农户,与农民在一个产业链条上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带动农民,而不是代替农民。
要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各地要制定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明确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作出规定。
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是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实现农民收入最大化,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实现山地农业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土地产出率最大化,结合山多地少人贫的实际,力求每亩土地产出最大。实现农业效益最大化,让种粮、务农的主体不吃亏、得实惠、有效益,才能留住农业生产经营者,才能提高农业产业效益,让从事农业的经营者与外出务工收入基本相当或略有增长,才能停止农村土地、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向城镇单向流动。
要培育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能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连接起来,把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卖到市场,满足市场需求,进而促进农业的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和社会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