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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通则立法的问题与构想应用

2016-02-01郄迪弘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新税法通则基本法

郄迪弘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中国税法通则立法的问题与构想应用

郄迪弘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税法通则制定是一项基础法律工程,维持着在通则体系之上衍生出一切法律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理论依据,通则为万法之本。完善税法通则才能更加全面保障公民利益,协助社会良好运行。但是在通则立法与法律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通则立法制度本身还需要完善。基于此,本文将探讨中国税法通则立法问题与构想应用。

中国税法;通则立法;构想应用

一、引言

我国税法通则制定始于1990年,迄今为止仍旧不断被修改于完善,其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从早先初步进行小范围推广应用引发各地内容争议,到1997年正式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再到往后十余年中,各界法学研究人员依据我国发展情况对草案不断进行修正与更改。2009年,国务院各大委员以及知名法学专家在草案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对各类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范。税法通则之所以被如此重视,是因为其自身存有重大意义。

二、税法通则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一)完善现有税务体系

各省市税务征收机构,都会按照当地情况制定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对一些章程细节不能给出明确定义,不能全面维护当地民众利益。如在征税期限管理上,一些机构从交易合同生效日期就开始计算,而另一些机构则按照具体付款日期开始计算,这就会造成时间差异,引起税款数字波动,有碍税收公正原则体现。

另外,现在电子商务正在不断加速发展,很多交易模式都是跨地域交易,而且具有较强隐蔽性与灵活性。各地税收管理单位很难继续按照本地税收管理方案进行管理,这都需要统一立法,来消除地区差异性,规范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模式[1]。

(二)保障社会税务系统正常运行

税法通则是基础法律,适用面较为广泛。但由于其要保证通则特点,在具体法规实施与惩罚措施方面显现不足。很多企业虽然依据通则会制定交税原则,但其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有失公正。各省市也有相应税收管理制度,但各地情况不同,在征税制度方面缺乏统一管理,使得征税工作复杂重复,很容易造成法律盲区,帮助一些不法人员逃税、漏税。

但是在通则基础上进行法律制定可以有效改善这一现象。首先,多年来通则制度已经深入人心,无需重复宣传工作;第二,各地税务机构长期缺乏统一管理,也希望能通过一项统一法规依法办理,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办事效率;第三,法律成立后也会严惩一些长期逃税、漏税人员,体现了法律公正性,也保障了税法制度公正原则,提高了国家税务机构公信度[2]。

三、通则立法存在问题

(一)税法通则名称问题与法律定位

税法通则立法名称不同,其法律定位也会受到影响。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德国立有《德国基本法》。虽然称之为基本法,但其地位与行使权力相当于宪法或仅次于宪法。我国如果要依据通则制定“税法基本法”,也要考虑国际惯例,或是明确规定基本法行使范围与法律地位。以免因名称歧义,产生法律纠纷。

而且依照立法通则所制定法律,应比目前我国任一税务法律所处法律地位高,一旦法律条文生效,其他法律都应依照通则立法为标准,并且修正法律内容,作为辅助法律。在这一点上通则立法打乱了原有法律体系,虽然具有统一规范优势,但无疑加重了法律修订工作量。

(二)与其他法律协调问题

首先是其与《宪法》关系。每个国家都将《宪法》视为母法,具有不可动摇地位,而《宪法》在设立过程中也会对税法部分做出相关要求。税法通则立法成立后,是税法之首,在法律设定上与《宪法》起到冲突,在应用于实际法律问题中,具体依照哪部法律作为参照标准,都会引起法外争议。因此,在通则立法过程中应先解决这一矛盾问题。

第二与财政法关系。税收是国家财政部门主要来源之一,因此财政法与税法应为相辅相成关系。如果税法通则立法成立,在法律设置上应该将财政法条款作为参考,不要重复立法。或是税法范围过宽反而限制了财政法管理方案,合理分配法律权限,以免引起法文冲突。

第三与行政程序法规关系。征税、纳税程序也属于行政程序法规管理范围内。本属于从属关系,但是通则立法成立后,税务征纳程序也属于新税法管理,会具体实施过程中会与程序法规发生冲突。应该依据国家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尽量改动新制定法律作为补充协助。

四、对于通则立法中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一)确立通则立法法律定位

如上所述,很多国家都会将通则立法法律名称定义为基本法,我国如果想继续沿袭这一传统,在立法名称上应该加以限定如《税务管理基本法》。将通则立法作为税务方面主法,为税法总纲其下又包括相关法律条文。目前,我国虽然有相应税务管理章程,但这些法规不然是成立时间早,使用年限较长,不然是作为辅助条文,收录于其他法律之中。国家税务管理机构可以凭借通则立法机会,将零散法规统一起来,并且更新现有税务管控办法,依照国情制定新法规。

如国内目前,电子商务税务管理仍处于一篇盲区之中,电子商务虽然带来更多税源,但由于对于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期限及地点没有明确规定,很多网络交易实际为非法交易,一些跨省跨国交易也常因为不同税务管理制度而引起法律纠纷。新税法成立,刚好可以对于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统一规定。如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实际所在地,纳税人在申请网络账户时其经商许可ID应具有唯一性,与身份证明相关,提高网络商家法律意识。

通则立法成立后,主要以查补为主,将每年税务管理通知、文件以法律条文形式展现出来提高其合法性与权威性,并将附录与其他法典中条款补充至所属税法编制中,使新税务法规更加完善。

(二)协调与其他法律关系

首先是与《宪法》关系,《宪法》作为国家法律总纲仍处于最高地位,税法通则立法是新成立税法法律为一般法,其法律条文也在宪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编写,与《宪法》仍属于从属关系。国务院在新法颁布时,应明确指出这一点,所有法律应用过程中仍以《宪法》为主,不可越权立法,新税法是辅助法律。

第二与财政法关系。财政法所含法律较多,且经过长时间修订法律体制较为健全。通则立法在立法过程中,首先应将财政法包含税法条款提出,设为法律条文,加强原条款合法性。其次,与财政法明确分工,不做越权处理。财政法以财政为主相应对于税权分配,收税人收入管理,资格条件等方面要求严格;新税法应从另一角度来提升税务管理强度,提出明确征税管理制度以及对于违法情况处理措施,及各地税务机构管理原则等。与财政法相互配合,共同监督国家税务管理。

第三与程序行政法规关系。由于国家税收是主要经济来源,而且税源广,各地情况也不相同,税务管理规模大,应该单独设立符合国情的税务证纳制度,从原有行政法规中脱离出来。而且我国也已存在税收征管法律,可将此法进行重新编制将其中“总则”与“法律责任”单独提取出来放入新税法总纲之中,提高税收征管法的专一性与可操作性并且细化其中税收基础管理制度,税收一般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内容与条件,方便各税管机构有法可循,依法办理,更好为当地民众服务。

另外,我国原有税法草案中对于税收争颂制度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出现纳税人经济损失缺乏赔偿情况只是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不能保障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展现出税务部门责任回避问题,使草案不够公平合理。新税法应将税收行政诉讼、税收国家赔偿明确规定。保障收税人、纳税人两方权益,使各地所缴税款能够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总结

我国税务管理方面长期以来都缺乏统一管理。通过通则立法,创建新税法管理制度,不仅能帮助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制,还促进税务法律发展,帮助税务管理制度不断革新以尽快适应新时代需求。通过成立新税法,也能更好为广大纳税、征税人服务。

[1]胥力伟.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2]尹守香.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D

A

郄迪弘(1989-),女,汉族,吉林通化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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