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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思考

2016-02-01于厚亮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发卡持卡人

于厚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思考

于厚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发卡机构逐渐呈多元化趋势,除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相关的金融机构都加入了发卡行列,与之相关的是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信用卡风险逐渐凸显。如何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有效预防、打击信用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保障与促进信用卡产业良性发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随着我国银行卡发卡量保持年均较高增长,截止2014年累计发卡量49.36亿张,是2002年末累计发卡量4.97亿张的近10倍,我国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卡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伴随着信用卡发卡热潮袭来的是与信用卡风险相关的各种问题的产生,其中集中体现在信用卡犯罪问题的出现。面对这样的形式,国家对金融领域的改革与规范力度越来越强,因此,对于影响银行卡行业发展问题的思考,已然成为当前金融界与法律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那么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类型之一恶意透支型犯罪,其问题的产生根源就在于我国银行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发展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包括体制、机制、法律等诸多方面的不足。

一、恶意透支型“恶意”与“善意”的理解

作为信用卡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其透支功能的存在。目前,信用卡透支风险成本是由信用卡发卡方及其相关的金融机构自身来承担的,因此,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越多,给我国金融行业的金融资产造成了损失就越大。在司法实践之中,作为受损失的利害主体有选择维护利益的方式,商业银行作为民事主体的债权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追索,持卡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银行按民事诉讼追索损失的权利。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司法解释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但是法律解释的出台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争议最大的就是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两种信用卡透支形式本质的不同。信用卡透支功能能够存在的前提是信用卡持卡方与信用卡发行方在法律框架内签订的双方都应遵守的合同约定。这种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约定主张了双方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透支数额的多少、规定还款的时限及方式等等。因此,不能及时归还的透支款项数额已列入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交易细节之中,应属于民事纠纷范围,风险也只能由作为商业风险发卡方的金融机构本身来承担,而不能将正当的透支行为作为认定持卡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和理由。其次,信用卡诈骗虽然作为普通诈骗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使用信用卡本身具有的透支功能并不违法,并不存在诈骗的基本事实与形态,所以“恶意透支”应按民法上的违约责任来处理。

二、恶意透支型视角下发卡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根据某市2013年金融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该市全年金融类案件数量为1411件,其中,信用卡诈骗犯罪1232件,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87.3%,恶意透支案件905件,又占信用卡诈骗案的73.5%,这也是信用卡诈骗犯罪连续第五年位居首位。从现有的《解释》中可以看到,法律规定只是强调了作为持卡人的法律责任,而往往忽视了作为另外一个主体发卡人即银行方的法律责任。银行在发卡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一些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之中根本未与申请人见过面就办理了信用卡。2.部分信用卡发行机构的内部员工往往通过向亲属、朋友等身边人员进行推销以完成信用卡销售目标,从而使信用卡的申领过程以及对材料信息的审核缺少了必要的程序。3.一些信用卡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法院或公安机关的通知后,才知道他人以其名义申请了信用卡。4.相当一部分信用卡营销外包机构的管理十分混乱,甚至有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设简易摊点、送礼品,只追求发卡数量而放宽审核、审批环节。

(二)为有效遏制、防范、解决信用卡透支功能的滥用行为,作为信用卡的发行机构必须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即对信用卡申领行为要建立更为科学、更为合理、更为完善的信用卡申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特别对需要实施信用卡外包服务的商业银行,应该提高发卡外包服务商的准入门槛并制定约束机制。一是要加大对首次信用卡申领人相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包括对申领人的身份证明、信用记录、收入证明等信息进行全方位的细致调查,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从而在源头上杜绝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带来的隐患。二是建立、完善对目标客户的科学管理制度。信用卡发行机构应依据信用卡申领人的年龄结构、收入状况、职业特点、历史信用记录等方面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与统计,制定符合不同目标客户的审核条件,实现优质高效管理。

[参考文献]

[1]董峥.恶意透支的责任不应只由持卡人承担[J].社会观察,2010(1).

[2]冯涛.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1).

[3]孙福瑞.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要避免伤及无辜[J].金融经济,2010(1).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88-01

作者简介:于厚亮(1982-),男,汉族,辽宁营口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公安学(经济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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