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人文关怀
2016-02-01杨锐
杨 锐
攀枝花学院,四川 攀枝花 617000
民法的人文关怀
杨锐
攀枝花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摘要:人文关怀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核心价值,而民法基本原则中人文关怀是法治建设最完美的表现。本文首先对人文关怀以及民法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最后对人文关怀在民法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发展进行阐述,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人文关怀;作用
一、人文关怀与民法
(一)民法
对于民法概念,一般从其实质意义以及形式意义两个方面入手。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是古罗马人民维护社会生活的重要典章。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民法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说,民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了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司法;狭义上来说,民法是民商分立之后,国家特例的一种法例,并没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形式意义上来讲,民法就是以其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理念是西方国家传入我国的,与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基本相同,其核心价值在于尊重人,对人性加以解放,对所有人平等对待,其描写的是人类精神与理性层面的东西。从政治角度出发,所谓的人文关怀主要是鼓励人们通过积极的态度发挥自己的潜能,创造价值。人文关怀理念下,人不仅仅是社会的核心,同时人类更需要注重精神、文化等追求,从而促进人类全面发展。
二、民法与人文关怀的联系
(一)民法和人文关怀的统一性
民法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关怀性,其立法的目的在于人,是一切为人、为了人的一切。在民法中,提倡羞恶之心、恻隐之心、是非之心等,体现了民法中包含了仁爱情怀以及忧思思想。
而人文关怀主要是对人具体情况(生存、生活)的关怀,是对人格的尊重,揭示了人类对自由和解放的追求。
可见,人文关怀与民法之间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在内容上也大有重叠,也可以将民法看作是人为关怀内容化、实质化的结果,利用民事立法,将人为关怀的内容法律化处理。
(二)民法中人文关怀的内容
民法中人文关怀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在物质层面上,人主要追求能为其提供较好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民法为其提供正当追求利益的有效保护。第一,生命权保护。每个人通过劳动维持自己的生存;第二,财产权。财产权利是人类生存、交流与发展中必备的权限,也是体现人独立平等的客观要求;第三,发展权,人的发展权涉及内容较多,包括了受教育权、环境权等等,人文关怀要求民法为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在精神层面上,民法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讲究人人平等、自由,保证了人格的独立。同时,人的价值也得到民法的保障与认可。因此,在民法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本思想,给予人更多、更真诚的关怀。
三、人文关怀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及走向
(一)民法中人文关怀是人自由、尊严的保障
自由和尊严是人主体性的体现,也是人的基本要求。随着时间发展,人文关怀理念下的民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也得到了长足的推广与发展。第一,民法中人文关怀天了对人自由和尊严中重视,这一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很好的解释,很多国家都将起作为自己国家法律中重要的纲领文件。通过人格权对人类的个人财产权、隐私权等实施保护。我国近年来对民法典不断完善,也促进了我国民法体系的健全化发展。第二,在民法体系下,人格尊严远比利益更加重要,对人类健康以及生命实施优先保护,人格权也更为严谨。
(二)民法中人文关怀体现了弱势群体的关爱性
弱势群体在社会中普遍存在,体现在生活难、就业难、医疗难、住房难、子女受教育难、法律救助难等方面。法律救助难是人类六大难中的其中之一,如果人不能得到法律救助,就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也会给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尽管电视新闻中,常常看到领导送温暖,为弱势群体送补给,这只能帮助其解决一时之需,并不能治疗其根本。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救助体系,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等,让“送温暖”成为社会化、经常化的现象。
人文关怀下的民法中讲究人人平等,在保护人类个体生命和财产过程中,与人性别、年龄、家庭背景、经济水平等无直接关系,是人格意义上的真正平等。每一个人都有追求平等权以及生存权的权利,在合法领域内,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弥补,而是通过人文关怀理念体现的一种对正义缺陷的弥补,但是我国现有民法典不能追求实质上的平等,而需要适应兼顾实质平等。
(三)民法与人文关怀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在国际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巨大的经济财富也逐渐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基于人文关怀理念,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体现对人的关怀,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应该尽可能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与诉求,强调对人自由、尊严的重视。另外,民法结构构建也需要以人文关怀为契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民法与人文关怀具有很高的统一性。而人文关怀理念在民法中的运用,能够改善社会对法律的看法,能够丰富法律的情感需求,对民法的运用以及发挥社会作用起到关键的作用。总之,民法应该是指引人健康发展的法典,不应该作为统治人的工具存在于人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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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86-01
作者简介:杨锐(1993-),汉族,四川宜宾人,攀枝花学院,法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