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警察法修正的若干建议
2016-02-01秦长森
秦长森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对我国警察法修正的若干建议
秦长森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我国警察法实施了近20年有余。虽然经过了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正,但相对于其他国家的警察法而言,我国警察法的内容显得略有瑕疵和过于显单一。因此本文主要从警察的概念、警察权的范围、程序上的警察权、以及警察权行使监督机制等方面对警察法的修正提出建议。
关键词:警察法的修正;警察权;警察法
一、警察法宜清晰界定警察的含义
对于“警察”一词的理解,学术界存在争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只是从范围上阐述了警察的含义。对于一个部门法而言,未对“警察”一词做出法律意义上的解释。《人民警察条例》中,警察被当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暴力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团体。由两者的对比可见,《人民警察法》上警察的含义与《人民警察法》中的含义相比较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最近,不少学者提出“警察”是我国国家司法力量的论断,认为警察权是我国司法权的一部分。带有司法权的属性,警察权具有行政上的执法权和刑事审判上司法权两大职能。其中警察权里的侦察权就属于司法权的一种。笔者认为,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与行政权相比,警察权具有中立性、被动型、公平优先性等特点。而侦察权完全是国家权的单方运作,禁止相对方实施调查并进行对抗。侦查主体可以随时调换相、替代,侦查程序的发动不需要一个控诉主题的启动,这些都与司法权的特性相去甚远。因此,警察权不具有司法权的属性。[1]警察法的修正从法律上对警察含义进行解释,使警察的含义被不同类型的法律主体所接受以及明确警察的属性,是我国警察法修正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警察法的修正应该明确警察权的范围
警察权与一般的行政权不同。一个国家的警察权,可以体现该国家的治国理念与法治水平。《人民警察法》第二章是对警察职权的介绍。从中可看出,对警察职权的论述多为权力性手段,对非权力性明确的较少。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警察权应当注重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如何增强积极行政。扩展警察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手段,将为立法者提供一个新思路。新中国成立后,警察享有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较大的权利,且受限制的程序极少。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一个极端的例证,公安机关独揽公检法所有的权利。当时,任何组织和团体都可以违反法律擅自对领导人实行关押和刑讯。公安机关濒临瘫痪,法律遭到践踏,国家权力受到挑战。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明显进步,市场经济体制也得到确定和保障。警察权的设计理念和层次也在显著提高。但面对当今错综复杂的社会大环境,警察权设计又出现了很多不足。[2]笔者建议对警察权的设计机制要把握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设计警察法中需要体现程序上对警察法中警察权与其他权利平等对弈,警察法要注重对除警察法以外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二、监督原则:权力过于集中就会导致腐败。为把权力关进制度之笼,警察法需要规定适当的非警务力量介入警务活动中,这种非警务活动的安排可以加强对警察权的制衡与监督从而平衡警察权过于集中的问题。三、时效原则:我国的行政权要求权力主体进行活动时要注重时效。警察权是行政权的一种,追求时效则是警察权性质的必然体现。警察法中的警察权的设计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如何要求警察在尽快解决问题时投入警务资源却不耗费大量警力资源。即用最小的牺牲换取最大的利益将是我国警察法立法技术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警察法中应当对警务活动的内容进行完备
我国的警察法中虽然规定哪些是警务活动,但对于复杂的警务工作而言,这些规定依旧存在不足。这反映了我国警察立法的不全面和不完备。例如:
(一)缺少警务活动程序法:程序法的不完备使得警务工作中出现很多重效率而轻程序现象;这易造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二)缺少警务活动保障法:警察立法的不完备导致了很多地方的警务活动得不到经费的保障。这给警察执法造成了很多的问题。
(三)缺少技术侦察法:在现实警务活动中,即使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秘密侦查技术获取证据,但是这种证据转换成可以公平展示的定罪证明确缺少了法律保障。[3]其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技术相对于欧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比较粗疏。一些与警务活动有关的内容没有立法依据,对部分重要内容的规定又十分笼统,在技术上没有可操作性。例如:(一)警衔条例中衔级的比例配置设计与职衔对应关系不够合理,警察法中未明确注明警校教师的晋升条件暨依据非警职务授予警衔不够科学合理。(二)警察安全亟需立法保护,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屡屡受到不法阻挠和袭击,相对于欧美国家而言,我国对人民警察的立法保护远远不够。
当前社会关系趋向复杂,而警察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暴力机关在行政机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警察法的优劣对警务工作尤其重要。因此本文就不同的角度对我国警察法未来的修正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
[1]赵义兵.论警察权的性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
[2]毛志斌.刍议警察权管理[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
[3]师维.我国实定法中的警察含义[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08.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79-01
作者简介:秦长森(1996-),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2014级法学专业。